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義胞抵台大陳島撤退.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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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義胞抵台大陳島撤退.jpg |
中文(臺灣):民國四十四年二月九日(1955.02.09)首批大陳列島居民抵達台灣基隆港,讓戰火導致精神緊繃的大陳居民能脫離緊張的情緒;服務人員袖口上配戴標識,在港邊進行協助相關事宜。 |
日期 | |
來源 | http://newnrch.digital.ntu.edu.tw/nrch/query.php?keyword=%E5%A4%A7%E9%99%B3&advanced= |
作者 | 行政院新聞局 |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
本圖由於其著作權在中華民國(臺灣)已經到期,所以目前該圖在其地區屬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30到34條,在中華民國政府的管轄下所有非攝影的著作將在其創作者逝世5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若在有複數創作者的情況下,以最後一位逝世者為準);如果作品創作者未知、匿名或著作權持有者為組織,則為發表之年份起50年後過期。攝影作品則在公開5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 請特別注意:非美國來源的外國作品,必需在來源國與美國皆為自由授權,才能被維基共享資源接受。從臺灣首次發表的作品,除了某些情況下(如該發表作品不符合美國的著作權型態)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如果該作品在來源地的《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生效日期當時(2002年1月1日[1])受著作權保護,則美國可以依據該法案進行回溯,恢復在美國的著作權保護。 你必須增加美國公有領域標籤顯示為何這個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請注意這個作品在不適用較短期限法則的國家可能並不屬於公有領域,並有超過作者逝世後50年的著作權期限。其中,墨西哥為100年,牙買加為95年,哥倫比亞為80年,瓜地馬拉與薩摩亞為75年,瑞士和美國為70年,委內瑞拉為60年。 |
本作品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因為該作品在美國之著作權,已被《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回溯,在其協議生效日期時(大多數國家為1996年1月1日,其細節請參考Wikipedia:非美國著作權)在來源國仍屬於著作權保護狀態。在大多數案例中,本作品在美國的著作權保護會持續到首次出版年度加95年為止(1977年以後出版之作品可能存有例外;參見Commons:Hirtle chart)。2012年3月1日以後上傳的檔案不能使用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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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 | 縮圖 | 尺寸 | 使用者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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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2021年8月30日 (一) 01:50 | 1,024 × 1,028(371 KB) | 爪爪不能亡(留言 | 貢獻) | Uploaded a work by 行政院新聞局 from http://newnrch.digital.ntu.edu.tw/nrch/query.php?keyword=%E5%A4%A7%E9%99%B3&advanced= with UploadWiz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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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位 | 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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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解析度 | 72 dpi |
垂直解析度 | 72 dpi |
使用軟體 | Adobe Photoshop 7.0 |
檔案修改日期時間 | 2003年12月25日 (四) 16:26 |
色彩空間 | sRG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