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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本页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版权法规(以下简称“中国大陆”)的概况,用以辅助向维基共享资源上传作品。请注意,任何原来在中国大陆当地发表的作品,必须在中国大陆和美国同时处于公有领域或是以自由授权协议发布,才能够上传至维基共享资源。如果您对于在中国大陆发表的任何一个作品的著作权有疑虑,请参考下列对应的法规来进行厘清。需要留意本文信息同时涉及到1912至1949年间中华民国政府管理下的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著作权条款,请分别参考港澳台的子页面了解具体信息。

背景[edit]

中国已拥有多个世纪的独立史,最初是一个帝国,并在1912年成为共和国。香港曾于1842年被割让给英国,并于1997年7月1日回归中国成为特别行政区。1887年葡萄牙殖民者掠取澳门主权,后于1999年也回归中国成为特别行政区。日本曾于1931年侵占中国东北部成立满洲国傀儡政权,后于1946年在苏联军队的帮助下回归中国。

在长达数年的中国内战后,中华民国政府于1949年迁居台湾,但仍然宣称拥有中国大陆的主权及合法政府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华民国的合法性,并宣称拥有台湾的主权。直到1949年前中国大陆和台湾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

中国大陆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伯尔尼公约,1992年10月30日加入世界版权公约,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于2007年6月9日加入WIPO版权条约[1] 2021年,联合国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列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修订的决定)2020年1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议作为中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主要著作权法。目前,WIPO Lex数据库只有中文版。 [1]维基文库有中文版和英文版。[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具有追溯效力。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自本法颁布之日起,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尚未届满生效,受本法保护。[1990 Art.55][5]

概述[edit]

根据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020 Art.18]
  •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020 Art.22]
  •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2020 Art.23]
  • 如果是合作作品,前述期限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2020 Art.23]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的受雇作品,其发表权保护期为50年,在作品创作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其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则不再发表。受本法保护。[2020 Art.23]
  • 视听作品的发表权保护期为50年,至作品创作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其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则不再发表。受本法保护。[2020 Art.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6]

  • 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 第十六条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 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 第十八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前述人格权条款是非著作权限制[7]

本站此前曾有部分有关中国共产党作品版权状态的讨论,目前中文维基文库有实际共识(参见s:zh:Template:PD-PRC-CPC)认为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如果由中共中央组织出版,如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直属机构,那么这类中共作品可以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属于公有领域。如果不是由中央组织出版,则中共作品可能被视为受版权保护。

不受保护[edit]

根据202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该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020 Art.5]

期限[edit]

个人作品[edit]

作者逝世日期 发表日期 版权标签
– 1973年12月31日 – 1928年12月31日 {{PD-China-expired}} + {{PD-old-auto-expired}}
{{PD-China-expired}}{{PD-old-auto-expired|deathyear=death year}}
– 1945年12月31日 1929年1月1日 – {{PD-China-1996}} + {{PD-old-auto-1996}}
{{PD-China-1996}}{{PD-old-auto-1996|country=China|deathyear=death year}}
其他 The work is still protected under China law and/or URAA.

匿名、笔名或集体作品[edit]

如果作品的作者在其版权期限内被公开,则它作为个人作品受到保护。

发表日期 版权标签
– 1928年12月31日 {{PD-China-expired}} + {{PD-anon-expired}}
{{PD-China-expired}}{{PD-anon-expired}}
1929年1月1日 – 1945年12月31日 {{PD-China-1996}} + {{PD-anon-auto-1996}}
{{PD-China-1996}}{{PD-anon-auto-1996|country=China|publication=year}}
其他 该作品仍受中国法律及URAA保护。

摄影[edit]

创建日期 发表日期 版权标签
– December 31, 1928 – December 31, 1928 {{PD-China-expired}} + {{PD-old-auto-expired}}
{{PD-China-expired}}{{PD-old-auto-expired|deathyear=death year}}
– December 31, 1945 Unpublished {{PD-China-1996}} + {{PD-old-auto-1996}}
{{PD-China-1996}}{{PD-old-auto-1996|country=China|deathyear=death year}}
January 1, 1929 – December 31, 1945
January 1, 1996 –
Others 该作品仍受中国法律及URAA保护。

例外[edit]


版权标签[edit]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民国

具有这些标签的作品在1949年之前或之后发布于中华民国的管辖区:

1912年至1949年发表于中华民国管辖区的作品:

支票[edit]

可以 {{PD-shape}}对于低于原创性门槛的支票。然而很多中国大陆的支票存在防伪设计,这会超出原创性门槛,因此 不可以

货币[edit]

 不可以。人民币的设计超过了中国大陆的独创性门槛。没有人民币设计属于公有领域的明确证据。

然而对于流通中的货币,这存在一些非著作权使用限制。使用人民币的设计样式应获得批准。根据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规定[8]

  • 第四条 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 第六条 使用人民币样实行属地管理、一事一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审批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申请的受理机构。
  • 第九条 使用人民币图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单面使用。
    • (二)不损害人民币形象、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三)不使公众误认为是人民币。

……

著作权过期的货币 可以

全景自由[edit]

通常而言 可以需要署名{{FoP-China}},无论室外还是室内(自2021年6月起,根据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室内作品亦可适用[9]),但是就壁画和永久户外绘画的平面图像而言Warning sign 可能有实际的问题(参考文献: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Mao Zedong portrait.jpg),总而言之:

  • 可以包含建筑,
  • 可以包含立体作品,例如雕塑(可能适用于手工艺品、瓷器、瓷砖)
  • 通常 不可以包含壁画和永久户外绘画的平面图像,除非其在图像中不属于主要物件。

再分发艺术学、建筑或应用艺术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这允许再分发室外公共场所作品,只要注明原始作品的作者姓名及其名称。

  • 第24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且不向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前提是提及作者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作品的标题并且正常 不影响作品的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
    (10)复制、绘画、摄影、录像的位于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展出的艺术作品;...
    对著作权相关权利的限制,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第24条第10条规定:

[A] 作品可以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且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被利用,前提是作者姓名和标题 著作权人依据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如果是:
复制、绘画、摄影或录制位于或展示在户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

关于全景自由的法规和法院判决:

以下示例为 可以

  • 天坛大佛雕塑的照片。参见民事案件法院裁决,法院裁定电信运营商在其IP电话卡上将天坛大佛的照片用于商业用途是允许的。
  • 五月的风雕塑的照片。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则民事判决中裁定,允许手机制造商将雕塑的照片用作手机壁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这一判决
根据法院裁判,全景自由在中国有一些限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的答复,中国的全景自由条款很难适用于在公共场所临时展示的作品。该文件指出,在灯会期间陈列的作品不应被认定为“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
  • 但最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在2016年裁定,将户外雕塑的照片用于明信片上出售(不注明出处的商业用途)侵犯了雕塑创作者的权利(来源:[8][9])。请注意,法官采用了与“合理使用”相关的标准,包括使用人的使用目的、使用性质、使用后果。对于使用性质,法官评论说:“广告公司发行的“民俗遗韵”明信片所载照片系《磁器口更夫》雕塑的全身正面照,雕塑在整个画面中处于显著突出地位,而且也是明信片表达“民俗遗韵”这一设计主题的最主要载体,这种使用方式不属于随附性使用。”
  • 对于永久性安装在公共空间的户外绘画和壁画等平面作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近的案例(2020年)给出了否定的裁决:“本院认为……著作权人对平面美术作品正常使用的方式相对单一,即自行或授权他人复制作品、在原作品基础上创作演绎作品再加以商业利用。如果认为只要一幅平面美术作品被置于公共场所,他人就可以在拍摄、绘画或临摹之后随意进行商业性使用,势必会严重影响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对他人发放许可,并威胁到其收入来源,会构成与美术作品正常使用方式的冲突和影响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See also: Category:Chinese FOP cases

原创门槛[edit]

中国大陆有相当低的原创门槛标准;简单的设计亦可能受到版权保护。最明显的例子是港亨公司的标志(下方列出),这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受版权保护(参见下方)。

以下例子 可以

  • “火柴人”(图片),头部是一个黑球,以黑色线描绘躯干,四只和脚缺乏创意从而不符合版权保护要求,这是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来源)。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裁定,五个SKECHERS徽标(图片)因缺乏原创性而不受版权保护([10]相关新闻报道)。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裁定,“BIOU”标志(图像),带有字母“b”和“o”,右上角有一个小条码,因缺乏原创性而不受版权保护(最终判决 和相关文章[11][12])。请注意,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和下级法院最初裁定该徽标具有版权。
  • “KON”标志(见下方),三个黑条交叉在一起,因缺乏原创性而不受版权保护,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裁决(终审判决新闻报道)。
  •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裁定,“超群”标识(见下方)因缺乏原创性而不受版权保护(判决原文)。法院认为,其表现形式并未显示存在独特的风格;与普通篆体隶书相比仅存在细微的差别,“超群”标识没有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不具有原创性。

以下例子 Not OK

都受到版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及“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另外根据实施条例:“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 手写字: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的裁决(来源:[13][14]判决书),手写原稿可被视作版权保护的艺术作品。
  • “LY”公司标志存档来源),虽然看起来相对简单,但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决认定受版权保护。
  • 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的有关判决,在这些标志中,“笑”、“喜”和“城市宝贝”文字使用的字体受版权保护。然而同一标志中的“巴”字则在同一判决中被认为缺乏原创性而不受版权保护。(来源,法院判决全文:Final judgement
  • 港亨公司标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裁定该标志受版权保护(法院原始判决相关新闻稿)。
  • 迪尼玛标志(见[15]):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裁定该标志受版权保护(原审判决)。
  • 下图所示的K2 Sports标志符合版权保护条件,在2010年商标裁决程序中确定(source)。

签名[edit]

 Not O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要看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的作品著作权由作者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0年)》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而签名一般均为独立创作而非模仿。

事实上,中国人包含汉字的签名可认为有书法性质,属于美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年)》第四条:“(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是道琼斯公司使用了书法家关东升书写的仅一个“道”字。2003年,关东升诉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胜诉。

例外情况: OK

  • 假如签名来自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可以认为是公有领域,并请加上{{PD-PRC-exempt}}
  • 作者死亡50年以上的签名属于公有领域。
  • 假如该字样并非手写签名,而是规范的、通用的宋体、黑体、楷体字样,那么可能在公有领域,尽管如此,还是要注意IT公司创作的电脑字型的矢量字形可能依然有版权。

邮票[edit]

快捷方式

参见:共享資源:郵票

正如其他页面(参见满洲国专页汪精卫政权)所言,满洲国政府及汪精卫政权时期的邮票如今已进入公有领域,因为两者被中国政府认定为傀儡政权,其版权状态不予承认。

对于几乎所有中国大陆非满洲国、非汪政权时期的邮票,仍待进一步信息解释,但就现状而言 Not OK,因为多数情况下,它们所属作者的出生日期不是公开信息,除非邮票发行于1929年1月1日前可以使用{{PD-anon-expired}},我们应该相信这些邮票受中国邮政集团或其子公司(如北京邮票厂)版权保护[7]

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某个邮票的作者出生日期是已知的,这些邮票在作者死亡后第50年进入公有领域。

参见[edit]

引用[edit]

  1. a b China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Neighboring Rights).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021). Retrieved on 2021-11-08.
  2.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amended up to the Decision of February 26, 2010,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mending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hina (2010). Retrieved on 2018-11-0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0年)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0)
  4.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90)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7. a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8.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0年)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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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Hong Kong

香港

其他地区,例如属地、联邦、曾经的国家

本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著作權法規的概況,用以應對上傳至維基共享資源的作品。請注意,任何原來在香港當地發表的作品,必須在香港與美國同時處於公有領域或是以自由授權條款釋出,才能夠上傳至維基共享資源。如果您對於在香港發表的任何一個作品有著作權狀態上的疑慮,請參考下列對應的法規來進行釐清。

管轄法律[edit]

香港於1842年成為英國殖民地。其於1997年7月1日回歸中國,作為特別行政區,基於一國兩制原則擁有與中國內地不同的政府及法律體系。

香港於1995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伯爾尼公約於1997年7月1日在香港生效。[1][2]

截止2018年,作為聯合國的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列舉有版權條例(第528章,2016年5月27日整理版本)作為香港管轄區的主要著作權法律。[1] WIPO在旗下的WIPO Lex數據庫中保留有該法律文本。[3] 電子版香港法例網站同樣保留有該法律的英語及繁體中文版本。[4][5]

概述[edit]

根據《著作權條例》(第528章)(2016年5月27日綜合版),

  • 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的版權通常在作者去世的日曆年結束後的50年結束時到期。[528/2016 Section 17(2)]
  • 如果作品的作者身份不明,則版權在該作品首次製作的日曆年結束後的 50 年結束時到期;或者,如果在此期間該作品向公眾公開,則在該作品首次公開的日曆年結束後50年結束時。[528/2016 Section 17(3)]
  • 如果作品是計算機生成的,版權在作品製作日曆年結束後的50年結束時到期。[528/2016 Section 17(6)]
  • 對於共同作者的作品,期限從最後一位在世的已知作者的去世年份開始計算。[528/2016 Section 17(7)]
  • 以上不適用於政府版權或立法會版權(見第182至184條)或根據第188條(某些國際組織的版權)而存在的版權。[528/2016 Section 17(8)]
  • 錄音的版權在其製作日曆年結束後的50年結束時到期;或者,如果在此期間發布,則為發布日曆年結束後50年。[528/2016 Section 18(2)]
  • 電影的版權在下列人員最後死亡的日曆年結束後的50年結束時到期(a)主要導演;(b)劇本作者;(c)對話的作者;或(d)專門為電影創作和使用的音樂作曲家。[528/2016 Section 19(2)]

政府版權[edit]

根據《著作權條例》(第528章)(2016年5月27日綜合版),

  • 如果作品是由政府官員在其職責過程中製作的,則該作品符合版權保護的條件,而政府是該作品任何版權的第一所有者。[528/2016 Section 182(1)]
  • 作品的政府版權持續存在(a)直至作品製作日曆年結束後的 125 年期間結束;(b)如果該作品在其創作日曆年結束後的75年期間結束之前已商業出版,直至其製作日曆年結束後的50年期間結束它最初是這樣出版的。[528/2016 Section 182(3)]

立法會版權[edit]

根據《著作權條例》(第528章)(2016年5月27日綜合版),

  • 凡某作品是由立法會製作的或在立法會的指示或控制下製作的,該作品仍具備版權保護的資格;及立法會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的第一擁有人。[528/2016 第184條(1)]
  • 如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於某公曆年製作,則該項作品的立法會版權持續存在,直至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為止。[528/2016 第184條(3)]
  • 就本條而言,由立法會製作的或在立法會的指示或控制下製作的作品包括 (a) 立法會任何人員或僱員在執行其職責的過程中製作的任何作品;及 (b) 立法會程序的任何聲音紀錄、影片、即場廣播或即場有線傳播節目。但任何作品並不僅因是立法會委託製作或是代立法會委託製作,而被視為由立法會製作或在立法會的指示或控制下製作。[528/2016 第184條(4)]

著作權標籤[edit]

货币[edit]

 不可以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第103條“複製香港流通紙幣的罪行”規定: (1)任何人未經金融管理專員書面同意而在任何物質上,以正確或不正確的比例複製任何香港流通貨幣或其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及罰款20000港幣。

值得注意的是,未經金融管理專員的書面同意,任何根據第103條獲批准的複製品均不允許為其他用途進行進一步的後續複製或複制。因此,申請複製香港紙幣圖像以供第三方進一步複製或複制,一般不會獲批准。這意味著數字複製(本質上允許進一步複製)不太可能得到管理局的批准,因此在法律上不適用於共享資源。

全景自由[edit]

可以對於3D作品及2D工藝藝術作品, 不可以對於大多數其他2D作品,除非香港特區政府對部分個案另有聲明可以的情形。{{FoP-Hong Kong}}

根據《著作權條例》(第528章)(2016年5月27日合併版),對建築物、雕塑、建築物模型和作品進行圖解、拍照或播放圖像不構成侵犯版權藝術工藝,如果物品永久位於公共場所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528/2016 Section 71]

因為香港直至1997年前屬於英國領地,所以香港法律以英國法律為藍本改編,在沒有任何具體的反例判例法的情況下,可以合理地假設有關規則是相似的。參見英國專頁了解更多詳情。

與英國法律類似,藝術工藝作品與圖形作品是分開定義的。後者包括任何繪畫、素描、圖表、地圖、圖表或計劃,以及任何雕刻、蝕刻、石版畫、木刻或類似作品。因此,第71條賦予的自由不適用於公共場所的海報或地圖。

原创门槛[edit]

大多數標誌 不可以。著作權保護的原創性要求據信非常低。

因為香港直至1997年前屬於英國領地,所以香港法律以英國法律為藍本改編,在沒有任何具體的反例判例法的情況下,可以合理地假設有關規則是相似的。參見英國專頁了解更多詳情。

邮票[edit]

受版權保護根據討論頁的討論來看。

作為香港政府部門的一部分,香港郵政對其發行的郵票享有知識產權。

因為香港直至1997年前屬於英國領地,所以香港法律以英國法律為藍本改編,在沒有任何具體的反例判例法的情況下,可以合理地假設有關規則是相似的。參見英國專頁了解更多詳情。

參見[edit]

引用[edit]

  1. a b Hong Kong, China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Neighboring Rights).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018). Retrieved on 2018-11-08.
  2. Application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with effect from July 1, 1997, to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July 10, 1997). Retrieved on 2020-06-23.
  3. Copyright Ordinance (Chapter 528) (consolidated version of May 27, 2016). Hong Kong (2016). Retrieved on 2018-11-08.
  4. Cap 528 Sect 71, Copyright Ordinance
  5. in traditional Chinese
  6. Fact sheets. Government of Hong Kong. Retrieved on 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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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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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律[edit]

日本自1899年7月15日起成為伯爾尼公約、1995年1月1日以來的世界貿易組織產權組織版權條約,自2002年3月6日起生效。[1] 截至2018年,聯合國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列出了版權法(1970年5月6日第48號法案,經修訂)2014年5月14日第35號法案)作為日本立法機關頒布的主要知識產權法。[1] 產權組織在其WIPO Lex數據庫中保存了該法律的文本。[2] 2018年12月,文化廳根據跨太平洋夥伴關係的協議,宣布將著作權期限從作者死後50年延長至70年。[3]2018年12月30日前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不受影響。

持续时间[edit]

根據版權法(1970年5月6日第48號法案,經修訂為2018年5月25日第30號法案),

  • 版權在作者有生之年加70年有效。[35/1970-2018 Art. 51]
  • 如果作品是匿名的或假名的,版權持續時間為出版或作者去世後70年,以較早者為準。[35/1970-2018 Art. 52]
  • 合作作品:自首次出版起70年(或創作,如果未出版)。[35/1970-2018 Art. 53]
  • 以組織名義的作品的版權在出版後70年到期,如果作品在創作後70年內未出版,則在創作後70年到期。[1899-1931 Art. 53]
  • 當作者在前條規定的保護期限內向版權局註冊作品時,前條不適用。[1899-1931 Art. 53.2]
  • 對於錄音,期限為出版後70年。詳見{{PD-Japan-audio}}
  • 版權期限從2018年的50年延長至70年,在生效日期前版權已過期的作品不受影響。
  • 自2003年6月18日起,電影作品特別保護70年,而不是出版後50年,如果電影在創作後70年內未出版,則為創作後70年。[1899-1931 Art. 54]
    • 如果創作者在1971年之前作為他的作品出版,則為創作者死後38年。[1899-1931 Art. 22-3][1899-1969 Art. 3][4]
    • 1953年之前在日本製作並由38年前去世的人執導的所有電影都屬於公有領域。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模板{{PD-Japan-film}}
  • 照片:1957年之前首次出版(或創作,如果未出版)的10年。[1899-1931 Art. 23]
  • 1956年12月31日或之前發表的照片的版權保護已結束,無論作者是否在世。
  • 1970年或之前的作品的保護期限是舊版權法和現行版權法下的較長期限。該條款尤其影響電影作品的版權狀態。
  • 二戰中軸心國的權力有一個擴展,這基本上是在版權保護期限上增加了11年。
  • 如果該作品也在30天內在美國出版(或首次在美國出版),則它也受美國法律保護,但不受URAA恢復的影響。參見Commons:PD files/zh共享资源:赫特图表

不受保护[edit]

根據版權法(1970年5月6日第48號法案,最新修訂為2014年5月14日第35號法案),以下內容不符合版權條件。[35/1970-2014 Art. 13]

  1. 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
  2. 國家機關或地方公共團體、行政法人團體……或地方行政法人團體……發布的公告、指示、通告等;
  3. 法院的判決、決定、命令和法令,以及政府機構在準司法性質的訴訟中作出的裁決和判決;
  4. 國家機關、地方公共團體、法人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法人機關對前三項所列材料的翻譯、彙編。

期限[edit]

个人作品[edit]

作者逝世日期 发表日期 版权标签
~1945年12月31日 ~1928年12月31日 {{PD-Japan}} + {{PD-old-auto-expired}}
{{PD-Japan}}{{PD-old-auto-expired|deathyear=逝世年}}
~1945年12月31日 1929年1月1日~1957年12月31日
1971年1月1日~
{{PD-Japan}} + {{PD-old-auto-1996}}
{{PD-Japan}}{{PD-old-auto-1996|country=Japan|deathyear=逝世年}}
~1945年12月31日 1958年1月1日~1970年12月31日 {{PD-Japan}} + {{Not-PD-US-URAA}}作品于URAA回朔日(1996年1月1日)仍然在日本受版权保护,因为冷战期间的作品在1971年之前从发表之日起38年有效。[1899 Art. 4][1969 Art. 52-1]
{{PD-Japan}}{{Not-PD-US-URAA|country=Japan}}
1946年1月1日~1967年12月31日 ~1928年12月31日 {{PD-Japan}} + {{PD-old-auto-expired}}
{{PD-Japan}}{{PD-old-auto-expired|deathyear=逝世年}}
1929年1月1日~ {{PD-Japan}} + {{Not-PD-US-URAA}}
{{PD-Japan}}{{Not-PD-US-URAA|country=Japan}}
其他 作品仍然受日本法律保护。

匿名或笔名作品[edit]

如果作品的作者在其版权期限内公之于众,这会作为个人作品保护。例如手冢治(于1989年逝世)及其笔名“手塚治虫”都受人熟知,因此其作品将在日本受版权保护,直到2059年。

发表日期 版权标签
~1928年12月31日 {{PD-Japan}} + {{PD-anon-expired}}
{{PD-Japan}}{{PD-anon-expired}}
1929年1月1日~1945年12月31日 {{PD-Japan}} + {{PD-anon-auto-1996}}
{{PD-Japan}}{{PD-anon-auto-1996|country=Japan|publication=year}}
1946年1月1日~1967年12月31日 {{PD-Japan}} + {{Not-PD-US-URAA}}
{{PD-Japan}}{{Not-PD-US-URAA|country=Japan}}
其他 作品仍受日本法律保护。

集体作品[edit]

发表日期 版权标签
~1928年12月31日 {{PD-Japan-organization}} + {{PD-US-expired}}
{{PD-Japan-organization}}{{PD-US-expired}}
1929年1月1日~1945年12月31日 {{PD-Japan-organization}} + {{PD-1996}}
{{PD-Japan-organization}}{{PD-1996|country=Japan}}
1946年1月1日~1967年12月31日 {{PD-Japan-organization}} + {{Not-PD-US-URAA}}
{{PD-Japan-organization}}{{Not-PD-US-URAA|country=Japan}}
其他 作品仍受日本法律保护。

旧照片[edit]

创作日期 发表日期 版权标签
~1946年12月31日 任意日期 {{PD-Japan-oldphoto}}
{{PD-Japan-oldphoto}}
1947年1月1日~1956年12月31日 ~1956年12月31日[5] {{PD-Japan-oldphoto}}
{{PD-Japan-oldphoto}}
1957年1月1日~(在10年内) 根据1970年版权法判定。(作为个人作品或笔名作品)
未在创作之日起10年内发表 {{PD-Japan-oldphoto}}
{{PD-Japan-oldphoto}}
1957年1月1日~ 任意日期 根据1970年版权法判定。(作为个人作品或笔名作品)

例外[edit]

  • 对于部分政府作品,可使用{{PD-Japan-exempt}}
  • 对于1953年以前由逝世超过38年前的人导演的电影。这不能排除公司的作品。例如在2006年罗伊出口公司团体起诉了一家日本公司,其复制过阳光之城(1919年)及其他1953年前由查理·卓别林导演的电影。东京都的一家法院裁决卓别林持有版权。这个版权保护直到2015年(即其死后38年,根据旧版权法)或发表后70年,并基于战时延长规则而延长更多额外期限。[6]
  • {{PD-Japan-film}} + {{PD-US-expired}}{{PD-1996}}(~1945年)或{{Not-PD-US-URAA}}(1946~1953年间)任选其一

版权标签[edit]

  • {{PD-Japan-oldphoto}} – 適用於1956年12月31日之前發布的日本照片,或1946年之前拍攝且10年未發布的日本照片。
  • {{PD-Japan}} – 適用於創作者去世50年後的日本非攝影作品(有多個創作者,最後去世的創作者),或匿名或假名作者出版後50年。適用於作者在1968年之前去世的作品。
  • {{PD-Japan-film}} – 適用於1953年之前在日本製作的電影。
  • {{PD-Japan-organization}} – 出版50年後以組織/公司/公司名義的作品圖像。適用於1968年之前出版的以組織名義發表的作品。
  • {{PD-Japan-exempt}} – 適用於在日本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 {{GJSTU1}} - 適用於根據日本政府標準使用條款(1.0版)在政府網站上提供的內容。
  • {{GJSTU-2.0}} - 適用於根據日本政府標準使用條款(2.0版)在政府網站上提供的內容;與CC BY 4.0兼容。

非版權標籤:

  • {{FoP-Japan}}可以添加到包含建築作品的圖片中,這在全景自由規則下是允許的,但應提供其他標籤以顯示圖片在日本和美國的版權狀態。
  • {{AerialPhotograph-mlitJP}} – 版權所有者,日本國土交通省,允許任何人將圖像用於任何目的,前提是版權持有者的姓名正確。

货币[edit]

OK。日本紙幣的設計以國家發布的通知形式發布,根據日本版權法,它們不受版權保護。[8] {{PD-Japan-exempt}}適用於他們。 [9]

最低限度[edit]

2012年修訂的版權法第30-2條規定:

  • 第30-2條:在創作受版權保護的攝影、錄音或錄像作品時,可以復製作為作品附帶主題的其他版權項目,因為它們難以與作為作品主題的項目分開或隨著正在創作的作品進行翻譯(僅當它們是正在創作的作品的次要組成部分時)。但是,如果考慮到附帶作品的種類和復製或翻譯的方式,不公平地損害附帶作品的著作權人的利益,則可以不這樣做。[10]

全景自由[edit]

  • 艺术作品: 不可以 {{NoFoP-Japan}}除了第46条规定的特例。
  • 仅限建筑物: 可以 {{FoP-Japan}}

注意:請標記日本no-FoP公共藝術刪除請求:<noinclude>[[Category:Japanese FOP cases/pending]]</noinclude>

版權法(1970年5月6日第48號法,經修訂為2014年5月14日第35號法)允許永久複製藝術作品位於公眾可以進入的開放場所,例如街道和公園 ,或在公眾容易看到的地方,例如建築物的外牆,僅供非商業用途。 因此,此類照片未達到Commons的自由版權門檻

位於這些地方的建築作品(即建築物)可以被拍照,並且可以出於任何目的複制照片。§46(iv)包含非商業限制,僅適用於藝術作品。[1899-1931 Art. 46(iv)]太陽之塔這樣的建築可以被視為藝術作品討論

關於建築物,2003年大阪地方法院的裁決 指出,為了使建築物獲得版權,它必須符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作品定義,具有審美表達的創造性。這意味著看起來普通的建築物不符合建築作品的版權保護條件。

更多資訊請參閱:

注意:根據日本版權法,日本的版權有效期為作者(即創作者/設計者)去世後或在聯合作品的情況下最後倖存的共同作者死亡後70年。 從今以後,作者的作品將免於版權並進入公共領域。[1899-1931 Art. 51]

邮票[edit]

受版权保护但根据{{PD-Japan}},超过70年历史,或是发布于1968年1月1日的邮票属于公有领域。

原创门槛[edit]

下面圖庫中的徽標是 可以上傳。 日本版權法第2條規定,如果作品是以創造性的方式表達思想或情感,並且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音樂領域,則該作品有資格獲得版權。[11]

日本法院裁定,文字標誌要具有版權,必須具有值得藝術欣賞的藝術外觀。僅由幾何形狀和文本組成的徽標一般也不受版權保護。

Asahi Breweries "Asahi" logo (DR) 東京高等法院判決:字母是一種溝通方式,人人共享。 字體的版權保護僅限於那些能像藝術作品一樣喚起藝術欣賞力的字體。[12]
Cup Noodles (DR) 東京高等法院的裁決:雖然形狀是程式化的,但文字排列正常,並保持其作為字母序列閱讀的功能。[13]
Olympic flag 東京地方法院的裁決:法院對承認該符號為受版權保護的美術作品持否定態度,因為它被認為只是相對簡單的圖形元素。[14]
  • Furby玩具:utilitarian,因此作為藝術作品不受版權保護。在美國不實用,所以玩具的照片不能上傳到Commons。[15]

签名[edit]

OK代表典型簽名, Not OK代表書法簽名。該判例平成10(受)332(Hanrei Jiho No. 1730: 123)為字體設置了相對較高的藝術門檻。判例平成10(ワ)14675證明書法作品受版權保護[16]。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品是指以創造性的方式表達思想感情的,屬於文學、科學、藝術、音樂領域的作品”。簽名必須具有“能夠進行藝術欣賞的美學特性”,而不僅僅是“實用功能方面的美感”,才能獲得版權。

参见[edit]

引用[edit]

  1. a b Japa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Neighboring Rights).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018). Retrieved on 2019-01-22.
  2. Copyright Act (Act No. 48 of May 6, 1970, as amended up to Act No. 35 of May 14, 2014). Japan (2014). Retrieved on 2021-05-16.
  3. 平成30年12月30日施行 環太平洋パートナーシップに関する包括的及び先進的な協定(TPP11協定)の発効に伴う著作権法改正の施行について. Agency for Cultural Affairs.
  4. 1970年版權法,2003年6月18日第85號補充規定法
  5. 1899年版权法案(于1969年修订)第52-3条
  6. 平成18(ワ)15552: 著作権侵害差止等請求事件 (in Japanese). Tokyo District Court Civil Division 29 (2007-08-29). Retrieved on 2016-12-30.
  7. 日语维基百科w:ja:Wikipedia:屋外美術を被写体とする写真の利用方針(使用坐落在公众空间艺术品照片的标准)
  8. 日本のお金 近代通貨ハンドブック 大蔵省印刷局編 (Japan's Money Modern Currency Handbook Ministry of Finance Printing Bureau) 119 (1994).
  9. Ministry of Finance Notification No. 76, 1984: Specifications of the Bank of Japan Notes scheduled to be introduced on November 1, 1984 - 10,000, 5,000 and 1,000 yen note.
  10. いわゆる「写り込み」等に係る規定の整備について. Agency for Cultural Affairs.
  11. [1]著作権法(昭和四十五年法律第四十八号)
  12. Tokyo High Court ruling 平成6(ネ)1470 (commentary)
  13. Tokyo High Court ruling 昭和55(行ケ)30, Supreme Court ruling 昭和55(行ツ)75 (commentary)
  14. Tokyo District Court ruling 昭39(ヨ)5594
  15. Sendai High Court ruling H13(う)177 (commentary)
  16. ...[I]如果作品有通過字母的選擇、字母的形狀和大小、墨的濃淡、筆觸、字母的構圖等相互結合來表達思想感情的審美元素,可能有資格獲得版權保護作為一種藝術作品,展示了作者的個人表達。如果作品具有通過墨的大小、墨的濃淡、毛筆的移動或筆觸、字母相互組合的構圖等表達思想感情的審美元素,則被認為是是表達作者獨特表達方式並受版權保護的藝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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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acau

澳門

其他地区,例如属地、联邦、曾经的国家

本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著作權法規的概況,用以應對上傳至維基共享資源的作品。請注意,任何原來在澳門當地發表的作品,必須在澳門與美國同時處於公有領域或是以自由授權條款釋出,才能夠上傳至維基共享資源。如果您對於在澳門發表的任何一個作品有著作權狀態上的疑慮,請參考下列對應的法規來進行釐清。

背景[edit]

1887年葡萄牙佔領了澳門,後其主權於1999年回歸中國,作為特別行政區。澳門維持與中國其他地區不同的政治與金融體系,直至2049年。

澳門於1994年12月3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1]伯爾尼公約於1999年8月12日生效。[2]

截止2018年,作為聯合國的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列舉有2012年4月10日,重新公佈經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作為澳門管轄區的主要著作權法律。[1] WIPO在旗下的WIPO Lex數據庫中保留有該法律文本。[3]

概述[edit]

根據1999年8月16日關於版權及相關權制度的第43/99/M號法令(經2012年4月10日第5/2012號法律修訂),

  • 一般而言,即使作品是在死後公開或出版的,版權應在作品創作者去世後50年失效。[43/99/M/2012 Article 21]
  • 版權保護期限自確定事件發生的次年的第一天開始計算。[43/99/M/2012 Article 21]
  • 協作作品的版權在最後死亡的合著者去世後50年到期。[43/99/M/2012 Article 22.1]
  • 集體作品或為法人製作的作品的版權將在首次披露或發布 50 年後失效,除非另有規定。[43/99/M/2012 Article 22.3]
  • 個人貢獻的合作和集體作品的版權保護期限為貢獻者去世後50年,個人貢獻可以被區別對待。[43/99/M/2012 Article 22.4]
  • 匿名作品的版權,或在未透露作者身份的情況下出版或出版的作品的版權在披露或出版後50年到期。[43/99/M/2012 Article 23.1]
  • 視聽作品的版權在披露後50年失效。[43/99/M/2012 Article 106]
  • 實用藝術作品的版權在作品完成25年後失效。[43/99/M/2012 Article 148]
  • 表演者的權利在錄音製品或錄像製品的製作年份結束後50年失效。[43/99/M/2012 Article 182]
  • 錄音製品和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在固定後50年失效。[43/99/M/2012 Article 188]
  • 廣播組織的權利在廣播後20年失效。[43/99/M/2012 Article 192]
  • 非澳門人作品在澳門享有版權,有效期為澳門人版權期限或所在國家或地區,以較短者為準,即澳門適用較短期限的規則。[43/99/M/2012 Article 51ff]

不受保護[edit]

根據1999年8月16日第43/99/M號法令,關於版權及相關權制度(經2012年4月10日第5/2012號法律修訂),以下內容是不受保護:a)為了簡單的信息,當天的新聞和各種事件的報導, 在任何情況下披露;(b)向公共當局或服務機構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交的申請、索賠、投訴和其他文件;c)向議會或其他團體、政治和行政事務,或在關於共同關心的問題的公開辯論中提交的文本和演講; d)政治演講。[43/99/M/2012 Article 5.1]

官方作品不受保護。除其他外,官方文本是公約、法律、法規和任何當局的報告或決定的文本及其翻譯。[43/99/M/2012 Article 6]

著作權標籤[edit]

货币[edit]

 不可以。貨幣受著作權保護,並且再發行需取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

根據1月30日第7/95/M號法令第14.2條,出於教育和宣傳目的,出於教育和宣傳目的而復制鈔票的請求可以得到政府的批准。實際上,此類請求應該提出致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

全景自由[edit]

可以 {{FoP-Macao}}

  • 未經作者同意,這是合法的......以攝影、錄像、電影攝影或其他類似方式複制放置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43/99/M/2012 Article 61(l)]
  • 但是,受保護作品的免費使用不得妨礙其正常的經濟利用,也不得無理地損害作者的合法利益。[43/99/M/2012 Article 62(l)]
  • 第61條所允許的複制不應與使用者的原創作品混淆,複製或引用不能過於廣泛以致減損對這些作品的興趣。[43/99/M/2012 Article 62(3)]

引用[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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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anchukuo

满洲国

其他地区,例如属地、联邦、曾经的国家

本页提供满洲国版权法规的概况,用以辅助向维基共享资源上传作品。请注意,任何原来在满洲国当地发表的作品,必须在满洲国和美国同时处于公有领域或是以自由授权协议发布,才能够上传至维基共享资源。如果您对于在满洲国发表的任何一个作品的著作权有疑虑,请参考下列对应的法规来进行厘清。

背景[edit]

满洲国在日军占领中国东北后建立于1932年,在苏联介入下解体于1945年。中国没有承认满洲国在中国东北的地位。

版权标签[edit]

  • {{PD-Manchukuo}}–來自滿洲國的集體和匿名作品,這些作品現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共領域。
  • {{PD-Manchukuo-stamps}}–由滿洲國政府發行的郵票,目前在中國屬於公有領域。

邮票[edit]

公有领域使用{{PD-Manchukuo-stamps}}.

由於中國一直在不承認滿洲國的情況下聲稱中國東北,因此滿洲國郵票的任何版權最遲將於1996年1月1日到期。 中國將企業版權限制為自出版起50年,並且不再知道郵票是誰設計的。

参见[edit]

引用[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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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golia

蒙古國

This page provides an overview of copyright rules of Mongolia relevant to uploading works into Wikimedia Commons. Note that any work originating in 蒙古國 must be in the public domain, or available under a free license, in both Mongolia and the United States before it can be uploaded to Wikimedia Commons. If there is any doubt about the copyright status of a work from Mongolia, refer to the relevant laws for clarification.

背景[edit]

The Qing dynasty of China absorbed Mongolia in the 17th century. After the collapse of the Qing dynasty in 1911, Mongolia declared independence, and achieved actual independence from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1921. The Mongolian People's Republic was founded in 1924.

Mongolia has been a member of the 世界贸易组织 since 29 January 1997, the Berne Convention since 12 March 1998 and 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since 25 October 2002.[1]

As of 2018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an agency of the United Nations, listed the Law of Mongolia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as last amended on January 19, 2006) as the main copyright law enacted by the legislature of Mongolia.[1] WIPO holds the text of this law in their WIPO Lex database.[2]

一般规则[edit]

Under the Law of Mongolia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as last amended on January 19, 2006),

  • The term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respect of a particular work shall begin from the day of its creation.[2006 Article 13.6]
  • A author shall enjoy the exclusive rights for his/her lifetime and 50 years after his/her death.[2006 Article 13.2]
  • In the case of pseudonymous or anonymous works, the exclusive rights of an author in copyrighted works shall begin from 1 January of the year following the year the first publication of a work and be valid for 75 years.[2006 Article 13.4]
  • In case of the co-authorship, the copyright shall be protected for the lifetime of the authors and for a period of 50 years from 1 January of the year following the death of the last surviving author.[2006 Article 13.6]

不受保护[edit]

The following works shall not b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texts of laws and other legal acts;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and official documents of legal entities and organizations; court decisions, resolutions, judge’s decrees, other documents and speeches delivered during court hearings; translation of the above documents; coats of arms, banners, flags, awards, orders and medals; any news or information with facts and figures for the purpose of reporting the current events and results thereof; works of folklore and national traditions; any ideas, methods, procedures, scientific discoveries and mathematical concepts.[2006 Article 8]

Commissioned works[edit]

Under Article 18 of the Law of Mongolia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as last amended on January 19, 2006):

  • Pursuant to the agreement for a commissioned work, the author shall undertake duties to create and submit a work and the person commissioning the work shall undertake duties to pay the remuneration to the author.[2006 Article 18.1]
  • The holder of exclusive rights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agreement.[2006 Article 18.2]

版权标签[edit]

  • {{PD-Mongolia}} – applies to works first published in Mongolia: Photos and applied art 25 years after publication, starting from the end of the publication year. Other works 50 years after the author's death. Anonymous and pseudonymous works and works created by legal persons 75 years after publication. Any photographic images or other applied art created before 1972 (PD in Mongolia before 1997) are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both Mongolia and the USA.
  • {{PD MN-exempt}} – exempt from copyright are the following works: legislation and other legal documents; court decisions, official documents; speech made at court and political meetings; translations of any of the above; news; ideas, procedures, methods of operation, or mathematical concepts.[2006 Article 8]

货币[edit]

 不可以: Banknotes are copyrighted, as they do not fall within one of the copyright exemptions in Article 8 of the Law of Mongolia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as last amended on January 19, 2006).[2006 Article 8]

全景自由[edit]

 不可以 {{NoFoP-Mongolia}}. The Mongolian copyright law does not provide freedom of panorama. Instead, it only allows incidental inclusion of works in public spaces for reporting purposes. It also provides conditions that are similar to United States fair use conditions.

Under the Law of Mongolia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as last amended on January 19, 2006),

  • It is allowed to publish works of architecture, fine arts and photography located in public places in order to show the surrounding areas of events while reporting the events to the public.[2006 Article 24.1.6]
  • But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shall be considered in determining the circumstances provided in Section 24.1 of this law: To have a non-profit purpose; The extent of use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used parts; The value of the work and the effect of the used part on the market.[2006 Article 24.2]

参见[edit]

引用[edit]

  1. a b Mongolia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Neighboring Rights).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018). Retrieved on 2018-11-08.
  2. Law of Mongolia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as last amended on January 19, 2006). Mongolia (2006). Retrieved on 2018-11-08.
注意:上述描述可能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因此必须谨慎对待。在您上传文件至维基共享资源前,您应当确保其可以自由使用。 参见:共享资源: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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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North Korea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本頁面概述了與將作品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相關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版權規則。請注意,任何源自朝鮮的作品在上傳到Wikimedia Commons之前必須在朝鮮和美國處於公共領域,或在免費許可下可用。如果對朝鮮作品的版權狀況有任何疑問,請參閱相關法律進行澄清。

背景[edit]

韓國於1910年被日本帝國吞併。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韓國被分為兩個區域,北部被蘇聯佔領,南部被美國占領。1948年,朝鮮和韓國分別成立了政府。

自2003年4月28日以來,朝鮮一直是伯爾尼公約的成員。[1]

截至2018年,聯合國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版權法(經第1532號法令修訂)列為2006年2月1日,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作為朝鮮立法機關頒布的主要知識產權法。[1]產權組織在其WIPO Lex數據庫中保存了該法律文本的英文版本。[2] WikiSource上有韓文版本。[3]Korea.gnu.org擁有2001年版權法的韓文版本。[4]

Applicability[edit]

As listed by Article 9,[1532/2006 Article 9] North Korean works eligible for copyright are:

  • works of scientific treatises, novels and poems
  • works of music
  • works of theatrical art such as opera, drama, acrobatics and dance
  • works of visual art such as film and television program
  • works of fine arts such as painting, sculpture, industrial art, calligraphy and design
  • works of photography
  • works of graphic art such as map, chart, blueprint, sketch and model
  • computer programs

一般规则[edit]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由2006年2月1日第1532號法令修正),

  • 版權作品的產權自出版之日起至作者去世後第50年受到保護。共同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財產權自其出版之日起至共同作者最後一位倖存者去世後第50年受到保護。[1532/2006 Article 23]
  • 作者為機構、企業或組織的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或受版權保護的視覺藝術作品的產權,自發表之日起最長保護50年。[1532/2006 Article 24]
  • 著作權保護期限自作品發表或作者死亡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1532/2006 Article 25]

不受保护[edit]

  • 國家管理文件、時事新聞或信息數據不得作為版權對象,除非出於商業目的。[1532/2006 Article 12]
  • 禁止出版、發行、表演、廣播、展示和展覽的作品不受版權保護。[1532/2006 Article 6]

版权标签[edit]

货币[edit]

 不可以。根據朝鮮版權法,國家管理文件、時事新聞或信息數據不應成為版權的對象,除非追求商業目的。[1532/2006 Article 12]然而,似乎沒有包含貨幣,即使包含貨幣,也是非商業性限制,與Commons:Licensing不兼容。

全景自由[edit]

可以:{{FoP-North Korea}}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經2006年2月1日第1532號法令修正),在公共場所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時,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已復制。[1532/2006 Article 32.8]

此外,《著作權法》第9條未提及架構,因此它們在朝鮮沒有版權。

邮票[edit]

Copyrighted。根據2006年的朝鮮版權法,作者為機構、企業或組織的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或受版權保護的視覺藝術作品的財產權應自出版之日起最長保護50年。[1532/2006 Article 24]

如果在1月1日之前發布1974使用{{PD-DPRKOld}}

参见[edit]

引用[edit]

注意:上述描述可能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因此必须谨慎对待。在您上传文件至维基共享资源前,您应当确保其可以自由使用。 参见:共享资源: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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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outh Korea

大韩民国

本頁面概述了與將作品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相關的韓國版權規則。請注意,任何源自韓國的作品在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之前必須在韓國和美國處於公共領域,或在免費許可下可用。如果對韓國作品的版權狀況有任何疑問,請參閱相關法律進行澄清。

背景[edit]

韓國於1910年被日本帝國吞併。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韓國被分為兩個區域,北部被蘇聯佔領,南部被美國占領。1948年,朝鮮和韓國分別成立了政府。

韓國自1987年10月1日起成為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自1995年1月1日起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伯爾尼公約自1996年8月21日起生效,產權組織版權條約自2004年6月24日起生效。[1]

截至2021年,聯合國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列出了版權法(1957年1月28日第432號法案,經修訂)2020年12月8日第17588 號法案)作為韓國立法機關頒布的主要版權法。[1] 產權組織在其WIPO Lex數據庫中保存了該法律的文本。[2]

受保护作品的类型[edit]

受保护作品的例子包括:[3916/1987–2020 Article 4]

  • 小說、詩歌、文章、講座、演講等文學作品
  • 音樂作品
  • 啞劇、戲劇、舞蹈等戲劇作品
  • 書法、繪畫、雕塑、版畫、工藝品、應用藝術等藝術作品
  • 用於建築和施工的模型、設計方案和其他作品
  • 照片
  • 電影作品
  • 地圖、圖表、計劃、方向、模型和其他形式的工作
  • 電腦程序

不受保护[edit]

根據“版權法”(1957年1月28日第432號法案,經修訂為2020年12月8日第17588號法案),屬於以下任何一項的作品不受版權保護。[3916/1987–2020第7條]

  • 憲法、法律、條約、命令、條例和規則
  • 國家或地方政府的公告、公告、命令和其他類似事項
  • 法院的判決、決定、命令和審判或行政審判程序,通過類似程序的其他決議、決定等
  • 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的彙編或翻譯,由國家或地方政府準備
  • 新聞報導只傳達事實

一般规则[edit]

根據版權法(1957年1月28日第432號法案,經修訂為2017年3月21日第14634號法案),

  • 作者的財產權在作者去世後70年繼續有效,除非另有說明。[432/1957–2017 Article 39]
  • 聯合作品的產權在最後一位在世作者去世後70年內繼續有效。[432/1957–2017 Article 39]
  • 匿名或假名作品在出版後70年內受到保護,除非作者在此期間被知曉,在這種情況下,保護持續時間如第39條所述。[432/1957–2017 Article 40]
  • 在工作期間創作的作品自出版之日起受保護70年。但是,如果在創建後50年內未發布,則自創建之日起70年內將受到保護。[432/1957–2017 Article 41]
  • 視聽作品自出版之日起受保護70年。但是,如果在創建後50年內未發布,則自創建之日起70年內將受到保護。[432/1957–2017 Article 42]
  • 保護期持續到作者去世當年年底,或創作或出版年份(如適用)。[432/1957–2017 Article 44]
  • 相鄰權利在表演、錄製或廣播時受保護70年(如適用)。[432/1957–2017 Article 86]請注意,對於音樂錄音,基礎音樂作品也需要不受版權保護。

1963年前去世、组织作品[edit]

版權保護期限為1957年之前的30年和2013年7月之前的50年。這適用於作者在1963年1月1日之前去世或在1963年1月1日之前以組織名義公開的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此外,除了複製其他受版權保護的藝術作品的照片,以及插入研究或藝術作品中並僅為包含在所述作品中的目的而製作的照片之外,照片或其他形式與已出版或製作的攝影作品類似的作品除外1976年12月31日或之前的負面內容現在在大韓民國處於公有領域,因為它們的版權期限已在那裡到期。

有例外情況。著作權人死亡時,沒有繼承人的,或者法人或者法人組織解散時,財產權依照民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歸國家所有。該產品還必須在美國屬於公共領域。

美国的状态[edit]

判斷作品在美國是否不受版權保護,有必要弄清楚該作品在1996年是否受版權保護。如果在1986年法案將版權期限從30年延長至50 年之前,作品就已經不受版權保護,不恢復版權。該法案於1987年生效,因此,所有作者均在1957年之前去世的作品在韓國和美國均不受版權保護。[3]

版权标签[edit]

支票[edit]

 不可以。韓國支票的版權歸韓國銀行聯合會。韓國銀行聯合會不提供使用條款。

參見:Commons:Village pump/Copyright/Archive/2021/04#Is it OK to upload South Korean cheques?

货币[edit]

可以。 自1950年成立以來,韓國銀行擁有在韓國發行的所有貨幣的版權。韓國銀行允許任何人在無需許可的情況下複製和使用其貨幣的複製品,但在某些限制下,如指南中所述用於復制韓國銀行紙幣和硬幣。[4]

對於電子復製品,原始尺寸的圖像分辨率不得超過72dpi,並且必須在復製品的任何部分(肖像除外)的正面或反面標明“標本”或“보기”字樣和必須明顯可區分但與復製品不可分割。“SPECIMEN”或“보기”字樣的大小必須大於鈔票正面頂部中央的“Bank of Korea”字樣,並且顏色必須是與主紙形成鮮明對比的不透明顏色。相應鈔票的顏色。這也適用於部分複制。[4]

對於符合貨幣複製指南第3.C節(無形複製)要求的韓國貨幣圖像,請使用{{South Korean currency}}

微不足道[edit]

這張照片不侵犯版權,因為樂天世界塔不是這張照片的主要對象,它是附帶的。

根據版權法(由2019年11月26日第16600號法修訂), :第35-3條(附帶包含等), :在攝影、錄音、錄像(本條以下簡稱拍攝等)過程中看到或聽到的作品,偶然包含在拍攝等主要對像中的,可以被複製、分發、公開表演、展示或公開傳播。因使用作品的類型、性質、使用目的和性質等不合理損害作者經濟權利人利益的,不適用。

全景自由[edit]

 不可以僅限非商業用途,用於藝術作品、建築和照片。{{NoFoP-South Korea}}

注意:請標記韓國no-FoP刪除請求:<noinclude>[[Category:South Korean FOP cases/pending]]</noinclude>
根據版權法(由2007年6月29日第8101號法修訂), :第35條(藝術品等的展覽或複制), (1) 藝術作品、建築作品、攝影作品(以下簡稱藝術作品等)原件的持有人或者經持有人同意的人,可以在其原始形式:提供,藝術作品在街道、公園、建築物的外部或其他向公眾開放的地方永久展出的,不適用。

(2)第1款的但書所指的在任何時候都在開放場所展出的藝術作品等可以通過任何方式複制和使用:提供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同樣不適用:
  1. 一個建築被複製到另一個建築中;
  2. 將一件雕塑或繪畫複製到另一件雕塑或繪畫中;
  3. 根據第1款的限制條件,複製是為了在開放場所永久展示;
  4. 複製是為了銷售其副本。
(3)根據第1款展示藝術品等的人,或打算出售藝術品等原件的人,可以以說明或介紹為目的,以小冊子的形式複制和分發它們 他們。
(4)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使用委託製作的肖像或類似攝影作品。

這允許任何永久安裝在開放場所的作品的複制,35.(2).4明確指出該規則不適用於複製是為了出售其複製品的目的。複製在第2.(22)條中被定義為“……通過印刷、照相、複印、錄音或錄像或其他方式在有形媒體上進行固定或複制”。不得在公共場所出售藝術作品的複製品,例如不得出售以藝術作品為主的明信片、日曆、照片集等。[5]

例外

可以用於非建築結構(如橋樑、水壩、隧道等)

版權法第4條中未提及非建築結構,因此它們在韓國沒有版權。對於韓國非建築結構的照片,請使用{{PD-structure|KOR}}

参见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s in Category:Yi Sun-sin Bridge

邮票[edit]

Copyrighted 根據大韓民國《版權法》第39至44條,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在以下列名義公開後7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一個組織。如果在1月1日之前發布1963,請使用{{PD-South Korea}}

原创门槛[edit]

根據經修訂至2017年3月21日第14634號法案的版權法案的機器翻譯,

  • 作品是指表達人類思想或情感的創作。[432/1957–2017 Article 2.2]

Supreme Court of South Korea聲明,如果:[6]

  • 它不僅僅是模仿,
  • 作為腦力勞動的產物,它有自己的特點
  • 它可以與現有的區別開來。

首爾高等法院判定EVISU Japan的海鷗圖案和惠比壽雕像不受版權保護,因為它們的原創性無法得到認可。[7]

然而,韓國最高法院判定Fox Racing的標誌受版權保護。[8]

签名[edit]

可以典型簽名:韓國最高法院裁定字體不受版權保護。[9]

 不可以 用於書法簽名:根據版權法第4條,書法受版權保護(另見Commons:Copyright rules by territory/South Korea § Types of protected work)。

参见[edit]

引用[edit]

  1. a b Republic of Korea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Neighboring Rights).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018). Retrieved on 2018-11-08.
  2. Copyright Act (Act No. 432 of January 28, 1957, as amended up to Act No. 17588 of December 08, 2020). South Korea (2021). Retrieved on 2021-09-05.
  3. Yunjeong Choi (2003) Development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Korea: its History, Inherent Limits, and Suggested Solutions, Brook. J. Int'l L. 28, pp. 643−673
  4. a b Guidelines for the For Reproduction of Bank of Korea Notes and Coins. Retrieved on 2019-01-27.
  5. Jin-won Choe, The Right of Exhibition and the Freedom of Panorama
  6. do?contId=2170534 韓國最高法院 2012다28745
  7. Seoul High Court 2009나122304
  8. The Supreme Court of South Korea 2012다76829
  9. 韓國最高法院94누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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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Taiwan

中華民國

本頁提供臺灣著作權法規的概況,用以應對上傳至維基共享資源的作品。請注意,任何原來在中華民國(臺灣)發表的作品,必須在臺灣地區與美國同時處於公有領域或是以自由授權條款釋出,才能夠上傳至維基共享資源。如果您對於在臺灣發表的任何一個作品有著作權狀態上的疑慮,請參考下列對應的法規來進行釐清。

背景[edit]

臺灣島於1683年納入中國版圖,1895年割讓與日本。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以後,中華民國接管臺灣。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自中國大陸播遷來臺。1971年,中華民國在聯合國之席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上次修正於2022年6月15日,適用於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1][2] 該法自1928年公布以來之修訂沿革可參見維基教科書

適用範圍[edit]

《著作權法》第五條中所稱之「著作」包括:

  • 語文著作。
  • 音樂著作。
  • 戲劇、舞蹈著作。
  • 美術著作。
  • 攝影著作。
  • 圖形著作。
  • 視聽著作。
  • 錄音著作。
  • 建築著作。
  • 電腦程式著作。

通則[edit]

根據2022年6月15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

  • 一般而言,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第三十條第一項)
  •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第三十條第二項)
  •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第三十一條)
  •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第三十二條)
  •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第三十三條)
  •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第三十四條)
  •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不受保護情形[edit]

根據2022年6月15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下作品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條款[edit]

個人作品[edit]

Date of author's death Date of publication Copyright tag
从1895年1月1日到1914年12月31日
date QS:P,+1500-00-00T00:00:00Z/6,P580,+1895-01-01T00:00:00Z/11,P582,+1914-12-31T00:00:00Z/11
直到1928年12月31日
date QS:P,+1928-12-31T00:00:00Z/7,P582,+1928-12-31T00:00:00Z/11
{{PD-Japan-1899}}[3] + {{PD-old-auto-expired|deathyear=death year}}
自1915年1月1日
date QS:P,+1915-01-01T00:00:00Z/7,P580,+1915-01-01T00:00:00Z/11
直到1928年12月31日
date QS:P,+1928-12-31T00:00:00Z/7,P582,+1928-12-31T00:00:00Z/11
{{PD-Taiwan-expired}} + {{PD-old-auto-expired|deathyear=death year}}
从1915年1月1日到1951年12月31日
date QS:P,+1950-00-00T00:00:00Z/7,P580,+1915-01-01T00:00:00Z/11,P582,+1951-12-31T00:00:00Z/11
自1929年1月1日
date QS:P,+1929-01-01T00:00:00Z/7,P580,+1929-01-01T00:00:00Z/11
{{PD-Taiwan-1996}} + {{PD-old-auto-1996|country=Taiwan|deathyear=death year}}
其他 該作品受到臺灣法律/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保護。

匿名或化名作品[edit]

Date of publication 版权标签
从1895年1月1日到1914年12月31日
date QS:P,+1500-00-00T00:00:00Z/6,P580,+1895-01-01T00:00:00Z/11,P582,+1914-12-31T00:00:00Z/11
{{PD-Japan-1899}} + {{PD-anon-expired}}
从1915年1月1日到1928年12月31日
date QS:P,+1950-00-00T00:00:00Z/7,P580,+1915-01-01T00:00:00Z/11,P582,+1928-12-31T00:00:00Z/11
{{PD-Taiwan-expired}} + {{PD-anon-expired}}
从1929年1月1日到1951年12月31日
date QS:P,+1950-00-00T00:00:00Z/7,P580,+1929-01-01T00:00:00Z/11,P582,+1951-12-31T00:00:00Z/11
{{PD-Taiwan-1996}} + {{PD-anon-auto-1996|country=Taiwan|publication=year}}
其他 該作品受到臺灣法律/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保護。

集體作品[edit]

Date of publication 版权标签
从1895年1月1日到1914年12月31日
date QS:P,+1500-00-00T00:00:00Z/6,P580,+1895-01-01T00:00:00Z/11,P582,+1914-12-31T00:00:00Z/11
{{PD-Japan-1899}} + {{PD-US-expired}}
从1915年1月1日到1928年12月31日
date QS:P,+1950-00-00T00:00:00Z/7,P580,+1915-01-01T00:00:00Z/11,P582,+1928-12-31T00:00:00Z/11
{{PD-Taiwan-expired}}
从1929年1月1日到1951年12月31日
date QS:P,+1950-00-00T00:00:00Z/7,P580,+1929-01-01T00:00:00Z/11,P582,+1951-12-31T00:00:00Z/11
{{PD-Taiwan-1996}}
其他 該作品受到臺灣法律/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保護。

老舊照片[edit]

一張中華民國的舊照片如果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則在中華民國和美國均屬於公有領域。

  1. 於1952年前公開發表的相片。
  2. 於2002年前公開發表的不具名相片,並且其作者被證實於1952年前死亡。
  3. 於1952年前拍攝的具名相片,且該相片在50年內未公開發表,但於2002年前公開發表。
  4. 未包含在另一作品中的照片,其版权期限开始于并持续到1992年6月10日,或不是专门为该作品创作的,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这是未经注册的--1962年6月12日之前拍摄的,从1965年7月12日至2001年12月31日公開發表。
    • 它是在1975年7月11日之前注册出版的,或在1962年6月12日之前拍摄并在2002年之前公開發表。
  5. 滿足{{PD-US-unpublished}}的相片。

查看頁面以了解更多解釋。

著作權標籤[edit]

  • {{PD-Taiwan}}: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屬於公有領域的圖像。
  • {{PD-China}}: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及中華民國(臺灣)著作權法屬於公有領域的圖像。
  • {{PD-China-film}}:依據中國大陸與臺灣著作權法,屬於發表後50年以上的電影或圖像。
  • {{PD-ROC-oldphoto}}:屬於公有領域的老舊相片。
  • {{PD-ROC-exempt}}: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屬於公有領域的圖像。
  • {{PD-ROC-official}}:從立法院法規系統網站取得之中華民國法規附件。
  • {{PD-ROC-Presidential Office Gazette}}:1948年5月20日起由中華民國總統府發表之《總統府公報》。[4]
  • {{PD-ROC-Traffic Signs}}:由中華民國交通部網站取得之臺灣交通號誌。[5]
  • {{PD-ROC-Traffic Markings}}:從中華民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取得之臺灣交通標誌。[5]
  • {{OGDL}}:由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國營企業、公立學校與行政法律實體所保有之資料,基於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供以適用與再利用。
  • {{GWOIA}}:自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國營企業、公立學校與行政法律實體網站取得之資訊,其包括政府網站開放資訊聲明。

參見共享資源:各地著作權法規/中國:著作權標籤以了解有關1949年之前(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及之後留存於中國大陸之作品。

货币[edit]

根據Commons:Deletion requests/NTD banknotes,對於紙幣與硬幣在內的所有新臺幣皆  不可以認定為自由授權。

基於VRT工單2014050810011876之解釋,所有新臺幣都受到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其著作權持有者為中華民國中央銀行:

有關於您在2014年4月27日所詢問的問題,請注意我們所有的國幣圖像受到臺灣著作權法的嚴格保護。這代表所有新臺幣鈔票的圖像不得在未經事先許可下用於任何商業網站的展示用途。

過去數年間,曾有一些使用者主張{{GWOIA}}可以適用於這些貨幣,基於中央銀行的政府網站公開資料宣言:[6]

一、為利各界廣為利用網站資料,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網站上刊載之所有資料與素材,其得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以無償、非專屬,得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使用者得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簡稱加值衍生物),此一授權行為不會嗣後撤回,使用者亦無須取得本行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然使用時,應註明出處。

但根據另一份VRT工單2020051710002624,這根本不正確,因為在該份工單中,一位中央銀行的官員已表態有關宣言只可適用予政策文字及職員基於職務需要所攝影之照片,而不得適用於樣幣。

另請注意在貨幣上有很多藝術品和攝影作品,這些都受到著作權保護,在臺灣這是基於章忠信著作權筆記,並在美國受URAA保護。

Inconclusive對於舊臺幣,其著作權期限應當就個案分別討論。

最低限度使用[edit]

公共空間及藝術著作

依據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臺灣地區非建築藝術著作不具備全景自由。智慧財產局就戶外塗鴉與雕塑照片使用之著作權問題,一般持「最低限度(de minimis)」原則看待:

(二)至於如拍攝戶外彩繪牆塗鴉(美術著作)並將其製成明信片販售,是否構成本法第58條第4款「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之情形,原則上如係以特定美術著作作為「攝影主題」或「拍攝重點」,並將該照片印製於明信片上,再加以販售,應屬第58條第4款之情形,利用人不得依本款主張合理使用;惟如係將該等美術著作作為人物照或其他風景照之襯托背景,而該美術著作係屬「附隨存在」於照片內(而非攝影重點),則有依本法第58條第4款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至於本局智慧財產權月刊192期(第77頁)所述得依本法第58條主張合理使用之情形僅限於上述「附隨利用」他人戶外美術著作之情形,惟為避免造成誤解,本局將撤除本頁相關內容,併予說明。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111122號解釋

在中華民國著作權法規中,所謂「合理使用」與美國同名詞彙意義並不相等,而相當於某種著作權限制。全景自由及最低限度使用原則皆位於該等「合理使用」之範疇。

全景自由[edit]

  • OK 僅限建築物 {{FoP-Taiwan}}
  •  Not OK 藝術作品(雕塑、壁畫及其他非建築物)

《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因此重製美術著作僅能以「非商業用途」目的進行,但這些照片對於共享資源來說不夠自由: Not OK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111122號解釋」及「電子郵件1111230號解釋」皆維持對相關法規之嚴格詮釋,否定維基共享資源本地社群2018年就立體作品2020年就平面作品全景自由問題之討論結果,並間接肯定維基共享資源2018年以前對臺灣全景自由之原始看法。晚近之「智著字第11210002370號函」指出,若將「創用CC」著作權協議應用於尚存在著作權之美術著作(例如朱銘之戶外雕塑作品或洪通之戶外牆面畫作),則可能因該協議授權第三人作商業性使用,亦即會涉及製作明信片等「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之行為,俾依協議授權利用之第三人構成侵權。智慧財產局並建議「創用CC」著作權協議條款應當明確排除上述行為。

另據第64條規定:

  •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參見維基共享資源2021年10月2023年1月討論,及中文維基百科後續討論

建築與美術著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11210002370號函」引用《建築法》第四條指出,所謂「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並解釋稱兼有建築及美術性質之著作仍受《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第四款有關全景自由之限制。

原创门槛[edit]

臺灣的著作權原創門檻比較低。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最低程度創意」的獨立創作作品符合原創門檻的條件。[7]

下列例子 可以

  • 下面兩件具有傳統設計元素的作品,依據法院判決不符合著作權的原創門檻,因而不受著作權保護:[8]
  • 簡單字體,如「Sunshow」標誌的字體:

下列例子 不可以

签名[edit]

 Not OK政府法規存檔來源)指出,手寫字體、藝術作品等作品當中的書法落款屬於受著作權保護的主體。

郵票[edit]

Copyrighted 根據智慧財產局的回覆[14],郵票應視為一般受著作權保護的藝術品,而非政府作品。舊郵票可依據#條款章節的標準而進入公有領域。

參見[edit]

引用[edit]

  1. 著作權法 (in Chinese).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Ministry of Justice (2022-06-15). Retrieved on 2023-02-17.
  2. Copyright Act (in en).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Ministry of Justice (2022-06-15). Retrieved on 2023-02-17.
  3.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2018-07-09). 電子郵件1070709.
  4. Presidential Office Gazette. National Central Library. Retrieved on 2019-03-24.
  5. a b Institute of Transportation, MOTC. Retrieved on 2019-03-24.
  6.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Retrieved on 2021-01-17.
  7. 智著字第09700078680號.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8.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著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in Chinese). Judicial Yua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Retrieved on 2019-09-27.
  9. 鄧玉瑩 (2007-01-05). "盜用燒烤飯糰招牌判侵權". Apple Daily.
  10.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 (2006-09-27).
  11.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著訴字第89號民事判決 (2020-01-13).
  12.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著上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 (2016-02-04).
  13.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商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2020-01-16).
  14. 電子郵件920523. TIPO (200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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