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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7日所作的翻译之修改之理由

[edit]

法律的翻译应当以准确和忠于原文为首要原则,因此应尽量避免意译和译者的再次加工。

基于此,我于2022年4月27日对本模板的翻译作了如下修改。如认为不妥,欢迎撤销、回退或修改我的既有编辑,或者在此处发表您的意见。

  • “不构成该法规定的权利主体”修改为“不构成该法规定的权利标的”。
著作权法所称主体为著作权人,在大部分情况下即为作者,此处原文的“
目的
”应翻译为“客体”或“标的”,即指代作品,结合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9条之既有规定的用词,我采用了“标的”。
  • “宪法、其他法律与命令”修改为“宪法及其他法令”。
“法令”虽然是法律与命令的统称,但在日本,法令还包括太政官布告、达、政令、敕令、府令、省令、阁令、规则等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使用“命令”容易造成误解。参见法令
  • 第二、三项(日本称第二、三号)之内容
尽量忠于原文,修改被译者再次加工的内容。 — Preceding unsigned comment added by Teetrition (talk • contribs) 04:33, 27 April 2022 (UTC)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