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13jh001025-43279 審計法令匯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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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審計部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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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審計法令匯編
Publisher
審計部[發行者]
Description

目錄
第一類 組織法
一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二 監察院組織法
三 審計部審計
四 審計部審計會議規則
五 審計部處務規程
六 審計部所屬各機關辦理會計人員暫行規程
七 中央各機關會計室組織規程
八 審計部所屬各機關辦理會計人員暫行規則
九 審計處組織法
十 審計部各省市審計處覆審會議規則
十一 縣各級組織綱要
第二類 審計
一 審計法
二 審計法施行細則
三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實施辦法
四 審核通知限期聲復辦法
五 非常時期京外中央各機關推行就地審計制度辦法
六 非常時期京外中央各機關推行就地審計制度辦法施行細則
七 非常時期財政部所屬機關推行就地審計制度補充辦法
八 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附格式)
九 審計部稽察各機關公務員兼職兼薪實施辦法(附填表須知)
十 就地審計核簽暫付款辦法
十一 派員赴各救濟區難民總站實地稽察辦法
十二 無法清結案件處理辦法
十三 支出憑證單據證明規則
十四 各機關所有收入須一律按月列報令
十五 各機關編造各月份計算書類應將各項收入編入收入計算書並註明來源及劃撥情形令
十六 根據預算內所列科目編造收入預計算書連同收入憑證按期送審令
十七 國防建設費與普通軍務費劃分列報送審辦法令
十八 各機關報銷表冊等在未送審計院審核以前各主管機關不得先事核銷令
十九 未經核准超出定額之一切開支出納官吏應付賠償責任令
二十 私人捐款廢吊等不得作正開支令
二一 私人捐款捐官吏不得以個人名義認捐令
二二 一切由機關撥捐之款項不得牽用長官個人名義令
二三 各機關補助區分部經費作正開支解釋
二四 戰區機關所裝電燈電話等押金准予列入計算報銷並列入財產目錄令
附一 呈監察院轉呈 國民政府文
附二 審計會議第三五四次報告事項
二五 經濟部地質調查所長期野外工作人員特別費支給辦法
二六 各機關不得於法定之外多添一員妄費一款令
二七 各機關所派出席代表不得接收出席費令
二八 各機關購用郵票證明辦法
二九 審核各省司法機關收支計算書類補充辦法
三十 審計部辦理重慶市審計事務暫行辦法
三一 地方財政收支之審計辦法
三二 中央與地方補助費劃一核銷辦法
附註 省地方與市縣補助費之核銷准用本辦法
第三類 歲計
一 預算法
二 預算法施行細則
一 暫行預算科目實例
二 概算預算書表格式
三 暫行營業基金預算科目辦理營業預算應行注意事項
附 修正預算章程
(一) 關於通用預算章程第三十四第三十九兩條規定辦法三項令
(二) 詮釋動支第二預備費及追加預算限制令
(三) 修正辦理國家及地方預算收支分類標準
(1) 預算科目細則
(2) 概算預算格式及說明
三 編審營業概算辦法
四 公有營業預算暫行標準
五 解釋公有營業預算暫行標準施行後前奉核定之營業收支超越預算補備法案暫行原則是否仍圖有效令
六 營業機關預算科目及編制營業概算書實例
七 規定營業收支超過預算補備法案暫行原則令
八 國營事業政府基金計息及盈餘分配原則
九 救災準備金法
十 實施救災準備金暫行辦法
十一 辦理各年度預算辦法
一 二十年度總預算施行條例
二 照定二十五年度國家普通歲入歲出總概算先予執行並從速編制總預算依法辦理令
三 中央政治委員會議定二十六年度普通預算及設立建設事業專款預算辦法令
四 中央政治委員會議定修正設立建設事業專款預算辦法令
五 核定建設事業專款歲出總概算改名為二十六年度國家建設事業專款總預算令
六 二十八年度預算暫依預算章程辦理令
七 二十八年度預算應依二十七年度半年度之預算額申算延用令
八 辦理二十九年度預算辦法
九 二十九年度地方概算未奉核定前經臨各費支用辦法令
十 編審三十年度預算變通辦法
十二 決算法
十三 暫行決算章程
一 對於暫行決算章程內附表填法之補充說明
二 對於補充說明第五條之增加解釋
三 決算帳登記方法說明及歲入歲出決算帳登記實例
四 核示在會計年度內機關移轉管轄其第一級決算如何編制第二級決算如何隸屬令
十四 各機關決算送審辦法令(附核准書格式)
十五 限期整理出納成立決算令
十六 辦理各年度決算辦法
一 二十三年度國庫收支結束辦法
二 二十四年度國庫收支結束辦法
三 二十五年度國庫收支結束辦法
四 二十六年度國庫收支結束辦法
五 二十六年度國庫收支結束辦法展延兩個月令
六 二十七年度國庫收支結束辦法
七 二十六七兩年度未能依限結束之收支處理辦法
八 二十八年度國庫收支結束辦法
九 撫恤費如特殊情形未及在各該年度整理期限以前支付者則作實付年度之支出
十七 中央各機關會計統計處室經費在各該本機關預算內列為獨立項目
十八 訂定辦理縣市地方預算規章之要點
十九 昭示縣市預算執行辦法令
二十 各省市有審計處者各審計處依法應有監督縣市預算之責令
第四類 會計
一 會計法
二 會計年度改為歷年制令
三 設計會計制度程序及時期暨應行注意事項
四 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施行辦法
五 實施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各軍事機關編送會計報告應行糾正改良各點
六 俸薪工餉收據改用俸薪表工餉表通函
附 俸薪表工餉表格式及填表須知
七 各機關會計處會計室工作報告填列辦法
附一 中央各機關及所屬各普通單位會計制度實施總說明
附二 施行中央統一會計制度關天審計上之補充及劃一辦法
第五類 財務行政
一 公庫法
二 公庫法施行細則
附一 中央各機關經管收支款項由國庫統一處理辦法
附二 中央各機關公款存支辦法
附三 交通機關公款得委託郵政儲金匯業局存放令
三 規定公庫法施行日期及區域令
四 中央駐滇新青寧四省機關對於公庫法不在展緩施行之列令
五 關於公庫法實施各事項
六 中央各機關經管特種基金收支處理辦法
七 財政部規定公庫法第四第五條所稱之規定里程
八 公庫法第十三條規定以緊急命令支出之款之限制辦法
九 公庫法第十五條各機關職員俸薪公費合併簽發支票以節人力物力令
十 收入退還支出退回處理辦法
十一 公庫法施行後關於各機關零用金撥付辦法及會計年度終了後依照預算法第六十二條撥款手續
十二 自二十九年度起增添繳款報核聯隨同送庫令
十三 公庫法實施後財政部規定請款書支付書撥款通知單領款收據四種格式
十四 游擊區域及接近戰區地方各機關收支處理暫行辦法
十五 鞏固金融辦法綱要
十六 戰時健全中央金融機構辦法綱要
十七 各機關公款應交由中央銀行存匯令
十八 統一繳解捐款獻金辦法
十九 購買外匯請核規則
二十 清理戰區各省市教育存款辦法
二一 財政收支系統法
二二 財政收支系統法施行條例
二三 財政收支系統法及其施行條例展期施行令
二四 印花稅法
二五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二六 非常時期徵收印花稅暫行辦法
二七 會作社憑證免貼印花限制辦法
二八 第二類公務員薪酬所得稅扣繳補充辦法
二九 第二類薪給報酬所得稅徵收須知
三十 第二類所得稅每月納稅額計算表
三一 存款利息所得稅千分之十手續費准在抗戰結束前繼續施行令
三二 解釋公務員養老金不在所得稅免稅之列
三三 戰區土地租稅減免及耕地荒廢救濟暫行辦法令
三四 規定出納入員繳納保證金辦法令
三五 出納人員保證金額由各機關自定令
三六 中央銀行法
三七 公債法原則
三八 縣銀行法
三九 修正監督地方財政暫行法
四十 監督地方財政暫行法施行細則
第六類 服務法令
甲 任用及官規
一 公務員任用法
二 公務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三 中央各機關設置現任科員辦法
四 公務員服務法
五 戰區各省市地方公務員任用審查辦法令
六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七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八 關於公務員任用法第二、三、四條之第四款於技術人員不適用令
九 中央政務官不得兼任地方行政官吏令
十 司法官不得兼任行政官吏令
十一 政務官適用之範圍令
十二 確定官吏兼職之限制令
十三 事務官不隨政務官更易令
十四 整理官制厘定官等辦法
十五 各機關事務員辦事員組織法中明定為委任而無科員規定時有比照科員敘俸先例
十六 非常時期專門人員服務條例
乙 考績及獎懲
一 公務員與績法
二 修正公務員考貫法施行細則
三 非常時期公務員考績暫行條例
四 簡歷委任公務員非依規定不得晉級令
五 公務員懲戒法
六 懲治貪污暫行條例
丙 交代
一 公務員交代條例
二 各機關長官不得於更調時增委人員及濫增俸給令
第七類 俸給
一 修正暫行文官官等官俸表
二 司法官官俸暫行條例
附 司法官俸給表
三 法院書記官官俸暫行條例
附 法院書記官俸給表
四 監所職員官俸暫行條例
附 監所職員俸給表
五 暫行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官等官俸表
六 警察官俸給暫行條例
附 警察官侍俸給表
七 外交官領事官官等官俸表
附 特准設簡任總領事地點
八 簡薦委任待遇支俸辦法
九 調整技術人員待遇辦法
十 黨務人員轉任政府官吏敘俸辦法
十一 陸軍平時給與條例
十二 空軍俸給規則
十三 空軍飛航加給規則
十四 國有鐵路局職員薪給章程
十五 各官署聘任人員及支俸超過官等之特殊性質人員官等辦法令
十六 銓敘部造關這審計部任用審查合格公務員名冊辦法
附一 公務員任用審查合格簡表
附二 公務員任用審查不合格簡表
十七 公務員任用送審期限及其支給薪俸暫行辦法
十八 雇員名稱薪棒限制辦法
十九 非常時期發給公務員生活補助費辦法
二十 非常時期各機關長官特別辦公費應按七成支給令
二一 公務員敘俸須依照新舊俸給條例辦理又考績法實施前每年一人進級不得超過一次令
二二 暫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施行後各機關舊有人員敘級支俸辦法
二三 暫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施行後三項補充辦法
二四 四防最高會議關於公務人員兼職不得兼薪案決議辦法
二五 各機關聘任人員兼任國民參政員得支公費令
二六 事務官兼任功課所得之報酬不在限制之列令
二七 公務員兼職不兼薪辦法第三項疑義之解釋
二八 軍事委員會辦公應對於本會各項給與等費辦法
二九 政務官兼職不得兼薪並不得有類似兼薪之事項事務官則絕對不得兼職令
三十 限制事務官兼職範圍令
三一 重申公務員不得支領兼薪令
三二 各機關須遵限編制預算書詳填備一考並嚴禁類似兼薪之津貼夫馬費令
三三 各機關因執行職務所必須者准支辦公費若干實報實銷其餘一切公費交際費夫馬費津貼等概行停止令
三四 中央官吏兼任地方官及地方官吏兼職支領特別公費令
令一
令二
三五 重申官吏兼職兼薪限制辦法切實執行並隨時檢查予以糾正令
第八類 撫恤
一 公務員恤金條例
二 公務員恤金條例施行細則
三 修正學校教職員養老金及恤金條例
四 學校教職員養老金及恤金第十六條之解釋
五 學校教職員養老金及恤金條例中「因公」二字之解釋
六 社會教育機關服務人員養老金及恤金條例
七 恤金支撥辦法
八 恤金劃分國地支付辦法
九 劃一恤金支撥辦法
十 有給職聘任人員議恤辦法
十一 抗戰傷亡文職人員從優核恤標準
十二 教育人員守土傷亡從優議恤辦法令
十三 戰時雇員公役因公傷亡給恤暫行標準
十四 抗戰傷亡警長警士從優核恤標準
十五 中央公務員雇員公役遭受空襲損害暫行救濟辦法
十六 中央公務員雇員公役在中央公務員雇員公役遭受空襲損害暫行救濟辦法公布前而遭受損害者亦得適用該辦法令
十七 中央公務員雇員公役遭受空襲捐害暫行救濟辦法第十一條之限制辦法令
十八 戰時公務員因公受傷核給醫藥費暫行辦法
十九 戰時鄉鎮保甲長暨聯保主任因公傷亡給發恤暫行標準
第九類 出差旅費
一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二 監察院特別旅費之支給及報銷規則
三 審計部旅費給與暫行辦法
四 審計部陝西省審計處出差旅費暫行規則
五 軍政部旅費支與暫行規則
六 振濟委員會放賬調查視察人員出差旅費規則
七 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八 蒙古衛生院派往綏遠任職人員支給定額旅費辦法
九 西北防疫處派往蘭州任職人員支給定額旅費辦法
十 西北防疫處出差旅費變通報銷函
附 衛生署公函
十一 黃河水利委員會及附屬機關出差旅費規則
十二 國立中央研究院田野工作人員出差旅費規則
十三 公務員出差不得向地方需索旅費令
十四 越南緬甸香港等地出差旅費暫行規則
十五 使館領館職員支給川費裝費章程
第十類 購置及工程
一 審計部稽察中央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變賣各種財物實施辦法
附 各省市審計處及各審計辦事處均得適用惟第二條第一項價格之規定得由各業自行規定令
二 審計部抗戰時期稽察軍事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變賣各種財物暫行辦治
三 兵工營繕工程暫照輪流抽查辦法辦理咨
四 汽油統制辦法
五 軍政部軍需署實地檢查規則
六 軍政部軍需署經理檢查實施細則
七 軍政部籌辦服裝規則
八 軍政部兵工署兵工科材料購辦委員會規則
九 軍政部制呢廠呢價計算規則
十 軍政部營繕工程投票規則
十一 軍政部軍需署工程處經辦建築工程決標辦法
十二 軍政部營繕工程監督規則
十三 軍政部營膳工程暫行呈核規則
十四 交通部附屬機關購料章程
十五 關於採用國貨之各種命令
十六 印刷各種計劃書或報告應撐節物料節約篇幅除圖表外尤不得用洋紙印刷以塞通扈令
十七 建築法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二十九年[1940]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MG/D929.6/2397
主題
InfoField
審計法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929.6 D922.272
載體形態
InfoField
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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