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13jh002116-46672 鐵路運轉辦理須知 第1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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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轉辦理須知   (Wikidata search (Cirrus search) Wikidata query (SPARQL)  Create new Wikidata item based on this file)
Author
[華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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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鐵路運轉辦理須知
Volume 第1卷
Publisher
[華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Description

日偽出版物 附「華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鐵路運轉規程」、另有「關於鐵路運輸辦理須知改正之說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準確規定
第二條 用語
第三條 運轉關係乘務員
第四條 號誌之注視
第二章 運轉
第一節 通則
第五條 車站外之運轉
第六條 閉塞區間之設定
第七條 列車之調車
第二節 列車之編成
第八條 編成車輛之互相連掛
第九條 編成車數
第十條 機車動車之連掛位置
第十一條 貫通動機之適用
第十二條 緩急車之連掛
第十三條 不能使用氣動機車之連掛
第十四條 在發途車站甩下車輛之連怪位置
第十五條 對於旅客列車之貨車連掛
第十六條 大貨物裝載車之連掛
第十七條 火藥類裝載車之連掛
第十八條 火藥類裝載車之隔離
第十九條 危險品裝載車之連掛
第二十條 裝載易於燃燒貨物之貨車
第二十一條 回送機車之連掛
第二十二條 回送動車附隨車之連掛
第二十三條 回送客車貨車支連掛
第二十四條 損壞車輛連掛時之檢查等
第二十五條 甩掛車輛時之順序
第二十六條 列車動機之試驗
第二十七條 接取車站外車輛時之編成
第三節 列車之運轉
第二十八條 運轉時刻
第二十九條 聯絡等候
第三十條 到開時刻之通報
第三十一條 運轉時間延長之通知
第三十二條 運行順序
第三十三條 運轉整理
第三十四條 運轉整理之施行
第三十五條 通過列車之臨時停止
第三十六條 互通障礙列車之同時到達
第三十七條 列車之運轉方向
第三十八條 一閉塞區開一列車運轉
第三十九條 線路中斷時之列車運轉
第四十條 臨時列車之運轉
第四十一條 列車之退行
第四十二條 停止號誌之指示
第四十三條 自動閉塞號誌機顯示停止號誌時之辨理
第四十四條 雖顯示影響號誌炬火號誌然無異狀時之辨理
第四十五條 停止號誌顯示事由不明時之辨理
第四十六條 注意號誌之指示
第四十七條 進行號誌之指示
第四十八條 透導號誌之指示
第四十九條 徐行號誌之指示
第五十條 徐行預告號誌之指示
第五十一條 徐行解除號誌之指示
第五十二條 隔時法簽票隔時法知道隔時法施行區間之運轉
第五十三條 在同一閉塞區間列車接近時之處置
第五十四條 錯誤之停止位置之列車之移動
第四節 車輛之調車
第五十五條 依號訊之調車
第五十六條 省略號訊之調車
第五十七條 列車開進與調車
第五十八條 車站外之調車
第五十九條 電話不通時之車站外調車
第六十條 推進及甩掛條件
第六十一條 動車附隨車之調車
第六十二條 溜放坡早轉送
第六十三條 禁止溜放時
第六十四條 禁止溜放坡早轉送之車輛
第六十五條 手推調車
第五節 運轉速度
第六十六條 車輛最高速度
第六十七條 線路最高速度
第六十八條 下坡之速度限制
第六十九條 彎道之速度限制
第七十條 對象轉向器時之速度
第七十一條 救援列車之速度
第七十二條 推進運轉之速度
第七十三條 機車逆向運轉之速度
第七十四條 調車速度
第六節 車輛之留置
第七十五條 本線內留遺
第七十六條 側線內留遺
第七十七條 防止車輛之移動
第七十八條 有動力車輛之留匿
第七節 轉撤器之辨理
第七十九條 轉撤器等之定位
第八十條 保持轉撤器等之定位
第八十一條 對向轉撤器之加鎖
第三章 閉塞
第一節 通則
第八十二條 閉塞之方式
第八十三條 閉塞方式之種類
第八十四條 閉塞使用法之種類
第八十五條 閉塞區開
第八十六條 閉塞區開之劃分合併
第八十七條 常用閉塞方式之施行
第八十八條 代用閉塞方式閉塞適用法之施行
第八十九條 於施行複線運轉區開之代用閉塞方式閉塞援用法之施行
第九十條 於施行單線運轉區開之代用閉塞方式閉塞援用法之施行
第九十一條 於複線運轉區開暫時施行單線運轉時之代用閉塞方式閉塞援用法之施行
第九十二條 於施行代用閉塞方式時自動閉塞式之並用
第九十三條 於施行中斷運轉時代用閉塞式之並用
第九十四條 傳令法之施行
第九十五條 閉塞之要求無應答時之辨理
第九十六條 對於乘務員變更閉塞方式之通報
第九十七條 路籤知道者之移送
第九十八條 運轉許可證之授受
第九十九條 運轉許可證之確認
第二節 自動閉塞式
第百條 自動閉塞號誌機之設置
第百一條 運轉方向槓桿之辨理
第百二條 途中停止列車運轉之辨理
第百三條 由出發號誌機有障礙或未經裝設之路線使列車出發時之辨理
第百四條 廢止代用閉塞方式閉塞緩用法而施行自動閉塞式時之辨理
第三節 聯動閉塞式
第百五條 半自動出發號誌機聯動閉塞裝置之設置
第百六條 列車出發時之辨理
第百七條 列車到達時之辨理
第百八條 閉塞手續之取消
第百九條 聯動閉塞裝置之停止使用
第百十條 閉塞裝置停止使用之表示
第百十一條 閉塞裝置停止使用之解除
第四節 雙信閉塞式
第百十二條 雙信閉塞機之設置
第百十三條 列車出發時之辨理
第百十四條 列車到達時之辨理
第百十五條 閉塞手續之取消
第百十六條 聯動閉塞裝置之停止使用
第百十七條 閉塞裝置停止使用之表示
第百十八條 閉塞裝置停止使用之解除
第五節 路籤閉塞式
第百十九條 路籤閉塞機之設置
第百二十條 路籤之種類
第百二十一條 列車出發時之辨理
第百二十二條 列車到達時之辨理
第百二十三條 路籤之折回使用
第百二十四條 路籤之收回
第百二十五條 閉塞手續之取消
第百二十六條 路籤閉塞機之停止使用
第百二十七條 閉塞機停止使用之表示
第百二十八條 停止使用閉塞機時業已取出路籤之處置
第百二十九條 閉塞機停止使用之解除
第百三十條 路籤路籤攜帶器之調整
第六節 簽票閉塞式
第百三十一條 路籤簽票箱電話機之設置
第百三十二條 路籤之種類
第百三十三條 簽票
第百三十四條 列車出發時之辨理
第百三十五條 路籤簽票之使用區別
第百三十六條 列車到達時之辨理
第百三十七條 閉塞區開狀態之表示
第百三十八條 路籤簽票之收回
第百三十九條 閉塞手續之取消
第百四十條 路籤之使用停止
第百四十一條 停止使用中路籤之保管
第百四十二條 停止使用路籤時業已發行簽票之處置
第百四十三條 路籤停止使用之解除
第七節 通信式
第百四十四條 通信式施行之手續
第百四十五條 列車出發時之辨理
第百四十六條 列車到達時之辨理
第百四十七條 閉塞開通之手續
第百四十八條 閉塞區開狀態之表示
第百四十九條 閉塞手續之取消
第百五十條 閉塞手續之停止
第百五十一條 閉塞手續停止之解除
第八節 指導通信式
第百五十二條 指導通信式施行之手續
第百五十三條 指導者
第百五十四條 指導券
第百五十五條 列車出發時之辨理
第百五十六條 指導者指導券之使用區別
第百五十七條 使用自動閉塞式時之
第百五十八條 列車到達時之辨理
第百五十九條 閉塞區開狀態之表示
第百六十條 指導者指導券之收回
第百六十一條 閉塞手續之取消
第百六十二條 指導者之解任
第百六十三條 施行指導者之解任時業已發行指導券之處置
第百六十四條 指導者之復任
第百六十五條 指導者之變史
第九節 司令式
第百六十六條 司令式施行之手續
第百六十七條 司令式施行或廢止之通報
第百六十八條 運轉出入車站外側線列車時司令式之施行
第百六十九條 司令電話機障礙時閉塞區間之合併
第百七十條 司令券之樣式
第百七十一條 列車出發時之辨理
第百七十二條 並用自動閉塞式時之辨理
第百七十三條 司令券之發行
第百七十四條 司令券之發行手段
第百七十五條 司令券填錯之訂正
第百七十六條 列車到達時之辦理
第百七十七條 司令券使用後之處置
第百七十八條 司令券之收回
第百七十九條 司令券之廢票
第百八十條 司令券之停止發行
第百八十一條 司令券停止發行之手續
第百八十二條 司令券停止發行之解除
第十節 路籤式
第百八十三條 路籤式施行之手續
第百八十四條 路籤
第百八十五條 列車出發時之辦理
第百八十六條 列車到達時之辦理
第百八十七條 路籤之收回
第十一節 指導式
第百八十八條 指導式施行之手續
第百八十九條 指導者
第百九十條 列車出發時之辦理
第百九十一條 列車到達時之辦理
第百九十二條 指導者之下車
第十二節 隔時法
第百九十三條 隔時法施行之手續
第百九十四條 單行機車之運轉
第百九十五條 列車之時隔
第百九十六條 列車出發時之辦理
第十三節 簽票隔時法
第百九十七條 簽票隔時法施行之手續
第百九十八條 單行機車之運轉
第百九十九條 路籤,簽票箱
第二百條 簽票
第二百一條 在同一方面運轉列車之時隔
第二百二條 列車出發時之辦理
第二百三條 路籤,簽票之使用區別
第二百四條 列車到達時之辦理
第二百五條 路籤,簽票之收回
第十四節 指導隔時法
第二百六條 指導隔時法施行之手續
第二百七條 單行機車之運轉
第二百八條 指導者
第二百九條 指導券
第二百十條 向同一方面運轉列車之辦法
第二百十一條 列車出發時之辦理
第二百十二條 指導者,指導券之使用區別
第二百十三條 列車到達時之辦理
第二百十四條 指導者,指導券之收回
第十五節 傳令法
第二百十五條 傳令法施行之手續
第二百十六條 傳令者
第二百十七條 列車出發時之辦理
第二百十八條 列車到達時之辦理
第二百十九條 傳令者之下車
第四章 號誌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百二十條 號誌,號訓,標識之區別
第二百二十一條 畫間,夜間之顯示方式
第二百二十二條 指示進行之號誌與進路
第二百二十三條 號誌無顯示時,顯示不良時
第二百二十四條 顯示異種號誌時
第二節 常置號誌機
第二百二十五條 常置號誌機之種類及用途
第二百二十六條 號誌顯示方式
第二百二十七條 常置號誌機之定位
第二百二十八條 常置號誌機之臂木
第二百二十九條 常置號誌機之背光面
第二百三十條 常置號誌機之配列
第二百三十一條 進路表示機
第二百三十二條 進路表示機之表示方式
第二百三十三條 號誌中轉機,號誌中轉之方式
第二百三十四條 號誌中轉機之配列
第二百三十五條 常置號誌機,號誌中轉機,進路表示機障礙及復原時之處置
第二百三十六條 常置號誌機,號誌中轉機障礙時之通報
第二百三十七條 常置號誌機,號誌中轉機障礙時之乘務員通報
第二百三十八條 自動閉塞號誌機之停止使用
第二百三十九條 常置號誌機停止使用之處置
第三節 臨時號誌機
第二百四十條 臨時號誌機之種類及用途
第二百四十一條 號誌之顯示方式
第二百四十二條 臨時號誌機之背面
第二百四十三條 臨時號誌機之設置位置
第二百四十四條 臨時號誌機之設置,撤去及點消火
第二百四十五條 臨時號誌機障礙時之處置
第二百四十六條 臨時號誌機障礙時之通報
第四節 手號誌
第二百四十七條 號誌之顯示方式
第二百四十八條 手號誌之顯示位置
第二百四十九條 按照手號誌停止列車時
第五節 響墩號誌
第二百五十條 響墩號誌
第二百五十一條 響墩號誌之裝置
第二百五十二條 響墩之撤去
第六節 炬火號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炬火號誌
第二百五十四條 炬火號法顯示上之注意
第二百五十五條 炬火號誌之撤去
第七節 炬火號誌之辦理
第二百五十六條 指示進行號誌之顯示時機
第二百五十七條 閉塞辦理與出發號誌機,閉塞號誌機之辦理時機
第二百五十八條 手動常置號誌機之復位
第二百五十九條 常置號誌機辦理者之確認號誌
第二百六十條 常置號誌機之滅燈及其他時之辦理
第二百六十一條 因天氣不良確認停止號誌困難時之處置
第二百六十二條 出發號誌機,閉塞號誌機之辦理者
第二百六十三條 列車出發暫時作罷時出發號誌機,閉塞號誌機之辦理
第二百六十四條 遠方號誌機(通過號誌機)之辦理
第二百六十五條 使停止列車到達時之辦理
第二百六十六條 停止列車到達線之預告
第二百六十七條 於停止列車到達時出發號訊時之辦理
第二百六十八條 預告通過列車後使其停止時之辦理
第二百六十九條 使列車出發時之辦理
第二百七十條 使通過列車通過時之辦理
第二百七十一條 通過線之預告
第二百七十二條 不預告通過列車而使停止時之辦理
第二百七十三條 變更開進路線使通過列車停止時之辦理
第二百七十四條 使列車到達時之誘導
第二百七十五條 有障礙之路線使列車到達時之辦理
第二百七十六條 於信號所使列車通過時之辦理
第二百七十七條 施行調車時調車號誌機之辦理
第八節 號訊
第二百七十八條 對於同一號訊有二以上之方式時之辦理
第二百七十九條 於車站使列車出發時之號訊
第二百八十條 於車站外使列車出發時之號訊
第二百八十一條 出發號訊之中轉
第二百八十二條 非常號訊
第二百八十三條 推進運轉號訊
第二百八十四條 代用手號誌顯示號訊
第二百八十五條 指示停止位置號訊
第二百八十六條 司機實驗號訊
第二百八十七條 禁止移動號訊
第二百八十八條 轉撤號訊
第二百八十九條 依手號訊之調車號訊
第二百九十條 依手號訊之調車通告號訊
第二百九十一條 依號訊機之調車號訊
第二百九十二條 開始運轉時或促使之時之號訊
第二百九十三條 於接近車站或信號所時之號訊
第二百九十四條 督促職務時之號訊
第二百九十五條 召集保險人員時之號訊
第二百九十六條 警告危機或發生非常事故時之號訊
第二百九十七條 督促防護或事故停止時之號訊
第二百九十八條 解除防護或事故復原時之號訊
第二百九十九條 機車重連運轉時之號訊
第九節
第三百條 列車標誌
第三百一條 退行列車由車站外側線回歸列車之標誌
第三百二條 還留車輛之列車之標誌
第三百三條 列車標誌之揭揚撤去
第三百四條 發見列車標誌不完備時之辨理
第三百五條 調車機車標誌
第三百六條 自動識別標誌
第三百七條 容許徐行標誌
第三百八條 無號誌標誌
第三百九條 列車停止標誌
第三百十條 車輛停止標誌
第三百十一條 調車標誌
第三百十二條 轉撤器標誌脫線轉撤器標誌
第三百十三條 轉撤器標誌之方式
第三百十四條 脫線轉撤器標誌之方式
第三百十五條 架線終端標誌
第三百十六條 車檔標誌
第五章 事故之事故
第一節 列車之事故
第三百十七條 因事故而停止時之通報
第三百十八條 未於預定時刻到達之列車之搜查
第三百十九條 於施行自動閉塞式區間列車停止時之防護
第三百二十條 於施行閉塞緩用區間列車停止時之防護
第三百二十一條 對秋怨列車之停止列車之防護
第三百二十二條 救援列車要求後之運轉許可證
第三百二十三條 求援列車要求後之移動
第三百二十四條 分撥運轉時之辨理
第三百二十五條 遺留車輛時之防護
第三百二十六條 列車分離時之處置
第三百二十七條 因事故退行時之辨理
第三百二十八條 障礙鏈接路線時之處置
第三百二十九條 車守及司機員之防護措置
第三百三十條 於施行自動閉塞式之區間依護站號誌機之停止號誌停止時之防護
第三百三十一條 於施行閉塞援用法之區間依護站號誌機之停止號誌停止時之防護
第三百三十二條 因事故等於常置號誌機之外方使列車停止時之通告
第三百三十三條 於事故時車守及司機員之商洽
第三百三十四條 當防護之際不能願示停止手號誌時之防護
第三百三十五條 列車由火災時之處置
第二節 車輛及路線之事故
第三百三十六條 車輛障礙時之處置
第三百三十七條 客車之飈管發生障礙時之處置
第三百三十八條 緩急軍之氣飈機發生障礙之處置
第三百三十九條 動車之前部運轉障礙時之處置
第三百四十條 車輛逸走時之處置
第三百四十一條 發見路線障礙時保險人員之處置
第三百四十二條 發見路線障礙時乘務員之處置
第三百四十三條 事故車輛或事故現場之檢查
第三節 閉塞之事故
第三百四十四條 查知未攜帶運轉許可證時之處置
第三百四十五條 失落運轉許可證時之處置
第三百四十六條 運轉許可證已過站時之處置
第三百四十七條 在施行閉塞援用法之區間已屆到達時刻時之處置
第四節 暴風雨
第三百四十八條 於暴風雨時站長之處置
第三百四十九條 於暴風雨時乘務員之處置
第六章 後則
第三百五十條 車門之閉鎖
第三百五十一條 建築限界之妨凝
第三百五十二條 橫道之保安
第三百五十三條 止輪器之處理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1945]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MG/F532.9/357/3
主題
InfoField
鐵路運輸
中圖分類
InfoField
F532.9
載體形態
InfoField
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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