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15jh004102-91480 訴訟快覽.pdf

From Wikimedia Commons, the free media repository
Jump to navigation Jump to search
Go to page
next page →
next page →
next page →

Original file(804 × 1,210 pixels, file size: 15.04 MB, MIME type: application/pdf, 548 pages)

Captions

Captions

Add a one-line explanation of what this file represents

Summary[edit]

訴訟快覽   (Wikidata search (Cirrus search) Wikidata query (SPARQL)  Create new Wikidata item based on this file)
Author
平衡編著
image of artwork listed in title parameter on this page
Title
訴訟快覽
Publisher
中央書店
Description

分民刑商事實體和民刑訴訟程序法兩編。按當時施行的民法、刑法、商法及民、刑訴訟法的體例,用問答體解釋訴訟法,但不列原法條。解釋下擇其應用較多者製成訴狀式,供民眾使用。後附《修正訴訟費用規則》等有關法令

目錄
緒論
第一編 民刑商事實體法
第一章 民法
第一節 民法總則
訴訟會話
習慣法則
法理效用
簽名蓋章
人之分類
權利能力
行為能力
限制能力
住所居所
法人資格
法人種類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
表示效力
表示撤回
條件種類
期限種類
代理行為
無效行為
撤銷行為
期日期間
年齡計算
消滅時效
時效中斷
猶豫期間
權利行使
關於民法總則之訴狀程式
爭執習慣之訴狀
附辯訴狀
爭執錯誤表示之訴狀
附辯辯訴狀
爭執意思表示效力之訴狀
附辯訴狀
爭執期間之訴狀
附辯訴狀
爭執時效之訴狀
附辯訴狀
第二節 民法債編
訴訟會話
債之發生
債之性質
契約成立
要約行為
承諾行為
獎賞廣告
代理權限
無因管理
費用償還
不當利得
自然債務
侵權行為
侵權責任
債之標的
給付種類
貨幣價值
利率範圍
損害賠償
減輕賠償
債之效力
給付責任
給付不能
保全債權
定金性質
違約金額
解除契約
同時履行
多數責任
多數債權
債權讓與
債務承擔
概括承受
債之消滅
債之種類
買賣價格
買賣擔保
買賣費用
買賣契約
特種買賣
互易契約
交互計算
贈與契約
租賃契約
借貸契約
僱傭契約
承覽契約
委任契約
經理職權
代辦商人
居間契約
行紀行為
寄託行為
倉庫行為
運送營業
承攬運送
合夥契約
隱名合影
指示證券
無名證券
終期定金
和解契約
保證契約
關於民法債編之訴狀程式
爭執給付之訴狀
附辯訴狀
爭執利息之訴狀
附辯訴狀
爭執責任之訴狀
附辯訴狀
爭執債權之訴狀
附辯訴狀
爭執負擔之訴狀
附辯訴狀
爭執租賃之訴狀
附辯訴狀
爭執僱傭之訴狀
附辯訴狀
爭執合夥契約之訴狀
附辯訴狀
爭執保證之訴狀
附辯訴狀
第三節 民法物權編
訴訟會話
物權性質
物權成立
物權種類
物權消滅
物權混同
所有物權
取得時效
不動產權
動產所有
附合混合
共有物權
公同共有
地上的權
永佃物權
地役物權
抵押物權
動產質權
權利質權
典權契約
危險負擔
留置物權
占有種類
准占有權
關於民法物權之訴狀程式
爭執物權之訴狀
附辯訴狀
爭執地役權之訴狀
附辯訴狀
爭執占有之訴狀
附辯訴狀
爭執抵押權之訴狀
第四節 民法親屬編
訴訟會話
親屬種類
親系親等
婚親界說
解除婚約
婚姻要件
婚姻效力
聯合財產
財產分離
財產變更
特有財產
夫妻債務
財產清算
家庭日用
離婚種類
兩願離婚
呈訴離婚
子女監護
父母子女
婚生子女
非婚子女
收養子女
收養終止
行使親權
禁人監護
扶養義務
家之制度
家長家屬
親屬會議
關於民法親屬之訴狀程式
爭執親屬之訴狀
附辯訴狀
爭執婚姻之訴狀
附辯訴狀
確認親子之訴狀
附辯訴狀
爭執家制之訴狀
附辯訴狀
爭執禁治產人之辯訴狀
第五節 民法繼承編
訴訟會話
遺產繼承
繼承順序
代位繼承
指定繼承
配偶繼承
喪失權利
繼承開始
公同共有
債務責任
限定繼承
限定程序
不得限定
遺產分割
胎兒繼承
分割責任
債務分割
返還財產
拋棄繼承
無人承認
遺產管理
遺囑能力
遺囑方式
自書遺囑
公證遺囑
密封遺囑
口授遺囑
見證資格
遺囑效力
遺贈無效
遺贈拋棄
遺囑執行
遺囑撤銷
特留遺產
遺贈扣減
關於民法繼承之訴狀程式
爭執繼承之訴狀
附辯訴狀
胎兒繼承之訴狀
附辯訴狀
分割遺產之訴狀
附辯訴狀
扣減遺贈之訴狀
附辯訴狀
爭執母產之訴狀
第二章 刑法
第一節 刑法總則編
訴訟會話
法無正條
輕重比較
適用之地
以上以下
親屬界限
親等計算
尊親屬系
公務員職
重傷界限
刑法時例
刑事責任
刑之減免
故意行為
過失行為
未遂行為
未遂之罪
共犯意義
刑名種類
易科監禁
褫奪公權
沒收物件
累犯意義
併合論罪
刑之加減
緩刑意義
假釋意義
時效規定
時效停止
關於刑法總則之訴狀程式
刑事責任之訴狀
附辯訴狀
犯重減輕之訴狀
附辯訴狀
正犯從犯之訴狀
附辯訴狀
一罪數罪之訴狀
附辯訴狀
爭執縱奸之辯訴狀
第二節 刑法分則編
訴訟會話
內亂之罪
外患之罪
妨害國交
請求乃論
瀆職之罪
妨害公務
妨害選舉
妨害秩序
脫逃之罪
聚從意義
藏匿犯人
湮滅證據
偽證之罪
誣告之罪
公共危險
偽造貨幣
偽度量衡
偽造文書
偽造印文
妨害婚姻
妨害家庭
褻瀆祀典
侵害墳屍
妨害農工
鴉片之罪
賭博之罪
殺人之罪
傷害之罪
墮胎之罪
遺棄之罪
妨害自由
妨害名譽
妨害信用
妨害秘密
竊盜之罪
搶壓之罪
強盜海盜
侵占之罪
詐欺之罪
背信之罪
恐嚇之罪
贓物之罪
毀棄毀壞
關於刑法分則之訴狀程式
損害民國之訴狀
附辯訴狀
娘家國交之訴狀
附辯訴狀
藏匿犯人之訴狀
附辯訴狀
爭執誣告之訴狀
附辯訴狀
偽造文書之訴狀
附辯訴狀
和誘成婚之訴狀
附辯訴狀
妨害名譽之訴狀
附辯訴狀
訴追侵占之訴狀
附辯訴狀
第三章 商事法規
第一節 公司法
訴訟會話
公司性質
公司種類
公司登記
登記撤消
無限公司
內部關係
股東義務
對外關紗
公司責任
股東責任
股東退股
股東除名
退股程序
公司解散
公司合併
公司清算
清算事務
兩合公司
有限股東
公司改組
有限公司
募股程序
登記程序
發行股票
股東名簿
股票轉讓
股東會議
股東表決
決議程序
決議案件
董事職權
監察職權
公司會計
發公司債
公司債券
變更章程
增加資本
減少資本
公司解散
公司清算
兩合公司
公司罰則
關於公司法之訴狀程式
股東除名之訴狀
附辯訴狀
股東結算之訴狀
附辯訴狀
股東責任之訴狀
附辯訴狀
其二
附辯訴狀
爭執公債之訴狀
附辯訴狀
變更章程之訴狀
附辯訴狀
爭執改組公司之訴狀
附辯訴狀
第二節 票據法
訴訟會話
票據意義
代理行為
喪失權利
票據時效
匯票意義
匯票形式
匯票轉讓
匯票承兌
參加承兌
匯票保證
匯票到期
匯票付款
參加付款
匯票追索
追索範圍
回顧匯票
變更期限
拒絕證書
匯票複本
匯票謄本
本票意義
本票提示
本票形式
本票效用
支票意義
支票提示
支票形式
保付支票
畫線支票
科罰行為
支票效用
關於票據法之訴狀程式
票據責任之訴狀
附辯訴狀
票據原因之訴狀
附辯訴狀
票據塗銷之訴狀
附辯訴狀
簽名真偽之訴狀
附辯訴狀
票據責任之訴狀
附辯訴狀
第三節 海商法
訴訟會話
船舶意義
船舶文書
航行要件
船舶性質
船舶共有
船舶經理
船主委付
優先權利
船員種類
船長職權
船員職務
船員權利
貨物運送
裝卸期間
載貨證券
運送責任
旅客運送
船舶拖帶
船舶碰撞
碰撞訴訟
救助撈救
共同海損
價格計算
海上保險
保險期間
保險價格
關於海商法之訴狀程式
損害責任之訴狀
附辯訴狀
損害解職之訴狀
附辯訴狀
船員權利之訴狀
附辯訴狀
運送交涉之訴狀
附辯訴狀
海上保險責任之訴狀
附辯訴狀
第四節 保險法
訴訟會話
保險意義
保險契約
保險當事
當事義務
保險時效
損害保險
數個保險
費用負擔
終止契約
代位行使
火災保險
總括保險
責任保險
塾給費用
責任關係
人身保險
保險金額
人壽保險
壽險契約
故意自殺
保險受益
減少金額
抵借款項
保險年齡
傷害保險
關於保險法之訴狀程式
賠償責任之訴狀
附辯訴狀
爭執保費之訴狀
附辯訴狀
賠償糾葛之訴狀
附辯訴狀
不付賠款之訴狀
附辯訴狀
第二編 民刑訴訟程序法
第一章 民事訴訟程序
第一節 調解
訴訟會話
強制調解
調解機關
調解之人
聲請程序
調解程序
不服調解
調解費用
任意調解
關於民事調解之聲請狀式
要求離婚聲請調解狀
反對離婚聲請調解狀
撤消婚姻聲請調解狀
追索房租聲請調解狀
請求履行債務之聲請狀
第二節 民事訴訟總則
訴訟會話
法院管轄
指定管轄
合意管轄
職員迴避
當事能力
訴訟能力
共同訴訟
訴訟參加
訴訟代理
訴訟輔佐
訴訟費用
負擔範圍
訴訟救助
書狀程式
公示送達
變更期日
變更期間
追復訴訟
訴訟中斷
承受訴訟
中止訴訟
休止訴訟
違背程序
更正判決
抄閱文件
關於民事訴訟法總則之狀式
聲請指守管轄訴狀
聲請合意管轄訴狀
聲請推事迴避訴狀
其二
聲請被告選任特別代理訴狀
共同訴訟訴狀
其二
其三
從參加狀
告知參加狀
聲請委任輔佐人訴狀
聲請訴訟救助狀
聲請展期審判訴狀
聲請追復訴訟行為狀
聲請承受訴訟訴狀
聲請中止訴訟訴狀
聲請撤銷中止訴訟訴狀
合意聲請休止訴訟訴狀
聲請續行訴訟訴狀
聲請更正判決訴狀
聲請補充判訣訴狀
聲請閱覽卷宗訴狀
聲請公示送違狀
異議訴訟之訴狀
聲請追復不變期間之訴狀
第三節 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
訴訟會話
起訴程序
辯訴程序
反訴程序
訴之撤回
準備書狀
證據種類
提出人證
拒絕證言
聲請鑑定
提出書證
聲請勘驗
證據保全
訴訟和解
缺席判決
假執行法
簡易程序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一審狀式
起訴訴狀
辯訴訴狀
反訴訴狀
聲請撤回訴訟訴狀
聲請傳訊證人訴狀
證人聲請拒絕證言訴狀
聲請鑑定訴狀
聲明拒卻鑑定人訴狀
聲請提出書證訴狀
聲請勘驗訴狀
聲請證據保全訴狀
其二
和解訴狀
聲請缺席判決訴狀
其二
聲請假執行訴狀
其二
第四節 民事訴訟上訴審程序
訴訟會話
二審上訴
上訴期間
上訴效力
答辯程序
附帶上訴
撤回上訴
終審上訴
上訴理由
禁止上訴
答辯程序
抗告程序
抗告期間
言詞抗告
再度抗告
關於民事上訴之狀式
第二審上訴狀
第二審答辯訴狀
附帶上訴狀
第三審上訴狀
第三審答辯訴狀
抗告訴狀
再抗告狀
聲請特許裁定之聲請狀
第五節 民事訴訟再審程序
訴訟會話
再審程序
再審理由
再審期間
關於民事訴訟再審之狀式
請求再審訴狀
再審答辯訴狀
第六節 民訴特別訴訟程序
訴訟會話
特別程序
督促程序
支付命令
假予執行
變更程序
保全程序
假予扣押
撤消扣押
假予處分
公示催告
除權判決
申報權利
人事訴訟
婚姻事件
合併提起
親子關係
禁止治產
撤銷之訴
宣告死亡
撤銷宣示
宣告效力
關於民訴特別程序狀式
聲請發給支付命令訴狀
聲明支付命令異議訴狀
聲請宣示假執行訴狀
聲明假執行異議訴狀
聲請假扣押訴狀
聲請撤銷假扣押訴狀
聲請假處分訴狀
聲請公示催告狀
申報權利訴狀
聲請除權判決訴狀
撤銷除權判決訴狀
請求撤銷婚姻訴狀
確認親子訴狀
聲請宣告禁治產訴狀
撤銷禁治產宣告訴狀
聲請宣告死亡訴狀
聲請宣告同時死亡之訴狀
聲請宣告死亡之訴狀
第七節 民事訴訟執行程序
訴訟會話
民事執行
動產執行
不動產執行
其他執行
關於民訴執行程序之狀式
聲請執行訴狀
聲請查封房屋訴狀
聲請拍賣訴狀
聲請拍賣有價證券訴狀
第二章 刑事訴訟程序
第一節 刑事訴訟總則
訴訟會話
當事之人
法院管轄
事物管轄
其他管轄
牽連案件
職員迴避
現行人犯
撤銷押票
停止羈押
聲請退保
調查證據
回復原狀
刑事訴訟總則
聲請指定管轄訴狀
聲請移轉管轄訴狀
聲請檢察官迴避訴狀
聲請撤銷押票訴狀
聲請停止羈押訴狀
聲請減少保證金額訴狀
聲請以有價證券代保證金狀
聲請以保證書代保證金狀
聲請退保訴狀
聲請回復原狀訴狀
聲請追復原狀之訴狀
第二節 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
訴訟會話
提起刑訴
告訴程序
告發程序
自首程序
撤回告訴
申請再議
自訴程序
撤回自訴
承受訴訟
被告辯訟
提起反訴
關於刑事第一審之狀式
告訴訴狀
告發訴狀
撤回告訴訴狀
聲請再議訴狀
自訴訴狀
辯訴訴狀
反訴訴狀
其二
第三節 刑事訴訟上訴審程序
訴訟會話
上訴程序
上訴期限
撤回上訴
二審程序
三審程序
關於刑事上訴審之狀式
第二審上訴狀
第三審上訴狀
第四節 刑事訴訟抗告程序
訴訟會話
抗告程序
抗告期限
再度抗告
抗告訴狀
再抗告訴狀
第五節 刑事訴訟再審程序
訴訟會話
再審事由
提起程序
訴訟狀式
再求再審訴狀
第六節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
訴訟會話
處刑命令
撤回聲請
關於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狀式
聲請正式審判訴狀
第七節 刑事訴訟執行程序
訴訟會話
執行程序
沒收物件
聲明疑義
刑事執行程序之狀式
聲請停止執行訴狀
聲明疑義訴狀
第八節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訴訟會話
附帶民訴
提起程序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式
附帶民事訴訟訴狀
附錄一 民眾訴訟常識目次
緒言
第一章 查閱民刑法律條文
第二章 着手撰狀方法
第三章 訴狀撰述要訣
第四章 民刑訴狀程式
第五章 訟費
第六章 訴狀呈遞方法
第七章 訴狀用字與格式
第八章 出庭辯論方法
第九章 出庭辯論要訣
第十章 被告取保程序
結論
附錄二 現行司法法令目次
一 修正訴訟費用規則
二 司法印紙規則
三 司法狀紙規則
四 貼用司法印紙辦法摘要
五 徵收新訟費用注意事項
六 民事調解法
七 民事調解法施行規則
八 刑事訴訟審限規則
九 刑事訴訟費用負擔準則
十 法庭旁聽暫行規則
十一 上海公共租界內中國法院協定
十二 上海法租界內中國法院協定
十三 印花稅暫行條例
十四 商會法
十五 商會施行細則
十六 商業註冊暫行規則
十七 公司登記規則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二十四年[1935]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MG/D929.6/1339
主題
InfoField
訴訟法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925.02
載體形態
InfoField
1冊

Licensing[edit]

This image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because it is a mere mechanical scan or photocopy of a public domain original, or – from the available evidence – is so similar to such a scan or photocopy that no copyright protection can be expected to arise. The original itself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for the following reason:
Public domain
This image is now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China because its term of copyright has expired.

According to copyright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egal jurisdiction in the mainland only, excluding Hong Kong and Macao), amended November 11, 2020, Works of legal persons or organizations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or service works, or audiovisual work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y were first published, or if unpublished 50 years from creation. For photography works of natural persons whose copyright protection period expires before June 1, 2021 belong to the public domain. All other works of natural person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 death of the creator.
According to copyright laws of Republic of China (currently with jurisdiction in Taiwan, Penghu, Kinmen, Matsu, etc.), all photographs and cinematographic works, and all works whose copyright holder is a juristic person,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y were first published, or if unpublished 50 years from creation, and all other applicable work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 death of the creator.

Important note: Works of foreign (non-U.S.) origin must be out of copyright or freely licensed in both their home country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be accepted on Commons. Works of Chinese origin that have entered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U.S. due to certain circumstances (such as publication in noncompliance with U.S. copyright formalities) may have had their U.S. copyright restored under the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 (URAA) if the work was under copyright in its country of origin on the date that the URAA took effect in that country. (Fo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URAA took effect on January 1, 1996. For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the URAA took effect on January 1, 2002.[1])
To uploader: Please provide where the image was first published and who created it or held its copyright.

You must also include a United States public domain tag to indicate why this work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 Note that this work might not be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countries that do not apply the rule of the shorter term and have copyright terms longer than life of the author plus 50 years. In particular, Mexico is 100 years, Jamaica is 95 years, Colombia is 80 years, Guatemala and Samoa are 75 years, Switzer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are 70 years, and Venezuela is 60 years.


čeština  Deutsch  English  português  română  slovenščina  Tagalog  Tiếng Việt  македонски  русский  മലയാളം  ไทย  한국어  日本語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



This tag is designed for use where there may be a need to assert that any enhancements (eg brightness, contrast, colour-matching, sharpening) are in themselves insufficiently creative to generate a new copyright. It can be used where it is unknown whether any enhancements have been made, as well as when the enhancements are clear but insufficient. For known raw unenhanced scans you can use an appropriate {{PD-old}} tag instead. For usage, see Commons:When to use the PD-scan tag.


Note: This tag applies to scans and photocopies only. For photographs of public domain originals taken from afar, {{PD-Art}} may be applicable. See Commons:When to use the PD-Art tag.

File history

Click on a date/time to view the file as it appeared at that time.

Date/TimeThumbnailDimensionsUserComment
current23:20, 11 June 2023Thumbnail for version as of 23:20, 11 June 2023804 × 1,210, 548 pages (15.04 MB)PencakeBot (talk | contribs)Upload 訴訟快覽 (1/1) by 平衡編著 (batch task; nlc:data_416,15jh004102,91480; 民國圖書.9; 訴訟快覽)

The following page uses this file:

Metada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