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02jh004333-14689 刑法原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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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原理   (Wikidata search (Cirrus search) Wikidata query (SPARQL)  Create new Wikidata item based on this file)
Author
郗朝俊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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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刑法原理
Publisher
商務印書館
Description

除緒論外,分刑法總論、犯罪論、刑罰論3編。論述刑法的根本原理,闡明國民政府刑法的要義,介紹外國刑事立法例,指出刑法趨勢。附:現行刑法與暫行刑律之對照。

目錄
詳目
緒論
第一章 刑罰權
第一節 刑罰權之主體(國家)
第一 國家成立之起源適種生存之原理近代國家
第二 國家存立之目的刑罰權之主體國家之威力
第二節 刑罰權之性質
一 國家之權力
二 絕對無限之權力
三 處罰犯罪人之權力
第三節 刑罪權之根據
一 民約主義說
個人防衛權說
個人科刑權說
刑罰承認說
二 正義主義說
良心本性說
罪惡必罰說
罪業消滅說
罪刑權衡說
三 必要主義說
有形脅嚇說
無形脅嚇說
犯人懲戒說
再犯預防說
世人警戒說
社會防衛說
四 折衷主義說
五 進化主義說
以上五說之批評及本
法所採用者
第四節 刑罰權之目的
第一 刑罰之目的
一 賠贖刑說
二 目的刑說
特件的預防
一般的預防
第二 犯罪現象
一 偶發犯
二 必然犯
第三 刑事政策
社會政策與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應注意之十三要點
第二章 犯罪學
第一 犯罪學之沿革
第二 犯罪學之分類
刑事法學
刑事社會學
刑事人類學
第三章 刑罰法
第一節 刑罰法之沿革
一 歐洲刑罰法之沿革
報復時代(第一期)
峻刑時代(第二期)
博愛時代(第三期)
科學時代(第四期)
二 亞洲刑罰法之沿革
1 日本
日本固有法制時期(自國初至孝德帝)
中華法制繼受時期(自孝德帝至鎌倉開府)
尚武時期(自鎌倉開府至明治帝六年五月改正律例之頒布)
歐洲法制繼受時期(自改正律例之頒布至現代)
2 中華
甲 舊法時期(自虞夏至清末)
a 自虞夏至隋唐
戰國時魏之法經
秦之律
曹魏之新律
晉之秦始新律
南北朝之新律
隋之開皇律及大業律
唐之律令格式
永徽律中名例律之一斑
b 自五代至清末
後梁之新定格式律令
後唐之同光刑律統類
大成格大中統類及清泰編敕
晉之編敕格式
周之周續編敕與刑統
宋之敕令格式及其他
遼之兩條例律令律文學及其他
元之新格及其他
明之明律及其他
明律之篇目及條數
清之清律集解附例現行則例清律例集解及清新刑律
乙 新法時期(自民國建元至現代)
a 暫行刑事
子 採取之理由
減少刑名
廢去援引比附
採用感化教育
丑 編列之篇目
第一編 總則凡十七章第二編分則凡三十六章內刪第一章
民國三年間之各種單行法令
b 現行刑法
子 採取之理由
採用最新法例
審酌國內民情
實行本黨政綱
參照犯罪事實
適合刑事政策
力求罪刑相應
丑 編列之篇目
現刑法與暫刑律第一編總則捐益表(關於章數者關於章名者關於章次者)
現刑法與暫刑律第二編分則損益表
第二節 刑罰法之概念
一 法規也
二 強制的法規也
三 補充的法規也
總則論
第一編 刑法總說
第一章 刑法之性質
第一 刑法之定義
實質的定義
形式的定義
第二 刑法之性質
法之觀念
人定法與自然法
法律與道德律
成文法與習慣法
公法與私法
國內法與國際法
刑事法之分類
普通法與特別法
實體法與手續法
強行法規與聽任法規
第三 刑法之分類
一 普通刑法與特別行法
依人區別者
因地區別者
因時區別者
二 依法令種別之分類
刑法法典與單行刑法
普通刑法與空白刑法
第二章 刑法之淵源
我國刑法之淵源
法律
執行規則及委任規則
第三章 刑法之解釋
第一 刑法解釋之基礎
條文意義之解釋
第二 解釋方法之要點
法文之直接解釋
合理的解釋及系統的解釋
制限解釋與擴張解釋
沿革的解釋方法
裁判解釋與學說解釋
第三 類推適用之許否
勿論解釋
第四章 刑法之文例(第1011121314151617181920條)
第一 以上以下以內之意義
第二 親屬與尊親屬之範圍
一 親屬之範圍
1 夫妻
2 四親等內之宗親
3 三親等內之外親
4 二親等內之妻親
二 尊親屬之範圍
1 直系尊親屬
2 旁系尊親屬
3 夫妻間之尊親屬
第三 親等之計算
羅馬法計算法
寺院法計算法
本法采寺院法計算法
親等圖
第四 公務員公署及公文書之意義
公務員
公署
公文書
第五 重傷之意義
第五章 刑法之相對的罪刑法定主義(第1條)
一 擅斷主義(放任主義)
二 絕對的罪刑法定主義(法定主義)
三 相對的罪刑法定主義(折衷主義)
第六章 刑法之效力(第123456789條)
第一 關於土地及人之效力
一 從來之主義
屬地主義
屬人主義
保護主義
世界主義
折衷主義(此主義之要求四點)
二 現刑法之主義
1 基本的原則之屬地主義
甲 屬地主義之原則
領土
領水
領空
民國船艦
民國軍隊之占領地域
使館內
無所屬之區域
乙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與屬地主義之關係
行為主義
結果主義
預期結果地說
最終結果地說
中間結果地說
折衷主義
丙 屬地主義之例外
國法上不受刑法支配者(國家元首國會議員)
國際法上不受刑法支配者
子 由於國際慣例者
外國元首與其家族從者外國使節與其隨員及其家屬從者
外國君主國之皇族與其家屬從者
外國軍隊軍艦及國有艦舶
敵國占領地內之民國人民
丑 由於國際條約者
外國領事官
外國領事裁判權下之外國人民
外國租借地
其他基於條約之事項
2 補充的原則之屬人主義
3 補充的原則之保護主義
4 補充的原則之世界主義
犯罪人移交
第二 關於時之效力
一 效力之發生
二 效力之廢止
三 刑法不溯既往之原則
四 刑法不溯既往原則之例外
各國立法例四種之批評及本法所採取者
第三 刑法總則適用之範圍
第二編 犯罪論
第一章 犯罪之概念
第一 犯罪之主義
一 實質上之意義
純正主義
必要主義
折衷主義
進化主義
二 形式上之意義
第二 刑事責任與犯罪
客觀說
主觀說
折衷說
第二章 犯罪之要素
第一 犯罪成立要素
一般的成立要素四
特別的成立要素二
第二 有罪無罪
有罪者五
無罪者十七
第三 刑事條件
犯罪成立條件
犯罪重罰條件
處罰條件
訴訟條件
第一節 刑罰法令
第二節 犯罪主體
一 自然人
二 法人
消極說
積極說
解釋論
立法論
第三節 犯罪客體
一 第一意義
二 第二意義
第四節 犯罪行為
第一 犯罪事實
行為
所為
手段
第二 犯罪行為之條件
一 有責行為
責任能力
責任條件
二 違法行為
權利行為
放任行為
第一款 行為與因果關係
第一 犯罪所為
方式
原則
第二 行為之分類
作為
不作為
第一項 作為與因果關係
第二 作為(積極的行為)
第二 因果關係
第三 論因果關係者預宜注意之事項
因果關係結果發生後之問題
因果問題與責任問題之關係
第四 論理上之原因法律上之原因
結果之論理上原因
結果條件中有可為法律上原因之性質者
結果之法律上原因
第五 因果關係之學說
一 條件即原因說
二 條件原因區別說
必要條件說
動的條件說
反則條件說
優越條件說
有力條件說
相當條件說
第六 可為法律上原因之行為
十問
第二項 不作為與因果關係
第一 不作為(消極的行為)
純正不作為犯
不純正不作為犯
第二 不作為之引責關係
基於法令契約所生之作為義務
由於自己行為所生之作為義務
第三 不作為與因果關係之學說
一 積極說
先行行為說
他行行為說
他因利用說
消極原因說
二 消極說
第二款 有責行為
第一項 責任能力
第一 責任能力之意義
第二 犯罪無能力或犯罪能力薄弱者
年齡幼衰者
精神障礙者
機能欠缺者
第三 關於責任要素之學派
一 新派之主張
二 舊派之主張
三 自由意思論與決定論及不決定論
關於決意之諸說
第一目 年齡幼衰行為(第30條)
第一 幼者之行為
第二 幼者責任年齡之立法例
表解四種
第三 幼者之感化教育或監督品行
一 感化教育之性質
二 感化教育之目的
三 感化教育之設施
感化場之形式
感化場之課程
感化場之所屬
第四 幼者處置之立法例
強制教育
代刑罰或有刑罰性質之強制教育
執行刑罰後之補充的強制教育
對於幼者之刑罰
試驗的釋放保護監視及譴責(訓誡)
第五 老者之行為
第二目 精神障礙行為(第3132條)
第一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
須出於心神喪失之狀態
須其行為當時在心神喪失之狀態
第二 心神耗弱人之行為
第三 酗酒者之行為
第四 精神障礙者之立法例
負責無能力者
減弱負責能力者
第五 心神喪失人與心神耗弱人之監禁處分
日本之精神病者監護法
監護義務者
私宅監置室與公私立精神病院
監置及假監置
方法或場所之變更(轉院)
監置之廢止
第六 精神障礙者處置之立法例
對於心神喪失者之處置
對於精神耗弱者之處置
對於大酒者之保護處分
對於或種病者之處置
第七 法醫學上精神病研究之必要
第三目 機能欠缺行為(第33條)
第一 喑啞人之行為
第二 喑啞人之立法例
第二項 故意過失及錯誤(第242526272829條)
第一目 故意
第一 故意之學說
認識主義
希望主義
第二 故意之意義
故意須有犯罪事實之認識
故意須有犯罪行為之決意
故意之成立無論為直接為間接皆可
故意之成立不以犯罪之原因為必要
第三 故意之體樣
作為故意與不作為故意
無條件故意與條件附故意
預謀故意與單純故意事前故意與事後故意
第二目 過失
第一 過失之定義
一 不認識之過失
過失行為須為於犯罪事實缺其認識
過失行為須為出於不注意
注意之標準
客觀說
主觀說
折衷說
二 認識之過失
第二 過失行為之責任
過失有單獨為罪之特別構成條件者有與故意合併而為刑罰加重條件者
過失有在於作為者有在於不作為者
處罰過失須刑法定有明文
關於過失應負之責任普通人與業務者之間設以輕重為必要
第三目 錯誤
第一 錯誤之意義
第二 錯誤之種別
一 犯罪事實之錯誤
主要點之標準
手段之錯誤
標的物之錯誤
二 刑罰法令之錯誤
第三款 違法行為(違法阻卻原因)
第一 違法之概念
何為違法行為
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
客觀的不論罪原因(違法阻卻原因)
客觀的不論罪原因與主觀的不論罪原因之區別
客觀的不論罪原因與除刑原因罪刑消滅原因及訴訟條件之不同
客觀的不論罪原因之範圍
第二 違法行為之位置
權利行為
放任行為
第一項 法令行為與正當業務之合法行為(第34條)
第一 依法令之行為
基於教育監護之行為
基於一般國民權之實行行為
第二 正當業務之合法行為
醫業行為不論罪之理由有五學說
第二項 職務為行(第35條)
四條件
絕對服從時之罪責
非戰務內行為之處分
第三項 正當防衛行為(第36條)
第一 正當防衛行為之性質
一 必要行為說
二 喪失自由意思說
三 權利行為說
滅卻不正說
消滅刑罰權說
保全社會生存說
第二 正當防衛行為之條件
一 侵害行為之條件
須有他人之侵害(攻擊)行為
須屬現在須為不法
二 防衛行為之條件
須為防衛權利
須為對於攻擊者
須不至於過當
第三 防衛過當之行為
第四 關於正當防衛之各國立法例
千九百零九年德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千九百零九年墺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千九百零二年諾(威)刑法之規定
千九百零三年俄刑法之規定
現行日刑法之規定
第四項 救護急難行為(第39條)
第一 救護急難行為之性質
自由意思喪失說(主觀說)
權利行為說(法定說)
必要的行為說(客觀說)
第二 救護急難行為之條件
一 危難條件
危難須在緊急狀態
危難須為對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二 救護條件
須出於不得已
須對於第三者
第三 救護過當之行為
以刑罰順序及刑罰厚薄定侵害法益之程度者
不以法益之種類異同定侵害法益之程序度者
第四 救護急難行為之除外例
第五 關於救護急難之各國立法例
千九百零九年德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千九百零九年墺刑法準備草案規定
千九百零八年瑞(士)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千九百零三年俄刑法之規定
千九百零二年諾(威)刑法之規定
現行日刑法之規定
第六 救護急難行為與正當防衛行為之異同
同點凡四
異點凡六
第五項 自救行為
自救行為之性質
自救行為與刑法
第六項 承諾行為
承諾行為之制限
承諾行為與刑法
第七項 自己處分法益行為
自己處分法益行為之制限
自己處分法益行為與刑法
第三章 犯罪之態樣
第一節 未遂罪(第394041條)
第一款 未遂罪之概念
第一 行為之階級
第二 罪之既遂未遂
罪之既遂
罪之未遂
第二款 未遂罪之性質
第一 未遂罪之意義
主觀的方面之前提
客觀的方面之前提
歸着點與出發點
有成別罪之既遂者
第二 未遂罪之學說
主觀說
客觀說
第三 未遂罪之處罰
處罰未遂罪之各條
第三款 未遂罪之種別
第一項 障礙未遂罪
第一 障礙未遂罪之意義
一 未遂原因須由於意外之障礙
例二
二 未遂成立須不生預想之結果
例五
第二 障礙未遂罪之種別
一 着手未遂罪
對於結果之三種情形
二 實行未遂罪
對於結果之三種情形
犯罪有能插入實行未遂者有不能者
第三 障礙未遂罪之成否
一 不作為犯之未遂
純正不作為犯之未遂成否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未遂成否
二 重罰條件附犯罪之未遂
1 通常重罰條件附犯罪之未遂成否
2 特別重罰條件附犯罪之未遂成否
兩行為未遂說
基本行為未遂與過失犯說
兩行為既遂說
第四 障礙未遂罪之處罰
第五 關於障礙未遂罪之各國立法例
千九百零九年德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千九百零九年墺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千九百零二年諾(威)刑法之規定
千九百零三年俄刑法之規定
千九百零八年瑞(士)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現行日刑法之規定
第二項 不能未遂罪
第一 不能未遂罪之意義
第二 不能未遂罪之學說
一 客觀說
絕對的不能與相對的不能說(以絕對不能為不能犯以相對的不能為未遂犯)
標的之不能與手段之不能說(以標的之不能為不能犯以手段之不能有未遂犯)
客觀的危險說(以有客觀的危險為未遂犯以無客觀的危險為不能犯)
二 主觀說(即認否不能犯惟認未遂犯)
三 折衷說
法定要件說(以事實上不能為未遂犯以法律上不能為不能犯)
主觀的危險說(以有主觀的危險為未遂犯以無主觀的危險為不能犯)
○以上三說之批評及本法所採取者
第三 不能未遂罪之處罰
第四 關於不能未遂罪之各國立法例
千九百零三年俄刑法之規定
千九百零八年瑞(士)刑法准草案之規定
千九百十一年李士德氏等德刑草案之規定
第三項 中止未遂罪
第一 中止未遂罪之意義
實行中之中止未遂罪與實行後之中止未遂罪
中止行為必以基於自動的任意為要
犯行中止須在障礙未遂之狀況發生以前
犯行中止不問其在事之發覺前抑在事之發覺後
第二 中止未遂罪與共犯之關係
第三 中止未遂罪與間接正犯之關係
第四 中止未遂罪之處則
不處罰主義之理由
第一說
犯意不充分說
任意中止說
犯意消滅說
無危險說
第二說
本法之規定
第五 關於中止未遂罪之各國立法例
千九百零三年俄刑法之規定
千九百零九年德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千九百零九年墺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千九百零二年諾(威)刑法之規定
千九百零八年瑞(士)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現行日刑法之規定
普魯士索遜等刑法之規定
第二節 預備罪及陰謀罪
第一 預備罪之意義
第二 陰謀罪之意義
第三 預備罪與過失之關係
第四 預備罪陰謀罪與預備陰謀及未遂之關係
第五 預備罪及陰謀罪之處罰本法處罰預備罪或陰謀罪各條
第三節 共犯(第424344454647條)
第一款 共犯之性質
第一 共犯之觀念
犯罪共同說
行為共同說
舉四例以明兩說之差
第二 共犯之意義
一 須數人有共同犯罪之意思
1 共犯之故意
消極說
積極說
2 共犯之過失
積極說(即過失罪有共犯說)
消極說(即過失罪無共犯說)
過失正犯說(即過失罪有共同正犯無教唆犯及從犯說本法采比)
二 須數人有共同犯罪之行為
第三 共犯與身分之關係
一 身分為構成犯罪之要件者
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
共同實施及教唆或幫助有身分者
有身分者與無身分者共同實施及教唆或幫助無身分者
二 身分為刑罰加重減輕之情狀者
三 身分為刑罰免除之情狀者
第四 共犯之處分
一 平等主義
法國古法及現行所采之理由
普禮士氏等主張之理由
二 不平等主義(本法采此)
三 個人主義
四 加重主義
第二款 共犯之種別
因犯罪性質之區別
因加功時期之區別
因加功方法之區別
第一項 共同正犯
第一 共同正犯之意義
一 須有共同實施之意思(主觀的要件)
二 須有共同實施之行為(客觀的要件)
共同實施者之行為對於結果之關係有三種
第二 共同正犯之處分
結果六點
第二項 教唆犯
第一 教唆犯之意義
教唆者須有教唆之意思(主觀的要件)
教唆者須有教唆之行為(客觀的要件)
被教唆者須有實施犯罪之行為(客觀的要件)
第二 對於教唆犯之教唆行為
教唆之教唆犯成立之要素有三
第三 教唆未遂犯罪之行為
積極說
消極說
第四 教唆者之中止行為
教唆犯依教唆行為之終了而成立其對於結果發生因被教唆者之介在中斷其因果關係說
教唆犯因被教唆者之實施犯罪而成立其對於結果發生因被教唆者之介在中斷其因果關係說
教唆犯為使被教唆者實行自己之犯意對於結果發生雖因被教唆者之介在中斷其積極的因果關係而消極的因果關係依然在說
第五 間接正犯與教唆犯之分微
間接正犯之成立條件
一 犯罪之實施須利用犯罪無責任者
二 利用者之行為須依被利用者之行為而成立
第六 教唆犯之處分
第三項 從犯
第一 從犯之意義
從犯與正犯之區別
一 客觀主義
區別原因與條件說
區別輕重影響說
區別實施與否說
區別實施前後說
二 主觀主義
三 折衷主義
第一說
第二說
四 區別否認主義
第二 從犯之成立條件
須有幫助創他人犯行之故意
須有幫助他人犯行之行為
須他人有實施犯罪之行為
第三 對於從犯之教駿行為
第四 從犯之中止行為
第一說
第二說
第三說
第五 幫助未遂犯罪之行為
積極說
消極說
第六 從犯之處分
第三款 共犯之各國立法例
第一 共同正犯
第二 教唆犯
第三 從犯
第四 共犯者與其身分關係
第四節 犯罪之個數
第一款 一罪(第7475條)
第一 數行為一罪
一 結合犯
二 集合犯
營業犯
職業犯
慣行犯
三 繼續犯
四 連續犯
連續犯之成立條件
過失犯有連續犯否
連續犯與繼續犯之區別
連續犯之處分
五 吸收犯
先之行為為後之行為所吸收者
後之行為為先之行為所吸收者
六 不獨立行為
數行為一罪與法律之關係
第二 一行為數結果
一 主觀說
二 客觀說
法益說
行為說(本法采此)
三 折衷說
第一說
第二說
第三 法規之競合
一 同一所為之全部觸數法規(罪名)者
特別法規優於普通法規
特別法規
二 同一所為中之一行為觸他法規(罪名)者
充實法規與局部法規之競合
實害法規與危險法規之競合
不獨立法規與獨立法規之競合
包括法規與單獨法規之競合
第四 第七十四條之解釋
一 行為而犯數項罪名者
以犯一罪之方法而犯他項罪名者
以犯一罪之結果而犯他罪名者
從一重處斷
第二款 數罪
第一項 累犯(第65666768條)
第一 累犯制之理由
第二 累犯之意義
累犯場合
第三 累犯之成立條件
初犯須已受徒刑(無期有期)之執行而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初犯所受之徒刑須執行完畢(有期)或一部之執行免除(無期有期)
須初犯之刑執行完畢或執行一部而免除後在五年內者
自有罪裁判確定至再犯罪之時初犯之裁判須未取銷或消滅者
第四 累犯之處分
處分累犯之三主義
裁判確定後於執行其刑之時發覺為累犯者應如何處分乎
依軍法或於外國法院受裁判者應用加重之例否
第二項 併合論罪——(第6970717273條)
第一 併合論罪制之理由
一 吸收主義
二 併科主義
三 折衷主義
1 外形的折衷
2 精神的折衷
加重吸收主義
制限併科主義(本法采此)
第二 併合論罪之意義
可稱為併合論罪者
第三 併合論罪之條件
須一人而有二數以上之犯罪
其二數以上之犯罪須在裁判宣告前
第四 併合論罪之處分
一 併合論罪之各罪同時被裁判者之處分
死刑與其他刑之併合論罪
無期徒刑與其他刑之併合論罪
多數有期徒刑之併合論罪
多數拘役刑之併合論罪
多數罰金刑之併合論罪
多數有期褫奪公權刑之併合論罪
多數沒收刑之併合論罪
多數有期徒拘役罰金及有期褫奪公權之併合論罪或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及有期褫奪公權各科其一之併合論罪
二 併合論罪之各罪各別被裁判者之處分
已經裁判及未經裁判或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處斷
三 併合論罪之各罪有受赦免者其餘罪之處分
四 併合論罪與非併合論罪互合時之處分
第三款 一罪與數罪之各國立法例
第五節 犯罪之種別
第一 自罪之成立須故意與否之區別
有意罪
無意罪
區別實益
第二 自所為狀態如何之區別
一 行為之階級
陰謀罪
預備罪
未遂罪
既遂罪
二 作為犯不作為犯
作為犯
純正不作為犯
類似不作為犯
三 即成犯繼續犯
區別實益
四 單行犯慣行犯連續犯
慣行犯與繼續犯之異同
慣行犯與連續犯之異同
繼續犯與連續犯之異同
五 單純犯結合犯複雜犯
第三 自違反法則如何之區別
普通犯
特別犯
區別實益
第四 自犯罪客體如何之區別
一 公益犯人格犯
二 政治犯常事犯
區別實益
三 本法所定之罪種
第五 提起公訴須告訴或請求與否之區別
親告罪
非親告罪
本法所定之親告罪
第三編 刑罰論
第一章 刑罰之概念
第一 刑罰之意義
一 實質上之意義
純正主義
必要主義
折衷主義
進化主義
二 形式上之意義
制裁也
國家加於一私人之制裁也
國家對於經有罪之確定判決者所加之制裁也
第二 近世刑罰制度之主義
刑罰由法令預定
刑罰以公開宣告
刑法止及於一身
刑罰不毀損肉體
刑罰以懲改犯人為目的
刑罰以警戒世人為目的
刑罰對於各人為平等
第三 刑罰之目的
社會的適合方法
社會的排除方法
第二章 刑罰之種類(和4849505152條)
一 性質上之種別
二 形式上之種別
本法上刑之種類及重輕
第一節 生命刑(第53條)
第一 生命刑之性質
廢止論
存置論
各國之存廢
本法所採用者
一 絕對的科死刑之罪
二 相對的科死刑之罪
與無期徒刑相擇而科其一者之罪
與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相擇而科其一者之罪
第二 生命刑之執行
執行方法
執行場所
執行時日
第三 各國立法例所定之死刑
千九百零三年俄刑法之規定
千九百零九年德刑法準備草案及千九百十一年李士德氏等對案之規定
千九百零九年墺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第二節 自由刑(第549091929394959621222364條)
第一 自由刑之性質
關於無期自由刑之非難四說
關於短期自由刑之非難三說
第二 自由刑之種別
現刑法與暫刑律所定者
第三 自由刑不易科罰金
第四 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得以二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
第一說
第二說
第三說
第四說
第五 自由刑之執行
一 監獄制度
1 配流制度
2 拘禁方法
雜居制
獨居制
折衷制
3 階級的漸進制度
拘禁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賞票
假釋
4 刑期延長制度
不定期刑制度
條件附刑期延長制度
5 定役工錢
6 囚人之衣食住
二 假釋制度
1 假釋之條件
受徒刑之執行者
有悛悔實據者
無期徒刑逾十年後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後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由監獄官呈司法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期間有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以二日抵有期徒刑一日者以所余之刑期計算
2 假釋之效果
3 假釋之撤銷
甲 撤銷之理由
乙 撤銷之條件
更犯罪拘役以上刑之宣告者
犯假釋管束規則者
丙 撤銷之效果
第六 自由刑之緩刑
一 緩刑制度之理由
二 緩刑制度之主義
緩行宣告刑罰主義
宣告條件附刑罰主義
條件附恩赦主義
條件猶豫執行主義
三 緩刑之條件
1 關於犯人資格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
未曾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者
前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免除後三年以內未曾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者
暫刑律於此尚定兩條件一為有一定之住所及職業者一為有親屬或故舊監督緩刑期內之品行者而本法刪之
2 關於緩刑期間者
四 緩刑之效果
緩刑裁判宣告之效果
緩刑期間經過之效果
五 緩刑之撤銷
1 條件
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除前條第二款外因緩刑前犯他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在緩刑期內始發覺者
暫刑律於此亦尚定兩條件一為喪失住所及職業者一為監督人請求刑之執行其言有理由者而本法亦刪之
2 效果
第七 刑期之計算
一 刑期計算法之意義
二 刑期計算法
三 刑期起算點
第八 各國立法例所定之自由刑
其一 醜辱刑
其二 非醜辱刑
其三 中間刑
一千九百零二年諾(威)刑法之規定
禁錮
拘禁
醜辱刑與非醜辱刑
二千九百零三年俄刑法之規定
強制勞役刑
流刑
患治刑
拘禁刑
禁錮刑
拘留
勞役期留置等
醜辱刑與非醜辱刑
三千九百零八年瑞(士)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徒刑
禁錮刑
升進制之採用
保護院收容
勞動院收容
酒癖治療院收容
追放
道德的色彩
四千九百零九年德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1 徒刑
刑期
場所
衣食
服役
交通
執行
2 拘役刑
刑期
場所
衣食
服役
交通
執行
3 禁錮刑
刑期
場所
衣食
服役
交通
執行
五千九百十一年李士德氏等德刑草對案之規定
徒刑
拘役刑
禁錮刑
附加刑
六千九百零九年墺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徒刑
禁錮刑
拘禁刑
蟄居刑
升進制
假釋
一千九百零八年瑞(士)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假釋之許可
假釋之效果及取消
二千九百零九年德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假釋之許可
假釋之期間
假釋之取銷
假釋之監視
三千九百零九年墺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假釋之許可
假釋之期間
假釋之監視
假釋之取銷
緩刑
一千九百零二諾(威)刑法之規定
得受刑之執行停止者
法院可斟酌之事項
宣告刑之執行
餘罪發覺之場合
宣告刑之免除
二千九百零八年瑞(士)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得受條件付免附者
期間
可予條件附免除之情狀
保護監視及訓示
宣告刑之執行
宣告刑之免除
三千九百十一年李士德氏等德刑草對案之規定
得受執行停止者
執行停止目的
試驗期保護監視及訓示
許可執行停止之情狀
刑之執行
停止刑之免除
關於未決羈押日數之算入
千九百零九年德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千九百零九年墺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第三節 財產刑(第556061626364條)
第一 財產刑之性質
一 罰金刑
二 沒收刑
1 沒收刑之性質
2 沒收物之限定
沒收物與犯罪之關係
沒收物與主刑之關係
沒收物與人之關係
第二 財產刑之執行
一 罰金刑之執行
1 完納罰金之猶豫期間
2 強制執行與易科監禁
3 易科監禁之計算
4 折算一日額數與監禁之期限
5 完納期內之易科監禁
6 易科監禁這場所及勞役
7 易科監禁期內之完納
8 罰金總額逾一年日數時之計算
9 易科監禁不滿一日之拾棄
二 沒收刑之執行
依此沒收宣告物之所有權何時移轉於國庫乎
1 宣言主義(即判決不過有宣言的意義之說)
2 創設主義(即決判有創設的意義之說)
第一說
第二說
3 權利付與主義(即判決為使國家對於犯罪之物得移其所有權於國庫之說)
以上諸說之當否與本法
第三 各國立法例所定之財產刑
一 千九百零二年諾(威)刑法之規定
1 罰金
多寡
完納及徵收
2 易刑
3 沒收
供犯罪所用或依犯罪所得之物
專供犯罪所用之物
享受之利益
沒收物之歸屬及用途
二 千九百零八年瑞(士)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1 罰金
多寡
關於宣告之制限
量定
完納
一般的附加刑
有損害賠償性質之罰金
2 沒收
沒收物之用途
三 千九百零九年德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1 罰金
多少
量定
完納方法
一般的附加罰金
2 易刑
易罰金之刑
3 沒收
沒收物
沒收處分或勿再使用處分
獨立處分
四 千九百零九年李士德氏等德刑草對案之規定
罰金
沒收
五 千九百零九年墺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1 罰金
多寡
完納方法
徵收之條件
2 易刑
易罰金之自由刑
易刑之期間
3 沒收
沒收物
易追征之罰金
第二節 能力刑(56575859條)
第一 能力刑之性質
第二 能力刑之範圍及其他
褫奪公權之資格及其效果
褫奪公權之期限
褫奪公權與主刑
褫奪公權之宣告
褫奪公權效力之發生
第三 各國立法例所定之能力刑
第三章 類似刑罰之處分
第一節 保安處分
第一 保安處分之實質及目的
保安處分之實質與刑罰之差異
保安處分之目的與刑罰之差異
保安處分之發動與刑罰之差異
保安處分之廢止與刑罰之差異
保安處分之性質與刑罰之差異
保安處分與刑罰之接近
保安處分與刑事政策
第二 各國立法例所定之保安處分
一 千九百零八年瑞(士)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對於幼年犯罪者之處分
對於少年犯罪者之處分
對於負責無能力者或負責能力減弱者之處分
對基於游惰或惡勞之犯罪者之特別處分(保護院勞動教養院)
對於酒癖者之處分
二 千九百零九年德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對於幼年犯罪者之處分
對基於游惰或惡勞之犯罪者之處分
對於酒癖者之處分
對於負責無能力者或負責能力減弱者之處分
三 千九百零九年墺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對於犯罪幼年之處分
對於犯罪少年之處分
對於精神病人及酒精中毒者之處分
對於負責能力減弱者之處分
對危險於公眾之犯罪者之處分
其他之處分
第二節 懲戒處分
懲戒處分與刑罰不同之點
違反義務之性質
科刑者之資格
刑罰與懲戒處分之併科
不許易刑
第三節 秩序罰
秩序罰與我國法律
第四節 強制罰
強制罰與刑罰不同之點凡四
第四章 刑罰之適用
第一節 刑罰之裁量範圍(第76條)
第一 刑罰之裁量範圍
第二 刑罰裁量之標的
一 法理上之標準
1 關於罪責之調查及判斷
主觀的條件
客觀的條件
2 關於刑罰感受力之調查及判斷
二 法文上之標準
第三 各國立法例所定之量刑標準
一 千九百零八瑞(士)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有可減輕之情狀而減刑者
有卑野心意或惡劣性格者
其他犯罪基於游惰或惡勞者
二 千九百零九年德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輕場合
特輕場合
特重場合
選擇徒刑與他自由刑者
營業的習慣的犯罪
三 千九百零九年墺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一般之量刑標準
選擇刑之標準附加罰金刑之標準
可減輕之情狀
重情狀
第二節 刑罰之加重減免
第一款 刑罰之加重
第一 法律上加重與裁判上加重
第二 一般的加重與特別的加重
第二款 刑罰之減免
第一項 法律上之減免(第38條)
第一 法律上減免之種別
一 絕對的法律上之減免
一般的減免
特別的減免
二 相對的法律上之減免
一般的減免
特別的免除
三 主觀的減免
一般的減免
特別的免除
四 客觀的減免
一般的減免
第二 自首減輕
一 自首之條件
須自己告知其犯罪
須向該管之公務員或被害人告訴人或有請求權之人告知
須為未發覺之罪
須受裁罰
二 自首之效力
第二項 裁判上之減輕(酌減)(第7778條)
第一 酌減之意義
第二 酌減之原因
第三 酌減之範圍
第三款 刑罰加重減免之各國立法例
一 千九百零二年諾(威)刑法之規定
1 刑罰減輕
幼年之犯罪
因於超越緊急防衛挑發無知覺危難之犯罪
因於違法錯誤之犯罪
輕共犯者之犯罪
因於除去實害賠償自首及自白之減輕
2 刑罰加重
累犯嚴刑
俱發罪加重
依行為性質之加重
二 千九百零九年墺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1 刑罰減輕
幼年之犯罪
十四歲以上十八歲以下之幼年犯罪
十八歲以上二十歲以下之幼年犯罪
負責能力弱者之犯罪
因於挑發之犯罪
近於緊急避難之犯罪
信為正當之犯罪
訴追前之除去損害
2 自由刑之嚴峻
3 累犯加重
普通累犯
准累犯衣反覆累犯
4 減輕理由之競合或與加重理由之競合
5 併合論罪
自由刑與總括刑
自由刑與罰金刑之競合
競合與附加刑
餘罪與總括刑
併合論與贓額之計算
6 受刑者之犯罪
受刑者之輕征犯罪
無期囚之犯罪
第三節 加減罪(第7980818283848586878889條)
第一 加減例之理由
第二 加減例
一 加減程度例
1 死刑
2 自由刑
3 罰金刑
二 並加減例
三 抵銷與先加後減例
四 遞加減與先減較少分數例
五 加減之除外例
第五章 刑罰之消滅
第一節 刑罰消滅之原因
一 犯人之死亡
二 赦免
大赦
特赦
減刑
復權
三 緩刑期間之滿了
四 刑罰之時效
第二節 刑罰之時效(第979899100101102條)
第一 時效制之理由
刑罰同一說
證據湮沒說
法律的矛盾調和說
生活現狀維持說
第二 起訴權時效
時效之期限
時效期限之起算
時效之停止
時效之效果
第三 行刑權時效
時效之期限
時效期限之起算
時效之停止
時效之效果
第四 各國立法例所定之刑罰時效
一 關於起訴時效者
1 千九百零八年瑞(士)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時效之期限
時效之停止及中斷
2 千九百零九年德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時效之期限
時效之始期及中斷
時效之停止
二 關於行刑時效者
1 千九百零八年瑞(士)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時效之期限
時效之始期
時效之中斷
2 千九百零九年德刑法準備草案之規定
時效之期限
時效之始期及中斷
時效之停止
刑法原理(總論)詳目終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21[1932]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中心 國家圖書館
主題
InfoField
刑法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914.01
拼音題名
InfoField
xing fa yuan li
載體形態
InfoField
[54],482,1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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