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張亨嘉.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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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編輯]描述張亨嘉.png |
中文(臺灣):禮部左侍郎張亨嘉 |
日期 | |
來源 | 《東方雜誌》第4卷第10期.上海商務印書館光緒三十二年(1906)鉛印本 |
作者 | 不詳 |
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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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像現時因在中國著作權保護條款過期而處於公有領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和澳門)的著作權法,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職務作品及所有視聽作品,首次發表50年後或自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進入公有領域;著作權保護期於2021年6月1日前屆滿的自然人攝影作品,屬於公有領域;其他自然人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 根據中華民國(目前司法管轄區為台澎金馬地區)的著作權法,所有攝影作品,以及所有著作權持有者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發表50年後,或者從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其他適用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 致上傳者:請提供該圖像的首次發表時間及其作者或著作權持有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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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由於其著作權在中華民國(臺灣)已經到期,所以目前該圖在其地區屬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30到34條,在中華民國政府的管轄下所有非攝影的著作將在其創作者逝世5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若在有複數創作者的情況下,以最後一位逝世者為準);如果作品創作者未知、匿名或著作權持有者為組織,則為發表之年份起50年後過期。攝影作品則在公開5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 請特別注意:非美國來源的外國作品,必需在來源國與美國皆為自由授權,才能被維基共享資源接受。從臺灣首次發表的作品,除了某些情況下(如該發表作品不符合美國的著作權型態)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如果該作品在來源地的《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生效日期當時(2002年1月1日[2])受著作權保護,則美國可以依據該法案進行回溯,恢復在美國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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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 | 縮圖 | 尺寸 | 使用者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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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2011年11月21日 (一) 16:57 | ![]() | 481 × 617(114 KB) | Urga(留言 | 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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