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Mayor Ed Lee Headshot Closeup.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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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摘要
[编辑]描述Mayor Ed Lee Headshot Closeup.jpg | The official public domain picture of Mayor Ed Lee. This work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 because it is a work prepared by an officer or employee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s part of that person’s official duties under the terms of Title 17, Chapter 1, Section 105 of the US Code. See copyright. | ||
日期 | |||
来源 | http://www.sfmayor.org/ | ||
作者 | Office of the Mayor | ||
其他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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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协议
[编辑]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
本作品由政府单位(包括州、县、市和市政府机构)创建,其权力源自加利福利亚州的法律,并且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6250等)。这是一项公共记录,它不是由州法律允许主张版权的机构创建,因此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
根据《公共记录法》披露的记录
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6250以及以下经文) 公共记录包括任何包含由任何州或地方机构准备、拥有、使用或保留的与公众业务行为有关的信息的文字,无论其物理形式或特征如何。 (Cal. Gov't. Code § 6252(e).) 指出除非《公共记录法》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所有公共记录都必须公开。 圣克拉拉县诉CFAC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法典§6254列出 不受公共记录法案披露约束的文件类别。此外,计算机软件不被视为公共记录,而根据南加州EFF和ACLU诉洛杉矶警察局和洛杉矶县警长局并且不能免于披露并且是公共记录。 尽管该法案仅涵盖写作,但根据政府法典§6252(g),该法案指出:书写是指任何手写、打字、印刷、照相、照相、复印、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传输,以及在任何有形物体上记录任何形式的交流或表示的任何其他方式,包括字母、文字、图片、声音、或符号或其组合,以及由此创建的任何记录,无论记录的存储方式如何。 被允许主张版权的机构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及其法规不允许任何机构为公共记录主张版权,除非得到法律授权。允许以下机构主张版权,并且在没有明确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假定这些机构的任何作品在美国以外拥有版权:
圣克拉拉县诉CFAC认为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从该州获得权力的政府实体不能强制执行,在没有其他州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受《公共记录法》约束的任何记录的版权。即使有版权声明,只要将加利福尼亚州或其机构之一(上面列出的机构除外)指明为版权所有者,这也适用。 注意:被视为公共记录但并非由州或市政府机构创作的作品可能由其作者拥有版权;美国宪法的至上条款防止州法律凌驾于联邦法律授予的作者版权保护权利之上。例如,国家机构可能会在网上发布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的最终外观图像;虽然图像可能必须由此类机构发布,因为它们是公共记录,但其创作者(例如建筑/建筑公司)保留图像的版权,除非与该机构的合同另有规定。请参阅:阳光政府手册:联邦法律在多大程度上优先于州法律对记录进行检查? 。 美国州的可版权作品:由被允许根据州法律主张版权的机构出版的作品应标记为{{PD-US-GovEdict}}而不是此模板,因为该模板上列出的原因。 免责声明:所提供的信息,尤其是获准声明版权的机构名单,可能不完整。维基共享资源不保证本模板中信息的充分性或有效性(参见免责声明)。 |
原始上传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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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3 20:46:51 | 2133× 3200× | Lukierama | Uploading a public-domain item using [[Wikipedia:File_Upload_Wizard|File Upload Wiz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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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 2016年10月18日 (二) 01:58 | 2,133 × 3,200(4.12 MB) | FastilyClone(留言 | 贡献) | Transferred from en.wikipedia (M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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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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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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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机制造商 | Canon |
相机型号 | Canon EOS 5D Mark II |
作者 | Gene X Hwang |
著作权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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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时间 | 1/200秒(0.005) |
光圈值 | f/10 |
感光度(ISO) | 160 |
数据生成日期时间 | 2011年1月18日 (二) 16:33 |
镜头焦距 | 160毫米 |
在线著作权声明 | www.orangephotography.com |
使用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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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分辨率 | 240 dpi |
垂直分辨率 | 240 dpi |
使用软件 | Adobe Photoshop CS5 Macintosh |
文件修改日期时间 | 2011年1月19日 (三) 18:54 |
曝光程序 | 手动 |
Exif版本 | 2.21 |
数字化日期时间 | 2011年1月18日 (二) 16:33 |
APEX快门速度 | 7.643856 |
APEX光圈 | 6.643856 |
APEX曝光补偿 | 0 |
最大光圈 | 3 APEX(f/2.83) |
拍摄对象距离 | 3.94米 |
测光模式 | 多区 |
闪光灯 | 闪光灯未点亮、闪光灯强制关闭 |
数据生成时间厘秒数 | 59 |
数字化时间厘秒数 | 59 |
焦平面X分辨率 | 3,849.2117888965 |
焦平面Y分辨率 | 3,908.1419624217 |
焦平面分辨率单位 | 英寸 |
自订图像处理 | 普通处理 |
曝光模式 | 手动曝光 |
白平衡 | 自动白平衡 |
场景拍摄类型 | 标准 |
相机序列号 | 220102141 |
使用的镜头 | EF70-200mm f/2.8L IS USM |
宽度 | 2,133 px |
高度 | 3,200 px |
图像宽度 | 2,133 px |
图像高度 | 3,200 px |
评分(满分5分) | 2 |
元数据最后修改日期 | 2011年1月19日 (三) 10:47 |
著作权状况 | 受著作权保护 |
原始文件唯一ID | xmp.did:AD75CD360E2068118F62CF4F4F4E439E |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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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M版本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