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02jh002627-13567 戰時國際公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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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胡永齡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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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戰時國際公法
Publisher
中華書局
Description

除導論概述戰時國際公法的發展史外,共分12章。第1-6章概述戰爭、交戰國間因開戰所生的效果、交戰國的關係,以及傷病員、俘虜、戰時違禁等問題;第7-9章介紹陸、海、空戰法規;余各章論述中立法和戰爭的終了。後有「世界著名戰爭及外交大事表」、「巴黎宣言」等30餘種附錄及各章適用簡要參考書目

目錄

著者識
導論 戰時國際公法之發展史
本導論參考書目錄
第一章 國際戰爭之概說
第一節 戰爭之概念
第一款 戰爭之觀念定義及目的
第二款 國際戰爭之類別
第三款 國際戰爭之性質
第四款 國際戰爭之立法
第二節 侵略與非法抗戰
第一款 侵略戰爭
第一目 侵略之定義
第二目 構成侵略之條件及禁止侵略之各種公約
第二款 非法抗戰
第一目 非法抗戰之定義
第二目 依國聯盟約及非戰公約發生之非法抗戰
第三款 確定侵略與非法抗戰之方法及機關
第三節 戰爭之開始
第一款 宣戰之定義原因與性質
第二款 宣戰之法律規定與內容
第三款 不宣而戰之三種例外
第四款 宣戰之方式條件及通知
第五款 開戰之時期
第一章參考專書目錄
第二章 交戰國間因開戰所生之效果
第一節 交戰各國互相對於國家之關係
第一款 取得交戰者之資格
第二款 斷絕外交關係
第三款 條約適用問題
第四款 沒收境內敵國之公有財產
第二節 交戰各國對於各本國某種人民與團體之關係
第一款 喪失國籍
第二款 註銷公司之登記
第三節 交戰各國對於敵僑之關係
第一款 追放敵僑之辦法
第二款 抑留敵僑並指定滯在區域
第三款 拒絕敵僑入境
第四款 敵僑之法律地位
第五款 境內敵僑私有財產之處理
第四節 交戰各國人民間之關係
第一款 私人間與商務上之關係
第二款 經濟關係
第五節 交戰各國互相對於郵傳及交通之關係
第一款 禁用郵電及無線電
第二款 徵用車輛船艦及航空機
第二章參考專書目錄
第三章 戰時交戰國間之關係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戰時交戰國軍隊間之關係
第一款 協定所生關係之概說
第二款 軍使
第三款 卡泰爾(cartels)條約(即所謂陣中規約)
第四款 降約及降服
第五款 休戰協定
第三節 戰時交戰國軍隊對於敵國人民之關係
第一款 戰時護照
第二款 通行證
第三款 安全證
第四款 營業特許狀
第三章參考專書目錄
第四章 戰時傷病人員及死者之問題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陸戰傷病人員及死骸之待遇
第一款 負傷及患病者
第二款 救護隊及救療所
第三款 衛生人員
第四款 救護機關之房屋及醫藥之材料
第五款 救療運輸
第六款 特殊標記
第七款 公約之適用及執行
第八款 違約之制裁
第三節 海戰傷病人員及遇難者之待遇
第一款 交戰國船艦內之傷病人員及遇難者
第二款 中立國船艦救濟傷病及遇難者
第三款 海難之死骸
第四款 病院船
第五款 衛生人員
第六款 病院船之艤裝及標幟
第七款 公約之適用及違約之制裁
第四節 戰時衛生市區草案與國際紅十字會紅十字會聯盟會及各國紅十字會之組織
第四章參考專書目錄
第五章 戰時俘虜問題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沿革
第三節 得為俘虜之人
第一款 陸海空戰戰鬥員
第二款 陸海空戰非戰鬥員
第一目 直屬於軍隊之非戰鬥員
第二目 隨軍隊而不屬於軍隊之非戰鬥員
第三目 傷病及遇難之人員
第四目 歸隊之間諜及傘兵
第五目 傳達電訊人員
第六目 逃亡降敵人員
第七目 國家元首及政府要員
第八目 人質
第九目 敵國國有民用航空機上及敵國軍艦以外國有船艦上之人員
第十目 敵國商船及民有航空機上之人員
第十一目 開戰時敵國商船及民用航空機上之人員
第十二目 奪回(再拿捕)商船及航空機上之人員
第十三目 自衛抗敵之商船或民用航空機上之人員
第十四目 中立國商船及民用航空機上之人員
第四節 俘虜待遇問題
第一款 總則
第二款 收容
第三款 俘虜之解送及遷移
第四款 留置處所
第五款 俘虜之衣食
第六款 俘虜之衛生
第七款 信教自由及正當娛樂
第八款 收容所內之軍紀
第九款 有官級俘虜之優待
第十款 俘虜之資財
第十一款 俘虜之勞役
第十二款 俘虜之通訊
第十三款 俘虜之請願權
第十四款 俘虜情報局及俘虜情報總局
第十五款 俘虜救恤協會
第十六款 國際紅十字幹事會及受委託保護國
第十七款 國內紅十字特別委員會
第十八款 俘虜犯法之處分
第一目 原則
第二目 懲戒
第三目 刑訴
第四目 逃亡罪
第五節 俘虜之解除
第一款 逃亡已遂
第二款 戰時傷病俘虜送歸本國或送請中立國留置招待
第三款 戰時壯健俘虜直接送歸本國或由中立國留置招待
第四款 戰時中立國留置看守交戰國戰鬥員
第五款 俘虜之死亡
第六款 單純之釋放
第七款 宣誓釋放
第八款 俘虜取得收容國國籍
第九款 休戰協定
第十款 媾和條約
第十一款 犯罪之釋放
第五章參考專書目錄
第六章 戰時違禁事項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對人禁止事項
第一款 禁止對於無交戰者資格之人員使用暴力
第二款 禁止拒收及殘殺失去戰鬥力之敵人
第三款 禁止以欺罔行為殺傷敵人
第四款 禁止收編野蠻人種作戰
第五款 禁止將占領地方人民在戰時移送敵國服役(禁止放逐非軍人)
第六款 禁止強迫敵人為嚮導
第七款 禁止鼓煽敵人逃亡及叛逆
第八款 禁止敵人參與敵對其本國之戰爭
第九款 禁止對敵人使用達姆達姆彈及輕於四百格蘭姆之爆裂彈
第十款 禁止對敵國個人報復
第三節 對物禁止事項
第一款 禁止搶劫
第二款 禁止非因軍事必要破壞敵產
第三款 禁止於戰區外作戰爭行為
第四款 禁止轟擊未設防之處所
第四節 一般禁止事項
第一款 禁止化學戰爭
第二款 禁止反宣傳與傳播謠言及背信行為
第三款 禁止使用毒物及加毒之武器
第四款 禁止傳播疫癘及濫用紅十字標記
第五款 禁止濫用軍使旗外國旗或外國軍旗標幟及制服
第六章參考專書目錄
第七章 陸戰
第一節 引言
第一款 侵入占領及征服之概說
第二款 陸戰之目的包圍及炮擊
第二節 占領地
第一款 占領地之沿革定義及條件
第二款 占領地之法律地位
第三款 占領地與憲法之關係
第四款 占領地與行政之關係
第一目 原則
第二目 占領地之人民
第三目 行政官吏
第四目 交通用具
第五目 敵產
第六目 幣制
第七目 時計
第八目 捐稅
第九目 關稅
第十目 徵發
第十一目 教育
第十二目 郵電
第五款 占領地與民法之關係
第六款 占領地與刑法之關係
第七款 占領地與司法之關係
第八款 占領地與國際公法之關係
第九款 占領地與國際私法之關係
第十款 占領之終了
第七章參考專書目錄
第八章 海戰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海戰物法
第一款 戰艦
第二款 海戰特種武器
第一目 水雷
第二目 水上飛機
第三款 戰艦以外之特種船艦
第一目 私掠船
第二目 海盜船
第三目 自衛抗敵船
第四款 海上財產
第一目 總說
第二目 確定敵船之標準
(甲) 敵性之判定
(乙) 敵船之移轉
(丙) 各種實例
第三目 確定敵船內所載貨物之標準
第三節 海戰行法
第一款 海上臨檢搜索拿捕問題
第一目 概說
第二目 臨檢搜索拿捕之場所與時期
(甲) 行使臨檢搜索拿捕權之開始時期
(乙) 行使臨檢搜索拿捕之終止時期
第三目 臨檢搜索拿捕權之施行
(甲) 目的與名稱
(乙) 得施行臨檢搜索拿捕權者
(丙) 得被臨檢搜索拿捕之船艦
(丁) 臨檢搜索拿捕之程序
第四目 拿捕船舶及貨物後未經審檢確定前得發生之種種情形
(甲) 徵用
(乙) 價贖
(丙) 遇海險而喪失者
(丁) 破壞
(戊) 再拿捕
第五目 審檢
(甲) 國內捕獲審檢廳
(乙) 國際捕獲審檢廳
第二款 海上封鎖問題
第一目 概說
第二目 封鎖之性質
第三目 封鎖之種類
第四目 封鎖之區域
第五目 破壞封鎖之結果
第六目 封鎖之終了
第三款 海上向陸地之轟擊
第四款 海底電線之切斷
第五款 偽旗之使用
第八章參考專書目錄
第九章 空戰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空戰之交戰區域
(甲) 空間自由說
(乙) 空間主權說
第三節 空戰物法
第一款 軍用航空機
第二款 民有航空機及所載之貨物
第四節 空戰行法
第一款 空中戰爭
第二款 傳遞消息
第三款 空中轟炸封鎖及包圍
第四款 空戰捕獲問題
第五節 空戰草約之研討
第一款 空戰法規草約之撮要
第一目 草約適用範圍航空機之分類及其標記
第二目 非軍用機改充為軍用航空機之問題
第三目 領海與領空問題之討論
第四目 空戰援用海戰法規之問題
第五目 空軍轟炸
第六目 空中之私有財產
第二款 空戰法規草約之條文
第六節 裁縮及廢止各國空軍問題
第九章參考專書目錄
第十章 中立概說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中立之歷史
第三節 中立之定義
第四節 中立之類別
第十章參考專書目錄
第十一章 中立之權利義務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中立之權利
第一款 中立國保有平時固有之基本權
第二款 中立國領土之不可侵犯權
第三款 中立國對於交戰國維持外交關係之權利
第四款 在交戰國或其占領地內之中立國國有財產不可侵犯權
第五款 中立國對於人道工作有行為權
第六款 交戰國侵犯中立國權益時中立國有用武力自衛之權
第七款 交戰國境內及其占領地內中立國人民及其私有財產之權利
第八款 中立國在戰時有通商自由權
第九款 敵船內之中立貨中立船內之敵貨享有不可侵犯權
第十款 中立國有權為本款所列各種合法之行為
第十一款 中立國於必要時有權聯合採用共同維護之種種辦法
第三節 中立之義務
第一款 中立國有宣告通知守中立之義務
第二款 中立國對交戰各國負有公正不偏一律待遇之義務
第三款 中立國之迴避義務
第四款 中立國負有禁止交戰國軍隊借道之義務
第五款 中立國負有不得供給交戰國以軍隊之義務
第六款 中立國負有不得供給交戰國以軍械船艦及航空器之義務
第七款 中立國對交戰國負有不得借貸之義務
第八款 中立國民有船艦及航空機有受臨檢搜捕之義務
第九款 中立國對於戰時禁製品所負之義務
第一目 歷史
第二目 禁製品之種類
第三目 近代各國對于禁製品之國內規定
第十款 繼續航行原則與中立國之關係
第一目 原則之由來
第二目 原則之實例
第三目 原則之規定
第十一款 中立國不得為本款所列各種助敵之行為
第十二款 戰時扣留使用權問題
第十三款 中立國有禁止其本國人民獨犯中立行為之義務
第十四款 中立國有不得妨礙其境外交戰各國之合法戰爭行為之義務
第十五款 違反義務之制裁
第一目 違反一般義務之制裁
第二目 違反特種義務之制裁
第十六款 中立國有宣告終止中立之義務
第十一章參考專書目錄
第十二章 戰爭之終了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單純終止戰爭
第三節 交戰國自動宣言終止戰爭
第四節 交戰國一方戰敗屈服終止戰爭
第五節 簽訂和約之終止戰爭
第十二章參考專書目錄
附錄
一 世界著名戰爭及外交大事表(一六○○年——一九四五年)
二 巴黎宣言(一八五六年)
三 病院船免稅條約(一九○四年)
四 和解國際紛爭條約(一九○七年)
五 制限用兵索債條約(一九○七年)
六 戰爭開始條約(一九○七年)
七 陸戰法規慣例條約(陸戰規例一九○七年)
八 陸戰時中立國及其人民之權利義務條約(一九○七年)
九 開戰時敵國商船地位條約(一九○七年)
十 商船改充戰艦條約(一九○七年)
十一 敷設機器自動水雷條約(一九○七年)
十二 戰時海軍轟擊條約(一九○七年)
十三 日內瓦紅十字條約原則推行於海戰條約(一九○七年)
十四 海戰時制限捕獲權條約(一九○七年)
十五 國際捕獲審檢廳編制條約(一九○七年)
十六 海戰時中立國權利義務條約(一九○七年)
十七 禁止由氣球上放擲炮彈及炸裂品宣言(一九○七年)
十八 倫敦宣言(一九○九年)
十九 航空條約(一九一九年)
二十 國聯盟約(一九一九年)
二十一 國際常設法庭規約(一九二○年簽訂一九二九年修正)
二十二 華盛頓會議關於國際法各件(一九二二年)
一 關於潛水艇之條約
二 關於毒瓦斯之條約
三 關於設置戰時法規委員會之決議
二十三 非戰公約(一九二八年)
二十四 戰時俘虜待遇公約(一九二九年)
二十五 改善戰地傷者病者命運公約(一九二九年)
二十六 聯合國憲章及所附國際法院規約(一九四五年)
二十七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一九四五年)
二十八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一九四六年)
二十九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程序規則(一九四六年)
三十 遠東委員會對於遠東戰爭罪犯之逮捕審判及處罰政策(一九四六年)
三十一 各章適用簡要參考書目錄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37[1948]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中心 國家圖書館
主題
InfoField
戰爭法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995
拼音題名
InfoField
zhan shi guo ji gong fa
載體形態
InfoField
2冊(8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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