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14jh006851-71197 中央銀行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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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論   (Wikidata search (Cirrus search) Wikidata query (SPARQL)  Create new Wikidata item based on this file)
Author
崔曉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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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中央銀行論
Publisher
商務印書館[發行者]
Description

內分11章。分述各國中央銀行的發展、職能、辦行原則、通常業務、政策及與國家的關係等。末章介紹我國中央銀行制度。附錄:1.上海清算之研究;2.各國中央銀行條例舉隅(英、法、德、美、智利、蘇俄);3.吾國三銀行條例(中央、中國、交通二十四年修正);4.上海銀行業及錢業聯合準備委員會合約及章程;5.中央銀行簡史;6.介紹參考書(附短評)。此書付梓前另刊行有《中央銀行論初稿》版

目錄
著者先君遺像
著者卷頭語
各家序文
緒論
中央銀行與各方關係形似蓄水池
解釋發鈔銀行
國家銀行
準備銀行
中央銀行
中央準備銀行
種種名詞。
第一章 各國中央銀行之進展(一)戰前
各國中央銀行設立年代表
英國英格蘭銀行早年屢經停兌
一八二六年法令限制其他股份銀行在倫敦附近發鈔
一八三三年准許股份銀行在倫敦經營其他業務。
一八三七年至一八四〇年發生恐慌
啟通幣學派與銀行學派之爭論
一八四四年條例依通幣學派之說
采最高發行額制
限制其他銀行發鈔
漸由英格蘭銀行承繼
至一九二〇年始絕跡。
一九一四年之國庫鈔券
一九二八年復行合併於英格蘭銀行。
英格蘭銀行由進化而成銀行的銀行
白芝浩首先道破。
法蘭西銀行於一八〇〇年成立
一八〇八年向外省設立分行
繼有六家外省銀行發鈔
一八一七年停閉復集中於巴黎
一八四八年後經強迫通幣法蘭西吸收其他銀行
增加資本
為中央銀行造成之一大原因
一八二八年恢復金本位。
德意志銀行
於一八七五年改組而成
當時有三十六家銀行俱享發鈔之權
以後逐銷滅
自一九〇六年後只餘四家
一九〇六年後德意志銀行發鈔票為法償幣
一九一二年後他行存最小限度之存款
戰後改組。
瑞典銀行設立雖早
至一八九七年始獨享發鈔權
前有廿八家銀行發鈔。
意大利銀行自一八四七年至一九二六年
始完成發鈔集中
共有六十五年多數發行之經驗
一八四七年有六家
一八九二年尚有三家。
日本銀行
日本於一八七二年采美國國民銀行制度
造成多數發鈔之局
一八七九年有一百五十三家
日本帝國銀行於一八八二年成立
一八八五年發鈔獨享
一八九九年他行鈔票禁止通行
正金銀行與中央發行密切關係。
瑞士國家銀行於一九〇六年成立
一九一〇年發鈔獨享
以前各銀行俱享發鈔之權
一八八一年尚有卅六家。
一八八一年法令關於發鈔之規定。
國家銀行議案於一八九四年國會通過
一八九七年被國民大會否決
幾經修正一九一〇年完成。
美國與吾國情形對照所注意之點。
美國國情不容中央銀行長成
十八世紀末年十九世紀初年
第一第二兩銀行均被摧殘。
各邦成立銀行
一八四六年之國庫獨立制
截斷財政金融相濟之合流。
一八五三年計有邦銀行一四五六家
一八六四年產生國民銀行制度
弊端種種要在缺管申縮性
發生恐慌
清算所有時發行救濟錢幣
實即畫中央銀行之職責。
一九〇八年派遣幣制委員會赴歐考查
一九一〇年製成敖案
建議設中央銀行並十五個分行
議案被否決
一九一三年始產生聯合準備制度
轉出十二家聯合準備銀行
至此一班輿論漸注意於中央銀行制度問題
不待自然演進而參加人工集成法
近來趨勢權漸集中於總部。
第二章 各國中央銀行之進展(二)戰後
歐戰後之趨勢——歐戰前始所影響於國際金融種種。
戰後幣制整理
比京與日內瓦兩次會議關於中央銀行之決議。
各新中央銀行勃興之原因與紀略。
一九二〇年南菲洲聯邦準備銀行
一九二二年秘魯準備銀行
一九二二年立陶宛銀行
一九二二年拉脫維亞銀行
一九二二年蘇俄國家銀行
一九二三年奧大利國家銀行
一九二三年哥倫比亞銀行
一九二四年旦澤銀行
波蘭銀行
匈亞利國家銀行
德意志銀行改組
一九二五年南斯拉夫國家銀行
阿爾班尼亞國家銀行
墨西哥銀行
智利中央銀行
一九二六年捷克斯拉夫國家銀行
一九二七年保加利亞國家銀行
赤道國中央銀行
愛斯多尼亞銀行改組
總計戰後各中央銀行成立年月表
中央銀行之進展分為三期
(一) 十九世紀末葉以前發展於不知不覺中
(二) 十九紀紀末葉至廿世紀初、為明白討論與人工創造時期
(三) 自歐戰後而大盛。
第三章 中央銀行之職責
戰後對於中央銀行之討論極盛
英格蘭銀行長腦曼氏在印度金融委員會產陳述意見。
總論六種職責
第一條 發鈔集中、管轄一國錢幣。
第二條 準備集中、為銀行的銀行。
第三條 代理國庫、為政府的銀行。
第四條 規定利率之標準。
第五條 穩定國家信用、為恐慌時代之救濟者。
第六條 主持一國清算制度。
第四章 中央銀行所應遵循之原則
(一) 中央銀行不應營普通銀行之業務
與商業銀行相競爭
因其保持他銀行之存款
為最後之救濟者
倘與普通銀行競爭
則他行必不甘心。
(二) 中央銀行對於存款不應給付利息
理由種種
但實例亦有給付微息者。
(三) 中央銀行應按期宣布業務情形
英格蘭銀行之周報
與美國聯合準備總部之月刊。
(四) 中央銀行之資產應具有極易清償性質
商業票據以三個月為標準
農業信用較長可至六個月。
(五) 中央銀行應立於超然地位
不受政治或其他牽掣致有所偏倚。
戰後鑑於錢幣膨脹之禍
故有此種原則
究能應用至如何程度
頗有實際核考之必要。
(六) 中央銀行不應以營利為目的
盈餘過厚則歸公。
(七) 中央銀行可在國內設分行
但不應過多
在海外只能設代理處
理由種種。
第五章 中央銀行之通常業務
普通業務有別於發鈔事項。
德意志銀行規定廿一條。
分述各種重要業務。
(一) 買賣重金屬及金匯票
金本位國家以買賣金條及金匯票為重要
白金白銀為不必要。
(二) 貼現與墊款
貼現票據之品質與期限
貼現委員會之於日本及比利時
國庫票據之貼現墊借與放款之四種合格抵押品。
(三) 存款及其他業務尚有商業性質之遣跡。
(四) 內地清算業務(詳見第八第九兩章。)
(五) 手續費。
(六) 在禁例之業務。
第六章 中央銀行之政策
?? 些章重要與困難——各國制度與金融市場組織不同。
第一節 性質與種類
(一) 貼現政策、——銀行率之名稱種種。
銀行率與市場貼現率
利率之高下與信用張馳之關係
提高貼現率之五種目的
(二) 公開市場之運用
貼現政策與公開市場運用性質不同
第二節 各國公論
▲英國制度
英國銀行制度之六種特點
(一) 貼現政策
各種利率如存放、拆款、及市場貼現率、均依銀行率變動。
(二) 公開市場之運用。
英格蘭銀行賣出證券發生之影響
▲大陸制度指德法而言
大陸各銀行之七種特點
在陸中央銀行所以能控制市場之特殊原因在鈔票為主要支付品、及各銀行向中央銀行直接貼現。
▲美國制度
美國制度之七種特點。
美國通用票據與歐洲之互異及各種利率之複雜
(一) 貼現政策
美國商業票據市場率高於聯合準備銀行之貼現率
然所以能控制者有三種原因
(甲) 各會員銀行不輕於向準備銀行通融
(乙) 各會員銀行不原久欠
(丙) 準備銀行內定各行貼現數額。
公開市場之運用。
廣狹兩種解釋
買進證券使會員銀行減輕對準備銀行負欠
而賣逆風證券使負欠增加
其勢力一部分被沖銷
而其效力能支配會員銀行之多借少借。
公開市場運用之發展與統計數目。
第七章 發行制度與準備金
第一節 最高額制與比例制
最高額制何以能適應於英國
傳至德法發生變態。
比例制產生於美國
因貿易節季關係需要支付品之量不同。
兩制之實際應用
戰後比例制占優勢
兩種先後之傳統關係
第二節 現金準備專對鈔票、抑對中央銀行負債。
(一) 現金準備單對鈔票與兼對其他負債者
(指存款)兩種百分率實質上發生差異
不能一律看待。
(二) 現金準備不應兼對存款
有三種理由
論勢論理均無須以現金作為存款準備。
各國法定準備金表。
第八章 中央銀行與清算制度
第一節 中央銀行分行與清算之關係
清算之要義所以免兩地運送現金之煩
調劑異地偏枯之弊
七國中央銀行比較表
略述英美大陸清算制度之不同
德國圖解。
第二節 英國制度。
英國五大銀行分行
及支票之通用特別發達
清算集中於倫敦。
英格蘭銀行為最後差額之轉賬
圖解
倫敦清算所分三部
(一) 城心清算
(二) 四郊清算
(三) 各鄉支票清算城心清算後
由英格蘭錢行轉賬之各種表單
四郊各鄉清算後
加入於翌日之城心清算。
倫敦清算所支員十一家名單英格蘭銀行雖亦為會員之一、但性質特殊。
英格蘭銀行外省分行八處
外省清算所共有十一處
皆以本城為限對他城之收解關係
仍轉交倫敦總行代理清算。
非會員銀行之收解
由跑街部辦理
三島間之清算。
清算數額與貿易之關係
及歷年統計。
第三節 德國制度。
德國支票不發達
自創有急入轉賬法
與支票制度各有優劣不同。
德意志銀行之急入轉賬
紅票與白票。
國家郵局之急入轉賬尤便平民。
各信用銀行亦有急入轉賬法
以漢堡城為最精密。
其餘儲蓄銀行及各合作社皆有轉賬法、而自成系統、其弊在系統之太多、而以德意志銀行與郵局為主幹。
英德中央銀行與普通銀行之比較。
第四節 法蘭西銀行之轉賬法
法蘭西十數年前尚無支票
其轉賬法名為我孟和
類似德國。
論德法轉賬法可采之優點。
第九章 續論中央銀行與清算制度(美國)
第一節 美國之特殊情形。
美國有六種特殊情形
第二節 平價收現制。
平價收現制即為解決國內匯水問題而設
第三節 一九一五年萌芽
未實行之先各聯合準備銀行用債權轉渡法
清結金款制系由各聯合準備銀行以百萬元存於國庫名曰
清結金款
由總部派專員司轉賬之責
每周結算一次
一九一八年增添專電制、並實行每日結算、
一九二〇年推及分行至下半年、各聯合準備銀行漸取分庫而代之、
第四節 清結金款之實際應用。
各種支票之來源不同
清算發出電文公式
清結專員之計算法
以及覆電公式
其他各項如準備銀行間之重貼現
歷年清結金款統計表。
第十章 中央銀行與國家之關係
第一節 主張中央銀行應歸國有之理由。
第二節 反對國有之理由。
調劑折衷辦法
第三節 各國立法之不同。
(一) 完全國家資本、澳洲、保加利亞、芬蘭、立陶宛、蘇俄、瑞典。
(二) 完全公司組織英、德、奧、匈、法、及西歐各國。
(三) 官商合辦日本、愛斯同尼亞、希臘、墨西哥、捷克、南菲、智利及南美諸國。
第四節 盈餘之分配實例。
美德法英及其他各國
中央銀行應與國庫合作
第十一章 論吾國中央銀行制度問題
我國中央銀行數年來之發展
以六種職責討論吾國中央銀行問題
第一 發鈔集中占全額百分之三十
第二 準備集中事實未造成法律未規定
第三 代理國庫最收統一之效
第四 規定利率之標準缺乏票據貼現
第五 最後之救濟者屬有實力問題、資金未能遠超過各行、
第六 主持一國清算制度、全國現無制度之可言、而上海之清算尤複雜、
建議六條
(一) 中央銀行資本金應擴充至六千萬
(二) 各銀行及錢業須以存款準備存入中央銀行
(三) 各會員銀行得直接以短期本票向中央銀行貼現
(四) 中央銀行總行分行所在地應主持當地清算並為差額轉賬
(五) 對政府墊款限制
(六) 中央銀行鈔票應為無限法償幣、並對於其他銀行發鈔應加以限制。
附錄一 上海清算之研究
附錄二 各國中央銀行條例舉隅(英、法、德、美、智利、蘇俄、)
附錄三 吾國三銀行條例(中央、中國、交通二十四年修正)
附錄四 上海銀行業及錢業聯合準備委員會公約及章程
附錄五 中央銀行簡史
附錄六 介紹參考書(附短評)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二十四年[1935]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MG/F830.31/2
主題
InfoField
中央銀行
中圖分類
InfoField
F830.31
載體形態
InfoField
[39],258,1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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