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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原理   (Wikidata search (Cirrus search) Wikidata query (SPARQL)  Create new Wikidata item based on this file)
Author
〔英〕季爾克立斯(R.N.Gilchrist)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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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政治學原理
Publisher
黎明書局
Description

分27章。論述國家的性質、起源、主權,以及自由、法律、國民、憲法、政體、國家機關等,並具體介紹英、印、法、美、德、日等六國政府組織機構

目錄
第一版原序
第二版原序
第三版原序
浦薛鳳序
譯者序
譯者例言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政治科學之定名與範圍
政治科學之定名
「政治」
「政治哲學」
「諸政治科學」
政治科學之範圍
第二節 政治科學之方法
政治科學是否科學
政治科學之困難
實驗的方法
歷史的方法
薛知微氏對於歷史方法之意見
比較的方法
比擬法
哲學的方法
正確的方法
方法與觀點
結論
第三節 政治科學與其他連輔科學之關係
社會學
歷史學
經濟學
倫理學
其他科學
第二章 國家的性質
第一節 國家的定義
state的各種意義
國家之定義
第二節 國家的基本原素
(一) 人民
(二) 領土
地形
富源
政策
(三) 政府
(四) 主權
其他特性
國家之有機性
國家之理念與概念
第三節 國家、政府、族國、與民族
國家與政府
族國與民族
族國與國家民族的意義
第四節 建成民族之原素
共同居所
同種
同一語言、習俗、與文化
同宗教
政治結合
共同利害
結論
第五節 民族為實際政治上之要素
民族之生長
民族發展之原因
「啟明運動」之普及
波蘭之瓜分
法國大革命
第六節 「一民族應有一國家」
民族之權利
民族之同化
民族之各種權利
世界主義
第七節 國家的有機性
有機化擬及伯倫智理之意見
有機說之歷史
中古時此說之應用
有機比擬之近世歷史
斯賓塞學說之大概
批評:此說之功用與危險
此說之實際結果
比擬非證明
此說之可能結果
此說非行為之標準
更進一步之分析
結論
第三章 國家之起原
第一節 緒論
研究方法
第二節 歷史上國家之形成
伯倫智理分類法
第三節 理想方面的學說:契約說
理想方面的學說之價值
契約起原說
「自然狀態」
契約
第四節 契約說之歷史
希臘哲學中之契約說
柏拉圖與亞理斯多德
伊壁鳩魯派
基督教教父
羅馬法律
條頓民族
封建
「自然狀態」
曼尼哥爾德
以後之歷史
浩布斯
浩氏學說之批評
洛克
洛氏學說之批評
盧梭
盧氏學說之批評
盧梭以後之契約說
康德
斐希特
美國之契約觀念
契約說之衰替
第五節 契約說之批評
契約說之用途
批評
(一) 非歷史上之事實
(二) 自然法及其意義
柏拉圖之學說
亞理斯多德之學說
(三) 不合邏輯
(四) 為不可能之事
(五) 危險
(六) 契約說之價值
第四章 國家之起原(續)
第六節 神命起原說
神命起原說之簡釋
舊約中之神命起原說
希臘與羅馬之神命起原說
梵文中之神命起原說
基督教教父之學說
神命起原說之用途
君主之神權
神命起原說之衰替
批評:理智與啟示
神命起原說之危險性
神命起原說不合於宗教
神命起原說不受新約之贊助
神命起原說在初期社會中之貢獻
歷史上之價值
能解釋近代文化
國家的道德目的之注重
第七節 武力起原說
武力起原說之敘述
武力起原說之用途
德國之武力說
批評:武力為國家之所需
道德力與蠻力
「適者生存」
「適者」二字之意義
各式爭鬥
觀念之衝突
人類差之標準
第八節 歷史的或演化的起原說
發展中之要素
血統
父親說及梅因之說
此說之例證
此說之批評
此說之危險——簡單
母系說及其擁護者
「領養」——一困難之事
其他要素
血統關係之力量
宗教:宗教對於初民之重要
夫累則之學說
「教士君王」
「術士神人」
初期君主國
政治意識
身體之安全及家庭關係之規定
法律之存在
最初法律——判例法
習慣法
戰御
結論
國家形成程序中之各要素
程序之紛歧
第五章 國家的主權
第一節 主權之各方面
主權的普通意義
在政治科學中「主權」一詞之各種用法
虛名的主權
國家的主權
法律主權
政治主權
法律主權與政治主權之關係
人民主權
合法的主權與事實的主權
事實主權之諸例
事實主權與合法主權之關係
主權之所在
視主權為製法機關之總體
主權學說之歷史——中古時期
布丹
浩布思、洛克、盧梭
盧梭
盧梭以後之進展
第二節 主權之屬性
(一) 絕對性
主權之限制
自然法或神法的限制
憲法之限制
國際法之限制
(二) 普遍性
治外的主權
(三) 不可讓與性
(四) 永久性
(五) 不可分性
主權與聯治
第三節 奧斯丁之主權學說
奧斯丁之主權學說
從其學說所得之結論
對於奧斯丁學說之批評
梅因之批評
應用奧斯丁學說之困難
法律主權與政治主權
第六章 自由
第一節 自由之普通意義
概論
自由之各種意義
自然的自由
公民的自由
政治的自由
國家的自由
第二節 自然的自由——自然法
初期歷史
「自然」的概念
希臘思想中之自然
詭辯學派、柏拉圖、及亞理斯多德
斯多噶派
謝雪廬羅馬法
自然法與萬民法之融合
融合之原因
在中古期之進展
阿爾匹安
教典法派——格累細阿諾分法
聖托馬斯·亞奎那
自然法之各種意義的總括
其在十三、十四、十五、三世紀中
自然法之近代歷史
「自然狀態」
(一) 平衡法
(二) 國際法
(三) 法律哲學
(一) 在文學與藝術中
(二) 神學
(三) 經濟學
(四) 自然科學
第三節 自然權利及權利之意義
自然與習慣
視為行為規則之自然法
視為理念之自然法
自然法之影響
權利之意義
權利如何發生
權利與義務
國家之功能
權利之制定
第四節 反抗國家之權利
反抗國家之權利
個人與國家之關係
人民無反抗國家之任何權利
反抗某政體之權利
在今日民治政體中之此種權利
抵抗之權利
第七章 自由(續)
第五節 公民自由
公民自由之意義
國家與政府
近代立憲政府
第六節 各種權利
生命與自由權
死刑
自殺
自衛
身體自由
生命權非絕對的
英國的個人自由
法治
財產權
無絕對之權利
契約權
契約之意義
契約之重要
國家與契約
言論自由權
名譽權
武爾息之六原則
在現代國家中語言自由及其他
毀謗
褻讀
出版自由
公共集會
信仰自由及良心自由權
教會與國家
信仰自由權之限制
良心自由之權利
結社權
國家與他種團體
結社自由權之限制
家庭生活之權利
家庭權利之種類
家庭權中之普通原素
第七節 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之意義
民治之困難
民治之意義
民治之危險
政治自由僅為達到目的之手段
第八節 民族之自由
民族自由之意義
不列顛帝國中之民族自由
第八章 法律
第一節 定義
法字之普通意義
法律之定義
法律之要素
第二節 法律之淵源
法律之淵源
(一) 習慣
(二) 宗教
(三) 習慣與審判之如何運用:司法判例
習慣與解釋
舉例
印度法系
回回法系
英國法系
習慣與宗教
舉例
(四) 科學的評論
(五) 平衡
(六) 立法
第三節 法律之分類
(一) 憲法
(二) 制定法
(三) 政令
(四) 通法
(五) 國際法
(六) 行政法
「公」與「私」之基礎——霍蘭教授之分類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第四節 西方近代法律之發展
羅馬系與條頓系
封建制度
羅馬法優越之原因
英國之法律發展史:羅馬法之勢力
習慣與判例法
與羅馬法系之比較
在西方之影響
第五節 英屬印度之法律
英國統治之前:印度法與回回法
學理之影響
習慣
英國來印時之情狀
英之法律政策
英國法之影響
立法
法典編纂
第六節 法律與道德
法律與道德之關係
第七節 國際法
國際法可正式稱為法律否
各權威之意見
國際法之定義
國際法之內容
第八節 國際法之歷史
三個時期
(一) 由上古迄於羅馬帝國之開始
(二) 自羅馬帝國之成立至於「宗教革命」
(三) 「宗教革命」至今日
第九節 國際法之淵源
(一) 羅馬法
(二) 權威
(三) 條約及其他
(四) 國內法
(五) 國際案件之判決
(六) 戰爭與外交之歷史
(七) 外交家與政治家之意見
海牙會議
第十節 國際聯盟
聯盟之由起
聯盟之會員與組成
聯盟之機關
全體大會
理事會
秘書總
常川國際裁判法院
防止戰爭
信託地制度
約章之修改
結論
第十一節 世界國
傾向世界國之明證
(一) 哲學的
(二) 歷史的
(三) 政治的
(四) 商業的
(五) 工業的
(六) 法律的
(七) 道德的
(八) 國際的
反對世界國之論調
(一) 世界國將取消個人自由
(二) 世界國不能永久
(三) 今日之世界不宜於世界國
(四) 世界國實際上非國家
第九章 國民
第一節 citizen之意義
市民
國民與外僑
公民與人民或住民
國民之種類
第二節 國籍之取得
國籍之取得
屬地之原則
歸化
歸化之條件
取得國籍之其他方法
國民資格之結果
國籍之喪失
第三節 國民之義務
服從
忠順及服務
擁護政府
其他公共義務
納稅
第十章 國家之憲法
第一節 定義與分類
憲法之分類:成文與不成文
白賚士之分類
彼之分類根據
柔性與剛性憲法
不列顛憲法
在不列顛憲法中違憲之意義
憲法與制定法
第二節 柔性憲法及剛性憲法之各種性質
柔性憲法及剛性憲法優劣點之比較
剛性憲法之要件
第三節 憲法之制定及修改
憲法之生長
制定剛性憲法之方法
適宜於剛性憲法之發展的環境
憲法之修改
第十一章 政體
第一節 柏拉圖與亞理斯多德的分類
國家與政府之區別
柏拉圖與亞理斯多德的分類
亞理斯多德的分類
政體循環:柏拉圖之說
亞理斯多德之說
第二節 其他分類法
其他分類
混合國家
李可克之分類
第三節 君主政體、貴族政體民主政體
君主政體
世襲的和選舉的君主政體
君主專制政體
浩布思之意見
神治政體
君主立憲政體
英國之君主立憲政體
貴族政體
貴族政體之優點
貴族政體之弱點
民主政體
直接民主政體
間接或代議民主政體
近代民主政體之優點及危險
愚蒙統治
第四節 內閣政體及總統政體
英國之內閣政體
美國之總統政體
兩制之比較
「大戰」中之經驗
第十二章 分權學說
第一節 分權學說之敘述
政府之職務
孟德斯鳩之分權學說
布拉克斯吞之分權學說
歷史上之分權論
現代分法
地萊之分法
二分法
批評
孟德斯鳩學說之實際影響
孟氏學說在美國之影響
第二節 分權學說之批評
絕對分界為不可能
美國之例
英國憲法
在法國及德國
行政法
政府為有機之個體
分部主義
分權學說甚至有害
職務之併合
治權亦不相等
結論
第十三章 選舉團與立法機關
第一節 代議制之理論
直接民治與間接民治
選舉團
代議制之理論
教育的限制:密爾·約翰之意見
其他被擯之階級:犯人
服役政府之人員
辦理選舉之官員
財產限制
租稅與代表
性別之限制
現今習慣:英國
法國
德國
美國
印度
第二節 選舉區
分區
以戶口調查為基礎
劃分選區之方法:單區制與總票制
單區制之優點
單區制之劣點
結論
選票
第三節 選舉之方法與選舉權問題
「少數」代表
密爾·約翰之意見
少數代表之方法:比例代表制
海爾選舉法
名單法
反對與贊成比例代表制之理由
限制投票制
代理投票:委託投票
累積投票制
二次選票制
利益代表制
複數選票制
「加重」選舉
「加重」選舉之困難
強迫投票
女子選舉權
贊成與反對之論據
「代議」為差強人意之方法
第四節 間接選舉
直接與間接選舉
間接選舉之目的
反對間接選舉之論調
第五節 任期與奉命代表
意見之改變
年選
奉命代表
反對奉命代表之理由
第六節 代表之資格
資格
第七節 立法機關
立法、行政、與司法
立法與審議
立法機關之組織
一院制與兩院制
一院制
兩院制
贊成兩院制之理由:(一)阻止輕忽立法
(二) 獲得利益代表與「少數代表」
(三) 可以羅致人才
(四) 聯邦政府下之邦代表
上院與下院之關係:上院為一修正機關
財政立法
立法機關之內部組織
為辦事起見而設之組織
程序
第八節 近代直接立法之方法
近代直接民治
創製
複決
瑞士之複決
贊成與反對複決之理由
第十四章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
甲 行政機關
第一節 行政機關之意義與其任命
行政機關之意義
名義上與實際上之行政官
行政事務之要素
行政機關之任命
(一) 世襲行政官
(二) 選舉行政官
第二節 多元行政與一元行政
多元行政之意義
多元行政之實例與運用
權限之委任
顧問院
行政院
第三節 行政機關之任期與組織
任期
短任期
連任
行政機關之組織
近代行政機關之實例
(一) 外務
(二) 內務
(三) 陸海軍或國防
(四) 司法
(五) 立法
王之特權
第四節 文官
文官
考試製
乙 司法機關
第一節 司法機關之意義與司法官之任命
司法機關之職務
法官之主要資格
任命之方法
任期
第二節 司法機關之組織
司法組織之普通現象
近代政府之司法組織
(一) 英國
(二) 法國
(三) 德國
(四) 美國
(五) 印度
第三節 司法機關與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之關係
在剛性憲法之國家
判例法
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
第四節 行政法
行政法之意義
法權之衝突
第十五章 政黨政府
第一節 政黨之意義、政黨之分野、及政黨制度之利弊
政黨之意義
政黨
黨制
黨之起源
黨之四種通式
其在聯邦制中
政黨政治之利弊
第二節 近世政黨制度
英國政黨制度
近狀
政黨組織
美國之政黨制度
近狀
政黨之組織
歐洲大陸上之政黨
第十六章 聯邦政府
第一節 各種國際聯合:國際同盟、國際行政聯合、身合、物合
聯治主義
國際同盟
各種有組織的聯合
國際行政聯合
身合
物合
第二節 邦聯
邦聯之例:希臘時代之邦聯
阿奇安聯盟
羅馬時代之邦聯
中世紀之邦聯
瑞士
神聖羅馬帝國
尼德蘭
美洲邦聯
德意志邦聯
第三節 聯邦
state意義之歧紛
聯邦政體之基礎
(一) 地理上之統一
(二) 共同言語、文化、及興趣
(三) 統一之心理
(四) 邦間之平等
(五) 政治能力
聯邦分治
聯邦政體中之要素
(一) 憲法
(二) 權限之分界
權限之分配
聯邦之種類
(三) 聯邦司法機關
實際組織
餘論:無理想上之聯邦制度
雙重代表
屬地政府中之聯邦制
聯邦政體之優點
缺點:特殊之缺點
固有之缺點
雙重政府組織
解體之恐懼
併合之恐懼
聯邦政體之將來
第十七章 地方政府
緒言
地方政府之意義
地方政府之特點:職能之種類
地方自治
地方政府存在之原因:(一)效力
(二) 經濟
(三) 有教育的價值
(四) 政府事務之分配
(五) 地方政府可視為審議機關
權力及地域之劃分
劃分之困難
困難之例證
責任與公務
經驗
立法上之分治
地方政府之種類
地方區域
第十八章 附屬地政府
第一節 附屬地與殖民地
附屬地之意義
殖民地之意義
其他名稱
取得附屬地之方法:(一)征服及局部之殖民
(二) 割讓
(三) 購置或租借
(四) 殖民
第二節 殖民政策之小史
腓尼基之殖民地
希臘
羅馬
晚近航路之發現
西班牙殖民地政策
法、荷蘭及英國
英法在北美之殖民
美洲「獨立戰爭」
戰爭之結果
新發展及「達刺謨報告」
報告之結果
第三節 不列顛附屬地之分類及其政府
分類之根據
分類
信託地
最近之變遷
印度
自治地
自治地憲章之通點
殖民地
第四節 不列顛帝國聯邦
不列顛帝國統一之需要
帝國聯邦及民族主義
全體不列顛帝國之現行制度
(一) 英王或「英王印帝」
(二) 「王及國會」
(三) 其他之各種制度
不列顛帝國「戰時內閣」
不列顛帝國聯邦是否可以成立
結論
第十九章 國家之目的
第一節 個人主義
概論
國家與政府
個人主義者之理論
此種學說之結果
「無政府」主義
歷史方面
個人主義學說之基礎
結論
第二節 對於個人主義之批評
此學說太趨於極端
個人主義與「自助」
理由不甚充足
「自然權利」之錯誤
「干涉」之含義
國家節制及政府干涉之分別
政府之錯誤與私人機關之錯誤
混國家與政府為一物
對於密爾·約翰學說更進一步之研究
國家干涉或國家管理在今日之需要
最近之趨勢
個人主義與民主政體
生物學的理由之錯誤
結論
第二十章 國家之目的(續)
第三節 社會主義
社會主義之理論
社會主義、「無政府」主義、共產主義
共產主義
摩爾之烏托邦
近世之共產社會
對於共產主義之批評
社會主義之各派
第四節 對於社會主義之批評
社會主義易趨於極端
土地私有及其他
實際的社會主義
私有制度與生產
社會主義與政府經營
政治活動範圍之擴張
對於工人之影響
官吏政治
社會主義在英國之最近發展
在殖民地及印度
在德國及法國
在美國及英國
社會主義者在組織上之工作
「國際」
工團主義
第五節 國家之真正目的
概論
希臘思想——國家本身即為目的
錯誤之見解
各種局部附帶目的
民族主義者之學說
伯倫智理之說
對於民族主義觀之批評
柏哲士教授之意見
結論
第六節 政府職務之分類
概論
(一) 基本職務
(二) 服務性質之職務
結論
第二十一章 英國政府
第一節 歷史方面
引言
鴦格羅撒克遜時期
「哲人會議」
地方行政
諾耳曼民族之入主
「大會議」
「常任會議」
「常任會議」之發展
「大會議」之發展
「大憲章」
「代表」之觀念及英國國會之發生
國會權力之發生
都鐸爾及斯圖亞特時期
都鐸爾時期
斯圖亞特時期
國會之發展
君主之權限
會議政治
十七世紀初年之狀況
選舉權
內閣
內閣之發展
第二節 英之現行政治制度
英國憲法
立法機關
選舉團
選舉手續
國會之任期
委員會
國會之組織
下議院之組織
上議院
立法程序
財政案之訂立
私議案之歷程
「暫行法令」
上議院與下議院
議事
戚爾頭百戶長
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內閣
戰時內閣
晚近之發展
現時之地位
哈爾登委員會
內閣之操制
內閣之責任
國會控制問題
內閣之法律地位
內閣之閣議
國會最高法庭
上院之充任法庭
行政機關:「王座」
英王之立法權
英王之行政權
英王之實權
英王之特權
王位之鞏固

司法大臣
財政大臣
海軍大臣
大臣
行政上之諸署
法官之任命
「重選」原則
樞密院
司法組織
組織大綱
郡法庭
保安官「小審」及「季審」
高等法庭
上訴法庭
法官之任期
上議院與樞密司法委員會
第三節 地方政府
英國制度之複雜
行政郡
城區
鄉區
教區
「郡市」
「季審市」
都市
教育事業
倫敦郡會議
中央之監督
第四節 愛爾蘭政府
聯合王國
歷史方面
厄耳斯得
北部愛爾蘭
愛爾蘭自由邦:憲法
政府
第二十二章 印度政府
第一節 歷史方面
概論
英國與印度之初期接觸
第一次憲章
以後之諸憲章
查理士二世之妝奩:公司之發展
規定造幣及組織法庭之各憲章
規定地方政府及國會幹涉之發軟之憲章
新公司及新舊兩公司之合併
法庭之創設
公司領土之擴張
英國國會之干涉
一七七三年之「管理條例」
「印度條例」(一七八四年)
憲章之重訂
一八三三年之「憲章條例」
一八五三年之「憲章條例」
一八五四年之「印度政府組織條例」
一八五八年之「印度條例」
「印度各院組織條例」
一八六一年之「印度高等法庭組織條例」
其他條例
一八九二年之「印度各院組織條例」
摩黎與民托之各種改革
一九○九年之「印度各院組織條例」
摩黎與民托改革後之結果
以後之發展
利於責任政府之環境
「全國大會」
回教大同盟
印度民族之基礎
各院之缺點
「世界大戰」
一九一七年八月之宣言
第二節 「王座」與印度事務大臣
憲法
剛性與柔性
此類條例之修改
「英王印帝」
印度事務大臣
印度事務大臣之顧問院
該院之組織
該院中之人物
印度事務大臣之權限:(一)由乎自己之行動
(二) 印度事務大臣在顧問院內之權限
第二十三章 印度政府(續)
第三節 中央政府
印度總督
總督之權限
總督之行政院
行政院之組成
行政院之組織
印度立法機關
上議院
下議院
下議院之組織
上議院與下議院之任期與會期
兩院之議員印度立法院員與各省立法院員之資格
選民之資格
印度立法機關之選舉團
兩院之事務與程序
兩院聯席會議
總督與議案之關係
印度預算
印度立法機關之權限
提案之失敗
駐印委員大臣
法庭委員會
英國國會之操制印度事務
操制權之委託
行政各部
外交政治部
內務部
財政部
立法部
商業部
實業勞工部
教育衛生與土地部
軍隊
第四節 各省政府之系統
中央事務、省務、「保留」事務、及「委託」事務
條規之範圍
中央事務
省務
「委託」事務
財政上之規定
疑難問題等
政府之新系統
省長
行政要員
行政院之廳長
立法院
資格、選舉團、及其他
孟加拉之情形
選舉團
立法院之任期
立法院之權限
預算立法
其他條款
議案之保留
退化區域
爭執
第五節 普通行政系統
「敕定」與「非敕定」之省
省長與行政院
行政處
歲入行政
普通行政
道尹
徵稅縣官
縣內其他官吏
區長
「非敕定」諸省
其他各省
西北邊省
俾路基斯丹
庫爾格
亞日米爾·美瓦拉
安得冕及尼古巴諸島
印度官吏
印度中央文官處
其他考取之官吏
外人在印之領地:(甲)法國
(乙) 葡萄牙
第六節 司法制度
樞密司法委員會
諸高等法庭
高等法庭之法權
各法院之權限
變更法院法權之權限
附加的高等法庭
主要法庭與司法委員
季審法庭
縣官法庭
陪審官與會審官
低級民事法庭
法律官吏
行政與司法
財務法庭
第七節 地方政府

村之種類
地方政府制度
權限與職務
近代地方自治之政策
市政府
市政府之組織
市府職員
市府職務
市府財政
管區市
改良市政之信託局
港務委員
第八節 印度諸土邦
印度諸土邦
印度土邦之定義
與印度政府之關係
歷史方面
不列顛之政策
(一) 「鴻溝政策」或不干犯政策
(二) 離間政策
漸漸合併
(三) 合併政策
現在之關係
印度土邦之權利
印度土邦之義務
印度各土邦內之特別法權
駐外代表、總代辦、及其他官員
內部行政
(四) 聯治政策
第二十四章 法國政府
第一節 歷史方面
法國之統一
羅馬時代與墨羅溫朝時代
喀羅溫朝時代
揆伯特王朝時代
「非封建」之份子
「非封建」之城市
封建鎮
君主政體之發達
「三級會議」
省議會
中央集權
瓦羅亞王朝
「三級會議」之地位
欽派省長
革命前之地位
革命
拿破崙
以後之發展
第二節 法國現時政制
憲法
國民代表大會
國民代表大會之職務
立法機關:上議院
上議院之權限
下議院
總統
內閣與國務會議
國務會議
總統、內閣、及國務會議間之關係
各部
立法過程
委員會
行政法
法內閣之不穩性:責問與詰難
司法系統
行政法庭
第三節 法國之地方政府
大體上之區分:省
省議會



第二十五章 北美合眾國政府
第一節 歷史方面
引言
初期之美人
初期之殖民:三種形式
新英格蘭殖民地
維基尼阿殖民地
中部殖民地
初年之政體
憲章
地主政府
直接政府
融化之程序
一七八七年之憲法
奴隸制與「內戰」
政治生活
第二節 美國之聯邦政府
組織大綱
聯邦之首都
憲法之修改
聯邦政府之範圍及權限
立法機關
上院
上院立法以外之權限
上院之組織
下院:其組成
選舉團
懷疑之選舉
下院之組織
立法之過程
總統在立法上之權限
議員之俸給及其資格之喪失
行政機關:美總統及總統之選舉
副總統
總統之資格
任期之限止
總統選舉中之政黨制
總統之職權
上院在任命上之權限
分職制
總統與國會:總統意見書
其他與國會有關之總統權
國務員及各部
內閣
各部
總統之繼承
聯邦司法之組織及權限
法庭之組織
巡行上訴法庭
其他法庭
聯邦法官之任命
區檢察官及區執行吏
訴訟手續
第三節 各邦邦政府
聯邦政府與邦政府
邦憲
憲法之修改
各邦中之分權
立法機關:權限組織及程序等
立法機關之權限
邦議會中兩院之組織
邦行政機關
各邦行政機關之選擇法及其職務等
各邦行政工作之特性
邦長之權限及職務
邦司法機關
法官之任命
第四節 美國之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之一般狀況
地方政府之組織


混合式
教育區
徵稅權
都市政府
第二十六章 德意志政府
第一節 歷史方面
德意志帝國之告終
德意志之發展:各獨立邦之產生
「格剌夫」
疆吏
查理士大帝后之情形
城市
普魯士
拿破崙戰爭之結果
萊茵河邦聯
其後之發展:佛蘭克福議會
俾士麥之政策
北德意志邦聯
「普法戰爭」
第二節 德意志帝國之政府
德美之聯邦制度
普魯士之地位
普魯士之特權
其他特權
他邦之特權
比例上的平等
上院:上院的組成
奉命投票
邦團代表
聯邦機關
上院之組織
上院之權限
上院行政權
上院司法權
下院:下院之組成
下院之組織
下院之權限
皇帝解散下院權
詰難
上下兩院權限之比較
皇帝
皇帝之權限
帝國首相
首相——一普魯士人
副相
司法組織
普魯士之司法組織
行政法庭
第三節 普魯士政府
研究普魯士政府之理由
普王
國務員
會計院
經濟會
立法機關
普魯士之選舉制度
兩院之權限
普魯士之地方政府

城區與鄉區
高級區


新憲法
第四節 戰後之德國
德國之革命
新憲法
條款之格式
關於社會的條款
新政體
第二十七章 日本政府
第一節 歷史方面
近代之日本
德川時代
社會階級:天皇貴族
武人
平民
賤民
幕府時代之告終
革命之結果
日本之統一
中央集權之步驟
發展之經過
代議政治之發生
元老
地方代表機關
政黨之興起
憲法
第二節 現行政治制度
憲法
憲法之修改
立法機關
兩院之組織
上議院
下議院
行政機關:天皇
樞密院與元老
內閣
政黨
司法機關
地方政府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1933
publication_date QS:P577,+1933-00-00T00:00:00Z/9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中心 國家圖書館
主題
InfoField
政治學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0
拼音題名
InfoField
zheng zhi xue yuan li
載體形態
InfoField
36,856,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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