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15jh002991-85456 國際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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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   (Wikidata search (Cirrus search) Wikidata query (SPARQL)  Create new Wikidata item based on this file)
Author
崔書琴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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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國際法
Publisher
商務印書館[發行者]
Description

目錄
第四編 爭議法
第一章 國際爭議的種類及其解決的方法
第一節 國際爭議的種類
第二節 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二章 和平解決的方法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外交談判
第三節 國際會議
第一款 國際會議與解決爭議
第二款 國際會議的程序
第四節 干旋與調停
第一款 干旋與調停的區別
第二款 干旋與調停的性質
第三款 海牙公約的規定
第四款 干旋與調停的效用
第五節 國際調查委員會
第六節 布賴安常設調查委員會與調解
第一款 布賴安常設調查委員會
第二款 調解的意義
第三款 調解的發展
第七節 國際仲裁
第一款 國際仲裁的意義
第二款 仲裁義務的發生
第三款 仲裁員的選派
第四款 仲裁的範圍
第五款 仲裁依據的原則
第六款 裁決書的性質
第七款 海牙公約與仲裁
第一項 海牙公約以前仲裁的發展
第二項 海牙公約的仲裁原則
第三項 常設仲裁法院的組織
第四項 常設仲裁法院仲裁的程序
第五項 常設仲裁法院的成績
第八節 司法解決
第一款 司法解決與仲裁的區別
第二款 國際法院
第一項 由來
第二項 組織
第一目 法官
第二目 特別分庭
第三項 職權
第一目 當事者的資格
第二目 管轄權的種類
一、 訴訟管轄權
二、 顧問管轄權
第三目 援用的法律規則
第四項 程序
第一目 法院用語
第二目 訴訟程序
第三目 發抒意見的程序
第五項 判決書的執行
第九節 聯合國和解
第一款 國聯的經驗
第二款 聯合國會員國的義務
第三款 安全理事會的任務
第四款 和解職權的限制
第五款 非會員國爭議的和解
第六款 區域辦法
第三章 次於戰爭的手段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使用次於戰爭手段的條件
第三節 停止邦交
第四節 報復
第五節 平時報仇
第一款 平時報仇與戰時報仇
第二款 平時報仇與報復的區別
第三款 平時報仇的種類
第四款 平時報仇的主客體
第一項 平時報仇的主體
第二項 平時報仇的客體
第五款 平時報仇的限制
第六款 平時報仇的事例
第六節 扣船
第七節 平時封鎖
第一款 平時封鎖的事例
第二款 平時封鎖的法律地位
第三款 實施平時封鎖的要件
第四款 平時封鎖的價值
第八節 經濟拒交
第五編 戰時法
第一章 戰爭在現行國際法上的地位
第一節 傳統的戰爭觀念
第二節 限制戰爭權的運動
第三節 廢戰公約的效力
第四節 廢戰公約的現狀與聯合國憲章的廢戰條款
第二章 戰爭的定義與戰爭法規概說
第一節 戰爭的定義
第二節 戰爭法規概說
第一款 戰爭法所依據的原則
第二款 戰爭法規的發展
第三章 戰爭的開始及其效果
第一節 戰爭的開始
第一款 海牙公約訂立以前的慣例
第二款 海牙戰爭開始公約的規定
第三款 另一開戰的方法——敵對行為
第四款 內戰開始的方法
第二節 開戰的效果
第一款 一般的效果
第二款 對交戰國的效果
第一項 對於外交與領事關係的效果
第二項 對於交戰國間條約的效果
第一目 立即失效的條約
第二目 暫行停止的條約
第三目 不受影響的條約
第四目 開始實施的條約
第三項 對於境內敵國公產的規定
第三款 對交戰國人民的效果
第一項 戰爭與個人的關係
第二項 對於境內敵僑的效果
第一目 對於個人自由的效果
第二目 對於私有敵產的效果
第三項 對於交戰國人民間關係的效果
第一目 對於商務關係的效果
第二目 對於契約關係的效果
第四項 對於敵國人民訴訟權的效果
第五項 對於港口內敵國商船的效果
第四章 戰時敵人的地位
第一節 個人與公司的敵性
第一款 個人的敵性
第二款 公司的敵性
第二節 戰鬥員與非戰鬥員的區別
第三節 陸軍作戰者的種類
第一款 正規陸軍
第二款 非正規軍
第三款 猝合軍
第四款 額籍軍
第四節 海軍作戰者的種類
第一款 正規海軍
第二款 私掠船
第三款 義勇海軍
第四款 改裝商船
第五款 商船與武裝商船
第五節 空軍作戰者的種類
第一款 正規空軍
第二款 降落傘部隊
第六節 間諜
第五章 戰時敵產的地位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陸上敵產的地位
第一款 公敵產的地位
第一項 不動產
第一目 國家的不動產
第二目 社團的不動產
第二項 動產
第一目 國家的動產
第二目 社團的動產
第三項 科學藝術品與歷史紀念物
第二款 私敵產的地位
第一項 不動產
第二項 動產
第三項 徵發與徵用
第一目 徵發現金
第二目 徵發物品
第三目 就地徵發
第四目 徵用屯兵房舍
第三款 戰利品
第三節 海上敵產的地位
第一款 公敵產的地位
第一項 公船
第一目 可以拿捕的公船
第二目 免於拿捕的公船
第二項 公貨
第二款 私敵產的地位
第一項 概說
第一目 海上與陸上敵產待遇的差別
第二目 關於海上私敵產國際法的發展
第三目 豁免海上私敵產的運動
第四目 海上私敵產在第一、二兩次世界大戰時的地位
第二項 船貨的地位
第一目 船舶的地位
第二目 貨物的地位
第三項 船貨的敵性
第一目 船舶的敵性
第二目 貨物的敵性
第四項 船貨的轉讓
第一目 船舶的轉讓
第二目 貨物的轉讓
第五項 船貨的留置
第四節 空中敵產的地位
第一款 公敵產的地位
第二款 私敵產的地位
第六章 戰爭的目的與手段
第一節 戰爭的目的
第二節 陸上作戰的手段
第一款 對於敵人的加害
第一項 加害之人的對象
第二項 禁止使用的武器與手段
第三項 對於傷者與死者的待遇
第二款 對於敵產的加害
第一項 破壞
第二項 毀滅
第三款 間諜與敵國妹細的利用
第四款 襲擊圍攻與奸擊
第五款 合法與非法的奇計
第六款 軍事占領
第一項 關於軍事占領國際法的發展
第二項 軍事占領的開始與終止
第三項 軍事占領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節 海上作戰的手段
第一款 對於敵人的加害
第二款 敵船的攻擊拿捕破壞與沒收
第一項 攻擊敵船的限制
第二項 拿捕敵船的效果
第三項 捕獲船貨的破壞
第四項 捕獲船舶的贖回與奪回
第五項 捕獲船貨的沒收與處置
第三款 敵國海底電線的切斷
第四款 潛水艇水雷與魚雷的使用
第一項 潛水艇使用的限制
第二項 水雷與魚雷使用的限制
第五款 海軍奸擊與徵發物品
第六款 海戰的奇計與間諜的使用
第四節 空中作戰的手段
第一款 空中作戰規則的演進
第二款 對於敵人的加害
第三款 空中奸炸的限制
第四款 宣傳間諜與奇計
第五款 敵航空器的攻擊臨檢拿捕與破壞
第六款 無線電的管制
第五節 俘虜的待遇
第一款 關於俘虜待遇國際法的發展
第二款 可以俘獲的敵人
第三款 俘虜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款 俘虜的移送與拘禁
第五款 俘虜的工作
第六款 俘虜的對外關係
第七款 俘虜與管轄機關的關係
第八款 俘虜情報處的職掌
第九款 俘虜地位的終止
第十款 第一、二兩次世界大戰
第七章 作戰規則的制裁方法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抗議干旋與干涉
第三節 戰時報仇
第四節 賠償
第五節 處罰犯戰時罪者
第八章 交戰國的非敵意關係
第一節 軍使旗的使用
第二節 護照通行證護衛
第三節 貿易執照
第四節 戰時協定
第五節 降服規約
第六節 休戰協定與停戰協定
第一款 休戰與停戰協定的種類
第二款 協定的內容與解釋
第三款 協定的開始與終止
第九章 戰爭的終止與原狀的回覆
第一節 和約
第一款 和約的談判
第二款 和約的內容
第三款 和約的效力
第四款 和平開始的日期
第二節 宣告戰終
第三節 征服
第四節 敵對行為的停止
第五節 原狀的回覆
第一款 原狀回復主義的由來
第二款 原狀回復主義的適用
第六編 中立法
第一章 中立法的歷史發展與現在地位
第一節 古代與中世紀中立觀念的缺乏
第二節 十七世紀中立法的發展
第三節 十八世紀中立法的發展
第四節 十九世紀與二十世紀初年中立法的發展
第五節 國聯盟約與廢戰公約對中立法的影響
第六節 中立法的現在地位
第二章 中立的意義與種類
第一節 中立的意義
第二節 中立的種類
第一款 完全中立與不完全中立
第二款 武裝中立與非武裝中立
第三款 自願中立與協定中立
第四款 個別中立與集體中立
第三節 中立化
第一款 中立與中立化的區別
第二款 國家的中立化——永久中立國
第三款 一部分領域的中立化
第四款 國際貿易路線的中立化
第五款 救護人員與物品的中立化
第三章 中立的開始與終止
第一節 中立的開始
第一款 開戰的通知
第二款 中立的宣告
第三款 國內中立法的實施
第四款 內戰時中立的開始
第二節 中立的終止
第四章 中立國與交戰國的關係
第一節 中立法的兩個部門
第二節 交戰國對中立國應盡的義務
第一款 中立領域的尊重
第一項 敵對行為的避免
第二項 以中立領域為根據地的避免
第三項 設立捕獲法庭的避免
第四項 敷設水雷的避免
第五項 在接近中立國領域地帶作戰與徘徊的避免
第二款 中立國國內中立法的遵守
第三款 正當往來的不加干涉
第四款 非法作戰手段的不得使用
第三節 中立國對交戰國應盡的義務
第一款 中立義務的分類
第二款 極消的義務——避免的行為
第一項 敵對行為的避免
第二項 軍事協助的避免
第三項 軍用品供給的避免
第四項 國際貨款的避免
第三款 積極的義務——防止的行為
第一項 積極的義務概說
第二項 敵對行為的防止
第三項 空中偵察的防止
第四項 開戰後軍艦與軍用航空器逗留的防止
第五項 軍隊入境或假道的防止
第六項 軍火與軍需品護送隊過境的防止
第七項 軍用航空品入境的防止
第八項 軍艦入港的限制
第一目 過期停泊的防止
第二目 駛離次序的規定
第三目 停泊軍艦數目的限制
第四目 增加戰鬥力的防止
第九項 捕獲船舶入港與扣押的限制
第十項 募兵的防止與供役的限制
第十一項 組織敵意遠征的防止
第十二項 裝配或武裝船舶的防止
第十三項 裝配或武裝航空器的防止
第十四項 設立捕獲法庭的防止
第十五項 設立軍事情報站的防止
第四款 不偏不袒待遇的義務
第一項 國內中立法的平等規定與實施
第二項 軍艦潛水艇與武裝商船的通過與入港
第三項 非軍用公有航空器與非武裝私有航空器的入境
第四項 從事科學與慈善工作軍艦的停泊
第五項 中立領港人的雇用
第六項 傷者病者的過境
第七項 庇護的給予與拒絕
第一目 陸軍的庇護
第二目 海軍的庇護
第三目 空軍的庇護
第四目 軍用材料的庇護
第八項 軍火出口貸款與國外應募的許可禁止或限制
第一目 軍火出口
第二目 貸款
第三目 國外應募
第五款 認可的義務
第一項 交戰國遭難軍艦的入港
第二項 交戰國合法權利的行使
第四節 中立的違犯與救濟的方法
第一款 交戰國的違反中立
第一項 中立國應采的措置
第二項 中立國的救濟方法
第二款 中立國的違犯中立
第一項 中立國的賠償義務
第二項 交戰國的救濟方法
第五章 交戰國與中立國人民的關係
第一節 普通的中立貿易
第一款 交戰國與中立人民利益的衝突與調和
第二款 中立船貨的地位
第三款 敵船上的中立貨物
第四款 運載敵貨的中立船舶
第五款 第一、二兩次世界大戰時的實際情形
第二節 封鎖與類似封鎖的方法
第一款 封鎖的歷史
第二款 封鎖的意義與種類
第一項 戰略封鎖與商業封鎖
第二項 向內封鎖與向外封鎖
第三項 密接封鎖與長距離封鎖
第三款 合法封鎖的要件
第一項 戰爭狀態的存在
第二項 封鎖的客體
第一目 海岸與港口
第二目 河川
第三目 海峽
第四目 運河
第三項 封鎖的正式宣告
第一目 宣告的權力
第二目 宣告的內容
第四項 封鎖的正式通知
第五項 封鎖的有效維持
第一目 巴黎宣言的規定
第二目 有效維持的條件
第三目 有效維持的方法
第六項 封鎖的公平實施
第四款 封鎖的破壞
第一項 破壞封鎖成立的要件
第二項 破壞封鎖未遂成立的要件
第五款 破壞封鎖的處罰
第六款 封鎖的終止
第七款 第一、二兩次世界大戰時的封鎖——長距離封鎖
第八款 類似封鎖的方法
第一項 石塊封鎖
第二項 海上防禦區域敷雷區域與戰區
第一目 海上防禦區域
第二目 敷雷區域
第三目 戰區
第三節 戰時禁製品
第一款 戰時禁製品的定義
第二款 戰時禁製品的種類
第一項 禁製品分類方法的由來
第二項 倫敦宣言簽字以前的發展
第三項 倫敦宣言的規定
第一目 絕對禁製品
第二目 相對禁製品
第三目 自由物品
第四項 第一、二兩次世界大戰時的新發展
第三款 運載戰時禁製品的處罰
第一項 處罰運載戰時禁製品的法律根據
第二項 戰時禁製品名單的宣告
第三項 戰時禁製品的目的地及其證明
第一目 運達敵方目的地的三種方法
第二目 絕對禁製品的目的地及其證明
第三目 相對禁製品的目的地及其證明
第四項 拿捕的限制
第五項 處罰的方法
第六項 先購權
第四節 繼續航海主義
第一款 繼續航海主義的由來
第二款 對於破壞封鎖的適用
第三款 對於運載戰時禁製品的適用
第四款 第一、二兩次世界大戰時的新發展
第一項 繼續航海與運輸主義適用範圍的擴大
第二項 中立國定量入口制
第五節 非中立役務
第一款 非中立役務的性質
第二款 非中立役務的種類
第一項 情節輕微的非中立役務
第一目 從事輕微非中立役務船舶的地位
第二目 敵方人員的搭載
第三目 軍事情報的傳遞
第二項 情節重大的非中立役務
第一目 從事重大非中立役務船舶的地位
第二目 戰鬥的直接參與
第三目 敵國命令或管理的接受
第四目 完全有敵國雇用的中立船舶
第五目 完全用於運載敵軍或傳遞情報的中立船舶
第三款 中立船上敵人的拿捕
第四款 非中立役務的處罰
第六節 非常徵用權
第一款 非常徵用權的由來
第二款 非常徵用權的根據
第三款 非常徵用權的客體
第四款 行使非常徵用權的條件
第七節 中立船舶與航空器的臨檢搜索拿捕與破壞
第一款 中立船舶的臨檢
第一項 臨檢的目的
第二項 臨檢的時間與地點
第三項 臨檢的主體
第四項 臨檢的客體
第一目 普通的中立商舶
第二目 在中立國軍艦護送下的船舶
第五項 臨檢的方法
第六項 臨檢的抵抗
第一目 強力的抵抗
第二目 中立護送艦的抵抗
第三目 假定的抵抗——在敵國軍艦護送下的中立船舶
第二款 中立船舶的搜索
第一項 搜索的目的與方法
第二項 導入港口搜索與准運證制度
第三項 抵抗臨檢與搜索的處罰
第三款 中立船舶的拿捕
第一項 拿捕的理由
第二項 拿捕的效果
第四款 拿捕中立船舶的破壞
第五款 捕獲中立船舶的贖回奪回與釋放
第六款 中立航空器的臨檢搜索與拿捕
第八節 捕獲法庭
第一款 捕獲法庭緣起
第二款 捕獲法庭的性質
第三款 捕獲法庭設立的地點
第四款 捕獲法庭的管轄權
第五款 捕獲法庭適用的法律
第六款 捕獲法庭的程序
第七款 捕獲法庭的結果
第八款 設立國際捕獲法庭的必要與擬議
附錄
聯合國憲章
國際法院規約
參考書目
中英名詞對照表
人名表
地名表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三十七年[1948]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MG/D99/32
主題
InfoField
國際法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99
載體形態
InfoField
26,255,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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