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08jh008016-82863 刑法總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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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   (Wikidata search (Cirrus search) Wikidata query (SPARQL)  Create new Wikidata item based on this file)
Author
趙琛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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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刑法總則
Publisher
商務印書館[發行者]
Description

分法例、刑事責任、未遂犯、共犯、刑、累犯、數罪併罰、刑的酌科及加減、緩刑、假釋、時效、保安處分等12章,援引例證及中外法條講述犯罪的一般構成要件及適用刑罰的一般原則等,並逐條加以說明

目錄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一 罪刑法定主義
二 不遡既往之原則
三 刑法之淵源須為法律
第二條
一 新法優勝於舊法
二 從新兼從輕主義
三 行為時法中間法裁判時法何者有利之比較適用
四 行為跨於舊法新法之間究應適用何法
五 本條第一項裁判之範圍
六 保安處分適用新法
七 舊法處罰之裁判確定而新法不處罰其行為者如何執行之問題
第三條
一 刑法關於地之效力
二 刑法及於國內之效力
第四條
一 隔地犯之主義
二 隔地犯之解決
第五條至第八條
刑法及於國外之效力
第九條
一 經外國確定裁判之案件不適用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二 本條之適用
第十條
一 司法解釋與立法解釋
二 本條之立法解釋
第十一條
一 刑法總則之效力
二 特別刑法優先於普通刑法
第二章 刑事責任
一 刑事責任之主觀的要素與客觀的要素
二 刑事責任之一般要素與特別要素
三 本法關於刑事責任之基礎觀念
第十二條
一 責任意思之種類
二 犯罪之主體為自然人
第十三條
一 故意之主義
二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第十四條
一 不認識之過失
二 注意程度之標準
三 認識之過失
四 未必之故意與認識之故意的區別
五 過失行為之處罰
第十五條
一 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二 行為與結果之連絡
三 積極行為與因果關係
四 消極行為之准因果關係
五 因果關係中斷之問題
第十六條
一 錯誤之概念
二 錯誤之分類
壹 法律錯誤
甲 幻覺的法律錯誤
乙 錯覺的法律錯誤
貳 事實錯誤
甲 法定的事實錯誤
乙 具體的事實錯誤
第十七條
一 加理的結果犯之意義
二 加重結果犯加重其刑之限制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一 責任能力之觀念
二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三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四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五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六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七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二十一條
一 阻卻遠法之原因
二 依法令之行為
三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
第二十二條
業務上之正常行為
第二十三條
一 正當防衛之要件
二 誤想防衛誤解防衛與恐怖的過當防衛
第二十四條
一 緊急避難之要件
二 不許適用緊急避難規定之例外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條
一 未遂犯之要件
二 未遂犯之狀態
三 未遂犯與各種犯罪之關係
第二十六條
一 未遂犯之處罰
二 不能犯處罰之標準
第二十七條
一 中止犯之要件
二 中止犯之狀態
三 中止犯之處罰
四 中止犯與間接正犯
五 中止犯與共犯
六 中止犯與數行為一罪
第四章 共犯
一 共犯之觀念
二 共犯之種類
三 共犯與訴訟之關係
第二十八條
一 共同正犯之要件
二 共同正犯與意思連絡之範圍
三 共同正犯之處罰
四 共同正犯與過失
第二十九條
一 教唆犯之獨立性
二 教唆犯之要件
三 間接教唆犯之責任問題
四 教唆犯之未遂犯之教唆犯
五 教唆犯之犯罪時與犯罪地的問題
六 教唆犯之處罰
七 被教唆者犯罪與教唆之範圍不一致者如何解決之問題
八 間接正犯存在與否之問題
第三十條
一 從犯之從屬性
二 從犯之要件
三 事前從犯與事中從犯
四 一方從犯與間接從犯
五 教唆犯與從犯之罪數
六 實施教唆與幫助相競合時如何處斷之問題
七 從犯之處罰
八 從犯與共同犯區別之標準
第三十一條
一 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之涵養
二 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無特定關係者與有特定關係者能否成為共犯
三 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輕重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如何處罰
第五章 刑
一 刑罰之意義
二 刑罰與懲戒罰強制罰秩序罰行政罰之區別
三 防衛社會主義與主觀主義下之刑罰概念
四 刑罰合理化之原則
第三十二條至三十四條
一 主刑從刑之意義
二 主刑之種類
三 從刑之種類
四 刑罰之執行
第三十五條
一 本條規定之實益
二 主刑重輕之順序
第三十六條至條三十七條
一 褫奪公權之內容
二 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 褫奪公權發生效力之時期
第三十八條
一 沒收與物的關係
二 沒收與人的關係
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條
一 專科沒收之特例
二 沒收之宣告
第四十一條
一 換刑處分之種類
二 易科罰金之歷史的法理的根據
三 易科罰金之條件
四 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第四十二條
一 易服勞役制度之變遷
二 罰金易服勞役之過程
三 罰金易服勞役折算之方法
四 易服勞役之執行
第四十三條
一 易以訓誡之要件
二 易以訓誡之論知及其執行
第四十四條
一 換刑處分之效力
二 換刑處分與累犯之關係
第四十五條
一 刑期之起算點
二 未受拘禁日數不算入刑期之特例
第四十六條
一 羈押日數折抵刑期之標準
二 羈押日數折抵罰金之標準
三 羈押抵刑應否載明於主文之問題
第六章 累犯
第四十七條
一 累犯之要件
二 累犯之加重處罰
第四十八條至四十九條
一 裁判確定發覺累犯之處罰方法
二 不適用累犯規定之例外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五十條
一 一罪數罪之標準
二 一罪之處罰及其與訴訟之關係
三 數罪併罰之要件
第五十一條
一 數罪併罰方法之主義
二 本條數罪併罰之方法
三 數罪併罰之裁判
第五十二條至五十四條
一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余罰之處斷
二 數罪併罰有數裁判時併合處罰之方法
三 數罪併罰各罪中有赦免者餘罪如何執行之問題
第五十五條
一 本條為數罪併罰之變例
二 想像的競合犯之要件
三 想像的競合犯之處斷
四 想像的競合犯與法律競合
五 牽連犯之要件
六 牽連犯之處斷
七 牽連犯之起訴與裁判
八 牽連犯關於時地之效力
九 牽連犯與吸收犯不同
十 牽連犯與結合犯不同
第五十六條
一 連續犯之要件
二 連續犯之處斷
三 連續犯與繼續犯不同
四 連續犯之起訴與裁判
五 處斷上一罪之競合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八條
一 科刑之標準
二 科罰金之標準
三 罰金之葬量加重
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條
一 裁判上之酌減
二 裁判上酌減與法律上減輕之並用
第六十一條
一 裁判上之免除
二 酌科酌減酌免之連用
第六十二條
一 自首減輕之要件
二 自首減輕之原則及特例
三 自首之效力
第六十三條
一 對於老幼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限制
二 不適用前項規定之例外
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八條
一 死刑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
二 死刑無期徒刑減輕之標準
三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之標準
四 有期徒刑之加減例
五 拘役罰金之加減例
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二條
一 二以上之主刑並加減之例
二 遞加遞減之例
三 主刑加減之順序
四 加減後不滿一日或不滿一元之零數不算
第七十三條
一 酌減之標準及方法
二 加減時應先加減而後科刑
第九章 緩刑
第七十四條
一 緩刑之要件
二 緩刑之期間
三 緩刑時從刑是否同緩之問題
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六條
一 撤銷緩刑宣告之案件
二 緩刑宣告撤銷之效果
三 緩刑宣告未撤銷之效果
第十章 假釋
第七十七條
一 假釋之條件
二 羈押抵充刑期日數於假釋時不算入執行刑期之內
三 許可假釋之權屬於司法行政最高官署
第七十八條
一 撤銷假釋之條件
二 撤銷假釋之效果
第七十九條
一 假釋之期間
二 假釋未經撤銷之效果
三 假釋中因他罪受刑之執行者其執行之期間不算入前項假釋期內
第十一章 時效
一 刑罰消減之原因
二 時效之性質
第八十條
一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二 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起算
三 追訴權時效完成之效果
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二條
一 計算追訴權時效期間之標準
二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時其追訴權時效之計算標準
第八十三條
一 追訴權時效之停止
二 追訴權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限
第八十四條
一 行刑權之時效期間
二 行刑權時效期間之起算
第八十五條
一 行刑權時效之停止
二 行刑權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限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一 保安處分立法之重要性
二 我國刑法上保安處分之性質
三 本法保安處分之種類
第八十六條
一 未滿十四歲人之感化教育處分
二 未滿十八歲人之感化教育處分
三 感化教育之期間
第八十七條
一 心神喪失人之監護處分
二 精神耗弱人瘖啞人之監護處分
三 監護處分之期間
第八十八條
一 吸用毒品者之禁戒處分
二 本條禁戒處分之期間
第八十九條
一 酗酒犯罪之禁戒處分
二 本條禁戒處分之期間
第九十條
一 強制工作處分
二 強制工作處分之期間
第九十一條
一 強制治療處分
二 強制治療處分之期間
第九十二第至第九十四條
一 保護管束之意義
二 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
三 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
四 執行保護管束之主體
第九十五條
一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要件
二 驅逐出境之理由
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九條
一 保安處分之宣告
二 保安處分之免除執行
三 保安處分期間之酌量延長
四 保安處分之消滅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34[1945]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D928.4/ZC-2
主題
InfoField
刑法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929.6 D924.102
載體形態
InfoField
[13],4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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