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02jh002650-14295 中國民法繼承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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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繼承論   (Wikidata search (Cirrus search) Wikidata query (SPARQL)  Create new Wikidata item based on this file)
Author
胡長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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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中國民法繼承論
Publisher
商務印書館
Description

分緒論和本論。緒論包括繼承法的地位、編制、立法原則等4章;本論分概論、遺產繼承人、遺產之繼承、遺囑4章。基本上以國民政府民法繼承編編次論述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繼承法之地位
第二章 繼承法之編制
第三章 繼承法之立法原則
第四章 繼承法之特色
第一 宗祧繼承之廢止
第二 男女平等繼承權之確立
本論
第一章 概說
第一節 繼承之概念
第一 繼承為法的處分
第二 繼承為發生承受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財產上權利義務之法的處分
第三 繼承為依法定原因而開始之法的處分
第四 繼承為權利義務之包括的移轉方法
第二節 繼承之分類
第一 宗祧繼承與遺產繼承
第二 家督繼承與遺產繼承
第三 均分繼承與一子繼承
第三節 法定繼承之根據
第一 報償說
第二 遺傳說
第三 本分說
第四 共分說
第五 意思說
第四節 遺產繼承之存廢
第二章 遺產繼承人
第一節 繼承人之類別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法定繼承人
第一 概說
第二 法定繼承人之範圍
一 各國法律所定之範圍
二 我民法上所定之範圍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祖父母
(四) 兄弟姊妹
第三款 指定繼承人
第一 概說
第二 指定繼承之要件
一 指定人
二 被指定人
三 得為指定之情形
四 指定之方法
五 違反特留分之禁止
第三 指定繼承與立嗣之區別
第二節 繼承人之順序
第一 概說
第二 配偶之繼承順序
第三 其他繼承人之繼承順序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第三節 應繼分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法定應繼分
第一 概說
第二 配偶之應繼分
一 與第一一三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 與第一一三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 與第一一三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 無第一一三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三 同一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第四 養子女之應繼分
一 養父母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二分之一
二 養父母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第三款 指定應繼分
第一 概說
第二 被繼承人得委託第三人指定應繼分乎
第三 指定應繼分及指定之委託必須以遺囑為之乎
第四 指定應繼分須遵守特留分之規定乎
第四節 繼承權
第一款 繼承權之本質
第一 繼承權為權利乎
第二 繼承權為財產權乎身分權乎
第二款 繼承權之喪失
一 概說
第二 喪失繼承權之情事
一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甲 須為致死或未致死
乙 須有致死之故意
丙 須巳受刑罰之宣告
丁 被害之客體須為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
二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銷或變更之者
三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銷或變更之者
四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第三 喪失繼承權之效力
一 對於繼承人身分上之效力
二 對於繼承人財產上之效力
三 對於第三人之效力
第三款 繼承權之回復
第一 概說
第二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
第三 請求權人及其相對人
一 請求權人
二 請求權之相對人
第四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效力
一 對於表見繼承人之效力
二 對於第三人之效力
第五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
一 時效期間
二 時效期間之起算
第五節 代位繼承
第一 概說
第二 代位繼承之要件
一 代位繼承之事由須為死亡或失權
二 死亡或失權須在繼承開始前
三 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 代位繼承人須為死亡或失權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三 代位繼承與轉歸繼承
第三章 遺產之繼承
第一節 繼承之效力
第一款 繼承之開始
第一 繼承開始之原因
第二 繼承開始之時期
第三 繼承開始之處所
第二款 繼承之標的
第一 各國立法例
一 遺產繼承與身分繼承
二 積極遺產與消極遺產
三 差別移轉與非差別移轉
甲 自然財產
(a) 動產與不動產
(b) 宅地與耕地
乙 人為財產
(a) 采邑與家產
(b) 繼承財產與獲得財產
第二 我民法之規定
一 繼承人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二 財產上之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仍不得繼承
三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
第三 各種之問題
一 被繼承人之屍體及遺骨
二 占有
三 無體財產權
四 慰撫金請求權
五 完納罰金之義務
第三款 繼承之費用
第一 關於繼承之費用
第二 原則上由遺產負擔
第四款 繼承之共同
第一 遺產之公同共有
第二 公同共有遺產之管理
第三 各繼承人對於債務之責任
一 外部關係
二 內部關係
第五款 遺產之酌給
第一 應受酌給之人
第二 酌給權之行使
第三 酌給之標準
第二節 限定之繼承
第一款 概說
第一 繼承人之選擇權
第二 選擇權之作用及其得失
第三 承認及拋棄之性質
一 承認及拋棄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二 承認及拋棄須單純無條件
三 承認及拋棄性質上為不可分
四 承認及拋棄不得撤銷
第四 承認及拋棄之效力
第二款 單純承認
第一 概說
第二 一般單純承認
第三 法定單純承認
一 未於法定期間內為限定承認及拋棄繼承時
二 繼承人有不正行為時
甲 隱匿遺產
乙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
丙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第四 單純承認之效果
第三款 限定承認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多數繼承人之限定承認
第三項 限定承認之效果
第一 限制負擔之效果
第二 財產分離之效果
第四項 限定承認之期間及方式
第一 得為限定承認之期間
第二 限定承認之方式
一 開具遺產清冊
二 呈報法院
第五項 遺產之管理
第一 遺產應由何人管理乎
第二 應以何種注意管理遺產乎
第三 管理遺產准用之法則
第六項 遺產之清算
第一目 概說
第二目 對繼承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公告
第一 立法理由
第二 公告程序
第三 公告期間
第三目 清償債務交付遺贈之時期
第四目 清償債務交付遺贈之順序
第一 對於債務之清償
一 對於有優先權之債權之清償
二 對於普通債權之清償
第二 對於遺贈之交付
第三 債權未為報明及為繼承人所不知之損失
第五目 繼承人之賠償責任及受害人之求償權
第一 繼承人之賠償責任
第二 被害人之求償權
第三 賠償責任與求償權之關係
第三節 遺產之分割
第一款 概說
第一 遺產分割之概念
第二 遺產分割在法典上之位置
第三 遺產分割以應繼分為標準
第四 遺產分割請求權之性質
第二款 分割之時期
第一 分割之自由
第二 分割之限制
第三 分割之禁止
第三款 分割之方法
第一 被繼承人有遺囑時
第二 被繼承人無遺囑時
第四款 分割之效力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一般之效力
第一 各國立法例
第二 我民法之規定
第三 差額清償問題
第三項 特別之效力
第一目 各繼承人間之效力
第一 對於遺產之瑕疵之擔保責任
一 立法理由
二 擔保責任之要件
三 擔保責任之效果
四 擔保責任之限度
第二 對於債務人之資力之擔保責任
一 立法理由
二 擔保責任之時期
三 擔保責任之性質
第三 擔保責任人無資力時之分擔
第二目 對於第三人之效力
第一 債務主體之變動
第二 一定期間之經過
第五款 分割之計算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之扣還
第三項 從被繼承人受有贈與之扣除
第一 各國立法例
第二 扣除之方法
第三 扣除義務人
第四 扣除權利人
第五 應扣除之贈與
第六 應為扣除之時期
第七 贈與價額之計算
第八 扣除之免除
第六款 遺產分割相關之問題
第一 對於遺產有貢獻之繼承人能否請求報償
第二 各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能否處分其應繼分
第四節 繼承之拋棄
第一 拋棄繼承之意義
第二 拋棄繼承之期間及方式
一 得為繼承之期間
二 拋棄繼承之方式
第三 拋棄繼承之效力
一 對於拋棄繼承人之效力
二 對於其他繼承人之效力
甲 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時
乙 指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時
第四 相關之問題
一 遺產之管理
二 債權人之權利
第五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
第一款 概說
第一 無人承認之意義
第二 無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之狀態
第二款 繼承人之搜索
第三款 遺產之管理及清算
第一 管理人之選定
第二 管理人之職務
一 編制遺產清冊
二 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 對於繼承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公告及通知
四 清償債權及交付遺贈
甲 清償債務交付遺贈之時期
乙 清償債務交付遺贈之順序
丙 遺產之換價處分
五 遺產之移交
六 遺產狀況之報告或說明
第三 管理人之報酬
第四款 遺產之歸屬
第一 各國立法例
第二 我民法上之規定
第四章 遺囑
第一節 概念
第一 遺囑為單獨行為
第二 遺囑為自主的單獨行為
第三 遺囑須依法定方式為之
第四 遺囑以死後發生效力為目的
第五 遺囑之內容不限於特定法律行為
第二節 通則
第一款 遺囑能力
第一 無行為能力人
第二 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
第三 決定遺囑能力之時期
第二款 遺囑對於遺產之處分
第一 處分遺產之範圍
第二 遺贈與贈與之差別
第三 遺贈與死因贈與之差別
第三款 受遺贈能力
第一 第一一四五條之准用
第二 其他問題
一 胎兒之受遺贈能力
二 非婚生子女之受遺贈能力
三 監護人之受遺贈能力
四 法人之受遺贈能力
第三節 方式
第一款 概說
第一 遺囑為要式行為
第二 遺囑方式之種類
第三 各種遺囑之得失
第二款 普通方式(正式遺囑)
第一項 自書遺囑
第一 概說
第二 自書遺囑之方式
一 須自書遺囑全文
二 須記明年月日
三 須親自簽名
四 增減塗改之註明及簽名
第三 處所問題
第二項 公證遺囑
第一 概說
第二 公證遺囑之方式
一 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二 須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三 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四 須於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同行簽名
第三 公證人職務之代用
第三項 密封遺囑
第一 概說
第二 密封遺囑之方式
一 須於遺囑上簽名
二 須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三 須指定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並為陳述
四 須公證人於封面附記並同行簽名
第三 密封遺囑與自書遺囑之代用
第四項 代筆遺囑
第三款 特別方式(略式遺囑)
第一 概說
第二 口授遺囑之方式
一 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二 須口授遺囑意旨
三 須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
四 須記明年月日同行簽名
第三 口授遺囑之有效期間
第四 口授遺囑之提經認定
第四款 見證人之資格
第五款 共同遺囑問題
第四節 效力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遺囑生效之時期
第一 遺囑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第二 遺囑附有條件或期限時
第三 問題
第三款 遺贈之失效與無效
第一項 遺贈之失效
第一 遺贈因受遺贈人先於遺贈人死亡而失效
第二 遺贈附有條件或期限時
第三 問題
第二項 遺贈之無效
第一 一定財產之遺贈因不屬於遺產而無效
第二 遺囑另有意思表示時
第三 問題
第四款 遺贈之標的
第一項 遺贈標的之變更
第一 遺贈標的滅失毀損時
第二 遺贈標的與他物附合混合時
第二項 遺贈標的之返還
第五款 負擔附遺贈
第一 負擔附遺贈之概念
第二 負擔之內容
第三 履行負擔人及請求負擔人
第四 負擔附遺贈負責之限度
第六款 遺贈之承認及拋棄
第一項 拋棄遺贈之時期及表示
第一 概說
第二 拋棄遺贈之時期
第三 拋棄遺贈及表示
第二項 承認遺贈之催告
第一 概說
第二 表示承認與否之相對人
第三 承認遺贈之擬制
第三項 拋棄遺贈之效力
第一 拋棄遺贈效力之溯及
第二 拋棄遺贈其遺贈財產之歸屬
第五節 執行
第一款 遺囑之提示及開視
第一 遺囑之提示
第二 遺囑之開視
第二款 遺囑執行人之指定
第一 概說
第二 遺囑人之自為指定或委託指定
第三 親屬會議選定或法院指定
第三款 遺囑執行人之性質及資格
第一項 遺囑執行人之性質
第一 一般之學說
第二 我民法上之規定
第二項 遺囑執行人之資格
第一 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
第二 繼承人
第四款 遺囑執行人之職務
第一 編制遺產清冊
第二 管理遺產及其他執行上之行為
第三 繼承人權利之限制
第四 數執行人執行職務之方法
第五款 遺囑執行人之解職
第六節 撤銷
第一款 概說
第一 遺囑撤銷之意義
第二 遺囑撤銷之分類
第三 遺囑之撤銷可能性
第二款 明示撤銷
第一 遺囑得依遺囑撤銷
第二 遺囑得撤銷其全部或一部
第三 遺囑得隨時撤銷
第三款 法定撤銷
第一項 前後遺囑牴觸時
第一 概說
第二 牴觸之認定
第三 前後之認定
第四 牴觸部分之撤銷
第二項 行為與遺囑牴觸時
第一 概說
第二 行為之意義
第三 牴觸之認定
第四 牴觸部分之撤銷
第四款 物質撤銷
第一 遺囑之廢棄
第二 遺囑廢棄之故意
第三 廢棄部分之撤銷
第五款 撤銷之效力
第七節 特留分
第一款 概說
第一 特留分及特留分權
第二 特留分制度之由來
第三 關於特留分之主義
第二款 特留分之比例
第一 各國立法例
第二 我民法之規定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 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三款 特留分之計算
第一 計算之順序
一 繼承開始時遺產之計算
二 贈與價額之加入
三 債務額之除去
第二 計算之方式
一 權利之價額超過義務之價額時
二 權利之價額等於義務之價額時
三 義務之價額超過權利之價額時
第四款 遺囑之扣減
第一 扣減之標的
第二 扣減之數額
第三 扣減權利人
第四 扣減權之行使
附錄一
繼承法先決各點審查意見書
附中央政治會議公函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附錄二
論宗祧繼承
論代位繼承
附司法院院字第七五四號解釋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25[1936]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中心 國家圖書館
主題
InfoField
繼承法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929.6
拼音題名
InfoField
zhong guo min fa ji cheng lun
載體形態
InfoField
283頁

Licensing[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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