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02jh002648-14294 中國民法親屬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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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親屬論   (Wikidata search (Cirrus search) Wikidata query (SPARQL)  Create new Wikidata item based on this file)
Author
胡長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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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中國民法親屬論
Publisher
商務印書館
Description

分緒論和本論。緒論包括親屬法之命名、立法學說等5章;本論共7章,以國民政府民法親屬編為主編述。後附《親屬法先決各點審查意見書》、《家制論》等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親屬法之命名
第二章 親屬法之地位
第三章 親屬法之編制
第四章 親屬法之立法主義
第五章 親屬法之特色
一 親屬分類及親等計算法之改進
二 男女平等之確立
三 種族健康之增進
四 夫妻財產制之厘定
五 嫡子庶子嗣子及私生子等名稱之廢除
六 親屬互助及獨立之獎勵
本論
第一章 通則
第一節 親屬之分類
第一 舊律親屬之分類
第二 親屬法上親屬之分類
一 血親
甲 自然血親
乙 擬制血親
(a) 現行法
(b) 舊律
(a) 嗣父母與嗣子
(b) 養父母與養子女
(c) 繼父與妻前夫之子
(d) 繼母與夫前妻之子
(e) 嫡母與庶子
(f) 庶母與嫡子及眾子
(g) 慈母與所撫育之子
(h) 乳母與所乳哺之子
(i) 養母與所撫養之子
二 姻親
第三 親屬之範圍
第四 配偶是否親屬
第二節 親系
第一 血親之親系
一 直系及旁系
二 尊親屬及卑親屬
第二 姻親之親系
一 直系及旁系
二 尊親屬及卑親屬
第三節 親等
第一 血親之親等
一 關於親等之制度
甲 階級親等制
乙 世數親等制
(a) 羅馬法計算法
(b) 寺院法計算法
二 我國舊律之親等制度
三 歷次草案之親等制度
四 現行親屬法上之親等制度
第二 姻親之親等
第四節 親屬關係之發生及消滅
第一 親屬關係之發生
一 血親關係之發生
二 姻親關係之發生
第二 親屬關係之效力
第三 親屬關係之消滅
一 血親關係之消滅
二 姻親關係之消滅
第二章 婚姻
第一節 概說
第一款 婚姻之語源及意義
第一 婚姻之語源
第二 婚姻之意義
第二款 婚姻制度之變遷
第一 由婚姻人數上觀察
一 由亂婚進於定婚
二 由團體婚進於個別婚
三 由一妻多夫婚一夫多妻婚進於一夫一妻婚
第二 由婚姻方法上觀察
一 由掠奪婚進於有償婚
二 由有償婚進於聘娶婚
三 由聘娶婚進於共諾婚
第三 由婚姻目的上觀察
第三款 婚姻之分類
第一 初婚與再婚
第二 單婚與重婚
第三 通常婚與贅婚
第四 逆緣婚與順緣婚
第五 姘度
第六 附論——妾
第二節 婚約
第一款 概說
第一 婚約之意義
一 婚約當事人為將來訂立婚姻契約之男女
二 婚約系以將來訂立婚姻契約為目的
三 婚約系將來訂立婚姻契約之預約
第二 婚約無須方式
第三 婚約與媒妁
第二款 婚約之要件
第一 婚約須由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二 訂婚須達一定之年齡
第三 定婚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三款 婚約之效力
第一 各國立法例
第二 我民法上之規定
第四款 婚約之解除
第一 解約之原因
一 約定解除
二 法定解除
甲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乙 故違結婚期約者
丙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丁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戊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已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庚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
辛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壬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第二 解約之方法
第三 贈物之返還
第五款 婚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一 解除婚約之損害賠償
第二 違反婚約損害賠償
第三節 結婚
第一款 概說
一 結婚之當事人須為一男一女
二 結婚系要式的契約
三 結婚系一男一女以終生的共同生活為目的
第二款 結婚之要件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實質要件
第一 須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第二 須達一定之年齡
第三 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四 須非一定之親屬
一 立法理由
二 各國立法例
三 我國舊律
四 現行民法
甲 直系血親
乙 直系姻親
丙 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以內者但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丁 旁系姻親輩分不同者但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第五 須無監護關係
第六 須非重婚
第七 須非相奸者
第八 須已逾再婚禁止期間
第九 須非不能人道
第十 須非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
第十一 須非被詐欺或脅迫
一 因被詐欺而結婚者
二 因被脅迫而結婚者
第十二 附論
一 因特別身分及地位結婚之限制
二 劣種結婚之限制
第三項 形式要件
第一 立法主義
第二 各國立法例
第三 我國舊律
第四 現行民法之規定
第三款 結婚之無效及撤銷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結婚之無效
第一 結婚無效之原因
一 不具備第九八二條之方式者
二 違反第九八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者
第二 結婚無效之主張
第三 結婚無效之效力
第三項 結婚之撤銷
第一 結婚撤銷之原因
第二 結婚撤銷權之主體
第三 結婚撤銷主張之方法
第四 結婚撤銷之效力
第五 結婚撤銷權之消滅
第四項 結婚無效及撤銷之損害賠償
一 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二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第四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
第一款 概說
第一 婚姻之效力概觀
第二 關於婚姻效力之立法主義
第二款 由婚姻而生之夫妻關係
第三款 由婚姻而生之親屬關係
第一 夫妻與其所生子女間
第二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血親及血親之配偶間
第四款 由婚姻而生之家屬關係
第五款 夫妻間之權利義務
第一 概說
第二 妻之行為能力
第三 妻之姓氏
第四 同居義務
第五 相互代理權
第六 扶養義務
第七 契約撤銷權
第八 貞操義務
第九 夫權
第五節 夫妻財產制
第一款 概說
第一 夫妻財產制之概念
第二 各種夫妻財產制之內容
一 所有權關係
二 管理權與處分權關係
三 責任關係
四 清算關係
第二款 通則
第一 法定財產制
一 通常法定財產制
二 非常法定財產制
甲 法律的非常法定財產制
乙 裁判的非常法定財產制
(a) 基於夫妻一方之請求者
(b) 基於債權人之聲請
第二 約定財產制
一 夫妻財產契約之允許
二 夫妻財產契約之限制
三 夫妻財產契約之要件
甲 訂約之能力
乙 契約之方式
丙 契約之登記
第三 特有財產
一 法定特有財產
二 約定特有財產
三 特有財產之效力
第三款 法定財產制
第一 聯合財產之意義
第二 夫妻所有權
第三 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
一 管理權
二 使用收益權
三 處分權
甲 夫之處分權
乙 妻之處分權
第四 妻之利益之保全
第五 責任
一 夫之責任
二 妻之責任
甲 就全部財產負其責任時
乙 就特有財產負其責任時
第六 補償請求
第七 聯合財產之解散
一 因死亡而解散
甲 妻之死亡
乙 夫之死亡
二 非因死亡而解散
第四款 約定財產制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共同財產制
第一目 概說
第二目 一般共同財產制
第一 共同財產之意義
第二 管理及處分
一 管理
二 處分
第三 責任
一 夫之責任
二 妻之責任
甲 以個人並共同財產負責者
乙 以特有財產負責者
第四 補償請求
第五 共同財產制之解散
一 因死亡而解散時
二 非因死亡而解散時
第三目 所得共同財產制
第三項 統一財產制
第四項 分別財產制
第一 概說
第二 所有權管理權及用益權
第三 責任
一 夫之責任
二 妻之責任
第四 家庭生活費用
第六節 離婚
第一款 概說
第一 婚姻之消滅與離婚
第二 離婚與婚姻之撤銷
第二款 離婚之立法主義
第一 許可離婚主義與禁止離婚主義
第二 自由離婚主義與限制離婚主義
第三 別居主義
第三款 協議離婚
第一 協議離婚之意義
一 協議離婚為契約
二 協議離婚為親屬法上之契約
三 協議離婚以消滅婚姻關係為目的
四 協議離婚以方式為必要
第二 各國立法例
一 直接協議離婚
二 間接協議離婚
三 特許協議離婚
第三 我民法上之規定
一 實質要件
甲 當事人須為夫妻
乙 須為當事人之合意
丙 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 形式要件
第四 協議離婚之無效及撤銷
第四款 裁判離婚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裁判離婚之立法主義
第一 有責主義與目的主義
第二 概括主義列舉主義與例示主義
第三項 裁判離婚之原因
第一 重婚
第二 與人通姦
第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第四 妻對於夫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夫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
第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第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第七 有不治之惡疾
第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第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第十 被處三年以上之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
第四項 裁判離婚之訴
第一 裁判離婚主張之方法
第二 離婚訴權之消滅
一 基於自然的事實時
二 基於法律所定之原因時
甲 同意或宥恕
乙 期間之經過
第五款 離婚之效力
第一 概說
第二 關於身分者
第三 關於財產者
第四 關於子女之監護者
第五 裁判離婚之損害賠償及贍養費
一 損害賠償
二 贍養費
第三章 父母子女
第一節 概說
第一 一般之概念
第二 子女之類別
第三 自然子女與擬制子女
第二節 子女之姓氏及住所
第一 子女之姓氏
第二 子女之住所
第三節 婚生子女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受胎期間
第一 規定受胎期間之理由
第二 受胎期間之原則
第三 受胎期間之例外
第四 女子違反再婚期間所生子女其受胎期間
第三款 婚生子女之推定
第一 規定婚生子女推定之理由
第二 婚生子女推定之要件
一 須妻之受胎在婚姻關係存續中
二 須妻之受胎時曾與夫同居
第三 顯然不具備婚生子女推定之要件其出生登記
第四款 婚生子女之否認
第一 概說
第二 婚生子女否認之原因
第三 否認訴權之性質
第四 否認訴權之主體
第五 否認訴權之存續期間
第四節 非婚生子女
第一款 概說
第一 非婚生子女之意義
第二 非婚生子女地位之增進
第二款 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之准婚生
第一 各國立法例
第二 因生父母結婚准婚生之要件
第三 因生父母結婚准婚生之效力
一 親子關係之成立
二 親子關係成立之時期
第三款 非婚生子女因認領之准婚生
第一 各國立法例
第二 認領之要件
一 認領之意義
二 認領人
三 被認領人
四 認領之擬制
第三 認領之否認
第四 認領之撤銷
第五 認領之效力
一 親子關係之成立
二 親子關係成立之時期
第四款 父之尋認
第一 各國立法例
第二 請求認領人
第三 被請求認領人
第四 請求認領之要件
一 積極要件
二 消極要件
第五 請求認領之期間
第六 請求認領之訴
第五節 養子女
第一款 概說
第一 養子女之意義
第二 養子制度之利弊
第三 養子制度立法之演進
第二款 收養之要件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實質要件
第一 須間隔一定年齡
第二 須輩分相當
第三 須為一人之養子女
第四 收養須與配偶共同為之
第五 被收養須得配偶之同意
第六 附論
一 親生子女可否收養為養子女
二 巳有子女者可否再收養子女
三 巳死之人可否由他人代為收養子女
四 無子女者可否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孫
五 獨身之男子可否收養女子為養女
六 監護人可否收養被監護人為養子女
第三項 形式要件
第一 原則——須用書面
第二 例外——自幼撫養則無須書面
第三 附論
一 收養可否以遺囑為之
二 民法第一○七一條與遺囑養子
第三款 收養之無效及撤銷
第一 概說
第二 收養之無效
一 收養無效之原因
二 收養無效之主張
三 收養無效之效力
第三 收養之撤銷
一 收養撤銷之原因
二 收養撤銷權之主體
三 收養撤銷之主張
四 收養撤銷之效力
五 收養銷撤權之消滅
第四款 收養之效力
第一 親屬關係
一 親子關係之成立及其時期
二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親屬之親屬關係
三 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養父母及其親屬之親屬關係
四 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之親屬關係
第二 家屬關係
第三 親權關係
第四 繼承關係
第五 養子女之姓氏
第五款 收養之終止
第一項 概說
第一 收養之消滅與收養之終止
第二 收養之終止與收養之撤銷
第二項 收養終止之分類
第一目 概說
第二目 協議終止
第一 概說
第二 協議終止之要件
一 實質要件
二 形式要件
第三 協議終止之無效及撤銷
第三目 裁判終止
第一 概說
第二 裁判終止之原因
一 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時
二 惡意遺棄他方時
三 養子女被處二年以上之徒刑時
四 養子女有浪費財產情事時
五 養子女生死不明巳逾三年時
六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第三 裁判終止主張之方法
第四 終止訴權之消滅
第三項 收養終止之效力
第一 概說
第二 姓氏及身分之回復
第三 慰撫金之請求
第六節 親權
第一款 概說
第一 親子關係之效力與親權
第二 親權名稱之辯解
第三 親權之意義及性質
一 親權原則上為權利且同時為義務
二 親權系權利義務之集合
三 親權系父母基於其身分所有之權利義務
四 親權系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五 親權以父母對於子女身體上及財產上之監督保護為目的
六 親權系父母對於子女私法上之權利義務
第二款 親權之效力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關於子女身體上之權利義務
第一 保護教養權
一 意義及性質
二 由保護教養權支生之權利
甲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居所指定權
乙 子女之交付請求權
丙 對於子女之職業許可權及其撤銷限制權
第二 懲戒權
第三 法定代理權
第三項 關於子女財產上之權利義務
第一 管理權
第二 使用收益權
第三 處分權
第三款 親權之行使及負擔
第一 概說
第二 親權之行使及負擔之原則
第三 親權之行使及負擔之例外
第四款 親權之消滅
第一 概說
第二 親權因其要素之消滅而消滅
一 因親權人本身之事由而消滅
二 因子女本身之事由而消滅
第三 親權因法院之宣告而消滅
第四 親權消滅之效力
第四章 監護
第一節 概說
第一 監護制度之使命
第二 監護法之地位
第三 監護之意義及性質
一 監護系私法上之職務
二 監護系對於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開始之職務
三 監護係為保護受監護人之身體並管理其財產且代理其財產上之行為之職務
第四 監護與親權之差異
第二節 未成年人之監護
第一款 監護之開始
第一 無父母時
第二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其權利義務時
第三 父母委託他人行使監護職務時
第二款 監護之機關
第一項 概說
第一 監護機關之種類
第二 監護人及其人數
第二項 監護人之選任及種類
第一 概說
第二 指定監護人
第三 法定監護人
一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 家長
三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四 伯父或叔父
第四 選定監護人
第五 委託監護人
第三項 監護人之辭職缺格及撤退
第一 概說
第二 監護人之辭職
第三 監護人之缺格
第四 監護人之撤退
一 違反法定義務時
二 無支付能力
三 由親屬會議選定之監護人違反親屬會議之指示時
第三款 監護之事務
第一項 概說
第一 監護人之報告義務
第二 監護人之報酬
第三 監護人之責任
第二項 監護人就任前之事務
第一 開具財產清冊
第二 聲請監護登記
第三項 監護人就任中之事務
第一 關於受監護人身體上之事務
一 一般之事務
二 法定代理
第二 關於受監護人財產上之事務
一 財產之管理
二 財產之使用及處分
三 受讓財產之禁止
第四項 監護關係終止時之事務
第一 財產之清算
第二 財產之返還
第三 責任之繼續
第四款 監護關係之終止
第一 監護關係之絕對終止
第二 監護關係之相對終止
第三節 禁治產人之監護
第一款 監護之開始
第二款 監護人之選任及種類
第一 概說
第二 法定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
四 家長
第三 指定監護人
第四 選定監護
第三款 受監護人之護養療治
第四款 法條之准用及不適用
第一 法條之准用
第二 法條之不適用
第五章 扶養
第一節 概說
第一 扶養制度演變
第二 扶養之意義及性質
一 扶養繫於一定親屬間存在
二 扶養繫於無力謀生或無力求學之一定親屬間發生
三 扶養系本於身分關係供給生活或教育費用
四 扶養系親屬法上之制度
第二節 扶養之範圍及順序
第一款 扶養之範圍
第一 概說
第二 扶養之範圍
一 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 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 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三 附論
第二款 扶養之順序
第一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 家長
四 兄弟姊妹
五 家屬
六 養婦女壻
七 夫妻之父母
第二 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一 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家屬
四 兄弟姊妹
五 家長
六 夫妻之父母
七 子婦女壻
第三 扶養義務人或權利人同一順序或同一親等時其順序
一 扶養義務人同一順序時
二 扶養義務人同一親等時
三 扶養權利人同一順序時
四 扶養權利人同一親等時
第三節 扶養之要件
第一 扶養義務人之要件
第二 扶養權利人之要件
第四節 扶養之程度及方法
第一 扶養之程度
第二 扶養之方法
第三 扶養程度及方法之變更
第五節 扶養之消滅
第六章 家
第一節 概說
第一 家族制度之演變
第二 家制規定之得失
第三 家制之立法本位
第四 我國古代之家與舊律之家
一 古代之家
二 舊律之家
第二節 家之組織
第一款 概說
第一 家之一般的觀念
第二 民法上之意義
一 家者團體也
二 家者親屬團體也
三 家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親屬團體也
第三 家之組織分子
第二款 家長
第一 家長之名稱
第二 家長之種類
一 推定家長
二 法定家長
第三 家長之代理
第三款 家屬
第一 家屬之名稱
第二 家屬之種類
一 基本家屬
二 附屬家屬
甲 妾
乙 童養媳
丙 過門守貞之子婦
丁 奴婢
第三 家屬身分之取得
一 出生
二 婚姻
三 收養
四 還俗
第三節 家務之管理
第一 概說
第二 家長之家務管理權
第三 管理家務之注意
第四節 家屬之分離
第一 概說
第二 家屬請求家長分離
第三 家長令家屬分家
第五節 附論
第一 家法
第二 家產
第七章 親屬會議
第一節 概說
第一 親屬會議之濫觴
第二 民法上之親屬會議
第三 親屬會議之意義
一 親屬會議以處理監護及其應行會議之事件為目的
二 親屬會議為臨時機關
三 親屬會議為合議機關
第二節 親屬會議之組織
第一 親屬會員之人數
第二 親屬會員之種類
一 法定會員
甲 法定會員之範圍
乙 法定會員之順位
子 直系血親尊親屬
丑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寅 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丙 同一順位中不僅五人時之解決方法
子 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丑 親等同者以父系之親屬為先
寅 同系而親等同者以年長者為先
二 指定會員
第三 親屬會員之缺格
第四 親屬會員之辭職
第三節 親屬會議之職務
第一 職務之種類
一 監督機關之職務
二 選舉機關之職務
三 糾正機關之職務
四 諮詢機關之職務
第二 注意之義務
第四節 親屬會議之召集
第一 召集之原因
第二 召集權人
一 當事人
二 法定代理人
三 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五節 親屬會議之決議
第一 開會及決議之限制
第二 加入決議之限制
第三 決議不當之救濟
附錄一
親屬法先決各點審查意見書
附中央政治會議公函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附錄二
讀中華民國親屬法及繼承法草案
家制論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25[1936]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中心 國家圖書館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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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中圖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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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9.6
拼音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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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 guo min fa qin shu l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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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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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rent14:44, 19 June 2023Thumbnail for version as of 14:44, 19 June 20231,239 × 1,754, 435 pages (19.45 MB)PencakeBot (talk | contribs)Upload 中國民法親屬論 (1/1) by 胡長清著 (batch task; nlc:data_416,02jh002648,14294; 民國圖書.1; 中國民法親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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