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1963 TAIWANESE Diplomat & Martyr for TAIWAN Independence Movement Chen Chih-hsiung 臺灣外交官與獨立運動先驅 陳智雄.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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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摘要
[编辑]描述1963 TAIWANESE Diplomat & Martyr for TAIWAN Independence Movement Chen Chih-hsiung 臺灣外交官與獨立運動先驅 陳智雄.jpg |
中文(臺灣):1916 - 1963.5.28 |
日期 | |
来源 | http://tw.myblog.yahoo.com/heart_mind_2000/photo?pid=17789 |
作者 | 未知Unknown author |
授权 (二次使用本文件) |
According to the Copyright A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Economic rights for photographic works, audiovisual works, sound recordings, and performances endure for fifty years after the public release of the work (Article 34). 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 34 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许可协议
[编辑]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
这张图片由于其版权期限在中华民国(台湾)已经到期,故现在这张图片在该地区属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30到34条,在中华民国政府的管辖下所有非摄影的著作将在其创作者逝世50年后进入公有领域(若在有复数创作者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位逝世者为准),摄影作品则在公开50年后进入公有领域。
你必须增加美国公有领域标签显示为何这个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 请注意这个作品在不适用较短期限法则的国家可能并不属于公有领域,并有超过作者逝世后50年的著作权期限。其中,墨西哥为100年,牙买加为95年,哥伦比亚为80年,危地马拉与萨摩亚为75年,瑞士和美国为70年,委内瑞拉为60年。 |
此作品在美国不属于公有领域,因为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URAA),由于在其来源国(台湾)于URAA生效日期(2002年1月1日)仍旧受版权保护,其美国境内的版权得以回溯。在大多数情况下,其美国境内的版权保护直到其最初出版之日起95年后(除了于1977年以后出版的作品;参见共享资源:赫特图表)。2012年3月1日以后上传的文件不能使用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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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 2013年6月25日 (二) 06:20 | 712 × 375(82 KB) | Wildcursive(留言 | 贡献) | User created page with UploadWiz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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