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02jh002926-13990 中國民法物權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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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曹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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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中國民法物權論
Publisher
商務印書館
Description

據著者在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講稿改訂增補而成。除緒論、概論物權法和物權外,共分9章。論述所有權及占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物權法概論
第一節 物權法之思想
第二節 物權法之範圍
第三節 物權法之本質
第四節 物權法之編制
第二章 物權概論
第一節 物權之性質
第一 物權之客體為有體物
(甲) 特定物
(乙) 獨立物
第二 物權為直接管領物之權利
第三 物權有排他性(原則與例外)
第四 物權為財產權
第二節 物權之效力
第一 優先權
第二 追及權
第三 物上請求權
第三節 物權之種類
第一 所有權與定限物權
第二 主物權與從物權
第三 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第四 本權與占有
本論
第一章 物權通則
第一節 物權之創設
第二節 物權之得喪變更
第一款 物權得喪變更之意義
第二款 物權得喪變更之原因
第一 法律行為
第二 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
(甲) 關於不動產動產所共通者
(1) 時效
(2) 繼承
(3) 法院之強制執行
(4) 標的物之滅失
(5) 混同
(6) 存續期間之滿了(限於有期物權)
(7) 清償債務(限於擔保物權)
(乙) 關於不動產所特有者
(1) 土地徵收
(2) 行使法律上消滅請求權或撤銷權之結果
(丙) 關於動產所特有者
(1) 先占及占有
(2) 附合混合加工
(3) 遺失物之拾得
(4) 埋藏物之發見
(5) 漂流物或沉沒品之拾得
(6) 占有之喪失
(7) 沒收
第三款 物權得喪變更之要件
第一 關於不動產物權得喪變更之要件
第二 關於動產物權讓與之要件
第三節 物權之消滅
第一 物權因混同而消滅(原則與例外)
第二 物權因拋棄而消滅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一節 所有權通則
第一款 所有權之理論
第一 所有權之史的發展
第二 所有權理論上之根據
(甲) 占據權說
(乙) 勞力說
(丙) 人性說
(丁) 法定說
第二款 所有權之性質
第一 所有權為包括管領物之權利
第二 所有權於法令限制內有包括管領物之權利
第三 所有權為永久存續之權利
第三款 所有權之內容或作用
第一 所有者有占有所有物之權能
第二 所有者有使用所有物之權能
第三 所有者有為收益之權能
第四 所有者有處分所有物之權能
第五 所有者有拒絕第三者干涉之權能
第四款 所有權之保護
第一 所有權之返還請求權
第二 除去妨害請求權
第三 防止防害請求權
(甲) 物上請求權之性質
(乙) 物上請求權之要件
(丙) 物上請求權之相對人
第五款 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第一項 時效之觀念
第二項 時效制度之沿革
第三項 取得時效之範圍
第四項 取得時效之要件
第一 普通要件
(甲) 主觀要件(即心素)
(乙) 客觀要件(即體素)
(1) 和平占有
(2) 公然占有
(3) 一定期間之繼續占有
第二 特別要件(善意無過失)
第五項 取得時效之效果
第六項 取得時效之中斷
第一 意思之喪失
第二 占有之喪失
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
第一款 關於土地所有權之範圍與限制
第一項 土地所有權之範圍
第二項 土地所有權之限制
第一目 總說
第一 受限制之作用
第二 為限制之主體
第三 為限制之目的
第二目 相鄰間之關係
第一 關於經營工業或其他事業使用土地之權義關係
第二 關於水之權義關係
(甲) 關於泄水權義關係
(1) 因自然流水而生之關係
(2) 因人工流水而生之關係
(乙) 關於用水之權義關係
(1) 關於水源地之用水關係
(2) 關於水流地之用水關係
第三 關於安設線管之權義關係
第四 關於通行之權義關係
(甲) 通行之條件
(乙) 通行之限度
(丙) 償金之支付
(丁) 通行之特則
第五 關於侵入他人土地之權義關係
第六 關於使用鄰地之權義關係
第七 關於氣響侵入之權義關係
第八 關於工事或建築物防險之權義關係
第九 關于越界建築之權義關係
第十 關於竹木果實之權義關係
第二款 關於建築物所有權之範圍與限制
第一項 總說
第二項 建築物所有權之範圍
第三項 建築物所有權之限制
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
第一款 動產所有權之範圍與限制
第二款 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方法
第一項 善意占有(即時取得)
第二項 先占
第一目 先占之意義
第二目 先占之要件
第一 須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第二 占有之目的物須為無主物
第三 占有之目的物須為動產
第三目 先占之性質
第三項 遺失物之拾得
第一目 遺失物之意義
第一 須為有主物
第二 須不屬於何人占有
第三 須為動產
第二目 遺失物之取得程序
第四項 埋藏物之發見
第一目 埋藏物之意義
第一 須為動產
第二 須埋藏於他物之中
第三 須所有權不分明
第二目 埋藏物所有權取得之方法
第三目 埋藏物與遺失物之區別(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
第五項 添附
第一目 總說
第二目 附合
第一 動產與不動產之附合
(甲) 附合者須為動產
(乙) 須動產被附合而為不動產之成分
(丙) 須動產與不動產各異其所有
(丁) 附合原因須非基於一定權原
第二 動產與動產之附合
(甲) 須為異其所有者之動產
(乙) 須二個以上動產合成一體非毀損之不能分離或其分離須費用過鉅者
第三目 混合
第四目 加工
第五目 添附之效果
第四節 共有
第一款 總說
第二款 分別共有
第一項 分別共有之意義
第二項 分別共有之應有部分
第一 應有部分之意義
第二 應有部分之比例
第三 應有部分之增減
第三項 分別共有人之權利義務
第一 分別共有人之權利
(甲)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
(乙) 共有物之處分
(丙) 共有物之管理
(1) 保存行為
(2) 改良行為
(丁) 共有物上之請求權
第二 分別共有人之義務
第四項 分別共有之終了
第一 共有之分割請求權(原則與例外)
第二 分割之方法
(甲) 現物分割
(乙) 代金分割
(丙) 價格賠償
第三 分割之效果
(甲) 共有者因分割於共有物中歸其所有部分取得單獨所有權
(1) 在共有物分割前從共有中之一人取得關於共有物之權利者不因分割而受影響
(2)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乙) 關於證書之保存及使用證書之權利
(1) 所得物證書之保存
(2) 共有物證書之保存
第三款 公同共有
第一項 公同共有之意義
第二項 公同共有之效力
第三項 公同共有之終止
第四款 准共有
第三章 地上權
第一節 地上權之性質
第一 地上權為使用土地之物權
第二 地上權為使用他人土地之物權
第三 地上權以有建築物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之物權
第二節 地上權之取得
第一 地上權之設定
第二 地上權之移轉
第三節 地上權之存續期間
第一 依設定行為定存續期間者從其所定
第二 設定行為未定存續期間者從習慣而定
第三 設定行為未定存續期間又無關於存續期間之習慣時視為不定期限
第四節 地上權之效果
第一 地上權人之土地使用收益權
第二 地上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第三 相鄰間關係規定之准用
第四 地上權人支付地租之義務
第五 地上權人之處分權
第六 地上權人收回地上物之權及回復土地原狀之義務
第七 地上權人之補償請求權
第五節 地上權之消滅
第一 標的物之滅失
第二 公用徵收
第三 存續期間之滿了
第四 地上權之拋棄
第五 地上權之撤銷
第六 混同
第七 特定消滅事由之發生
第四章 永佃權
第一節 永佃權之性質
第一 永佃權為使用他人土地之物權
第二 永佃權以耕作或牲畜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之物權
第三 永佃權為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木畜之權
第四 永佃權以支付佃租使用他人土地之物權
第二節 永佃權之取得
第一 法律行為
第二 法律行為以外之原因
第三節 永佃權之效果
第一 永佃權人之土地使用收益權
第二 永佃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第三 永佃權人之處分權
第四 永佃權人之支付佃租義務
第五 永佃權人出租土地之禁止
第六 永佃權人收回地上物之權及回復土地原狀之義務
第七 相鄰間關係之准用
第四節 永佃權之消滅
第一 永佃權之撤銷
第二 永佃權之拋棄
(此外之消滅事由與地上權大體相同不過無存續期間滿了之一款)
第五章 地役權
第一節 地役權之性質
第一 地役權為行於他人土地上之物權
第二 地役權係為謀自己土地之便宜行於他人土地上之物權
(甲) 地役權之從屬性
(1) 地役權不得離需役地而為讓與
(2) 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為其他權利之標的
(乙) 地役權之不可分性
(1) 土地共有者不得為其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以取得地役權亦不得為土地共有者之應有部分而課負擔於其土地之上
(2) 土地共有者不得為其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使為需役地之地役權或在供役地上之地役權消滅
(3) 地役權設定後需役地或供役地為共有時地役權不受何等影響
(4) 地役權設定後需役地或供役地有分割情事時地役權仍為各部之利益而存續或仍存於其各部分之上
第二節 地役權之種類
第一 積極地役權與消極地役權
第二 繼續地役權與不繼續地役權
第三 表現地役權與不表現地役權
第三節 地役權之取得
第一 法律行為
第二 法律行為以外之原因
第四節 地役權之效果
第一款 地役權人之權利義務
第一 地役權人於其權利範圍內在供役地上有直接支配權
第二 地役權人於其權利範圍內得優先於供役地所有人直接使用供役地
第三 地役權人於其權利行使之必要範圍內得為種種附隨行為
第四 地役權人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
第五 地役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第二款 供役地所有人之權利義務
第一 供役地所有人在不妨害地役權行使範圍內得行使同一之權利並得於其所有地內行使屬於土地所有者之一切權能
第二 供役地所有人於不礙地役權之行使限度內得使用地役權人在供役地設置之工作物
第三 地役權為有償者供役地所有人有對價請求權
第五節 地役權之消滅
第一 地役權之行使絕對不能
第二 供役地為公用徵收
第三 混同
第四 地役權者拋棄其權利
第五 設定行為所定之事由發生
第六 時效
第七 消滅之宣告
第六章 抵押權
第一節 抵押權之性質
第一 抵押權為物權
第二 抵押權為行於不動產上之物權
第三 抵押權為不移轉標的物占有之物權
第四 抵押權為就標的物有受優先清償之權利
(甲) 抵押權之從屬性
(1)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2)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他債權之擔保
(乙)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1) 抵押權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個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受影響
(2)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3) 債務有分割者抵押權亦不受影響
第二節 抵押權之取得
第一 法律行為
(甲) 設定行為
(乙) 讓與行為
第二 法律之直接規定
第三節 抵押權之範圍
第一款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之範圍
第一 原本債權
第二 附隨債權
第三 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第二款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第一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及從權利
第二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由抵押物分離之天然孳息
第三 抵押權之效力及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
第四節 抵押權之效果
第一款 抵押權人相互間之關係
第二款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關係
第一 因抵押人之行為而生者
(甲) 因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時
(乙) 因抵押人之行為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時
第二 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而生者
第三款 抵押權人與第三人之關係
第五節 抵押權之實行
第一 拍賣
(甲) 拍賣之時期
(乙) 拍賣之程序
(丙) 拍賣之標的物
(1) 土地與土地上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建築物供抵押者
(2) 土地與土地上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同為抵押者
(3)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
(丁) 拍賣之效果
(1) 抵押物之賣得價金按各抵押權人之次序分配之次序同者平均分配之
(2)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第二 移轉抵押物所有權
第三 拍賣以外之處分方法
第六節 抵押權之消滅
第一 標的物之滅失
第二 公用徵收
第三 混同
第四 拋棄
第五 時效
第六 主債權消滅
第七節 法定抵押權與准抵押權
第七章 質權
第一節 動產質權
第一款 動產質權之性質
第一 動產質權為物權
第二 動產質權為行於有體物上之物權
(1) 動產質權之標的物必為可讓與之物
(2) 動產質權之標的物必為特定物
第三 動產質權系以標的物之占有為必要之物權
第四 動產質權有在標的物上受優先清償之權利
第二款 動產質權之取得
第一 法律行為
(甲) 設定行為
(乙) 讓與行為
第二 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
(甲) 時效
(乙) 即時取得
(丙) 繼承
第三款 動產質權之範圍
第一 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之範圍
第二 動產質權標的物之範圍
第四款 動產質權之效果
第一 動產質權人在標的物上有占有權能且有物上請求權
第二 動產質權人有留置質物之權能
第三 動產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
第四 動產質權人有償還費用請求權
第五 動產質權人有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之權
(一) 質權人應於權利存續中為轉質
(二) 質權人須以自己之責任為轉質
第六 動產質權人有拍賣質物而以賣得價金代充質物之權
第七 動產質權人負保管質物之義務
第八 動產質權人於其質權消滅時有返還質物之義務
第五款 動產質權之實行
第一 拍賣
第二 取得質物之所有權
第三 拍賣以外之處分方法
第六款 動產質權之消滅
第一 標的物之滅失
第二 第三者之原始取得
第三 沒收或收用
第四 混同
第五 拋棄
第六 主債權之消滅
第七 動產質權之實行
第八 質物之返還
第九 占有之喪失
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一款 權利質權之性質
第二款 權利質權之標的
第一 物權
第二 債權
第三 無體財產權
第三款 權利質權之取得
第一 設定行為之通則
第二 設定行為之特則
(甲) 普通債權質之設定
(乙) 證券債權質之設定
第四款 權利質權之效果
第五款 權利質權之實行
第一項 債權質之實行
第一 為質權標的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擔保之債權之清償期者
第二 為質權標的之債權之清償期後於所擔保之債權之清償期者
第二項 債權質以外權利質之實行
第六款 權利質權之消滅
第一 為質權標的之權利消滅
第二 拋棄
第三 混同
第四 第三人之原始取得
第五 主債權消滅
第六 權利質權之實行
第八章 典權
第一節 典制沿革概說
第二節 典權之性質
第一 典權系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
第二 典權系以不動產為標的之物權
第三 典權系以標的物之占有為要件之物權
第四 典權乃因支付典價而取得之物權
第三節 典權之取得
第一 因法律行為而取得
第二 因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而取得
第四節 典權之期限
第五節 典權之效果
第一 典權人之占有及用益權
第二 典權人之轉典權及出租權
(一) 須在典權存續中
(二) 須無禁止之特約或習慣
(三) 轉典或租賃之期限及典價之限制
第四 典權人之處分權
第五 典權人之典物先買權
第六 典權人之重建修繕權
第七 典權人之費用償還請求權
第八 典權人保管典物之義務
第九 典權人返還典物之義務
第六節 回贖權
第一 回贖權之性質
第二 回贖權行使之要件
(甲) 須於一定期限內為之
(乙) 須提出原典價
第三 回贖權之主體及其相對人
第四 回贖權之處分
第五 回贖權之效果
第七節 典權之消滅
第一 回贖
第二 典物全部滅失
第三 逾期不贖或拋棄回贖
第四 找貼
第五 混同
第六 典物經公用徵收
第七 第三人之原始取得
第八 拋棄
第九章 留置權
第一節 留置權之性質
第一 留置權系從屬於債權之擔保物權
第二 留置權系以動產為標的之物權
第三 留置權系屬於占有他人之物者之權利
第四 留置權系擔保基於留置物上關系所生債權之權利
第五 留置權係為受一定債權之清償以扣留占有物之權利
第二節 留置權之取得
第一 留置權取得之要件
(一) 須債權已至清償期
(二) 須債權之發生與占有之動產有牽連關係
(三) 須非因侵權行為而占有動產
第二 留置權取得之限制
(一) 動產之留置有反於公序良俗者
(二) 動產之留置與債權人所承擔之義務相牴觸者
(三) 動產之留置與債務人於交付動產前或交付時所為之指示相牴觸者
第三節 留置權之效果
第一 留置權人於其債權受全部清償以前有繼續占有留置物全部之權利
第二 留置權人有收取標的物所生孳息之權
第三 留置權人有請求償還保管留置物所支出必要費用之權
第四 留置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負保管留置物之義務
第五 留置權人於留置權消滅時有返還標的物之義務
第四節 留置權之實行
第五節 留置權之消滅
第一 標的物之滅失
第二 沒收或收用
第三 因添附等原因喪失標的物所有權之結果
第四 混同
第五 拋棄
第六 主債權之消滅
第七 留置權之實行
第八 擔保物之提出
第九 占有之喪失
第十章 占有權
第一節 占有之性質及要件
第一 占有為從現實支配物之事實所生之權利
第二 占有乃以物之所持為內容之權利
第一 對物為事實管領
第二 管領之標的為有體物
第二節 占有之分類
第一 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第二 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第三 過失占有與無過失占有
第四 和平占有與強暴占有
第五 公然占有與隱秘占有
第六 繼續占有與不繼續占有
第七 無權占有與有權占有
第八 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第九 自已占有與補助占有
第三節 占有之推定
第一款 權利之推定
第二款 事實之推定
(一) 推定占有人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
(二) 其在占有前後兩時有為占有之證據者推定其為繼續占有
第四節 占有之取得
第一款 原始取得
第二款 繼受取得
第一項 占有之讓與
第一 當事人之意思表示
第二 物之交付
第二項 占有之繼承
第三項 繼受取得之效果
第五節 占有之效力
第一款 善意占有人即時取得占有物上之權利
第一項 即時取得之性質及其根據
第二項 即時取得之要件
第一 占有標的須為動產
第二 須由無處分權人取得占有
第三 須依於一定法律關係而取得占有
第四 須因善意受讓動產之占有
第三項 即時取得之效果
第四項 即時取得之特例
第二款 善意占有人之使用收益權
第三款 善意占有人之賠償責任
第四款 善意占有人之費用求償權
第一 必要費
第二 有益費
第五款 惡意占有人及他主占有人之賠償責任
第六款 惡意占有人之費用求償權
第七款 惡意占有人之返還孳息義務
第八款 占有人之自力救濟權
第九款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第一項 總說
第二項 請求權之主體
第三項 請求權之相對人
第四項 請求權之種類
第一 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第二 除去妨害請求權
第三 防止妨害請求權
第五項 請求權之期間
第六項 請求權之行使方法
第六節 占有態樣之變更
第一款 變更之限制
第一 占有人對於使其占有人表示所有之意思者
第二 占有人基於新事實變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者
第二款 變更之擬制
第七節 占有之消滅
第八節 共占有
第九節 准占有
第一款 准占有之性質
第二款 准占有之標的
第三款 准占有之要件
第四款 准占有之效果
附錄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26[1937]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中心 國家圖書館
主題
InfoField
物權法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929.6
拼音題名
InfoField
zhong guo min fa wu quan lun
載體形態
InfoField
376頁

Licensing[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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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rent15:39, 19 June 2023Thumbnail for version as of 15:39, 19 June 20231,239 × 1,754, 405 pages (16.39 MB)PencakeBot (talk | contribs)Upload 中國民法物權論 (1/1) by 曹傑著 (batch task; nlc:data_416,02jh002926,13990; 民國圖書.1; 中國民法物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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