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12jh004362-49124 最近新編司法法令判解分類匯要續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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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編司法法令判解分類匯要續編   (Wikidata search (Cirrus search) Wikidata query (SPARQL)  Create new Wikidata item based on this file)
Author
黃榮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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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最近新編司法法令判解分類匯要續編
Publisher
中華圖書館發行所[發行者]
Description

自1923年秋季至1925年夏季止,為第7冊續編。凡在正編以後頒布的法令及正編上有遺漏的均補充編入

目錄
第一冊民例之部
民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人
第二節 行為能力
卑幼私檀處分家財之效力 統字一九一一號
第三章 法人
第三節 財團法人(附修正管理寺廟條例)
為達寺廟條例管理目的所為必要處分即屬管理行為 統字一八六八號)
寺廟條例十一條所稱寺廟包括廟產在內 同上
所謂寺廟財指一切財產而言 同上
住持擅自拼伐森林應受寺廟條例限制 同上
寺廟財產之受理 十一年上二一〇七號
第五章 法律行為
第二節 契約
物權契約與債權契約之區別 十四年上五九八號
第三節 代理
代理應負忠實義務 九年上一二〇四號
第二編 債權
第一章 通則
第一節 債權之標的(附現行律錢債門違禁取利條)
物權契約與債權契約之區別 十四年上五九八號
抵押權人較普遍債權人先受清償 統字一八五一號
抵押權未到期應就未到期前倒扣利息 同上
協議破產不能翻譯 十二年上一一五號
債權之擔保 十四年上七九八號
擔保權之債權 十一年上七三〇號
金錢債務約定交谷作利不得過三分及一本一利 統字一八四七號
遲延利息亦受一本一利之限制 統字一八七七號
第二節 債權之效力
抵押權與債權可以選擇 十一年上九〇二號
票據逾期應計遲延利息 同上
債務逾期之遲延利息 九年上一〇九四號
抵押權與債權可以選擇 十一年上九〇二號
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 十二年上一四五號
賠償債權須有損害直接原因 十年上一〇一二號
第三節 債權之讓與
債權讓與之效方 十二年上五八五號
要據讓與須經同意 九年上一二〇三號
流通要據之讓與權 九年上一四一六號
第五節 債權之消滅
第三款 抵消
債務抵消之要件 九年上一〇七七號
第四款 更改
債權更改之效力 十四年上五六九號
第二章 契約
第一節 通則
第一款 契約之成立及其內容
合夥契約之成立 十四年上五二三號
合夥契約定有損益分擔者 十二年上一六一號
契約之內容 十四年上四六六號
第二款 契約之效力
解除保險契約之效力 十三年上六一六號
第三款 契約之解除
保險契約之解除權 十三年上六一六號
將女退回八年認為解除婚約 九年上一〇六三號
第二節 買賣
第一款 通則(附現行律市鄽門把持行市條)
不動產買賣之預約 十四年上五九八號
買空賣空之情形 十二年一號
牙行營業人之責任 十二年二七四號
違反契約一造應負損害賠償 統字一九一〇號
第二款 買賣之效力
買賣結算之時期 九年上一〇八六號
利谷之計算應以訂約時之市價為標準 統字一八四七號
第五節 使用賃借貸
賃借貸之契約行為 十一年九〇五號
租賃主有益費由租主補償 十二年上一〇九號
修理房屋之有益費用 十一年上九〇一號
翻造房屋之有益費用 同上
翻修房屋人應遷讓
鋪底權之取得 十一年上一四八號
第九節 僱傭
腳行雇主間爭執之規約 九年上一四八五號
第十四節 合夥
合夥銀錢借貸系內部關係 十一年上一七九號
合夥應負擔損失分擔之責任 十二年上一六一號
合夥員之退夥 十二年上一二四九號
合夥員之業務行為 十三年上一二七八號
合夥契約之成立 十四年上五二三號
第十八節 和解
選舉訴訟和約與判決相反和約 統字一八六三號
第五章 發行無記名證券
流通票據之讓與權 九年上一四一六號
期票不得對抗持票人 十年上一〇一一號
第八章 侵權行為
共同海損賠償之責任 十二年上一〇四號
第三編 物權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一節 通則
對第三人抵押權承認期限放棄得逕拍賣 統字一八五一號
鄰地人有使用流水之權 十二年二一七號
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
所有權及占有權之證明 九年上一〇四七號
越界建屋竣工祇許賠償損害 十年上一六一七號
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
卽時取得之法則 十二年上一八九四號
第六章 擔保物權
第二節 抵押權
抵押權與債權可以選擇 十一年上九〇二號
第四節 不動產質權 (附清理不動產與當辦法又現行律田宅門盜賣田宅條及典賣田宅條)
典權有對等效力 統字一八八六號
將典產由執行處轉付聲請人與權得對聲請人行使 同上
活賣付息該不動產不交歸買主為抵押 統字一八八五號
活賣欠利將不動產交歸買主收益為典當 同上
原典主以典權移轉與人與轉典不同不許回贖 統字一八八一號
習慣原典主得足黃價脫離關係應認認當事人在移轉典權 同上
第五節 動產質權
典受賊物之本利應照習慣 十一年上一六九七號
第七章 占有(附現行律河防門侵占街道條)
善意占有動產失主賠償對價 十一年上一六九七號
善意占有之權利 十二年上二一八號
親屬(附現行律服製圖及服制)
第一章 通則
北丁由掌禮司派充 十二年上一八六號
第二章 家制
第一節 通則
子之讓與遺產須母同意 十二年上二七七號
第二節 家長及家屬
子債就遺產內由父償還 十二年上一七三三號
妾子身分可由家長同居而發生 十一年上一二〇五號
母對於子之處分財產之同意權 十二年上五三七號
第三章 婚姻
第一節 婚姻之要件
父在母亦有主婚權 九年上九〇〇號
女未成年過門認為婚姻同意 十三年上八八號
餘親主婚須經本人同意 九年上九三五號
嬬婦改嫁之主婚權 十二年上七二號
對於嬬婦主婚亦須同意 九年上一二〇號
女被男家囚禁非謂返認婚姻 同上
遞媒受聘亦成婚姻 九年上一一四三號
第二節 婚姻之無效及撤銷
主婚人撤銷權之行使 十一年上一六五號
將女退回八年認為解除婚約 九年上一〇六三號
禁娶同宗無服親之妻 十二年上二四九號
第三節 婚姻之效力
成年後之婚姻不受主婚人拘束 十二年一六五號
成婚雖未成年仍為有效婚姻 統字一九一九號
第四節 離婚(附現行律婚姻門各條)
對妻屢次虐待之離異 九年上九〇一號
誣奸告官行同義絕 十四年上四四號
重婚應為離異原因 九年上一一二四號
妻背夫逃夫祇可請離異 九年上一二〇號
不事姑舅之解釋 九年上一一八二號
勒妻賣娼情義已絕 九年上一一二四號
僧道娶妻應准離異 十三年二三七九號
第四章 親子
第五節 私生子
姦生子應給撫養費 九年上一一四四號
第六節 養子
養子分產之證言 十一年上二七八號
第五章 監護
第一節 未成年人之監護
第二款 監護人之職務
監護人之職務 十二年上一九四號
第六章 親屬會
親屬會之任務 十一年上一六八四號
第七章 撫養之義務
姦生子應給撫養費 九年上一一四四號
對於妾勝亦應養贍 十二年上二七七號
第五編 承繼
第二章 宗祧之承繼
第一節 通則
男子亡故無嗣不許不原立繼 統字一八六〇號
天亡未婚之解釋 九年上一一四〇號
第二節 宗祧承繼人
繼書非為承繼之要件 九年上一一一五號
〓縣待繼之法例 九年上一一四〇號
違法立〓入難告爭 同上
尼姑不能代夫擇繼 十二年上一一一號
不原應繼得另擇繼 九年上七六六號
法院無代擇繼之權 同上
承繼擇立遠房之次序 十年上八六一號
立嗣應重被承繼人意思 十三年上一〇九〇號
何謂之拋棄承繼權 十四年上一二〇一號
繼父母之廢繼權 九年上一一二一號
所謂不得於所後之親者 九年上一七六號
立後之子為父立繼者 十一年上九一一號
第三章 遺產之承繼
第二節 遺產承繼人
兼祧另娶之財產權 十三年上四四一號
第三節 承繼遺產之效力
第三款 分析遺產
分家五年以上不許重行告爭 九年上一一四號
親女苟為親所喜悅亦得酌量分給 統字一八八七號
養子女婿親女酌分財產應較少於均分之額 同上
守志婦得就自己生活情形及遺產狀況請求養贍財產 同上
第四章 嗣子未定及絕產
戶絕之財產 十四年上一二一五號
商法
修正商人通例三年三月
商號合夥銀錢借貸系內部關係 十一年上一七九號
商人通例施行細則三年七月
修正公司條例十二年五月
公司條例關於董事及公積金之解釋五年一月
公司條例施行細則三年七月
修正公司註冊規則十二年五月
修正公司註冊規則施行細則十二年五月
商標法十二年五月
商標法施行細則十二年五月
商標局暫行章程十一年五月
關於商標各項書狀程式十二年五月
物品交易所條例十年三月
物品交易所條例施行細則十年四月
物品交易所條例附屬規則十年四月
第二冊 刑律之部
暫行新刑律元年三月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不為罪
販賣販運私藏賭具無論罪明文為為罪 統字一八九三號
殺人不能依不知法令減輕 八年上八八二號
第三章 未遂罪
〓農具意將堤拆毀系預備行為 十二年上一三二二號
第四章 累犯罪
會審會〓處二月監禁執行理犯徒罪再犯 統字一八四六號
三次犯罪於判決時查為三犯應依三犯例判加二等 統字一八七六號
執行第三次刑時始發覺第二次再犯不得更定其刑 同上
第六章 共犯
殺人是否共同下手及意思聯絡 十二年上九七三號
第七章 刑民
同時論知數個五等徒刑中有一罪論知四等不得易刑 統字一八四六號
省議員僅因刑事嫌疑通緝資格認為喪失 統字一八五〇號
如系售煙之錢財亦應沒收 十二年指四八四八號
第十章 酌減
殺意如在臨時激發與量刑有關 十二年上九七三號
第十一章 加減例
罰金加滅之方法 統字一九二七號
第十二章 緩刑
同時論知數個四等徒刑中有一罪諭知三等徒刑不得緩刑 統字一八四六號
第十四章 赦免
赦令頒行日期之界限 統字一九三〇號
第十五章 時效
姦夫姦婦犯奸罪經過起訴時效對於復犯奸罪得告訴 統字一八四六號
起訴權之時效應按照刑律規定計算 統字一八八九號
第二編 分則
第十五章 妨害交通罪
航船來往之慣例 十年上七九三號
不遵航輪慣例應負過失罪責 同上
輸船買辦不負業務過失罪責 同上
偽造文書印文罪
價證券形式足使人誤為真者均屬偽造 統字一八九五號
第二十二章 賭博罪
各項契券重申禁令 十四年臨時執政令
第二十三章 奸非及得婚罪
事前縱容事後得利和解之無效告訴指之發生奸罪言 統字一八四六號
第二十六章 殺傷罪
殺人種種情形均須證明 十三年上六二〇號
殺人不能不知法令減等 八年上八八二號
殺人是否共同下手及意思聯絡 十二年上九七三號
殺意如在臨時激發與量刑有關 同上
第三十章 略誘及和誘罪
親告罪之告訴權 統字一九二七號
新刑律施行細則元年八月
不准免除條款元年三月
赦令各罪中之未遂罪亦不准除免 統字一九〇七號
暫行刑律補充條例三年十二月
第三冊 民訴之部
民事訴訟條例十一年七月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院
第一節 事物管轄
訟事墳墓屍體之管轄十二年抗二六三號
第二節 土地管轄
有永居意思住於一定處所認為住址 統字一八六四號
開設醫院似已有永居之意思 同上
第二章 當事人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以團體為被告傳票訴狀可向該團體代表人送達 統字一九〇三號
第二章 失權利能力無當事人能力 十四上四六五號
第一節 成年人訂立之契約 統字一九〇九號
關於涉外私法上養親及遺囑問題之解釋 統字一九〇六號
有無權利能力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十四年上四六五號
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
有委任代理人得毋庸到庭 十三年上一五四八與
代理人亦有收受送達之權限 十四年上一六七號
第四節 代理人收受送達之期間 同上
代理權欠缺亦可限令補正 十二年上一一三九號
第六節 訴訟費用
審判系采有償主義 十三年十二月哈省雷巴魯關案
誤貼印花應送該管法院 十二年指九五〇二號
官吏過失之訟費得予免繳 十三年上六五五號
第八節 訴訟救助
鋪保與戶鄰切結髮見不應受救助時得令補繳 統字一八八三號
聲請救助費之切結 十四抗一九一號
確定判決受救助人敗訴免費由法院裁決合其補納 統一八八三號
第三章 訴訟程序
第二節 送達
訴訟文書送達上訴期間之起算 統字一九〇四號
敗訴人不受判詞送達吏又未留置上訴期間無從起算 統字一八七二號
公示送達應依當事人之聲請 統字一八六九號
兩造均所在不明卽無從公示送達 同上
特別代理人限於為被告選任 同上
既不能為公示送達卽無庸選任 同上
第三節 日期及期限
在途期限計算之方法 十四年上一六七號
關於程式欠缺補正之期限 十四年上一二四號
第四節 訟訴行為之遲誤
患病無人代理得為回復原狀 十一年上一二〇八號
不納訟費應期先命補正 十三年上一五八一號
第五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訴訟法律關於系原告與國家被告與國家二面關係 統字一八六〇號
積極或消極當事人亡故承受訴訟之辦法 同上
第六節 言詞異論
本人已委任代理人得不到庭 十三年上一五四八號
訴訟筆錄有相當證明力 十二年上一一五號
第七節 裁判
訴訟系采直接審理主義 十三年上六〇號
民事判決書事實項下記載之方式 統字一八六七號
判決送達法院卽受拘束 統字一九〇五號
補充判決之法則 十二年二四九號
更審判決脫漏第三審訟費聲請補充判決應依例辦理 統字一八七四號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地方審判廳訴訟程序
第一節 起訴
官署負欠債務以官長為被告人 統字一九三三號
原告讓受人擔當訴訟不許第三人為擔當 統字一八六一號
被告對原告讓受訴訟第三人擔當判決應列第三人為原告 同上
讓受人代原告擔當訴訟費由代為擔當訴訟人負擔 同上
外國人為被告反訴時仍由中國審判 統字一九〇七號
訴之要素變更系訴之變更 十四年上四二七號
第二節 言詞異論及其準備
同一人供詞牴觸應衡情判斷 十一年上一四二五號
第三節 證據
第二目 人證
證人須直接〓〓 九年上一一二四號
第四目 共證
服喪束貼之證明力 十二年上二七八號
第五節 判決
和解須經雙方同意始能成立 九年上一二〇三號
脅迫和解之書狀無效 十三年上六一〇號
和解之成立 十四年上五二六號
如卽無故人應訴可據他造異論判決 統字一九〇三號
一〓並論之判決 九年上一二〇三號
據一造供證之判決 十二年上二一四號
人事訴訟得為一造判決 九年上九三五號
不合傳喚之判決得重審 十四年上八三二號
同上 十四年上八五〇號
假執行之要件 十四年統一〇號
確定判決效力不能拘束第三人 統字一八五九號
判決有效否不以適用法則當否為準 同上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誤為裁決之抗告亦以上訴論 十三年上三三二號
狀有表明不服之程度卽為上訴 十三年上六五五號
回復原狀之聲請得以上訴論 十三年上一五八一號
視作終局判決之中間判決 十四年上五五號
中間判決之效力 十三年上五四四號
遵〓甘結卽無捨棄上訴權效力 十年上一六一七號
上訴書狀之程式 十四年上四七四號
訴訟主體錯誤應發還第一審 十三年上一七一一號
民訴五二二條刑訴四〇一條內引用二字之解釋 統字一八六六號
捨棄上訴後之附帶上訴 九年上一〇九四號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視作終局判決之中間判決 十四年上五五號
因田山所有權訟案價格未滿百元第三審不得上訴 統字一八四九號
訴訟印紙貼用第二審亦應依法調查 統字一八五三號
核定訟額須統一定程序 同上
訴訟標的價額第三人應依職權調查 統字一八七一號
如有囑吒調查之必要亦可依法辦理 同上
上訴利益是否不逾百元第三審法院有審查權 統字一八七三號
民訴條例五三一條財產事件卽無論屬於初級或地方同一適用 統字一八八〇號
所謂不逾百元之利益由第三審以職權調查 同上
既未認為不逾百元受理上訴發回更審受其拘束 統字一八七三號
若已經就實體上判決發回第二審應認為調查完畢 統字一八八〇號
發還更審卽為原審程序 十一年一四二五號
第四編 抗告程序
抗告程序與上訴程序經各別規定 統字一八七三號
第二審裁決苟非第四八三條事件皆得向第三審抗告 同上
民訴條例五五二條所稱終審法院係指上告之法院言 同上
第五編 再審程序
過失不於前審提出新證應釋明 十二年上一五七二號
訴訟不逾百元駁斥上訴後再審由三審管轄 統字一八四八號
第三人未繳訟費駁斥上訴後在第二審遵繳提起再審應受理 統字一八五三號
第六編 特別訴訟程序
第三章 保全程序
權利有須定暫時狀態者 十三年抗四〇四號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
無記名證券應准掛失 統字一八五二號
惟依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以除權判決宣示證券無效 同上
第五章 人事訴訟
第一節 婚姻事件程序
民訴條例所稱婚姻二字應包括婚約在內 統字一九〇一號
原告主張婚姻有卽確認之訴為人事訴訟 同上
第二節 嗣續事件
嗣續事件不得以自認定判 十三年上一〇九〇號
民事訴訟條例施行細則
上訴利益不逾百元於條例施行前受理不禁 統字一八七一號
不逾百元上訴在條例施行前仍合法 統字一九一八號
第四冊 刑訴之部
刑事訴訟條例十一年七月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附帶民應向原審請求 十二年上五號
民事判決確定事項刑事判決不受拘束 統字一八五九號
刑事無罪民事不負賠償責任 十一年一一二一二號
犯罪損由他事發生卽無賠償責任 十四年上八四七號
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過失均應斟酌 十四年上八三二號
犯罪未明其損害之賠償難定 十三年上一九號
刑訴第五第十條於附帶民訴得移送管轄民事法院審判 統字一八七八號
第二章 法院之管轄
妨害秩序騷擾罪歸地方管轄 十一年指七七〇三號
刑訴於聲請移轉管轄並不以〓屬法院案為限 統字一八九四號
既已移轉管轄不得行使職權 統字一九三一號
第四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通輯依刑訴條例並卽無得撤銷之根據 統字一八五六號
第六章 被告之羈押
所定被告羈押期間之解釋 十一年指九一五五號
被告停止羈押及傳喚不到之情形 統字一九二〇號
判決未確定前檢察官得請求法院得另行羈押 統字一八九八號
第十章 勘驗
醫生割治病人須有善良注意 統字一九〇九號
第十一章 辯護
指定弁護人與選任弁護人職務並無區別 統字一八九六號
地廳第一審三等徒刑之罪預審不指定並護系違法 同上
第十五章 限期
上訴理由書逾期如非過失許聲請回復原狀 統字一八九二號
逾上訴期聲請回復原狀 統字一九二六號
第二編 第一審
第一章 公訴
第一節 偵查
覆判審發回覆審不在得撤回告訴之列 統字一九〇〇號
再議案向直接隸屬之檢廳聲請 統字一九一四號
同上 統字一九一五號
刑訴二五七條一項及二六四條一項二款之詳解 統字一八五三號
第二節 預審
預審得變更起訴狀法條判決 統字一九二二號
非正式預審法令上並無根據 統字一八九六號
預審時有時可不許並護人在場 同上
關於預審得為不受理裁決 統字一八五四號
第三節 起訴
起訴書於被害人之受傷程度應明白認定 統字一八九〇號
審判發見傷害情形與經過程序未合由法院補救 同上
被告逃逸無踨應停止審判 統字一九一三號
公判時被告逃亡應停止審判 統字一九二八號
對於高應受理初級案判決應向上院上訴 統字一九一六號
易科罰金之執行 統字一九二一號
受罰金無罪之判決應以撤銷押票論 統字一八九八號
第二章 私訴
私訴案件毋庸檢察官出庭 統字一八九二號
私訴判詞應改列私訴人於當事人欄內 同上
私訴案件三二三審除私訴人上訴外判詞得僅列被告 同上
反訴相對人亦被告與私訴同判決應一併列名 同上
第三編 上訴
第一章 通則
刑訴條例所稱法定代理人及保佐人之種類 統字一八七九號
專就從刑上訴得審理於有關係之主刑部分 統字一八九七號
第三審發回更審案仍不許撤回上訴 統字一八九一號
撤回上訴原判之確定 統字一八九九號
提起上訴應敘理由 十一年上一三三號
上訴因提出理由逾期駁斥者原判亦卽確定 統字一八九九號
第四編 抗告
不服地檢長處分並以為有偏頗不得聲請移轉管轄 統字一八九四號
預審推事為被告有罪裁決檢檢官不放抗告 同上
對於法院抗告之裁決 統字一九一二號
羈押具保及扣押之處分 統字一九二九號
刑事訴訟條例施行條例
刑事簡易庭程序暫行條例 十一年一月
處刑命令暫行條例 九年十月
檢察廳調度司法警察章程宣統二年四月
增訂檢察廳調度司法警察章程三年四月
檢察廳指揮司法警察證暫行細則 元年十二月
第五冊 特例之部
法院編制法 四年五月
第七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法編條文所稱法庭指開庭當日言 統字一九〇八號
暫行各縣地方分庭組織法 六年四月
修正縣司法公署組織章程 十二年四月
修正覆判章程 十一年六月
鄰縣上訴暫行章程 十年八月
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 十二年二月
拘押民事被告人辦法三條 十二年訓一二六〇號
檢察官對於縣判上訴之期限 統字一九二六號
檢察官上訴限定從刑部分為縣章程不許自屬違背程式 統字一八九七號
修正縣知事兼理司法事務暫行條例十二年三月
知事獎勵條例二年十二月
修正縣知事辦理命盜案限期及懲獎暫行規則八年十一月
縣知事疎脫人犯扣俸修監章程六年一月
刑事訴訟審限規則七年六月
司法印紙規則十二年六月
律師閱卷聲請書系僅就書狀之類別而言 統字一八七〇號
訴訟狀紙規則十二年六月
徵收訴訟費用注意事項十一年七月
修正訴訟費用規則十一年
執行費用一經執行均得向債務人徵收 統字一八五七號
刑事訴訟費用負擔準則十一年九月
刑事訴訟費用負擔之方法 統字一九一二號
支出單據證明規則四年六月
財政部官吏出差旅費規則四年四月
大理院上告辦法
民事非常上告執行條例三年四月
民事訴訟執行規則十四年一月
共有拍買物非原債權人為共同被告裁判卽無從執行 統字一八五九號
執行時保人聲明債權人受有損害應負責另訴 同上
遺產未明之債務系執行問題 十二年上一七三三號
共有房屋一部之執行 十二年上三一八號
私典鹽引確定判決典契無效典主不能持引運鹽 統字一八六五號
拘押民事被告人暫行規則七年十一月
修正征治盜匪法十一年十一月
征治盜匪法施行法 三年十二月
盜匪案件通用劃一辦法 四年三月
修正嗎啡治罪法草案 九年十二月
管理藥商章程 四年十月
私鹽治罪法 三年十二月
緝私條例及私鹽治罪法所稱槍械不專指槍枝言 統字一八五五號
匪伙拒捕只須有一人〓帶槍械卽與原條件不背 同上
鹽署解送私鹽案內連獲物品經法庭沒收應否送還有解釋 統字一八四六號
緝私條例三年十二月
〓擔不得謂與槍械相當 統字一八五五號
緝私營執法處審判私鹽案件條例草案五年二月
修正製鹽特許條例七年四月
製鹽特許條例施行細則三年九月
治安警察法三年三月
違令罰法三年七月
違令罰法第一條罰則令三年十一月
警械使用法三年三月
狩獵法三年九月
狩獵法施行細則十年九月
違警罰法四年十一月
違背警察禁止賣運賭具依違警罰法處罰 統字一八九三號
監獄規則二年十二月
各縣監獄看守年規則八年五月
假釋管理規則二年十二月
監犯保釋暫行條例九年十二月
監所職員獎懲暫行章程八年四月
管獄員征處事項應照章辦理 十一年訓一二〇九號
煙案罰金及賭案沒收錢財充實辦法 三年五月
修正沒收物品處分規則 十年八月
法庭旁聽暫行規則 元年六月
戒嚴法 元年十二月
修正陸軍刑事條例 十年八月
修正陸軍審判條例 十年八月
修正陸軍審判條例施行細則 九年十二月
修正陸軍審判條例施行細則附件
海軍刑事條例 七年五月
海軍審判條例 七年五月
第六冊 雜例之部
鄉自治制十年七月
市自治制十年七月
市自治會會員選舉規則十二年四月
市自治制施行細則十一年九月
縣自治法八年九月
縣自治法施行細十年六月
縣議會議員選舉規則十年六月
省參事會條例十年六月
省議會議員選舉法元年九月
省議會議員選舉施行細則
省議會暫行法二年四月
省議員犯罪嫌疑難通緝在前亦適用 統字一八五六號
眾議員選舉法元年八月
眾議員選舉法施行細則元年十二月
參議院議員選舉法元年八月
參議院議員選舉法施行細則元年十二月
大總統選舉法二年十月
修正國會組織法十二年四月
臨時約法元年三月
中華民國憲法十二年十月十日
修正國籍法元年十一月
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二年十一月
法律適用條例七年八月
華洋訴訟辦法二年三月
解釋華洋訴訟各疑義 統字一八七五號
審理無領事裁判權國人民民刑事訴訟章程九年十月
民事公斷暫行條例十年七月
民事公斷暫行條例說明
修正商事公斷處章程十三年三月
商事公斷人之判斷不得卽為執行名義 統字一八五八號
修正商事公斷處辦事細則十三年三月
商事公斷處評議員聲請宣告案件得聲明不服 統字一八五八號
修正會計師暫行章程十二年五月
修正律師暫行章程十二年七月
無領事裁判權國律師出庭暫行章程
修正律師登錄暫行章程六年十一月
司法部酌定律師應守義務飭五年七月
修正律師征戒會暫行規則五年十月
覆審查律師征戒會審查細則五年十二月
補訂律師停止職務辦法
甄拔特種司法人員委員會章程九年十月
司法法規審查委員會條例十二年四月
法官升轉暫行規則十一年五月
修睚京外地方審檢廳法官員缺序補辦法十一年九月
大理院書記官任用規則十一年六月
修正京外高等廳以下各法院書記官輪補辦法十 年十月
修正司法部官制三年七月
修正省官制六年十一月
省長委任道尹監督司法行政辦事權限暫行條例三年七月
高等審判廳辦事章程八年八月
高等檢察廳辦事章程八年八月
辦賑征獎暫行條例九年十月
辦賑犯罪征治暫行條例九年十月
司法官征戒法四年十月
司法官片戒法適用條例十年二月
修正司法獎章條例十年六月
修正司法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官吏服務令三年一月
著作權法四年下一月
著作權公訴期間之起算 統字一九二五號
出版法三年十二月
森林法三年十一月
森林法施行細則四年六月
修治道路收用土地暫行章程九年十月
修正工商同業公會規則十二年四月
暫行工廠通則十二年三月
修正礦業條例三年三月
極取煤質者須有礦業以 十二年上二六四號
取得礦業權須經註冊 同上
修正小礦業暫行條例十三年五月
礦業保安規則十二年五月
礦工待遇規則十二年五月
煤礦爆發預防規則十二年五月
農作物病蟲害防除規則十二年五月
國有荒地承墾條例三年三月
國有荒地承墾條例施行細則三年七月
驗契條例三年一月
契稅條例三年一月
契稅條例施行細則三年一月
補訂契稅條例施行細則四年一月
登記通例十一年五月
不動產登記條約十一年五月
應登記而不登記一經與第三人交易無對抗效力 統字一八六二號
登記簿冊疑義各點 十一年指九二二一號
不動產登記條例純為加征登記費用不能制限適用 統字一八六二號
地方審判廳暨兼理與法縣公署登記處規則十一年五月
修正農會規程十二年五月
修正農會規程施行細則
技師甄錄章程十二年四月
商會法三年九月
商會法施行細則三年十一月
修正印花稅法三年十二月
市錢買賣定單貼用印花應包印花稅法預定買賣貨物單 統字一八八四號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元年十月
印花稅法罰金執行規則四年一月
修正關於人事憑證貼用印花條例
郵政條例十年十月
郵局員役侵占郵件仍依刑律 統字一九一七號
取締紙幣條例九年六月
權度法四年一月
行政訴訟法三年七月
權度營業特許法四年一月
行政訴原法三年七月
訴原法第八條達到二字之解釋 統字一八八二號
平政院布告訴狀貼用印花票辦法六年三月
修正行政執行法三年八月
民事訴訟案件報部辦法十年六月
華洋訴訟案件報部辦法十年七月
民刑事訴訟案件月報表造報規則十二年四月
大理院解釋統字號數一覽表
應行消滅或失效及廢止各法令一覽表
第七冊 續編之部
修正管理寺廟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七條施行細則十三年一月
恢復縣議會辦法十三年十月
徵收行政訴訟費用規則十四年二月
徵收行政訴訟費用規則施行細則十四年二月
警察官任用暫行辦法十三年八月
鐵路警察服務規則十年十月
司法部農商部會同修正商事公斷處章程十三年三月
司法部農商部會同修正商事公斷處辦事細則十三年三月
臨時法制院官制十三年十二月
修正臨時參政院條例十四年四月
各省區法定軒體會長互選參政程序十四年五月
國民代表會議籌備處條例十四年五月
國民代表會議條例十四年四月
國民代表會議議員選舉程序令十四年六月
中華國民代表會議議員選舉日期令十四年七月
國政商權會條例十四年五月
建設會議條例直四年五月
軍事善後委員會條例十四年四月
財政善後委員會條例十四年四月
國憲起草委員會規則十四年五月
九國間關於中國事件應適用各原則及政策之條例十四年八月
證券交易所法三年十二月
證券交易所法施行細則四年五月
證券交易所法附屬規則四年五月
商船船員撫卹章程草案十四年六月
輪船註冊給照暫行章程三年五月
航業獎勵條例九年十一月
長途汽車公司條例七年七月
長途汽車公司營業規則七年七月
電信條例四年四月
電氣事業取締條例七年四月
縣實業局規程十四年四月
修正小礦業暫行條例十三年六月
礦場鈎蟲病預防規則十三年
農商部定海漁業試驗場章程十二年六月
漁業法草案十三年十月
漁會暫行章程
漁會暫行章程施行細則
暫行工藝品獎勵章程十二年三月
暫行工藝品獎勵章程施行細則十二年三月
女子與業獎章規則十二年三月
女子與業獎章規則施行細則十二年三月
司法會計整理處規則十二年十一月
司法印紙發售細則十三年六月
承辦司法印紙事務人員懲獎規則十一年九月
司法共助事務征獎條例五年三月
奉天地方審檢廳縣知事警察署協助司法事務懲獎規則五年一月
直隸省縣知事辦理司法共助事務懲獎規則十年五月
不准除免條款令十四年一月
重訂蘇省改良損款監獄獎勵章程十三年四月
視察監獄規則三年一月
監獄作業規則九年四月
監獄看守使用公物規則元年十二月
監獄看守服務規則二年十月
看守所暫行規則三年八月
管收所暫行章程三年八月
感化學校暫行章程十一年二月
病犯保外醫治辦法六年五月
稽核刑事被押人暫行辦法九年九月
修正承發吏職務章程宣統三年
司法部呈明改良司法先從各縣人手文十四年四月
暫行京兆縣法廳編制法草案
修正司法官考試令十二年七月
修正司法官考試令施行細則十年八月
司法官考試事務處章程八年七月
司法官考試規則六年十二月
修正司法官再試典試委員會審議免試規則十二年八月
律師考試令六年十月
律師考試令施行細則六年十二月
律師考試規則六年十二月
京師高等審判廳附設登記講習所簡章十四年四月
浙省產地坐落調查規則
浙江某縣屬某都某圖產地坐落編號圖說例
浙江某縣屬某都某圖產地坐落編號冊記載例
浙江各廳庭縣登記處附設產地坐落調查所規則及試辦圖冊
文職任用令四年九月
文職任用令施行令四年九月
簡任文職任用程序令四年九月
薦任文職任用程序令四年九月
〓任職依類序補條例九年十一月
委任文職任用程序令四年九月
管理印刷營業規則八年十月
統字一八四六號 同時諭知數個五等徒刑中有一罪諭知四等不得易刑
同時諭知數個四等徒刑中有一罪諭知三等徒刑不得緩刑
會審公廨判處二月監禁執行更犯徒刑之罪非再犯
鹽署解送私鹽案內連獲物品經法庭沒收應否送還有解釋
事前縱容事後得利和解之無效告訴指已發生奸罪言
姦夫姦婦犯奸罪經過起訴時效對於復犯奸罪得告訴
統字一八四七號 金錢債務約定交谷作利不得過三分及一本一利
利谷之計算應以訂約時之市價為標準
統字一八四八號 訴訟不逾百元駁斥上訴後再審由三審管轄
統字一八四九號 因田山所有權訟案價格未滿百元第三審不得上訴
統字一八五〇號 省議員僅因刑事嫌疑通緝資格認為喪失
統字一八五一號 抵押權人較普通債權人先受清償
對於第三人抵押權承認抵押權期限自原放棄得逕拍賣
抵押權未到期應就未到期前倒扣利息
統字一八五二號 無記名證券被盜應准掛失
惟依公示僱告程序法院以除權判決宣示證券無效
統字一八五三號 訴訟印紙貼用第二審亦應依法調查
核定私額須經一定程序
第三人未繳訟費駁斥上訴後在第二審遵繳提起再審應受理
統字一八五四號 刑訴二五七條一項及二六四條一項二款之詳解
關於預審得為不受理裁決
統字一八五五號 緝私條例及私鹽治罪法所稱槍械不專指槍枝言
扁擔不得謂與槍械相當
匪伙拒捕只須有一人擒帶槍械卽與原條件不背
統字一八五六號 省議員犯罪嫌疑雖通緝在前亦適用
通緝依刑訴條例並無得撤銷之根據
統字一八五七號 執行費用一經執行均得向債務人徵收
統字一八五八號 商事公斷人之判斷不得卽為執行民義
商事公斷處評議員聲請宣告案件得聲明不服
統字一八五九號 確定判決效力不能拘束第三人
共有拍買物非原債權債務為共同被告裁判無從執行
法院判決是否有效不以適用法則是否正當為準
執行時保人聲明債權人受有損害應負責另訴
民事判決確定事項刑事判決不受拘束
統字一八六〇號 已成婚成年之男子亡故卽無嗣不許不原立繼
訴訟法律關係系原告與國家被告與國家二面關係
積極或消極當事人亡故承受訴訟之辦法
統字一八六一號 原告讓受人擔當訴訟不許第三人代為擔當
被告對原告讓受訴訟第三人擔當判決應列第三人為原告
讓受人代原告擔當訴訟費由代為擔當訴訟人負擔
統字一八六二號 應登記而不登記一經與第三人交易無對抗效力
不動產登記條例純為加征登記費用不能制限適用
統字一八六三號 選舉訴訟和約與判決相反者從和約
統字一八六四號 有永居意思住於一定處所認為住址
開設醫院似已有永居之意思
統字一八六五號 私典鹽引確定判決典契無效典主不能持引運鹽
統字一八六六號 民訴五二二條刑訴四〇一條內引用二字之解釋
統字一八六七號 民事判決書事實項下記載之方式
統字一八六八號 寺廟條例十一條所稱寺廟應包括廟產在內
所謂寺廟財產指一切財產而言
為達寺廟條例管理目的為必要處分卽屬管理行為
統字一八六九號 公示送達應依當事人之聲請
兩造均所在不明卽無從為公示送達
特別代理限於為被告選任
既不能為公示送達卽卽無庸選任
統字一八七〇號 律師閱卷聲請書系僅就書狀之類別而言
統字一八七一號 上訴利益不逾百元於條例施行前受理不禁
訴訟標的價額第三人應依職權調查
如有囑吒調查之必要亦可依法辦理
統字一八七二號 敗訴人不受判詞送達吏未留置上訴期間卽無從起算
統字一八七三號 上訴利益是否不逾百元第三審法院有審查權
既未認為不逾百元受理上訴發回更審受其拘束
抗告程序與上訴程序經各別規定
民訴條例五五二條所稱終審法院係指上告之法院言
第二審裁決苟非第四八三條事件皆得向第三審抗告
統字一八七四號 更審判決脫漏第三審訟費聲請補充判決應依例辦理
統字一八七五號 解釋華洋訴訟各疑義
統字一八七六號 三次犯罪於判決時查為三犯應依三犯例判加二等
執行第三次刑時始發覺第二次再犯不得更定其刑
統字一八七七號遲延利息亦受一本一利之限制
統字一八七八號刑訴第五第十條於附帶民訴得移送管轄民事法院審判
統字一八七九號 解釋刑訴條例第三七四條所稱法定代理人及保佐人之種類
統字一八八〇號 民訴條例五三一條財產事件卽無論屬於初級或地方同一適用
所謂不逾百元之利益由第三審以職權調查
若已經就實體上判決發回第二審應認為調查完畢
統字一八八一號 原典主以典權移轉與人與轉典不同不許回贖
習慣原典主得足典價脫離關係應認當事人在移轉典權
統字一八八二號 訴願法第八條達到二字之解釋
統字一八八三號 確定判決受救助人敗訴免費由法院裁決命其補納
鋪保與戶鄰切結髮見不應受救助時得令補繳
統字一八八四號市錢買賣定單貼用印花應包印花稅法預定買賣貨物單
統字一八八五號 活賣付息該不動產不交歸買主為抵押
活賣欠利將不動產交歸買主收益為典當
統字一八八六號典權有對等之效力
將典產由執行處轉移於聲請執行人該典權對聲請執行人行使
統字一八八七號 親女苟為親所喜悅亦得酌量分給
養子女婿親女酌分財產應較少於均分之額
守志婦得就自己生活情形及遺產狀況請示養贍財產
統字一八八九號 起訴權之時效應按照刑律定計算
統字一八九〇號 起訴書於被害人之受傷程序應明白認定
審判發見傷害情形與經過程序未合由法院補救
統字一八九一號 第三審發回更審案仍不許撤回上訴
統字一八九二號 上訴理由書逾期如非過失許聲請回復原狀
私訴案件毋庸檢察官出庭
私訴判詞應改列私訴人於當事人欄內
私訴案在二三審除私訴人上訴外判詞得僅列被告
反訴相對人亦被告與私訴同判決應一併列名
統字一八九三號 販賣販運私藏賭具無論罪明文不為罪
違背警察禁止賣運賭具依違警罰法處罰
統字一八九四號 刑訴於聲請移轉管轄並不以系屬法院案為限
不服地檢長處分並以為有偏頗不得聲請移轉管轄
預審推事為被告有罪裁決檢檢官不許抗告
統字一八九五號 價證券形式足使人誤信為真者均屬偽造
統字一八九六號 地廳第一審三等徒刑之罪預審不指定並護系違法
非正式預審法令上並卽無根據
預審時有時可不許並護的在場
指定並護人與選任並護人職務並無區別
統字一八九七號 專就從刑上訴得審理於有關係之主刑部分
檢察官上訴限定從刑部分為縣章程不許自屬違背程式
統字一八九八號 受罰金卽無罪之判決應以撤銷押票論
判決未確定前檢察官得請示法院別行羈押
統字一八九九號 上訴因提出理由逾期駁斥者原判亦卽確定
撤回上訴原判之確定
統字一九〇〇號 覆判審發回覆審不在得撤回告訴之列
統字一九〇一號 民訴條例所稱婚姻二字應包括婚約在內
原告主張婚姻有效卽確認之訴為人事訴訟
統字一九〇二號 住持壇自拼代森林如非必要之用應輕罪寺廟條例限制
統字一九〇三號 以慈善團體為被告傳票訴狀可向該團體代表人送達
如故不應訴可依民訴條例第四五七條辦理
統字一九〇四號 訴訟文書送達上訴期間之起算
統字一九〇五號 判決送達法院卽受羈束
統字一九〇六號 關於涉外私法上養親及遺囑問題之解釋
統字一九〇七號 外國人為被告反訴時仍由中國審判
統字一九〇七號 赦令各罪中之未遂罪亦不准除免
統字一九〇八號 法編條文所稱法庭指開庭當日言
統字一九〇九號 醫生剖治病人須有善良注意
成年人訂立之契約
統字一九一〇號 違反契約一造應負損害賠償
統字一九一一號 卑幼私擅處分家財之效力
統字一九一二號 刑事訴訟費用負擔之方法
對於法院抗告之裁決
統字一九一三號 被告逃逸無蹤應停止審判
統字一九一四號 再議案向直接隸屬之檢廳聲請
統字一九一五號 同上
統字一九一六號 對於高廳受理被初級案判決應向院上訴
統字一九一七號郵局員役侵占郵件仍依刑律
統字一九一八號 不逾百元上訴在條例施行前仍合法
統字一九一九號 成婚雖未成年仍為有效婚姻
統字一九二〇號 被告停止羈押及傳喚不到之情形
統字一九二一號 易科罰金之執行
統字一九二二號 預審得變更起訴狀法條例判決
統字一九二三號 東省華洋訴訟之管轄
統字一九二四號 上海會審公廨無拘捕人之權限
統字一九二五號 著作權公訴期間之起算
統字一九二六號 檢察官對於縣判上訴之期限
逾上訴期聲請回復原狀
統字一九二七號 罰金加減之方法
親告罪之告訴權
統字一九二八號 公判時被告逃亡廳停止審判
統字一九二九號 羈押具保及扣押之處分
統字一九三〇號 赦令頒行日期之界限
統字一九三一號 既已移轉管轄不得行使職權
統字一九三二號 對會審公廨判決應拒絕執行
統字一九三三號 官署負欠債務以官長為被告人
統字一九三四號 被告之適格與否應依法予以審認
由第三人起訴者及以第三人為被告者之適格被告
夫以聘妻之父為被告之訴訟程序
統字一九三五號 未加入管理財產團之債權人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十五年[1926]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MG/D929.6/169
主題
InfoField
判例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929.6
載體形態
InfoField
66,642,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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