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13jh000916-42488 電政法令彙刊.pdf

From Wikimedia Commons, the free media repository
Jump to navigation Jump to search
Go to page
next page →
next page →
next page →

Original file(804 × 1,154 pixels, file size: 21.59 MB, MIME type: application/pdf, 699 pages)

Captions

Captions

Add a one-line explanation of what this file represents

Summary[edit]

電政法令彙刊   (Wikidata search (Cirrus search) Wikidata query (SPARQL)  Create new Wikidata item based on this file)
Author
交通部電政司編
image of artwork listed in title parameter on this page
Title
電政法令彙刊
Publisher
交通部電政司
Description

目錄
第五類 電報營業
一 國內電報營業通則
二十四年七月二日部令公布
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部令修正公布
1 通飭自二十九年二月一日起各局收取電反專力費應暫照規定數目加倍計算電
二十八年十月部條電業電各管理局興化立煌洛陽三專員
2 規定官軍電報採用校對特別業務收費辦法電
二十八年五月部刪電業代電各管理局
3 通飭自二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軍電材料費改為每字二分電
二十九年二月部寒電業電各特派員各管理局各專員
二 國際電報須知
轉裁二十六年本部刊行之明密電碼新編附錄
1 電報局無限電台預收國際電報回報費辦法
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司函飭知
2 飭自二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發往德國日信電改為夜信電電
二十九年六月司業養電各管理局成都國際電台昆明國際支台昆明國際支台立煌興化專員香港核算處上海大東大北水線電報收廢處
3 飭自二十九年八月一日起改訂國際書信電辦法電
二十九年八月司業齊電各管理局立煌洛陽東台各專員或都國際電台昆明國際支台香港局香港核算處
4 飭知自三十年一月一日起我國與立陶宛拉脫維亞及愛斯多尼亞往來電報改照中蘇往來電報收費
二十九年十二月司馬業代電各管理局洛陽立煌姜堰專員成都國際電台昆明國際支台香港局香港核算處
三 洋文電報書寫及計費辦法
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六五一九號訓令飭自二十三年一月起實行
1 英文明語電報計算字數辦法
二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司函飭遵
2 檢發國際明語電報准用文字表令
二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五〇〇〇號調令各管理局各電台上海天津局
3 通飭注意混合語電報內明語字計算字數之新規定電
二十九年四月司灰業代電各管理局興化立煌專員成都國際電台昆明國際支台香港局香港核算處上海核算處
四 郵轉電報章程
二十三年五月十九日部令公布(郵務局代轉國內電報章程廢止)
五 郵轉電報章程施行綱要
二十三年五月十九日部令公布施行
1 飭知發往南京電報准由上海郵寄辦法電
二十七年六月部江電業代電各管理局
六 路局發電規則
十九年二月七日鐵道交通電部令修正公布
1 發寄鐵路車站報房投遞之電報應於收報站各後附加短拼路名令
二十年十二月二日第四〇三七號訓令各管理局上海天津局
七 路電接線遞電及結算報費規則
二十三年十二月三日鐵道交通部部令修正公布
八 官軍電報限制及收費劃一辦法
二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公布施行
1 規定官軍電報以掛號代替收報人姓名住址其收報地名無論明密概作一字計費又電文內用五碼掛號及發電時刻用五碼者亦概作一字計費電
二十九年九月司號業代電各管理局洛陽立煌東台各專員成都國際電台昆明國際支台香港局香港核算處上海大東大北水線收發處
2 規定各局收發先收材料費軍電報費收據填寫辦法電
二十九年十二月司巧業代電各管理局洛陽立煌姜堰各專員
3 規定各戰區經濟委員會因公發電收費辦法電
二十九年七月部感電業代電各管理局各專員
4 規定各機關拍發慶賀弔唁等電報應照尋常電辦理令
三十年一月二三日二〇四〇號訓令各管理局各專員
九 行政院頒行「拍發官電須知」及「各黨政機關制印及領用官電紙辦法」轉飭遵照令
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八二八四號訓令各管理局各特派員各專員香港局成都國際電台昆明國際支台附「拍發官電須知」及「各黨政機關制印及領用官電紙辦法」
1 奉行政院核准黨政機關發電所用官電紙自三十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改用規定格式令
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七四六〇號訓令各管理局各特派員各專員
2 行政院令「復悉」電報應力求避免拍發轉飭遵照令
二十九年一月四日第二〇八號訓令本部各機關
3 行政院核國民參政會秘書處路牌康建設期成會及其派出人員因公發電辦法轉飭遵照令
二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二一九四號訓令各特派員各管理局各專員附二十九年二月部岫電業代電
4 規定選舉事務機關拍發選舉電報辦法令
二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九九八〇號訓令各管理局各專員
5 規定各省市參議會因公發電辦法令
二十九年十月十月十七日第二五〇二六號訓令各管理局各專員
6 規定黃河水利委員會所屬機關人員因公發電辦法電
二十九年十月部皓電業代電川豫陝甘管理局附二十八年十二月部電業魚代電
7 規定防汛電報免費拍發辦法電
二十九年五月部佳電業代電川鄂陝管理局
一〇 軍事委員會頒行「拍發軍電須知」轉飭遵照令
二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六〇九號訓令各特派員各管理局立粕興化專員附「拍發軍電須知」
1 軍委會頒行「修正拍發軍電須知條文第一輯」轉飭遵照令
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七七八七號訓令各管理局各特派員立煌東台各專員
2 奉軍委會電飭自三十年一月一日起各軍寧機關部隊發電一律改用新式軍電紙轉飭遵照令
二十九年十一月八日第二七〇九七號訓令各管理局各特派員各專員
3 規定洋文軍電付費辦法電
二十九年五月部虞電業代電各管理局立煌興化專員
4 軍委會修正軍用電報掛號劃一辦法條文並補充兩條轉飭知照電
二十九年七月都江電業代電各轉派員各管理局興化立煌專員
5 規定劃在軍事區城各局經國內無線電路發往蘇北各處軍電核收材料費辦法電
二十九年三月司刪電業各管理局立煌興化專員成都國際電台昆明國際支台
6 軍委會規定戰區副司令長官都關於製發印電紙事項轉飭知照電
二九年三月部魚業電代電各特派員各管理局立煌專員
7 軍委會辦公廳機要室蓋用該室發電章之軍電紙因公發電准予記賬電
二十九年三月部梗電業代電各管理局
8 軍委會核准魯蘇戰區副司令部自印軍電紙轉飭知照電
二十九年七月部有電業代電各管理局立煌專員
9 軍委會規定國民兵團發電付費辦法仰各遵照電
二十九年九月部皓電業代電各管理局各專員
附二十九年五月部梗電業代電
10 拍發官軍電報應切實注意發電人及級職姓名等事項重行通飭電
二十九年五月部虞電業代電各管理局立煌興化專員
11 軍委會核准運輸統制局自印軍電紙轉飭知照電
二十九年六月部馬電業代電各管理局立煌興化專員
12 軍委會核定發電機關未奉頒官章都可蓋用主管長官名章轉飭知照電
二十九年九月部灰電業代電各管理局各專員
13 軍委會鐵道運輸司令部及直屬各線區司令部拍發軍電准用自製軍電紙照收材料費電
三十年九月部回電業代電各管理局立煌東台專員
14 飭知憲兵部隊拍發軍電應照「拍發軍電須知」辦理電
二十九年十一月部支電業代電各管理局各專員
15 奉軍委會電知關於查扣私事軍電事項轉飭遵照令
二十九年十二月四日第二九二八二號訓令各局各專員
16 附發軍用電報掛號登記表應按月填造電
二十九年十二月部支電業代電各管理局各專員
17 檢發軍電余欠報費清單樣張印發各局應用電
二十九年八月部勘電業代電各管理局等
一一 各機關所發官軍報費或話費務須照章付現業經呈準軍事委員會及行政院通飭遵照仰知照電
二十六年十月部巧電業代電各管理局
一二 同文官軍電報處理辦法
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七二〇號訓令各管理局上海天津局
附「同文電報發寄辦法」及「致發電機關函並說明書」
1 飭知補充同文電報處理辦法電
二十八年九月司業巧電報管理局立煌專員
2 拍發官軍通電應照「同文電報發寄辦法」辦理不得再用各省或all provinces字樣重申前令電
二十九年一月部有電業代電各管理局各專員
一三 修正查扣私事官軍電報辦法
二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第四五四八號訓令各特派員各管理局各專員附錄四項
1 通飭密碼私事官軍電反應認真查扣不得混血加fcd標識電
一四 規定防室情反通信收費補充辦法二項電
二十六年九月部業艷代電江蘇等管理局首都等電話局
一五 修正本部各部份及各直轄機關發電及使用電話劃一付費辦法
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二二八八三號訓令本部各直轄機關各管理局香港局成都國際電台昆明國際支台各特派員各專員重慶電話局
一六 新聞電報規則
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部令公布施行 附英文譯文
二十四年十月十六日部令公布修正第六條條文
二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部令公布修正第十二條條文
1 英文新聞電內常用之寫字及不規則湊合字計算字數辦法
二十三年十月十六日第三〇三六號訓令飭遵
附實例表
2 國內華文密語新聞電報暫行辦法
二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訓令飭遵
3 關於新聞電報退費之特別規定
二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司函南京等局
4 通飭發往香港新聞電報必須附註 collect或prepaid字樣電
二十八年十一月司寒業電各管理局成都國際電昆明國際支台蒼梧福州曲江局
5 飭知自二十九年九月一日起中國北美問遲緩新聞電業務標識改為lcps字樣電
二十九年八月司敬秉電各管理局各專員成都國際電台昆明國際支台香港電報局及核算處
一七 航行安全電報規則
二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部令公布施行(航空安全電報規則及航行安全電報辦法均廢止)
一八 振務電報規則
二十三年五月七日部令公布施行(振務電報免費章程廢止)
1 急要振務電報在抗戰期間內特准加一「急」字標識電
二十七年七月部魚電業電各管理局
2 通飭振務機關准予拍發密電辦法令
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二〇六六〇號訓令各管理局各特派員各專員
3 通飭嚴格執行振務電報規則令
二十九年十二月九日第二九八九四號訓令各管理局各專員
一九 船舶無線電報收費規則
二十四年四月十日部令公布 附表
一〇 國內交際電報規則
二十五年五月十八日部令公布
二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部令公布修正第九條條文(抗戰期內暫停施行)
1 交際電報附贈禮券辦法
二十五年五月十八日部令公布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部令公布修正第一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各條條文
二一 旅行電報暫行規則
二十六年四月十二日部令公布(抗戰期內暫停施行)
二二 修正郵政機關 公發電收費辦法
三十年二月二十 第四七三三號部賀電業代電各管理局立煌興化兩專員成都國際電台昆明國際支台
二三 電報掛號章程
二十三年二月十日部令公布
二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部令公布修正第九第十兩條條文
二四 記賬發電保證辦法
二十三年一月二十日第二六〇號訓令各管理局上海天津局
1 核示記賬發電保證辦法內疑義各點電
二十三年月司馬電福州
二五 為際收人付費電報辦法
二十四年九月二十日第四六〇二號訓令國際電信局上海南京局(二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試行之國際電報收報人付費辦法廢止)
二六 國內收報人付費電報辦法
二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部令公布
二七 市內電話收發電報辦法
二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訓令飭遵附(市內電話收發電報聲請書)
1 檢發電話傳遞洋文電報簡易對照表令
二十三年七月三十一第三七九七號訓令國際電台上海等局南京等局台
二八 商用專線收發電報規則
二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部令公布施行
二九 交通部電報業務稽查辦法
二十三年三月八日第一一五九號訓令修正飭遵
1 交通部電報局收發處稽查辦法
二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司函飭遵
2 業務稽查員前往各收發處稽查時應注意各點函
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司函上海等局
三〇 電信業務播音宣傳辦法
二十四年五月九日訓令飭遵
三一 規定電報有稽延可能時電局收報員應注意事項令
二十八年七月五日第一二五二五號訓令各管理局
三二 頒發「取締中外商行拍發密電辦法」令
二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二一〇七號訓令各管理局各專員成都國際電台昆明國際支台
1 核示省銀行及省營貿易公司拍發密電辦法電
二十九年二月司業養代電閩管局
2 飭知中央交農四行拍發密電辦法電
二十九年四月部冬電業代電各管理局立煌專員成都國際電台昆明國際支台
三三 報費收據及長途電話零售收據加蓋局名戳記及收發處零售處代辦處戳記辦法
二十八年十二月第二四六二四號訓令各管理局各專員成都國際電台昆明國際支台香港局
1 規定各通信隊及所屬收發處對於報費收據及長途電話零售收據加蓋戳記電
二十九年一月司條業代電湘咆哮鄂浙皖贛豫陝管理局
三四 修正交通部電報局無線電台委託中國旅行社代收電報辦法
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一四一一號部令南京等局台 附註
三五 浙江省電話局各分坂局代收代送電報辦法
二十三年七月十二日第三五〇七號訓令各管理局上海天津局
三六 電報局寄還電報收據暫行辦法
二十五年十一月五日第四二六四號訓令飭遵附處理手續(暫行停辦)
三七 發報人收報人要求抄閱電底辦法
二十六年三月九日第七二七號訓令各管理局上海天津局
三八 規定各大都市電局之分收發處准書為收報地名函
二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司函各管理局
三九 郵局代辦電報電話辦法
二十六年五月訓令飭遵
1 代辦報話須知
二十六年五月訓令飭遵
2 指導局注意事項
二十六年五月訓令飭遵
3 郵局代辦報話後電局原租房屋退租辦法
二十六年五月訓令飭遵
四〇 全國通商大埠郵局代收電報辦法
二十四年一月十日第一五一號訓令飭遵
四一 郵電合設辦法
二十三年二三兩月訓令分飭局台遵照
二十三年六月四日訓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1 郵電台合設局處服務人員共同遵守規律
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五八九八號訓令飭遵
2 各省區郵電台設事宜辦理程序令
二十三年六月六日第二七六四號訓令各電政管理局及郵政總局
3 郵電合設後關於房租房修理及呈報事項飭知應行考慮各點令
二十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三五八〇號訓令各電政管理局
4 核訂郵電合設之局分認租金辦法令
二十三年十月十九日第五二四九號訓令各電政管理局
5 郵電台設如需另遷房屋應用郵電兩局名義向房主訂立合同分別呈報並附發租屋合同格式令
二十三年六月九日第二八八一號訓令各電政管理局上海天津局及郵政總局
6 全國各地如需設置電報局台或添設分收發處者應侭先與當地郵局商洽房屋令
二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第三三六五號訓令各電政管理局及郵政總局
7 電局會同郵局簽訂租屋合同時應註明租金及擔負損害責任並繪圖標明占用房屋令
二十三年七月七日第三四七一號訓令各電政管理局上海天津局
8 郵電兩局原有房屋如不敷合設須添租毗連房屋時之訂租辦法令
二十三年七月十四日第三五四一號部令各電政管理局
9 郵電合設地方電局或郵局自置產業遇有拆改必要時之呈核辦法令
二十三年九月八日第四四二三號訓令各電政管理局上海天津局崇明等台
10 規定郵電台合設後局門名牌式樣及懸掛地位令
二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第四二三〇號訓令各電政管理局上海天津局及郵政總局
11 郵電合設局處在局門並行橫掛之名牌如興郵櫃電櫃地位方向互異者應即糾正令
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六三六〇號訓令各電政管理局上海天津局崇明等台及郵政總局
12 郵電合設之郵局如須懸掛例假辦公時間及辦公時間已過字樣之牌示者應一律加注「郵局」兩字令
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六〇六七號訓令各電政寭避上海天津局崇明等台
13 郵電局處地點之分布未能十分平均時應由各該局主管人員臨時體察就規定三項辦法中商定一種辦法令
二十三年七月十九日第三六〇一號訓令各電政管理局上海等局及郵政總局
四二 嚴禁擅加專力費令
二十三年七月十一日第五〇八七號訓令各管理局上海天津局崇明等台
四三 核示電局電差專送電報所開專力費收據應照章貼用印花稅票電
二十九年三月司庚業代電各局洛陽管理局各專員成都國際電台昆明國際支台
四四 訂定各電局呈請核銷電報電話欠費辦法令
三十年三月二十四日電業字第七八八一號訓令各管理局專員重慶電話局
四五 船舶無線電報表冊登記辦法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五八六七號訓令各管理局上海天津局
四六 各電政管理局轉電報稽核表冊及稽核匯編金區市內電話及長途電話營業收入表冊辦法
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第四〇三二號訓令飭遵
1 飭知各管理局對於核轉報冊應行注意函
二十六年三月十八日司函各管理局
四七 飭知各局經陸線發往港澳電報列冊辦法函
二十六年四月六日司函各管理局
四八 通飭自二十九年一月份起各局國內電報條去報冊每種應改造一份送由管理局核〓電
二十八年十二月司養業代電各管理局立煌興化兩專員
四九 嗣後各局經收電報專力費及支付雇差專力費均應分別列冊電
二十九年十月司世業代電各管理局各專員成都國際電台昆明國際支台香港局
五〇 訂定報話營業收入報告表令
二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三〇三二七號訓令各管理局各專員
五一 改訂電報譯費及抄費價月電
三十年二月部元業電各特派員管理局專員等
第六類 電報報務
一 重訂處理來去轉報手續圓說令
二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部令公布
二 報底裝訂保管辦法
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部令公布
三 紙條收藏保管辦法
二十九年一月四日部令公布
1 規定國際及國內各項電報報底保存期間令
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部令公布
2 筯知保存則滿之報底紙條限期焚毀令
二十四年四月二十日部令公布
3 嗣後保存期滿之報底紙條應遵令焚毀電
二十八年七月司筱業代電飭知
4 通飭各局快機收報時應將波紋機速度減低以節紙料又不塂應用之莫機紙條應字儲待運不得焚毀電
二十八年十一月司號業代電飭知
5 飭知報底紙條保存期限應暫放為十二個月電
二十九年十一月部支電業代電飭知
四 各種電報紙條撙節使用辦法
二十九年十一月司佳業代電飭知
五 華文明碼來報譯送辦法
二十三年十月九日部令公布
六 非常時期電報局分區投送來報暫行辦法
二十八年七月十九日部令公布
臨時報房投送來報應仍照免費投送區域辦法辦理電
二十九年三月皓業代電飭知
七 繁要電報局報差工作勤惰考核辦法
二十八年十二月二日部令公布
八 製發來報戳記式等仰照式刊制蓋用令
二十九年二月十二日部令公布
九 處理無法投送民報辦法
二十五年八月十日部令公布
一〇 交通郵電信機關發寄公電規則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部令公布
一一 檢發限制公電辦法令
二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部令公布
一二 交通部電信機關校準時刻辦法
二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部令公布
一三 抗戰時期交通部電信機關校準時刻暫行辦法
二十八年六月三十日部令公布
一四 直列式莫氏機接線法及工作須知
二十三年五月十八日部令公布
1 檢發直列式莫式機共電式接線法令
二十三年八月十一日部令公布
2 飭在直列式莫氏機電路測試電流糾正各局所有電瓶電力電
二十八年九月司巧業電飭知
一五 規定莫氏機同線輪流工作辦法令
二十三年七月四日部令公布
一六 報話雙用線路通報通話辦法
二十四年四月十六日部令公布(附圖說)
一七 通飭利用作廢之來去轉報底及其他表冊紙張並在差動式雙工電路內裝電路
抵抗器及開關節省電力電
二十九年一月部世電業代電飭遵
一八 各局台應利用克利特收報復蓋機用通號接轉電報函
二十三年九月三日司函飭知
指示克利特機用通號接轉電報辦法函
二十三年十月三日司函飭知
一九 嚴飭引用機上流水號數不得緩急倒置接轉局按號轉遞無須檢提改號電
二十八年八月司齊電用川陝桂管理局成都宜昌衡陽局
二〇 各局對於接轉報務無論任何原因不得拒絕收受令
二十四年二月二十日第九八六號訓令各管理局上海天津局
二一 傳遞電報無論去轉不得提前壓後
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第二〇八六號訓令各管理局
二二 各報因線路阻滯報務擁擠等情形稽延者均應簽注原因及時刻令
二十三年七月七日第三四六九號訓令各管理局上海天津局
二三 通飭注意抄打來報不可草率從事電
二十八年六月司微業代電各管理局成都國際電台昆明國際支台香港局
二四 通飭認真校對收報人姓名地址或其掛號等項電
二十九年六月部東電業電各管理局各特派員立煌洛陽兩專員
二五 規定前方報話線路使用辦法電
二十七年七月司真業漢密代電潼關洛陽信陽屯溪各專員
二六 各地專用電台聯絡通信實施辦法
二十六年十月訓令飭選
二七 拍發報告線路通阻情形公電辦法
二十三年九月二十二第四七六九號部令飭遵
二八 公電「引得」書寫辦法
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五一二一號訓令各管理局上海天津局各台
二九 通飭拍發公電時不得在報尾濫加字樣又轉遞電報時不得將收報局名短拼及漏發月份電
二十八年十月部條電業代電各特派員各管理局立煌洛陽兩專員
重慶南鄭桂林吉安長途電話幹線維護工程處成都國際電台昆明國際支台重慶電話局
三〇 各局移設臨時報房後應仍用原來局名或加注駐在村鎮名電
二十七年九月司條業漢電各專昆漢口局
三一 副後軍事需要特設之局應加省區簡拼電
二十九年六月司艷業電各特派員台寒員巴東管理局
三二 規定氣象電報報類標識及傳遞次序電
二十四年一月司支電各局台
三三 規定氣象電報格式函
二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司函各管理局上海天津局
三四 規定國內電報報頭傳遞次序令
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〇六〇號訓令國際電訊局各管理局上海天津局崇明等台
報頭傳遞次序補充各點令
二十四年四月一日第一六九一號訓令各管理局上海天津局崇明等台
三五 檢發挨局查詢電報單應即填用令
二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第一七〇七號訓令各局上海天津局 附單
三六 規定中途轉發至收報人所在地投送之官軍電報應作投送局之來報將收報地名更改〓冊電
二十七年十月司文業渝代電各管理局重慶局
各局台對於查詢電報延誤原因函電不得延不簽復令
二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三七六號部令各管理局國際電信局上海天津局各局台
三七 規定本部拍發國內電報應列s/a報類電
二十九年八月司宥電業電各管理局立煌東台兩專員
三八 嗣後發往江西路江之報應發由蓮花轉接電
二十九年十月司冊業電各管理局
三九 飭知自二九年一月份起各局報務月報表限期造寄
二十八年十一月部虞電業代電各管理局
各局填造分路報務月結表應切遵規定辦法辦理電
二十九年二月司馬業電各管理局
四〇 飭搜購合用紙張自製波紋機紙條令
二十九年十月部文電業代電各管理局各特派員
手工製造波紋機用電報紙條方法說明
四一 飭用國產材料將廢舊莫爾斯紙條改制鑿孔紙條令
二十九年十一月部冬電業代 電各管理員各特派員
甲用桐油松香將廢舊莫爾斯紙條改制鑿孔紙條方法說明
乙用桐油烏柏油將廢舊莫爾斯紙條改制鑿孔紙條方法說明
四二 抄發「廢舊莫爾斯機紙條改制鑿孔紙條說明」及「配製莫爾斯機墨油說明」飭即依法自制電
二十八年十二月部陷電業代電川管局
廢舊莫爾斯機紙條改制鑿孔機紙條說明
配製莫爾斯機墨油說明
四三 抄發「自製黃膠粉說明」飭即依法自制令
二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七一八號訓令各管理局
四四 香港局業務長華士籤條陳利用廢料及自製電料方法切合實用通令周知令
二十九年六月五日第一三七八一號訓令各電政機關
四五 飭知各局處報告隨軍選退時祇准使用公電密語電
二十六年十月部養業代電各管理局上海天津局
四六 頒發「各局郵遞及專送電報辦法」令
二十七年八月部福電業漠代電管理局重慶避屯溪等處
四七 通飭各局傳遞官軍電報轉切實注意電
二十九年十二月部真電業電各特派員各管理局
第七類 長途電話
一 國際電話營業通則
二十五年二月十日部令公布
二 交通部國內長途電話營業通則
二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 國內長途電話營業通則內應行注意之各項重要規定
2 指示連續通話次數之計算辦法
二十六年三月司世業電各管理局各電話局
3 解釋國內長途電話營業通則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二十五年十二月可有業代電江蘇管理局
三 規定長途電話發受話人通話時因線路或機器忽生障礙致未能完成通話之收費辦法
二十六年十一月第三〇三六號訓令各管理局
四 長途電話發話人掛號後因警報關係致未能通話而請求銷號者准予無費退號
二十九年六月部皓電業代電各管理局重慶電話局
五 規定傳呼電話受話人到局後因軍話擁塞守候至二小時仍不能接通而請求銷號者准予無費退號
二十九年九月部馬電業代電各管理局
六 長途電話發話人在零售處掛號而請求接在人電話通話者應由零售處管理員
請其酌付續次話費否則滿次拆線
二十九年九月司陷幾代電川湘贛黔豫陝甘管理局重慶電話局
七 國內長途電話定時通話辦法
二十六年三月十六日部令公布
1 規定繁忙時間與非繁忙時間各類定時通話收費辦法
二十六年五月部政業代電各管理局
2 規定定時通話由繁忙時間連續至非繁忙時間或相反之通話話費計算辦法
二十六年六月部有代電各管理局
3 飭自二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暫停開放定時通話
二十九年六月部真電業電各管理局
八 國內長途電話夜間通話辦法
二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部令公布
(二十四年十月制定之長途電話夜間減價辦法同時廢止)
1 解釋夜間通話收費辦法
二十七年六月司養業代電各管理局各電話局
九 國內長途電話受話人姓名住址掛號辦法
二十六年一月十四日部令公布
1 嗣後凡遇收發話人來局收發傳呼通話時應請辦理掛號手續
二十六年七月十七日第一四〇〇號訓令各管理局
2 通飭推進掛號號碼代替受話人姓名住址辦法
二十八年十二月部養電業代電各管理局
一〇 裝設收髮長途電話專線暫行辦法
二十五年四月一日部令公布
1 飾知自二十九年一月一日起長途電話專線話由電局供給者每月加收租費一元
二十八年十一月部陷電業代電各管理局
2 規定收髮長途電話專線用戶裝用小交換機收費辦法
二十九年一月部世電業代電各管理局重慶電話局
3 改訂收髮長途電話專線各項價目
二十九年五月部艷電業電各管理局重慶電話局
4 規定收髮長途電話專線用戶拆機後其他用戶請利用原設線路裝設收費辦法
二十八年十二月部寒電業代電各管理局
一一 規定國內長途電話值機規則實施及分發辦法
二十八年三月部銑電業渝代電各管理局
1 指定奉節等十三處電局為幹線局
二十八年九月部豏電業代電各管理局
2 補充國內長途電話值機規則二點通飭遵照
二十九年二月部賀電業代電各管理局
3 補充國內長途電話值機規則第五章一項(二)通飭遵照
二十八年十二月司支業代電各管理局
一二 長途電話值機規則第五章接轉記錄接續自三十年一月一日起暫停實行改照雙方記錄接續辦理
二十九年十二月部銑電業電各管理局
一三 核示關於長途電話一來一往通話辦法
三十年一月司銑業代電各管理局
一四 發話局司機處叫號或叫人通話應遵照值機規則之規定辦理不得使受話人久候
二十八年九月司卅業代電各管理局
一五 嗣後對於接轉長途電話須遵照規定手續處理
二十七年八月司真業漢代電各管理局
一六 規定長途通話次數一律於每次發受話人話畢後隨即核對清楚不再核對日結次數
二十九年十二月部巧電業電各管理局
一七 規定藉機發話及發話或受話用戶確知發話人或受話人現在何處且該處亦裝有話機時應許其聲請電局改接辦法
一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四八七四號訓令各管理局各電話局
一八 規定長途電話傳呼通話改為叫人通話及藉機接話辦法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八九四號訓令各管理局各電話局
1 長途電話傳呼通話改為叫人通話時應先向受話人接洽
二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第一五四四號訓令各管理局各電話局
一九 核示長途電話叫人能話其指定之受話人須由被叫用戶代為叫喚接話之處理手續
二十六年五月部賀業代電江蘇管理局
二〇 長途電話叫人通話發話人掛號時聲請電局通話受話人回一電話辦法
二十六年六月三日第一八一五號訓令各管理局
二一 飭實行長途通知及強迫拆線辦法
二十八年一月部文電業渝代電各管理局
二二 規定長途電話發受話人姓名住址改用電碼傳報及測驗長途話務員驛電辦法
二十九年七月部文電業渝代電各管理局
二三 規定分區傳呼長途電話辦法
二十五年八月司養業代電鄂管理局武漢電話局
二四 國內長途電話電路編號辦法
二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三一三號訓令江蘇等管理局
二五 長途電話接線及拆線務須迅速處理
二十七年七月部條電業代電各管理局各電話局
二六 飭知重要軍政通話應提前接線
二十六年九月部刪業密代電江蘇等管理局首都等電話局
二七 軍政通話應一律儘先傳遞重申前令
二十年七月部真電業漢密代電各管理局
二八 長途司機對於軍事通話絕對不得開閘竊聽違則以泄漏軍機論處
二十六年十月部虞業密代電江蘇管理局首都電話局等
二九 自二十八年九月一日起專供軍政通話之長途電話一律開放商用
二十八年八月部東電業代電各管理局
三〇 飭知對於用戶請興示經本部核定開放各處通話之處理辦法
二十七年十月部文電業渝代電各管理局
三一 規定報話值機人員在線路空開時試線辦法
二十八年六月司敬業代電各管理局重慶電話局各長途電話幹線維護工務處
三二 報話雙用線路通報通話辦法
二十四年四月十六日第一九九〇號訓令各管理局 條文見「電報報務」
三三 規定利用長途電話傳遞電報辦法
二十八年十一月部有電業代電各管理局
1 飭知話傳電報不計話費
二十八年九月司寒業代電各管理局
三四 交通部辦長途電話與各地商辦電話公司簽訂接線合同通則
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四八〇號訓令各管理局
三五 縣辦市內電話或鄉村電話與交通部長途或市內電話接線通話辦法
二十四年四月一日部令公布
三六 重訂國內長途電話二分鐘制價目計算標準
二十八年五月部皓電業漁代電各管理局
三七 改訂長途電話價目及國內長途電話分類價目對照表
二十九年九月部條電業代電各管理局
三八 規定關於訂定長話價目規定開放營業日期等辦理手續及拍發公電辦法
二十九年十一月司宥業代電各管理局
三九 飭知各機關所發官軍報費或話費務須照章付現業經呈準軍事委員會及行政院通飭遵照
二十六年十月部巧業代電各管理局 電文見「電報營業」
四〇 規定整頓軍事機關使用市內或長途電話收費辦法
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二三六〇五號訓令各管理局各特派員各專員重慶電話局
四一 嗣後軍事機關部隊傳髮長途電話余話費核准按月記賬結清者外應一律收現
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二七七四九號訓令各管理局各專員重慶電話局
四二 規定防空情報通信收費補充辦法三項
二十六年九月部艷業密代電江蘇等管理局首都等電話局 電文見「電報營業」
四三 規定部省話線聯絡通話話費結算及列賬列冊辦法
二十九年七月部巧電業代電各管理局
四四 修正本部各部份及省直轄機關發電及使用電話劃一付費辦法
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二二八八五號訓令本部各直轄機關 條文見「電報營業」
四五 電政機關人員因公使用長途電話辦法
二十四年十二月七日第五六四六號訓令各電政機關
1 嗣後各局處人員因公使用長途電話務須切遵規定辦法辦理
二十八年一月部條電業代電各管理局重慶電話局
2 飭知因處理或接洽急要公務之長途電話應作為公務通話
二十八年一月部梗電業代電各管理局重慶電話局
3 重定免費業務通話範圍並取消電政機關人員因公使用長途電話辦法第五條條文
二十八年七月部感電業代電各電政機關
4 規定公務及業務通話傳遞時間
二十八年六月部元電業代電各管理局重慶電話局
四六 郵局代辦電報電話辦法
二十六年五月訓令飭遵 條文見「電報營業」
四七 長途電話零售掛號單內發話人姓名及住址兩欄應由發話人詳細填明
二十九年四月司宥業代電各管理局
四八 修改長途電話零售收據粘貼印花稅票辦法
三十年一月部寒電業代電各管理局
四九 報費收據及長途電話零售收據加蓋局名戳記及收發處零售處代辦處戳記辦法
二十八年十二月第二四六二四號訓令各局各專員成都國際電台昆明國際支台 條文見「電報營業」
五〇 飭將不停轉之轉話改用長途電話轉話接線次數記錄單填寫
二十九年二月部寄電業代電各管理局
五一 通飭停造長途電話來去轉話流水薄
二十八年七月部有電業代電各管理局
五二 通飭自二十九年一月份起辦理市內電話及裝有收髮長途電話專線各局應按月造送管理局長途去話分戶詳帳一份
二十九年三月部養電業代電 管理局
五三 新訂長途電話來去話分地登記表內月結次數每次價目及共計話費三〓印有紅〓〓線部〓〓表示各該處無須填寫數字
二十九年十二月司敬業電各管理局
五四 改訂長途電話業務報告表填造辦法
二十九年四月部梗電業代電各管理局
1 改訂長途電話業務報告表填造辦法第二項
二十九年五月部支電業代電各管理局
五五 各電政管理局核轉電報稽核表冊及稽核匯楄全區市內電話及長途電話營業收入表冊辦法
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一第四〇三二號訓令飭遵 令文見「電報營業」
五六 通飭自二十九年一月份起每月應造新式長途電話營業善調查表連同長途電話去話月結表限期寄呈
二十九年三月 勘電業代電各管理局
1 自二十九年八月份起長途電話營業狀況調查表及月去話結表寄由管理局匯齊寄司
二十九年八月司刪業代電各管理局
2 核示匯轉長途電話營業狀況調查表及去話月結表辦法
二十九年九月司微業代電各管理局
3 指示長途電話營業善調查表填造方法
二十九年十一月支業代電各管理局重慶電話局
第八類 市內電話
一 交通部市內電話營業通則
二十四年六月十九日部令公布
二 用戶分期繳納保證金及預繳租費辦法
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七〇三七號訓令上海電話局其餘各話局報局陸續飭知自二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三 交通部電話局向用戶收費辦法
二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六一三號訓令飭遵
四 規定用戶請裝界外電話其出界是在二公里以上者界外一段線路應照實需工料等計算收費
二十九年二月部江電業代電川鄂湘黔贛豫陝甘管理局重慶電話局
五 規定在抗戰期內電話用戶電話設備因遭敵機轟炸發生障礙或毀損致通話阻斷者收取租費辦法
二十八年九月部梗電業代電川贛鄂湘豫陝甘黔管理局
六 規定在抗戰期內因遭敵機轟炸損失之電話用戶機件賠償辦法
二十八年四月部灰電業渝代電川黔陝甘豫湘鄂贛管理局重慶電話局
七 規定用戶自行拆往後方之電話機件處理辦法
二十八年五月部真電業渝代電各管理局重慶電話局
八 飭知各機關所發官軍報費或話費務須照章付現業經呈準軍事委員會及行政院通飭遵照
二十六年十月部巧業代電各管理局
電文見 電報營業
九 規定整頓軍事機關使用市內或長途電話收費辦法
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二三六〇五號訓令各管理局各特派員各專員重慶電話局 令文見「長途電話」
一〇 修正本部各部份及各直轄機關發電及使用電話劃一付費辦法
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二二八八五號訓令本部各直轄機關 條文見「電報營業」
一一 清理撤退各局應收各戶欠費及應發各戶保證金辦法
二十七年七月三日第二六九二號訓令各管理局
一二 電報業務稽查員兼查電話業務暫行辦法
二十四年九月二日第四三二〇號訓令飭遵
一三 交通部電話局公用電話營業通則
二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部令公布
一四 交通部電話局招商經理公用電話通則
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部令公布
一五 改訂公用電話市內通話費等
二十九年六月部東電業代電川鄂湘贛黔豫陝甘管理局重慶電話局
一六 電局及郵局內設置公用電話辦法
二十三年六月四日第二十七四一號訓令飭遵
一七 郵局代售公用電話簡則
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二一九九號訓令飭遵
一八 電報局電話局設置業務問訊電話辦法
二十六年三月九日第七一八號訓令各管理局上海天津香港局首都上海等話局
一九 電信業務播音宣傳辦法
二十四年五月九日訓令飭遵 條文見「電報營業」
二〇 市內電話收發電報辦法
二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訓令飭遵 條文見「電報營業」
二一 電話局職員住宅裝設公務電話辦法
二十六年五月十八日第一五八六號訓令首都等話局江蘇等管理局
二二 電話號簿編印辦法
二十四年十月二日第四七四八號訓令各管理局各電話局
二三 各局處各公司交換電話號薄辦法
二十三年一月二十日第二五二號訓令各長途電話管理處各話局
二四 各電政局核轉電報稽核冊及稽核匯編全區市內電話及長途電話營業收入表冊辦法
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第四〇三號回訓飭遵 令文見「電報營業」
二五 通飭自二十九年一月份起每月填造市內電話營業善調查表限期寄呈
二十九年三月部感電業代電川鄂湘贛黔豫陝甘管理局重慶電話局
1 自二十九年八月份起市電話營業狀況調查表寄由管理局匯齊寄司
二十九年八月司刪業代電川黔鄂湘贛豫陝甘管理局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三十年[1941]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MG/D929.6/2398
主題
InfoField
郵政法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929.6 D922.296.2
載體形態
InfoField
44,632頁

Licensing[edit]

This image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because it is a mere mechanical scan or photocopy of a public domain original, or – from the available evidence – is so similar to such a scan or photocopy that no copyright protection can be expected to arise. The original itself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for the following reason:
Public domain
This image is now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China because its term of copyright has expired.

According to copyright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egal jurisdiction in the mainland only, excluding Hong Kong and Macao), amended November 11, 2020, Works of legal persons or organizations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or service works, or audiovisual work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y were first published, or if unpublished 50 years from creation. For photography works of natural persons whose copyright protection period expires before June 1, 2021 belong to the public domain. All other works of natural person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 death of the creator.
According to copyright laws of Republic of China (currently with jurisdiction in Taiwan, Penghu, Kinmen, Matsu, etc.), all photographs and cinematographic works, and all works whose copyright holder is a juristic person,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y were first published, or if unpublished 50 years from creation, and all other applicable work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 death of the creator.

Important note: Works of foreign (non-U.S.) origin must be out of copyright or freely licensed in both their home country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be accepted on Commons. Works of Chinese origin that have entered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U.S. due to certain circumstances (such as publication in noncompliance with U.S. copyright formalities) may have had their U.S. copyright restored under the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 (URAA) if the work was under copyright in its country of origin on the date that the URAA took effect in that country. (Fo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URAA took effect on January 1, 1996. For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the URAA took effect on January 1, 2002.[1])
To uploader: Please provide where the image was first published and who created it or held its copyright.

You must also include a United States public domain tag to indicate why this work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 Note that this work might not be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countries that do not apply the rule of the shorter term and have copyright terms longer than life of the author plus 50 years. In particular, Mexico is 100 years, Jamaica is 95 years, Colombia is 80 years, Guatemala and Samoa are 75 years, Switzer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are 70 years, and Venezuela is 60 years.


čeština  Deutsch  English  português  română  slovenščina  Tagalog  Tiếng Việt  македонски  русский  മലയാളം  ไทย  한국어  日本語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



This tag is designed for use where there may be a need to assert that any enhancements (eg brightness, contrast, colour-matching, sharpening) are in themselves insufficiently creative to generate a new copyright. It can be used where it is unknown whether any enhancements have been made, as well as when the enhancements are clear but insufficient. For known raw unenhanced scans you can use an appropriate {{PD-old}} tag instead. For usage, see Commons:When to use the PD-scan tag.


Note: This tag applies to scans and photocopies only. For photographs of public domain originals taken from afar, {{PD-Art}} may be applicable. See Commons:When to use the PD-Art tag.

File history

Click on a date/time to view the file as it appeared at that time.

Date/TimeThumbnailDimensionsUserComment
current10:45, 24 April 2023Thumbnail for version as of 10:45, 24 April 2023804 × 1,154, 699 pages (21.59 MB)PencakeBot (talk | contribs)Upload 電政法令彙刊 (1/1) by 交通部電政司編 (batch task; nlc:data_416,13jh000916,42488; 民國圖書-PD2022.3; 電政法令彙刊)

The following page uses this file:

Metada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