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13jh007443-63343 交通史總務編.pdf

From Wikimedia Commons, the free media repository
Jump to navigation Jump to search
Go to page
next page →
next page →
next page →

Original file(1,093 × 1,429 pixels, file size: 116.28 MB, MIME type: application/pdf, 3,265 pages)

Captions

Captions

Add a one-line explanation of what this file represents

Summary[edit]

交通史總務編   (Wikidata search (Cirrus search) Wikidata query (SPARQL)  Create new Wikidata item based on this file)
Author
交通 鐵道部交通史編纂委員會編輯
image of artwork listed in title parameter on this page
Title
交通史總務編
Publisher
交通部總務司[發行者]
Description

總務編為交通史編(郵政、航空、航政、路政、電政、總務)之一。內容包括:官冼¶、財政、教育、涉外事項、庶政5章

目錄
第一章 官制
第一節 官廳
第一款 郵傳部官廳
第二款 交通部官廳
第二節 職官
第一款 實官
第一項 郵傳部實官
第一目 尚書侍郎正副大臣及國務大臣所召之責任
第二目 丞參以下之額缺及分配
第二項 交通部實官
第一目 總長及所召國務員之責任
第二目 次長以下各官
第二款 職差
第一項 郵傳部職差
第二項 交通部職差
第三節 任用
第一款 調用
第一項 郵傳部調用
第二項 交通部調用
第一目 調部任用
第二目 調用局員
第三目 參事上辦事等職
第四目 秘書上辦事等職
第二款 分用
第一項 郵傳部分用
第一目 舉貢考試分用
第二目 國內各學堂畢業生考試分用
第三目 國外遊學畢業生考試分用
第四目 其他各項分用
第二項 交通部分用
第一目 銓敘局咨送畢業學生分用
第二目 留學生甄拔及格分用
第三目 文官高等考試及格分用
第四目 文官普通考試及格分用
第五目 保薦分用
第三款 甄用
第一項 郵傳部甄用
第二項 交通部甄用
第一目 普通甄用
第二目 依甄用令甄用
第三目 依甄用條例甄用
第三項 特別甄用
第一目 甄取實習生
第二目 甄錄練習員
第三目 徵求專門人才
第四款 聘用
第一項 本國聘員
第二項 外籍聘員
第一目 電政顧問中山龍次
第二目 鐵路顧問平井晴二郎
第三目 藝務秘書雷佐治 geo bronson bea
第四目 鐵路會計顧問亞當士 henry c. adams
第五目 法律顧問甘博士 kent
第六目 鐵路會計顧問貝克 john earl baker
第七目 航政顧問戴理爾 w. f. painleve
第八目 高等專門顧問班樂衛 paul painleve
第九目 技術顧問克拉克 f. h. clark
第十目 總會團員李卻生 w. p. richardson
第十一目 機務助理員楊貽志 e. g. young
第十二目 技術顧問詹孫 t. b. johnson
第十三目 鐵路技術委員會顧問大村卓一
第十四目 鐵路技術委員會任事德致爾 dethieu
第十五目 水首工程顧問方維因 n. van deer veen
第十六目 技術顧問義理壽 i. v. gilio
第五款 雇用
第四節 官規
第一款 服務
第一項 郵傳部服務規章
第二項 交通部服務規章
第一目 普通適用之服務規章
第二目 本部特定之服務規章
第二款 任免
第三款 考績
第一項 郵傳部考績
第二項 交通部考績
第四款 禁令
第一項 郵傳部禁令
第二項 交通部禁令
第五款 獎懲
第一項 獎勵
第二項 懲戒
第六款 出差
第七款 值班
第一項 郵傳部值班
第二項 交通部值班
第八款 保證金
第九款 撫恤
第一項 郵傳部撫恤
第二項 交通部撫恤
第五節 俸薪公費津貼
第一款 郵傳部官俸及公費
第一項 郵傳部官俸
第二項 郵傳部公費
第二款 交通部俸薪津貼
第一項 交通部官俸
第三款 俸薪之發給
第一項 發給方法
第二項 搭發債劵及減成
第一目 搭發愛國公債
第二目 搭發有利庫劵
第三項 俸給減成
第四項 搭發中交京鈔
第五項 扣提贖路儲金
第六節 文書印信
第一款 文書
第一項 公文程序
第一目 普通公文程序
第二目 特別公文程序
第二項 文書收發
第三項 文書處理
第四項 文書保管
第二款 印信
第二章 財政
第一節 處理財政之機關
第一款 部內掌管財政之司科
第二款 清查款項處
第三款 款項處
第四款 管理公債處
第五款 預算委員會
第六款 財產清查處
第七款 特別會計總核處
第八款 經理公債處
第九款 查賬委員會
第十款 債款審核處
第十一款 籌選內外債委員會
第十二款 財政整理委員會
第二節 財政之處理
第一款 特別會計
第二款 會計規章
第三款 預算決算及概算書計算書辦法
第一項 清代之預算
第二項 民國元年以後之預算
第三項 決算
第四項 概算書
第五項 計算書
第四款 整理財政計書
第一項 光緒三十四年借款擴充交通要政計書
第二項 民國五年交通會議開於財政之計書
第三項 民國九年籌募八厘實業公債計書
第四項 民國十二年整理債務計書
第五項 民國十三年整理債務計書
第六項 民國十四年整理債務計書
第三節 各處挪欠款項
第一款 漢冶萍公司之預付軌價
第二款 交通銀行舊存款
第三款 中東鐵路借款
第一項 第一次借款
第二項 第二次借款
第三項 借欵之畫抵
第四款 南尋鐵路借款
第五款 軍事運輸與財政部轉賬之款
第六款 墊撥財政部之款
第七款 墊撥保洛協餉與財政部轉賬之款
第四節 經理款項之金庫
第一款 創設代理國庫之交通銀行
第二款 交通銀行之改革及經過
第三款 交通銀行紙幣之發行及國庫之經理
第四款 統一國庫之經過
第五款 存放款項之其他銀行
第五節 收支
第一款 郵傳部經費
第一項 本部辦公經費
第二項 鐵路辦公經費
第二款 交通部之收支
第一項 特別會計之收支
第一目 民國元年收支
第二目 民國二年上半年收支
第三目 民國二年度收支
第四目 民國三年度收支
第五目 民國四年下半年收支
第六目 民國五年全年收支
第七目 民國六年上半年收支
第八目 民國六年度收支
第九目 民國七年度收支
第十目 民國八年度收支
第十一目 民國九年度收支
第十二目 民國十年度收支
第十三目 民國十一年度收支
第十四目 民國十二年度收支
第十五目 民國十三年度收支
第六節 債務
第一款 債務之總況
第一項 民國五年總況
第二項 民國六年總況
第三項 民國十一年總況
第四項 民國十二年總況
第五項 民國十三年總況
第二款 內債
第一項 收贖商路所召之債務
第一目 收贖商路債務總況
第二目 川路債
第三目 蘇路債
第四目 湘路債
第五目 皖路債
第六目 浙路債
第七目 同蒲路債
第八目 鄂路債
第九目 洛潼路債
第二項 短期借款
第三項 借換劵
第三款 外債
第一項 收贖京漢鐵路公債
第二項 正金銀行借款
第一目 借款之成立及交付
第二目 借款之付息還本
第三項 華比銀行貸款
第一目 第一次借款
第二目 第二次借款
第三章 教育
第一節 掌管教育之機關
第二節 南洋大學
第一款 設學錄起及校名之改革
第一項 南洋公學
第二項 上海商務學堂
第三項 南部高等實業學堂
第四項 郵傳部高等實業學堂
第五項 南洋大學堂
第六項 上海工業專門學校
第七項 交通大學上海學校
第八項 南洋大學
第二款 組織及設置
第一項 校址及經費
第二項 建築及設備
第三項 學制及課程
第四項 體育及衛生
第五項 教職員
第六項 學生
第七項 各種集會
第八項 出版物及賽會成績
第三節 唐山大學及改大學以前各校
第一款 路礦學堂及鐵路學校
第一項 起原及組織
第二項 學制及課程
第三項 經費
第二款 唐山工業專門學校
第一項 組織
第二項 學制及課程
第三項 經費
第四項 校友會
第三款 唐山大學
第一項 組織
第二項 學制及課程
第三項 經費
第四節 北京交通大學及攺大學以前各校
第一款 鐵路管理傳習所
第一項 起原及組織
第二項 學制及課程
第三項 經費
第二款 交通傳習所
第一項 組織
第二項 學制及課程
第三項 經費
第三款 鐵路管理學校
第一項 組織
第二項 學制及課程
第三項 經費
第四款 郵電學校
第一項 組織
第二項 學制及課程
第三項 經費
第五款 唐山大學分校
第一項 組織
第二項 學制及課程
第三項 經費
第六款 北京交通大學
第一項 組織
第二項 學制及課程
第三項 經費
第四項 資產狀況
第五項 留學生之派遣
第五節 交通大學
第一款 起原及組織
第二款 董事會
第三款 總辦事處
第一項 組織
第二項 經費
第三項 規章
第四款 北京學校
第一項 教職員及學生
第二項 學制及課程
第三項 經費及預算
第四項 結束
第五款 唐山學校
第一項 教職員及學生
第二項 學制及課程
第三項 規則
第四項 預算及建築
第五項 結束
第六款 上海學校
第一項 教職員及學生
第二項 學制及課程
第三項 規則
第四項 預算及建築
第五項 結束
第六節 四川鐵路學校
第七節 機路同人教育會
第一款 原起及組織
第二款 本會取消及學校收歸部辦
第八節 扶輸學校
第一款 創辦及經過情形
第二款 規則及課程
第三款 中學
第四款 小學
第五款 師範講習所
第六款 成績展覽會
第七款 經費
第九節 鐵路巡警教育
第一款 鐵路巡警教練所
第二款 鐵路警員養成所
第十節 電政教育
第十一節 航政教育
第一款 福州船政學堂
第二款 吳淞商船學校
第十二節 中法工業專門學校
第一款 中法工商學校
第二款 中法工業專門學校
第十三節 交通行政講習所
第十四節 職工教育
第一款 交通部職工教育之規章
第二款 各路職工教育狀況
第一項 京漢路職工學校
第二項 京綏路職工學校
第三項 京奉路職工學校
第四項 京漢路之講演
第五項 京奉路之講演
第三款 名鐵路自行舉辦之職工學校
第一項 京漢路造林事業所職工夜校
第二項 京漢路長辛店藝員養成所
第三項 京奉路唐山製造廠工余夜學校
第四項 京奉路唐山製造廠招收機器練習生處
第五項 道清路工匠夜學校
第六項 吉長路長春工廠補習學校
第七項 膠濟路四方機廠藝徒養成所
第十五節 留學
第十六節 捐助
第十七節 有關交通之各公私立學校
第一款 畿輔大學
第二款 北洋武備學堂鐵路工程科
第三款 閩皖贛三省鐵路學堂
第四款 浙江鐵路學堂
第五款 江蘇鐵路學堂
第六款 江西鐵路專科學校
第七款 湖南鐵路學校
第八款 湖南交通鐵路學校
第十八節 畢業生之錄用
第一款 歷年分發情形
第二款 歷年分發人數
第一項 交通傳習所
第二項 上海工業專門學校
第三項 唐山工業專門學校
第四項 鐵路管理學校
第五項 郵電學校
第六項 上海工業專門學校及北京鐵路管理學校
第一目 北京學校
第二目 上海學校及唐山學校
第七項 北京交通大學
第八項 南洋大學
第九項 唐山大學
第十項 南洋大學及唐山大學
第四章 涉外事項
第一節 機關
第一款 巴拿馬賽會交通出品籌備處
第二款 臨時議事處
第三款 軍事委員會
第四款 國際交通審查會
第一項 緣起
第二項 組織
第一目 審訂法規
第二目 派定人員
第三目 人員更調及增派
第五款 國際交通事務處
第六款 籌備太平洋會議事宜委員會
第七款 魯案善後交通委員會
第一項 緣起
第二項 組織
第三項 會務
第二節 巴拿馬賽會
第一款 賽會章程
第二款 我國之籌備
第三款 交通部之籌備
第四款 交通出品之成績
第三節 歐戰時之處置
第一款 中立
第一項 宣布中立
第二項 交戰國人民過境辦法
第三項 直接指揮交通辦法
第四項 膠州戰爭時之處置
第二款 對德絕交
第一項 絕交辦法
第二項 處置德籍職員
第三項 處置對德召債之路及其債款
第三款 宣戰
第一項 宣戰辦法
第二項 處置德奧籍職員
第一目 德奧籍職員解職
第二目 解職之交涉
第三項 處置對德奧債權債務
第一目 停付德奧商料價
第二目 德奧欠路郵款項
第三目 漢粵川路柏林存款之畫撥
第四目 隴海路在此財產之被沒收
第四項 沒收德造岔道
第五項 運送敵僑
第六項 戰時會計
第一目 戰時會計辦法
第二目 戰時會計報告
第四節 巴黎和會
第一款 和會之造端
第二款 我國之籌備
第三款 會議之經過及結果
第四款 我國之提案
第五款 山東之提案
第一項 原起
第一目 日本在山東之舉動
第二目 日本經營山東與各國締結密約
第二項 和會中之交涉
第三項 和會後之結果
第一目 歐美之與論
第二目 國內反對直接交涉
第六款 奧約條款撮要
第七款 德約條款撮要
第五節 國際交通大會
第一款 大會之緣起
第一項 新舊交通股與交通大會之關係
第二項 永久交通股與交通大會之區別及其組強
第三項 總契約之內容
第二款 第一次會前之預備
第一項 我國入會問題
第二項 契約簽注及加入條件
第三項 研究舊約與新約之關係
第一目 徵集會員意見
第二目 附設舊約研究會
第三目 舊約保存案之研究
第四目 關係舊約之按語
第五目 舊約按語之商改
第四項 遴派代表
第三款 第一次大會
第一項 會議之情形
第二項 代表之報告
第三項 簽字之經過
第四款 第二次會前之預備
第一項 研究舊約與新約之關係
第二項 約章之討論
第一目 鐵路國際運輸約章之討論
第二目 國際制海口約章之討論
第三目 水電過境公約及水源同屬於數國之水力支配辦法之討論
第三項 選派代表
第五款 第二次大會
第一項 會議之情形
第二項 閉會後之報告及討論
第三項 簽字之經過
第六款 技術顧問委員會
第六節 國際勞工會議
第一款 起原及組織
第二款 經費
第三款 第一次大會
第四款 第二次大會
第五款 第三次會議
第六款 第四次會議
第七款 第五次會議
第八款 第六次會議
第九款 第七次會議
第七節 太平洋會議
第一款 會議之緣起
第二款 交通部之籌備
第三款 會議之經過及結果
第四款 山東問題案
第一項 交涉之原起
第二項 會議之經過
第三項 協定之全文
第八節 魯案善後
第九節 其他國際交通事務
第一款 國際法庭交通陪審官
第二款 國際議院商業委員會
第三款 國際街車聯合會
第四款 改良日曆專會
第五款 國際汽車通行劵問題
第五章 庶政
第一節 機關
第一款 憲政研究所
第二款 憲政籌備處
第三款 憲政實施籌備委員會
第四款 團書通譯局
第一項 起原
第二項 成績
第三項 印刷處
第五款 郵電派辦處
第六款 統計處
第一項 緣起
第二項 組織及進行
第三項 成績
第七款 統計委員會
第八款 交通博物館
第九款 圖書館
第十款 編譯處
第一項 組織
第二項 計劃及成績
第三項 兼辦交通月刊圖書館及交通史
第四項 減費及結束
第十一款 路電材料研究會
第十二款 路電監查會
第十三款 購料審查委員會
第十四款 賑災委員會
第一項 北省旱災之賑災委員會
第二項 日災濟助會
第三項 近畿及東南水災之賑災委員會
第十五款 防疫事務處
第十六款 交通研究所
第十七款 交通研究會
第十八款 部務委員會
第十九款 部務會議
第一項 會議之始未
第二項 議案及其結果
第二十款 交通會議
第一項 會議之始未
第二項 議案及其結果
第二十一款 路電會議
第二十二款 民國交通史編纂委員會
第二十三款 交通史編纂委員會
第二十四款 交通史編纂處
第二節 憲政籌備
第一款 清代之籌備
第一項 分年籌備事項
第二項 籌備成績
第二款 民國時之籌備
第一項 憲法有關交通之條文
第二項 籌備目錄
第三項 路政事項
第四項 電政事項
第五項 航政事項
第六項 有關交通事項
第三節 法規
第一款 與交通有關這法規
第二款 法制起草
第一項 電傳部議事處之起草
第二項 圖書通譯局
第三項 參議廳法制科之起草
第三款 交通部之起草
第四節 統計
第一款 統計機關之沿革
第二款 統計之概要
第五節 部報
第一款 交通官報
第二款 交通月刊
第三款 交通公報
第六節 賑務
第一款 北省旱災之賑務
第一項 賑災
第一目 籌賑
第二目 工賑
第三目 附捐
第四目 損輸
第二項 運賑
第二款 民國十年東南水災之賑務
第一項 附加賑捐
第二項 賑運
第三款 日本震災之賑務
第四款 十三年近畿及東南水災
第一項 附捐
第二項 賑運
第七節 圖書
第一款 公家出版物
第一項 交通類
第二項 路政類
第三項 電政類
第四項 郵政類
第五項 航政類
第二款 私家出版物
第一項 交通類
第二項 路政類
第三項 電政類
第四項 航政類
第五項 航空類
第八節 諸會
第一款 中華全國鐵路協會
第一項 成立
第二項 章程及組織
第三項 職員及會員
第四項 會所
第五項 支部
第六項 集會
第七項 商榷全國路線
第八項 建議案及議決案
第九項 會報及出版物
第十項 聯絡及調查
第十一項 講演
第十二項 鐵路救亡會
第十三項 太平洋會議鐵路問題研究會
第十四項 圖書室
第十五項 遊藝室
第二款 鐵道協會
第三款 中華工程師學會
第四款 太平洋會議鐵路問題共攻會
第五款 電政同人公益會
第六款 交通協進會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二十六年[1937]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MG/F512.9/32/1:2:3
主題
InfoField
交通運輸史
中圖分類
InfoField
F512.9
載體形態
InfoField
5冊(3240頁)

Licensing[edit]

This image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because it is a mere mechanical scan or photocopy of a public domain original, or – from the available evidence – is so similar to such a scan or photocopy that no copyright protection can be expected to arise. The original itself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for the following reason:
Public domain
This image is now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China because its term of copyright has expired.

According to copyright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egal jurisdiction in the mainland only, excluding Hong Kong and Macao), amended November 11, 2020, Works of legal persons or organizations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or service works, or audiovisual work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y were first published, or if unpublished 50 years from creation. For photography works of natural persons whose copyright protection period expires before June 1, 2021 belong to the public domain. All other works of natural person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 death of the creator.
According to copyright laws of Republic of China (currently with jurisdiction in Taiwan, Penghu, Kinmen, Matsu, etc.), all photographs and cinematographic works, and all works whose copyright holder is a juristic person,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y were first published, or if unpublished 50 years from creation, and all other applicable work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 death of the creator.

Important note: Works of foreign (non-U.S.) origin must be out of copyright or freely licensed in both their home country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be accepted on Commons. Works of Chinese origin that have entered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U.S. due to certain circumstances (such as publication in noncompliance with U.S. copyright formalities) may have had their U.S. copyright restored under the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 (URAA) if the work was under copyright in its country of origin on the date that the URAA took effect in that country. (Fo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URAA took effect on January 1, 1996. For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the URAA took effect on January 1, 2002.[1])
To uploader: Please provide where the image was first published and who created it or held its copyright.

You must also include a United States public domain tag to indicate why this work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 Note that this work might not be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countries that do not apply the rule of the shorter term and have copyright terms longer than life of the author plus 50 years. In particular, Mexico is 100 years, Jamaica is 95 years, Colombia is 80 years, Guatemala and Samoa are 75 years, Switzer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are 70 years, and Venezuela is 60 years.


čeština  Deutsch  English  português  română  slovenščina  Tagalog  Tiếng Việt  македонски  русский  മലയാളം  ไทย  한국어  日本語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



This tag is designed for use where there may be a need to assert that any enhancements (eg brightness, contrast, colour-matching, sharpening) are in themselves insufficiently creative to generate a new copyright. It can be used where it is unknown whether any enhancements have been made, as well as when the enhancements are clear but insufficient. For known raw unenhanced scans you can use an appropriate {{PD-old}} tag instead. For usage, see Commons:When to use the PD-scan tag.


Note: This tag applies to scans and photocopies only. For photographs of public domain originals taken from afar, {{PD-Art}} may be applicable. See Commons:When to use the PD-Art tag.

File history

Click on a date/time to view the file as it appeared at that time.

Date/TimeThumbnailDimensionsUserComment
current08:43, 24 April 2023Thumbnail for version as of 08:43, 24 April 20231,093 × 1,429, 3,265 pages (116.28 MB)PencakeBot (talk | contribs)Upload 交通史總務編 (1/1) by 交通、鐵道部交通史編纂委員會編輯 (batch task; nlc:data_416,13jh007443,63343; 民國圖書-PD2022.4; 交通史總務編)

The following page uses this file:

Metada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