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s:許可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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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s:許可協議頁是為了用示例幫助不是法律專家的人瞭解複雜的版權法,來確定你要上傳的圖片或其他媒體文件是否符合維基共享資源的要求。

維基共享資源只接受可以自由使用的文件,就是說圖片或其他媒體文件能被任何人用於符合一定條件的任何目的,下面將介紹詳細的規則,維基共享資源接受合理使用的文件,參見下面說明。 也不接受不能用於商業目的的文件。

必須版權標籤在圖像和其他媒體文件的描述頁上清楚地註明許可情況,必須在描述頁上給出能夠讓其他人證實版權狀態的足夠的信息,最好在上傳的同時就給出這些信息。

顯示在上傳圖片時使用雙重許可協議的作用,點擊放大圖片。

Contents


[edit] 可以使用的協議

所有共享資源的材料必須是自由許可的,即是能被任何人用於符合一定條件的任何目的(參見 Commons:收錄標準)。


許可協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必須允許再出版或發行。
  • 必須允許出版修改衍生的版本。
  • 必須允許用於商業目的。
  • 可以要求保留作者/上傳者姓名。
  • 可以要求修改衍生版本使用相同的許可協議。
  • 可以要求不受數碼化規則的限制。

絕不允許將下列限制條件用於圖片或其他媒體文件:

  • 只能用於各種維基。(不包括用於各種維基的圖標和標誌,版權屬於維基基金會所有的商標、圖標和用於區別維基基金會各個不同項目的圖標等。)
  • 不允許用於商業/只能用於教育。
  • 在合理使用範圍。
  • 註明作者「要求」而不是建議必須用於哪些領域的標誌。

尤其不允許下列文件:

  • 對非自由使用的軟件的屏幕截圖(GPL或其他可自由使用的軟件除外)。
  • 對電視的屏幕截圖(包括節目和廣告)。
  • 掃瞄或反拍有版權的藝術品,尤其是書籍封面、CD/相冊的封面等。
  • 商標、標誌等。
  • 模型、面具、玩具以及其他具有版權的作品,如動畫和電影中的人物等(不包括只是某個具體演員的肖像)。


共享資源也允許其他沒有受版權保護的文件(如公有領域的作品),但公有領域的界限不明確,有時在某些國家屬於公有領域,在其他國家則不屬於,請參見下面關於公有領域的章節。

[edit] 多重許可協議

使用GFDL和 CC-BY-SA 雙重許可協議的例子(參見圖片描述頁)

你可以同時使用任意多種許可協議,但起碼得有一種符合上述所有要求。

[edit] 眾所周知的許可協議

在共享資源中最好使用下列眾所周知的許可協議:

其他許可協議參見Commons:版權標籤

註:如果圖片附有簡短的文字,用GFDL對使用者不太方便,尤其是當用於印刷媒體時,因為GFDL要求複製時必須將短文全文一同複製,這時用雙重許可協議,如加上Creative Commons會更容易讓人使用。


下列廣泛使用的許可協議絕對不能使用(除非同時還有一個自由協議存在):

  • Creative Commons Non-Commercial Only (-NC) 非商業使用
  • Creative Commons No-Derivatives (-ND) 不允許修改和衍生
  • 符合合理使用法律條款的文件(理由見下節)

[edit] 許可信息

建議提供詳細信息的圖片例子(見圖片頁)

共享資源的描述頁必須清晰地表明文件發行的許可協議,并包括其他信息(例如作者等),還要包括可以使其他人證實許可狀態的信息(如來源等)。

不管許可協議是否需要,下列信息必須包括在描述頁。

  • 圖片或其他媒體文件的內容描述,文件裡描述的是誰?在哪裡?內容是什麼?對於人們可以從這個文件中看/聽到什麼,尤其是對科學數據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圖片色彩可能會失真。
  • 圖片或其他媒體文件的作者/製作人姓名,對於版權是否失效,是否屬於公有領域,作者去世的時間是關鍵的。(參見下面關於公有領域的章節)。
  • 文件的來源,最好有引文出處或網站鏈接,如果這個文件是上傳者自己的作品,並且是第一次公佈也要清楚地註明。

下列信息並不是必須的,但最好能註明:

  • 作品創作的時間和地點。對於版權是否失效,是否屬於公有領域,作品創作的時間有時也是關鍵的。(參見下面關於公有領域的章節)

最好用信息模版,參見Commons:收錄標準.

[edit] 協議範圍

在某些情況下,一個媒體文件可能具有多重版權,每位掌握其中一種版權的人都要同時提供自由協議。不同的國家法律規定可能不一樣,但必須同意按如下的例子執行:

  • 對於一個歌曲的錄音,必須考慮到下列所有項目,每位掌握其中一種版權的人都要同時提供自由協議。(或者是屬於公有領域)
    • 歌曲的曲譜(作曲者擁有版權)。
    • 歌曲的歌詞(詞作者擁有版權)。
    • 演唱(歌手、樂隊擁有版權)。
    • 錄音(唱片公司或錄音師擁有版權)。
  • 對於一幅圖片或藝術作品(如書籍封面等)也有同樣問題:
    • 作品作者擁有其作品版權。
    • 照片攝影者擁有對所攝照片的版權。
  • 對一座建築物的內部照片,要記住可能建築師對其中某些部分的外觀具有知識產權尤其是顯示建築的獨特之處的地方。(起碼這在德國是有法律依據的)。
  • 對一座建築物的外觀,在某些國家建築師也是具有知識產權的。在德國、奧地利知識產權保護非公共建築的外觀,在法國保護一切建築的外觀。

如果藝術品不是照片中的主題,或者並不太清楚,一般認為攝影者具有版權。比如在博物館中拍攝一群人,照片中也同時攝入牆上的繪畫。如果繪畫並不是太清楚,繪畫的作者對本照片不具有版權,不過這種區別並不是非常明確。

記住所有部分版權都必須清楚地確定和註明其許可協議。

一個放到公有領域版權過期的古老藝術品的例子

記住複製並不受版權保護,掃瞄一幅圖片的人不具有版權,不需要許可協議,主要的許可協議是原圖片具有的。對於屏幕截圖也是同樣。參見下節屏幕截圖

[edit] 公有領域的文件

共享資源接受公有領域的文件,也就是說不受版權保護或版權已經過期的文獻。一般認為作者已經去世超過70年(美國是超過95年)的作品屬於公有領域。如果作者不是美國的,在1936年以前去世,可以認定作品是屬於公有領域。根據伯爾尼條約規定,匿名作品或共同作品(例如百科全書),從第一次出版超過70年,可以認為屬於公有領域。

然而,出版的地點和年代是關鍵。在某些國家,有一個具體時間規定,例如美國,在1923年1月1日以前出版的材料都屬於公有領域。在前蘇聯,1973年5月27日以前的出版物屬於公有領域。另外在有些國家所有政府出版物都屬於公有領域。但有些國家則擁有部分有版權,還有的國家非常嚴格。(參見下面各國法律)。

通常認為如果作品是在哪個國家創作和第一次出版的,就應當符合哪個國家的版權法,但具體的版權法是相當複雜的,尤其是如果要考慮到國際法和條約的話。有許多著名的案例證明在一個國家內屬於公有領域的文件在另外一些國家卻受知識產權保護。

在某些國家(如美國)你可以將自己的作品放到公有領域;但在有些國家(如歐盟)技術上則不允許,但你可以給自己的作品提供其他自由的許可協議。參見向公有領域提供作品

[edit] 共享資源不接受合理使用

維基共享資源接受合理使用文件,因為合理使用的法律各國都不一樣,符合美國合理使用法律的(範圍很廣)在絕大部分國家不適用。

合理使用還取決於使用的範圍,在有的頁面上屬於合理使用,在其他頁面上可能就違犯了版權法,同時不允許用於成批使用和散發的媒體數據庫,而共享資源恰恰就是這種數據庫,所以在共享資源中不能應用合理使用原則。

合理使用的條款違背了共享資源可以應用「任何地方,為了任何目的」的原則。

然而,如果法律允許的話,歡迎你將合理使用的材料上傳到本語種的維基項目中去。

[edit] 屏幕截圖

作者在CC-BY-SA 協議下發佈的一個示範程序截圖

如果屏幕上的節目或顯示的圖像是有版權的,屏幕截圖也是有版權的,詳細討論請參見這裡。除非屏幕上顯示的所有內容和數據都是在某種自由協議下發佈的,否則不能在共享資源使用。例如微軟的指南不允許修改,所以任何微軟 的屏幕截圖都不符合共享資源的原則。(參見 這裡)

記住只有所有在GUI項目中的圖像都是自由的,屏幕截圖才是自由的,例如所有的圖像都是PD,屏幕截圖才是PD,屏幕截圖本身不具有任何版權,如果照片中有公司徽標等其他非自由部分,這個截圖本身則不是自由的。請參見[[de:Benutzer:Paddy/mail an debian-legal@lists.debian.org|對User:Paddy 在debian-legal@lists.debian.org提出問題的 解答1

所以如果節目製作人不同意在自由協議下發佈,屏幕截圖也不是自由的。可能並不是所有國家的法律都是如此,但起碼在美國(根據 柯萊爾公司對布里奇曼藝術圖書館的訴訟 )、德國(參見德語維基比爾德里施特 )可能還有歐盟其他國家也是如此。

有些節目本身是一種藝術作品,而且是製作人是自由發佈的,如顯示一個大熊貓,這時屏幕照片也可以是自由的。

這種情況也有例外,如果屏幕截圖顯示的只是使用某些屏幕程序製造的,並不是程序本身,可以認為它本身就是一種另外的作品。例如網站主頁,如

用GPL協議發佈的軟件 Konqueror 顯示的 Wikipedia 首頁屬於GFDL協議

要創作一個自由的屏幕截圖:

  1. 使用自由的程序和完全自由的皮膚(如用晶格圖的KDE程序)。
  2. 去掉所有的有版權的部分。
  3. 屏幕截圖的內容也必須是自由的,確定不能包括商標或公司標記;不自由的文字和圖像;以及任何不能自由使用的內容等等。

要將屏幕照片加上{{自由截圖}}模板以及其他合適的協議標籤,同時註明節目程序本身的協議情況。

[edit] 修改的作品

你想要一個米老鼠的圖片,但不能掃瞄它,那麼畫一張圖片再上傳行不行?不可以。因為這屬於修改的作品,不經過原作者授權不能發表。

1976年美國版權法第101款,「修改的作品」是指根據一個或多個已經存在的作品衍生出來的。例如翻譯、配樂、改編為劇本或小說、變換圖片的版式、對音樂錄音、刪節、摘要、或任何對作品變換形式的使用都屬於「修改的作品」,作品版權包括版式、註解和其他修飾。照片的版權在美國包括修改的圖片,1976年美國版權法第106款規定「……根據本條規定的版權所有者對如下行為具有排他的權利:……(2)在具有版權的作品基礎上修改的作品」

所以,沒有經過授權的修改作品,包括照片、圖片、玩具等,必須會被刪除。

[edit] 美國和其他國家版權法的關係

要記住如果從美國以外的其他國家上傳媒體文件,美國和所在國的版權法都不能違反。此外,如果文件是從第三個國家網站下載的,那麼上傳者、網站所在國和美國的版權法都要遵守。許可協議必須符合所有國家的法律,如果是公有領域,必須符合所有國家關於公有領域的規定,為了能使共享資源應用到所有的國家。

例如,如果有一個英國人要向共享資源上傳一張從法國網站下載的圖片,必須不能違反美國、英國和法國的法律,也就是照片必須根據美國、英國和法國的法律都屬於公有領域或都屬於同一許可協議範圍內。

[edit] 確定標準

如果你拍一張照片,掃瞄一張圖片或從其他網站下載,想向共享資源上傳,你怎樣才知道是否可以,這裡有一個簡單的標準。如果還不清楚,可以先讀你本國語言的介紹,也可以用你本國語言在求助互助客棧裡沒提出問題。

絕對可以適用的

自己拍的下列照片:

  • 自然 (森林、天空等)
  • 動物 (貓、狗等)
  • 昆蟲 (螞蟻、甲蟲等)
  • 經過本人允許的人物像
  • 你自己 (只要不是將其用做個人網頁)
  • 物體,年代符合美國和你自己國家的PD 標準
    • 建築師已經去世70年(最好100年)的建築
    • 作者已經去世70年(最好100年)的藝術品
    • 作者已經去世70年(最好100年)的書籍

自己掃瞄的:

  • 版權在你所在國和美國都已經過期了的材料。

從其他網站下載的:

  • 版權在你所在國、網站所在國和美國都已經過期了的材料。

有問題的,也許可以適用也許不能

所有有版權的材料:

  • 徽標 (只有非常簡單的可以使用)
  • 汽車
  • 日用品 (非常簡單的可以使用)
  • 書籍封面 (只有非常簡單的可以使用)
  • 畫冊/CD 封面
  • 建築師去世不超過70年或還在世的建築物
  • 作者去世不超過70年或還在世的,在公共場所設置的藝術品
  • 私人建築物、家庭和博物館內部
  • 屏幕截圖 (參見屏幕截圖)
  • 著名人物

絕對不能使用的

  • 合理使用的圖片
  • 和具有版權的作品相似的圖畫
  • 沒有得到允許的普通人照片
  • 除了你自己以外,其他人具有版權的照片、圖畫以及物體的複製品,例如:
    • 作者去世不超過70年或還在世的,並不是永久設置的展出藝術品
    • 複製的圖畫、小雕塑、服裝以及其他有版權的材料 (參見修改的作品)

[edit] 國際公約

[edit] 伯爾尼公約

幾乎世界上所有國家都參加了伯爾尼文藝作品保護公約,(全文請參見這裡)。根據本公約規定,參加國要對其他國家的文藝作品版權依照他們本國的法律加以保護。

其中最重要 是第七條,設定了最低保護期限為作者去世後50年(有一些例外),但允許各國可以設定更長的期限。「在任何情況下,保護期限由所在國的法律規定,除非所在國有其他法律規定,否則作品保護期限不得違反所在國的法律規定期限。」

[edit] 歐盟版權法律

歐盟頒布了一個在歐盟內部統一的指導法律。 (參見歐盟版權法)。但是只是指導法,不是實質法,需要各國再單獨制定自己的版權法。所以各國留有不同的餘地和例外。(相當「合理使用」),所以造成各國有不同的期限。

但最重要的是統一指導版權保護期限,(參見這裡)。期限規定為作者去世後70年,(幾位作者合作,以最後去世的作者為準,多人合作的、以假名或匿名發表的,以出版年限為準)。

這個指導年限,不能將已經實行保護年限更長的國家法律縮短,例如法國的戰爭補償法仍然實行。(參見下文)。

[edit] 具體國家的法律

不同國家的版權法也不同,一般來說,共享資源的原則是力圖滿足所有(起碼絕大部分)國家的法律,法律的差別主要在如下部分:

  • 保護時間,絕大部分國家保護期在作者去世70年內。
  • 政府作品,絕大多數(但不是所有的)國家政府為正式使用發佈的文獻屬於公有領域。
  • 保護範圍,絕大多數國家的藝術作品的照片如建築物、雕塑、服裝等沒有經過設計者允許不得自由使用。

所以為了在各國複雜的法律中尋找一個共同點,現確定基本原則如下:

  • 第一次出版的國家的法律來確定圖片的版權狀況,(判斷是否屬於公有領域,也要由這個國家法律決定)。
  • 所以,假如圖畫是第一次在法國出版的,它是否屬於公有領域需根據法國法律確定,不能依照其他國家,如美國的法律確定。

各國的保護期限圍繞著70年,但有所不同,參見部分國家法律具體規定如下:


[edit] 亞洲

[edit] 阿爾及利亞

阿爾及利亞法律 規定照片和電影保護期限為從發行日起50年,過了保護期限屬於公有領域。

[edit] 阿拉伯國家

法律規定在阿拉伯知識產權保護委員會阿拉伯法律組織中。

[edit] 澳大利亞

[edit] 政府作品

根據[1],各級政府作品版權保護期從創作時間起50年,也就是說1955年1月1日以前的各級政府作品都屬於公有領域。

[edit] 非政府作品

1968年的澳大利亞版權法規定:

  • 澳大利亞版權法適用於第一次在澳大利亞領土出版的作品;或作者是澳大利亞公民、居民或在澳大利亞政府保護下的人。.[2]
  • 出版物版權保護期為作者去世後70年。[3]
  • 對於生前未出版的作品,保護期為出版後70年。 [4]
  • 對佚名或以假名出版的作品,保護期為出版後70年。[5]
  • 所以所有在1936年1月1日以前去世的作者作品和在1936年1月1日以前出版的佚名作品都屬於公有領域。


[edit] 中華人民共和國

根據著作權法

  • 第五條:部分作品不受保護,參見Template:PD-PRC-exempt
  • 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 第二十一條:
    •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 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 電影、電視、錄像和攝影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根據民法通則

  •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參見香港澳門具有不同的法律。

[edit] 中國香港

根據版權法第528章17節,規定「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在作者去世50年後,佚名作者在首次出版50年後版權失效。另外香港政府、立法會和某些國際組織的作品適用於另外的 [6]

[edit] 中國澳門

根據版權法 (Decree-Law n.o 43/99/M):

  • 第六條:政府作品不受保護 參見Template:PD-MacaoGov
  • 第二十一條:一般保護期為到作者去世後第五十年年底,即使作品是在作者去世後出版的也同樣;
  • 第一百零六條:音像製品保護期為發佈後50年;
  • 第一百四十八條: 應用藝術品保護期為完成後25年;
  • 第一百五十五條: 照片保護期為拍攝後25年,即使沒有發表;
  • 第一百八十二條: 演出保護期為出演後50年;
  • 第一百八十八條: 圖表保護期為製作後50年;

第一百九十二條: 播送節目保護期為播送後20年。


根據版權法

  • 第九條:部分作品不受保護,參見Template:PD-ROC-exempt
  • 第三十條:
    • 一般保護期為作者去世後50年;
    • 如果作品是在作者去世後40至50年之間才發表的,保護期為作品發表後10年;
  • 第三十一條:合作作品保護期為最後活著的作者去世後50年;
  • 第三十二條:
    • 佚名或假名作者作品從發表之日起保護50年,如果證明作者早已去世則不再保護;
    • 如果使用假名的作者已經被公眾人認知,上述條款則不再適用;
  • 第三十三條:法人作品保護期自發表起50年,如果自製作完成後50年那沒有發表,則保護期為製作後50年。
  • 第三十四條:照片、音像製品和演出保護期為自發佈之日起50年;* 第三十五條:所有上述條款保護期都是到最後意念的最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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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 印度

印度法律規定60年以前的出版物都屬於公有領域。參見[7]

[edit] 伊朗

根據1970年1月1日通過的《保護作者、作曲家、藝術家法》(قانون حمایت حقوق مؤلفان و مصنفان و هنرمندان),作品版權保護權為作者去世後伊斯蘭歷30年,超過30年既屬於公有領域(和公曆可能相差幾天)。

對於電影、照片或版權屬於法人的,以出版伊斯蘭歷30年後轉為公有領域。

[edit] 伊拉克

根據伊拉克法律,照片在出版後5年即轉為公有領域。

[edit] 日本

根據日本版權法,版權保護期為作者去世後50年,對佚名作品或使用假名的,保護期為出版日期或作者去世日期後的50年,以最先的日期為準。法人作品為出版後50年,如果創作後50年內沒有出版,以創作日期為準。電影保護期為發行後70年,如果製作後70年內沒有發行,以製作日期為準。

下列作品不受版權法保護:

  • 憲法、法律和法令
  • 國家和地方政府組織發佈的通知和通告
  • 法院宣判

[edit] 約旦

根據約旦法律 照片和二維藝術作品保護期至發表後第25年年底,過期轉為公有領域。

[edit] 科威特

科威特法律規定照片、電影和二維藝術作品版權保護期為出版後50年,過後就轉入公有領域。

[edit] 黎巴嫩

黎巴嫩法律規定照片和二維藝術作品版權保護期為出版後50年,過後就轉為zh:創作共享Attribution 2.5

[edit] 巴基斯坦

根據巴基斯坦法律,所有照片在創作後50年轉為公有領域,所有非照片藝術品在作者去世後50年轉為公有領域。

[edit] 沙特阿拉伯

沙特法律規定照片、電影、聲音和其他藝術品保護期為出版後25年,過後轉為公有領域。

[edit] 前蘇聯

蘇聯在1973年5月27日以前出版的所有出版物不受國際版權公約保護,所以都屬於公有領域。

要注意在俄羅斯境內有些作品還是受到版權保護。

註:這種說法並沒有被確認,參見en:Template_talk:PD-USSRTemplate talk:PD-Soviet

[edit] 敘利亞

敘利亞法律規定照片和二維藝術品保護期為出版後10年,過後轉為公有領域。


[edit] 也門

也門法律規定照片和二維藝術品保護期為自出版年初起過後10年,電視屏幕截圖保護期為播放後3年。

[edit] 非洲

[edit] 埃及

埃及法律規定,照片自發佈之日起15年內受到版權保護,以後轉為公有領域。

[edit] 摩洛哥

摩洛哥法律規定照片、電影和二維藝術作品版權保護期為出版後50年,過後就轉入公有領域。

[edit] 蘇丹

蘇丹法律規定照片、電影保護期為出版後25年,過後轉為公有領域。

[edit] 歐洲

[edit] 芬蘭

根據芬蘭[2005年版權法 非藝術品照片版權保護期為拍照後50年,藝術性照片作品保護期為作者去世後70年。根據版權委員會的解釋[8]沒有經過作者對採光和取景進行控制的作品不能算藝術性作品。1961年版權法規定非藝術性作品保護期為25年,在1995年新法頒布以前已經轉為公有領域的作品不再追加。因此1966年以前拍攝的非藝術品照片都屬於公有領域。

根據版權委員會規定1997:111998:5,國徽、市徽、省徽等屬於政府財產,因此不受版權法保護。地理圖標、歷史省徽等為非首創作品,不受版權法保護。

在公眾場合展出的藝術品照片,只能用於非商業目的,但不包括大場景照片中攝入的部分。建築物不受版權保護,但不得拍攝單獨的私人房屋和院落。

[edit] 人物

公眾人物在執行公務的場合,可以不經其允許任意拍攝。普通人的照片只能在下列場合可以不經本人允許出版:

  • 人物不是畫面主要部分
  • 照片造成畫面中的人物損傷、受苦或被侮辱

但是如果圖片中的人物非常清晰,未經本人允許不得用語商業目的。

[edit] 英國

英國和其他歐盟國家一樣,一般版權保護期為作者去世後70年,但在英國有三個法,政府作品要依據《皇家版權法》和《議會版權法》,非政府作品要依據《普通版權法》。

[edit] 皇家版權法

具有皇家版權的作品一般保護期為正式出版後50年,如果是在1957年6月30日以前創作的,照片和其他藝術品保護期為創作後50年,印刷圖片保護期為出版後50年。

在1957年6月30日和1989年8月1日之間創作的,已經出版的照片和圖片,保護期為自出版之日50年,沒有出版的保護期到2039年。其他藝術品為自創作之日起50年。

對於聲音製品保護期為自出版之日50年。

參見版權保護期

[edit] 議會版權法

1989年8月30日以後創作的,適合議會版權法的作品,保護期和皇家版權法一致。

[edit] 普通版權法

1989年8月30日以後創作的作品,保護期為作者去世後70年。在1957年6月30日以前拍攝的照片具有同樣的保護期。但在1989年8月30日以前創作的非照片藝術品,有如下規定:

  1. 作者在世時出版的,保護期為作者去世後70年;
  2. 在1989年8月30日以前出版,作者在出版20年以前去世,保護期為出版後50年;
  3. 在1989年8月30日以前出版,作者在出版前20年以內去世,保護期為出版後70年;
  4. 在1989年8月30日以前沒有出版,作者在1968年以後去世,保護期為作者去世後70年;
  5. 在1989年8月30日以前沒有出版,作者在1969年以前去世,保護期截止到2039年。

對於佚名作者作品,一般保護期為70年。在1989年8月30日以後出版的,保護期可以從創作日或出版日算起70年;在1957年6月1日以前拍攝的佚名照片,保護期為從創作日或出版日算起70年;1969年以前創作的作品,有如下規定:

  1. 在1989年8月30日以前出版,保護期為出版後70年;
  2. 從沒有出版但在1968年以後被公眾所熟知的作品,保護期為被公眾所熟知後70年;
  3. 從沒有出版也從沒有被公眾所熟知的的作品,保護期截止到2039年;
  4. 從沒有出版但在1969年以前被公眾所熟知的作品,保護期截止到2039年;

參見版權計算時間

聲音作品保護期等同於皇家版權法。

[edit] 印刷品版權

英國獨有的,包括各種封面,保護期為出版後25年。

[edit] 出版版權

也是英國獨有的,只適用普通版權作品,不適用皇家版權作品。如果一件從沒有出版的作品已經超過版權保護期,(在2039年以前一般不會有),那麼第一個出版這件作品的出版商具有出版版權,只保護25年。

[edit] 數據庫版權

許多1982年以後出版的,系統性安排信息的書籍也受數據庫版權保護,數據庫版權保護期為自創作或有實質性修改以後15年。

[edit] 不受保護的

根據1988年版權法第六十二款,對永久設置在公共場所的建築物、雕塑、模型等藝術品接行拍照、拍攝電影、繪畫、廣播等不受版權法限制。

[edit] 法國

法律規定在知識產權法第一部 (英語版),主要包括從1993年歐盟版權指導法內容,法國也服從伯爾尼公約

一般保護期為作品去世後70年,對佚名、假名或共同創作作品保護期為出版後70年。

[edit] 法國政府網站

法國政府網站經常使用不是政府僱員的職業攝影人員作品,是買來使用權,因此政府不具有版權。政府的圖片是否可用,請參照:

除非你確實清楚,一般不要將法國政府網站的圖片貼到共享資源來。

[edit] 戰時延長保護期

根據法國[http://www.legifrance.gouv.fr/WAspad/UnCode?commun=&code=CPROINTL.rcv 法律規定,在世界大戰期間的作品延長保護期:

  •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延長5年;
  •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延長8.5 年;
  • 作者是為法國在戰時犧牲的,延長30年。

法國文化部[認為,延長保護期是舊法律保護期為50年時規定的,保護期為70年的新法律沒有強調延長期,可以認為不再有效,但現在仍然有為此上法庭的事件。

[edit] 在公共場所的藝術品,包括建築

著名的建築都擁有版權,包括在明信片和照片中使用,例如盧浮宮中的玻璃金字塔就可能有版權,還能包括引申到採光系統的設計,例如在夜晚照明中的艾菲爾鐵塔的圖片版權就由運轉艾菲爾鐵塔的公司所有。

但是,法國法律判決實例判定,如果藝術品只是一座廣場的一部分,那麼整個廣場的照片並不侵犯版權。

另外,雖然建築師對自己設計的建築外觀具有版權,但建築物的所有者(例如酒店的主人)確不具有版權,即使他對這座建築的外觀進行了改造和維修。

對建築的所有權並不包括對建築外觀圖片的所有權,這一判決也包括私人住宅,甚至在圖片中包括地址和主人名牌,如果並沒有非正常的干擾也不能算侵犯其權利。

[edit] 德國

[edit] 自由使用全景照片

永久安放在公共場所的物體,在沒有使用特殊的工具(例如梯子)情況下拍照的照片,攝影者可以用於任何目的,不管是否現代藝術品或建築。但如果不是永久性的,例如讓-克勞德製作的包起來的國會大廈,照片的版權則屬於作者。

[edit] 政府作品

根據德國法律,所有文獻如果屬於法律、規章、官方公告、公眾信息的一部分,都屬於公有領域(gemeinfrei) 。參見法律UhrG 第五節

其他德國版權法參見德語維基Wikipedia:Bildrechte

[edit] 丹麥

根據丹麥2003年版權法,照片圖片版權保護期為50年,照片作品保護期70年,但「圖片」和「作品」的界限並不十分明確,一般認為正式展出的藝術性照片為作品,普通照片為圖片,不過區分非常帶有主觀性,也存在一些爭論。


[edit] 荷蘭

荷蘭法律規定政府出版物只有註明版權的才受保護,參見荷蘭版權法第15b.款

普通作者作品保護期為作者去世後70年,團體作品為出版後70年。

[edit] 挪威

版權保護期為作者去世後70年,佚名作者為出版後70年,但對於非藝術品的照片(例如隨意拍攝的)保護期為作者去世後15年或出版後50年。

公共場所戰士的藝術品照片,只能用於非商業領域,除非藝術品並不是照片的主題 (例如整個廣場的照片中包括這個藝術品)。對於建築物沒有照片限制。

政府出版的法律、法令、報告和通知不手版權法保護,但其中的圖片可能有版權,除非僅僅是為這個文件特製的。

人物照片沒有經過本人允許不得出版,除非是1)照片主題是公眾關心的發生事件;2)在公眾關心的事件照片,如遊行、集會等中人物並不是照片的主題 (例如路過的人物,但不得在照片中佔據主要位置)。


1961年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版權法(有英文譯文)

[edit] 西班牙

在西班牙,版權叫做「知識產權」,根據1996年4月12日的第一號皇家法令,版權於作者去世後70年作廢,如果作品不屬於任何人,版權在出版70年後轉為公有領域。


[edit] 瑞典

攝影作品保護期為作者去世後70年,不具備藝術價值的照片保護期為拍攝後50年,但兩者沒有具體的區分標準。

對於永久設立在公共場所的藝術品照片,不必考慮這個藝術品的作者權利,照片版權屬於拍攝者,沒有對於建築物拍攝的限制。

國家或地方政府製作的決定、報告或聲明的文字部分不受版權法保護,但其中的圖片可能會受保護。

1994年以前法律的保護期分別為50年和25年,1994年的法律將保護期延長到70和50年。

[edit] 瑞士

瑞士法律規定版權保護期為最後一位作者去世後70年,對佚名作品保護期為出版後70年。

但以下作品不包括在版權法範圍內:

  • 法律、法令、國際條約和其他官方文件;
  • 錢幣;
  • 當局發佈的決定、協議和報告;
  • 專利和專利申請。

但根據法律第2條第1款,受版權法的作品必須有單獨的主題的作品,許多其他照片,例如隨意拍照的都不受保護。(詳細參見{{PD-Switzerland-photo}})

[edit] 南美洲

[edit] 阿根廷

圖片保護期為出版後25年,過期可以用模板{{PD-AR-Photo}};電影為劇本作者、製片人和導演去世50年後,應用模板{{PD-AR-Movie}};佚名作者,作者為機構、公司或法人單位的為發表後50年,應用模板{{PD-AR-Anonymous}};從[9] 下在為公有領域,應用模板{{PD-AR-Presidency}}。詳細說明參見模板。

[edit] 墨西哥

根據墨西哥法律版權保留到最年輕的作者去世後,或聯邦、州、市政府出版後第100年末。但在2003年6月23日以前已經為公有領域的除外。所以在1928年6月23日以前去世的作者的作品(75年前)都屬於公有領域。

[edit] 北美洲

[edit] 美國

美國所有在1923年1月1日以前出版的出版物都屬於公有領域。在1964年1月1日以前出版的,沒有經過再申領版權的也屬於公有領域。(查找重新申領版權的書籍和地圖)。在1989年3月1日以前出版的,沒有加上版權標記的("©", "Copyright" 或 "Copr.")以及出版年代(有時忽略)和版權持有人姓名(或筆名)的都屬於公有領域。

1978年1月1日以後創作的保護期為作者去世後70年。1978年1月1日以前創作但沒有發表的作品,由取得版權登記日起保護95年,或從創作之日起120年,對以假名或匿名創作作品95年。(更多的信息請參見[10] )

[edit] 美國政府作品
美國政府的部門航空航天局的屬於公有領域的例子

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屬於公有領域,但

  • 包括有些州政府作品,但不是所有的州;
  • 不包括使用政府財政支出的公司,如Amtrak、USPS等,尤其是USPS掌握所有美國1978年以後出版的郵票的版權。(但以前的郵票都屬於公有領域)。
  • 也不包括政府委託合同者創作的作品,雖然版權屬於美國聯邦政府。如Ada 程序語言版權屬於美國國防部但不屬於公有領域。
  • 有些美國政府部門和其他合作者合作的產品,如NASA和 Caltech合作,以及和國外的 ESA和 CNES合作的產品,美國政府只擁有部分產權,其他權利歸合作者所有,所有雖然它們出現在NASA網站上,也不屬於公有領域。這時圖片上有版權標誌。
  • 在政府或政府部門網站上出現的圖片並不都是屬於公有領域,要注意是否有版權標誌。尤其是在今日航天圖片網頁上的圖片大部分都不是屬於公有領域,版權歸作者所有。(所以請不要將這些圖片上傳到共享資源來)。
  • 但是美國政府的圖片用於商業目的,有一些例外:
  • 美國政府個部門的標誌、識別卡、徽章不得製造、販賣或保有,否則會處以六個月以下徒刑或罰款。
  • 美國憲法或法律等公有領域文件可以保有,但不得製造販賣,在因特網上應用的權力僅屬於美國政府各部門。

美國國會授予武裝部隊或其他部門的獎章、綬帶等物品,只有經過授權的單位可以製造,其他人不得製造、販賣或保有,否則會處以六個月以下徒刑或罰款。


[edit] 加拿大

根據版權法,版權保護期為作者去世後50年 (第6款),佚名或假名作品為出版後50年或寫作後75年(第6.1款)。

[edit] 參見

[edit] 註釋


[edit] 外部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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