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15jh009665-106814 銓敘部年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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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年鑑   (Wikidata search (Cirrus search) Wikidata query (SPARQL)  Create new Wikidata item based on this file)
Author
銓敘部秘書處第三科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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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銓敘部年鑑
Publisher
銓敘部秘書處庶務股[發行者] ([南京])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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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類 約法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第二類 官制
一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二 考試院組織法
三 銓敘部組織法
四 考選委員會組織法
五 公務員甄別初審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三類 官規
第一部 處務
一 總理紀念周條例
二 規定集會恭讀總理遺囑範圍令
三 各機關團體集會恭讀總理遺囑時先讀總理遺囑四字始得接讀本文令
四 全國機關學校等於舉行集會時務須遵照民權初步實行令
五 規定黨國旗懸掛之位置令
六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七 改正黨旗各號尺度表令
八 國民政府會議規程
九 政軍警各機關工作人員研究黨義暫行條例
一○ 各機關須切實進行黨義研究會之組織並加緊研究令
一一 重頒革命紀念日令
一二 嗣後舊曆清明植樹節應改為總理逝世紀念植樹式令
一三 公文程式條例
一四 劃一公文紙說明及公文紙式樣令
一五 各機關行文於自稱時一律於本機關名稱之上冠一本字
一六 銓敘部對各部會及省政府所屬機關行文辦法
一七 所得捐徵收條例及徵收細則
一八 所得捐報告程序細則
一九 通飭征解所得捐令
二○ 規定行政年度起訖日期令
二一 頒行部會每月工作報告式樣令
二二 嚴令各機關工作報告應依照規定格式按月編造令 附錄編送工作行政報告辦法
二三 中華民國十九年度試辦預算章程
二四 中華民國十九年度試辦預算章程(附件)
二五 二十年度預算須遵照試辦預算章程補充辦法四項令
二六 促成二十年度預算辦法四項令
二七 各機關二十年度預算應遵主計處所擬辦法依限造送令
二八 二十年度預算未成立時應依暫行救濟辦法辦理令
二九 二十年度中央地方各類概算應依限分別送遵主計處令
三○ 各機關之支付命令應依審計法辦理令
三一 各機關之私人捐款及慶弔往返費用不准作正開支令
三二 各機關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編送預算書令
三三 各機關須遵限編制預算收詳填備考並嚴禁支出類似兼薪之津貼夫馬等費令
三四 各機關編送各月份計算書應將各項收入編入收入計算書並註明來源及劃撥情形令
三五 各機關所有收入均須按月列報毋得蒙蔽令
三六 規定各機關會計書表簿據保存處置辦法令
三七 各機關如有未經核准超出定額之開支出納官吏應負賠償責任令
三八 二十年度預算限期編造令
三九 頒發財產目錄及物品出納計算書令
四○ 厘定計算書表格式令
四一 修訂審計書表令
四二 檢發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收支報告暫行辦法令
四三 鐵路運送公用物料收費辦法
四四 編制十九年度決算章程
四五 預算章程
四六 辦理預算收支分類標準
四七 二十年度國家普通會計歲入歲出總概算應飭注意各點
四八 各機關二十一年度第一級概算書編送展期令
四九 各機關所用物品有國貨而購用洋貨者以不經濟支出論令
五○ 黨政軍各機關證章方式辦法
五一 監察院調查證及其使用規則令
五二 公務員調驗規則
五三 中央訓練部規定解釋法令辦法三項
五四 厲行會計統一令
五五 飭制訓政時期工作分配年表附具說明書呈核令
五六 各機關關於訓政實施及政治建設各案進行狀況應隨時具報令
五七 考試院院務會議規程
五八 考試院及所屬會部會報規則
五九 考試院法案審議規則
六○ 銓敘部處務規程
六一 銓敘部部務會議細則
六二 銓敘部審查委員會會議細則
六三 銓敘部秘書處辦事細則
六四 銓敘部登記辦事細則
六五 銓敘部甄核司辦事細則
六六 銓敘部育才司辦事細則
六七 銓敘部職員黨義研究會簡章
六八 銓敘部職員黨義研究會研究細則
六九 銓敘部職員黨義研究會辦事細則
七○ 銓敘部職員黨義研究會值星幹事辦事細則
七一 銓敘部法規編審委員會章程
七二 銓敘部會計委員會簡章
七三 銓敘部行文標準
七四 訂定選銓事項批答辦法
七五 限期實行各級考試歷行銓敘甄別之各種法令並規定各機關每三月造送職員進退表等分呈上級機關審核令
七六 各機關每三月填送職員進退名額薪額各表式及實行日期並分送銓敘部審查令
七七 規定各機關每季應行填送銓敘部三種表式各機關名單及填送手續四條令
七八 各機因執行職務所必需者應准支辦公費若干實報實銷其餘一切公費交際費等概行停止令
七九 厲行節約運動令
八○ 飭遵中央緊縮政策裁汰冗員令
八一 各機關凡屬公用物品應儘先購用國貨令
八二 提倡國產木料令
八三 凡屬通緝之公務員姓名等項應由各機關限期列冊送銓敘部備查
八四 解釋造報通緝公務員之範圍
八五 通飭各機關對於主管首都範圍內公有土地處分須送首都建設委員會審查令
八六 各機關以後不得以建築宿舍名義收用人民土地令
八七 現任公務員應試本屆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者以因公請假照支原薪保留原職令
第二部 服務
一 宣誓令
二 宣誓條例
三 官吏服務規程
四 軍政各機關人員無論是否黨員在犯案判決未確定以前均照黨員背誓條例擬處令
五 各機關服務人員對於經辦事件應嚴守秘密令
六 保薦簡薦人員必將年齡履歷呈報兼廳之省委就職前須來京報到接受任命令
七 兼職條例
八 限制官吏兼職令
九 中央政務官不得兼任地方行政令
一○ 司法官不得兼任行政官吏令
一一 政務官不得兼薪事務官不得兼差令
一二 限制事務官兼職令
一三 政府職員給假條例
一四 國民政府政務官請假條例
一五 銓敘部職員請假規則
一六 各機關服務人員不得擅離職守令
一七 各院部會長官人員非經請假允准不得離京令
一八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一九 考試院旅費規則
二○ 去除積習整肅官常令
二一 各機關務尊系統切實負責令
二二 官吏不得以個人名義認各團體捐款令
二三 嚴禁在職人員挾妓賭博酗灑吸食鴉片令
二四 通飭各行政機關人員停止一切酬酢令
二五 禁止黨務及政務人員與外界酬酢令
二六 申禁各級官吏兼營商業令
二七 嚴行取締以私人名義推薦人員令
二八 各主管長官須負責檢舉所屬人員令
二九 行政工作人員研究黨義務須認真實行令
三○ 各機關學校黨員參加革命紀念會准作因公請假令
三一 機關職員應由該管長官督促研究黨義隨時介紹入黨使為預備黨員令
三二 嚴禁各機關學校夫役人等着軍服及類似軍服之裝束令
三三 政軍警各機關人員一律限用國產制服令
三四 嚴飭所屬在職人員一律服用國貨令
三五 軍政警學機關職員一體採用國產毛織呢絨令
三六 各機關及其服務人員以採用國貨為原則令
三七 依法保障佛寺僧產令
三八 建築黨部職員所得捐均應照原支薪額扣徵令
三九 建築黨部捐款辦法
四○ 各機關一律停止非切要建築令
四一 各機關人員應節省無益費以濟水災令
四二 職員捐俸振災辦法
四三 建築黨部捐款移借振災令
四四 職員未經核准離職曠職之懲處辦法令
四五 公務員對於時事意見不得任意對外發表令
四六 公務員一律不准請假令
四七 公務員不得參加各種民眾運動令
四八 國內森林礦產及各項企業凡私與外人訂立契約者無效令
四九 公務員出差不得向地方需索旅費令
五○ 辦理涉外事件應用文牘須以本國文字為主令
五一 公務員交代條例
五二 銓敘部值勤規則
第四類 銓敘法規
第一部 任用
一 公務員任用法
二 第一屆高等考試及格人員任用規程
三 政務官適用之範圍令
四 事務官不隨政務官更易令
五 外交官領事官任用暫行章程
六 任用縣長辦法令
七 省市督學規程
八 國民革命軍退伍軍官佐考試任用條例
九 考試院科員暫行任用規則
一○ 考試院書記官暫行任用規則
一一 江蘇省各縣局所場處主任人員任用辦法
一二 江蘇行政人員甄用章程
一三 嗣後任用官吏須依照正式程序辦理令
一四 任用人員得用試署辦法令
一五 因成績不及格而免職人員之任用辦法
一六 度量衡檢定人員任用暫行規程
一七 各機關用人須注重革命歷史令
一八 政府用人不以黨藉為限令
一九 各機關用人先盡黨員用裁人先盡非黨員裁
二○ 各機關務須遵照定章不得於法定之外多添一員令
二一 文武官吏犯案應分別押解來京訊辦或撤職審究如犯案未了他處不許復用令
二二 交代未清及貪污昭著者不得任為公務人員令
二三 國營事業機關人員之任用須另定任用規程
二四 規定邊遠各省任用薦任官之正式程序辦理期間令
二五 一屆高考及格人員應儘先授補令
二六 關於高等考試及格人員任用規程第「四」「八」條之解釋
第二部 分發
一 第一屆高等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規程
二 第一屆高等考試及格分發志願書格式
三 第一屆高等考試及格人員分發憑照格式
四 第一屆高等考試及格人員分發程期表
五 第一屆高等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三部 甄別
一 現任公務員甄別審查條例
附現任公務員甄別審查施行期間三次展延令
二 現任公務員甄別審查條例施行細則
附各種書式格式及說明
三 現任中央黨部工作人員暨省或特別市黨部海外總支部委員及工作人員甄別審查條例
四 各省區隸屬國民政府統治日期表
五 填表注意事項
六 各官署檢送現任公務員甄別證明文件須知
七 公務員甄別審查證明文件檢送冊格式
八 公務員證明文書須繳驗原件
九 現任公務員年資計算辦法令
一○ 增訂年資計算辦法令
一一 簡任人員不分中央地方一律以經過法定任用手續方予甄別令
一二 薦任委任現任公務員之甄別中央以須經過法定任用者為限地方酌予變通辦理令
一三 地方未經薦任手續之現任薦任人員准作證明人
一四 凡官階改變之已審公務員應重行送審令
一五 凡屬簡薦委官吏須在組織法上明白規定者始予甄別
一六 高等分院暨地方法院所屬職員應由各該官署長官考驗
一七 待時審查之公務員如遇有因事開缺時應隨時通知以便辦理
一八 委任官甄別依各該機關之組織條例或規程辦理而不必拘泥於俸給數目令
一九 國民政府委員隨從秘書以薦任官甄別
二○ 事務員如無法規依據不能認為委任官
二一 規程明定為委任官者不問官俸如何仍認為委任官
二二 各省印花稅局煙酒事務局秘書課長以委任官甄別令
二三 電務員譯是員書記三項甄別辦法令
附國民政府文官處公函
二四 雇員錄事毋庸甄別
二五 各官署雇員書記辦事員事務員甄別審查辦法
二六 各官署遇有經審定應降應免人員務照條例辦理令
二七 委任官經甄別審查成績列在丙等而無級可降者應予免職令
二八 各機關對於甄別合格人員不得任意更調令
二九 調用人員應就原職甄別學習人員應不予甄別
三○ 公務員兼任職務只就本職甄別本職系政務官或軍政人員不在甄別之列者兼職亦毋庸甄別
三一 陸海空軍官佐不歸本部甄別審查
三二 軍事機關之文職官佐毋庸甄別
三三 簡派公務員毋庸甄別
三四 聘任選任人員不予甄別
三五 省立學校教職員等毋庸適用公務員甄審條例甄別俟教育人員任用法制定後再行辦理令
三六 保安隊官佐目前毋庸甄別令
三七 警士教練所不適用現任公務員甄審條例甄別
三八 各縣警察隊援照首都警察廳及各省保安警察隊成例暫不甄別俟特種甄別辦法決定後再行辦理
三九 代理與學習人員不予甄別
四○ 包辦稅務人員無庸甄別
四一 海常關稅務司所屬人員暫不甄別令
四二 臨時設置機關不予甄別
四三 郵電路政各項技術人員及辦理教育人員之甄別辦法令
四四 蒙藏委員會蒙藏人員甄別辦法
四五 原表未填事後補提者不予重行甄別
四六 文校出身現任軍職人員之甄別法規仍須經立法程序
四七 留辦交代人員不予甄別
四八 簡任官不能提出簡任狀時之甄別辦法
四九 清鄉人員不予甄別
第四部 登記
一 登記司現任公務員登記辦法
二 已經審查合格人員有調動免職時須通知登記令
三 考試及格人員登記冊式樣
四 實業部農工礦技副登記條例
第五部 考績
一 考績法
二 內政部公務員辦理內政統計暫行考成規則
三 考績法未實施前每年一人進級不得超過一次令
四 內政教育兩部會擬之縣長市長辦理教育行政暫行考成規程
五 銓敘部職員臨時考成辦法
六 銓敘部職員考成辦法說明
七 縣長升敘手續
第六部 獎罰
一 公務員懲戒法
二 法官懲戒暫行條例
三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四 官吏懲戒事件暫由國府辦理令
五 剿匪期內行政人員獎懲條例
六 辦理振務公務員獎勵條例
七 辦振人員懲罰條例
第七部 俸給
一 修正文官俸給表
二 各部官等表
三 文官俸給暫行條例
四 公務員敘俸務須依照新舊俸給條例辦理令
五 文官俸給暫行條例各省市政府不能適用
六 簡任秘書俸給審查辦法令
七 司法官官俸暫行條例
八 法院書記官官俸暫行條例
九 監所職員官俸暫行條例
一○ 警察官官等暫行條例
一一 警察官俸給暫行條例
一二 外交官領事官官俸表
一三 財政部所屬各機關職員俸給章程
一四 修正財政部管轄各徵收機關官俸等級表
一五 關稅署主管各機關組織表
一六 各省鹽運使運副榷運局暨緝私局分等組織一覽表
一七 財政部賦稅司主管各機關組織表
一八 財政部公債司主管機關組織表
一九 財政部煙酒稅處主管各機關組織表
二○ 財政部印花稅處主管各機關分等組織一覽表
二一 財政部禁煙處主管各機關組織表
二二 財政部煤油特稅處主管各機關分等組織一覽表
二三 國民政府財政部煤油特稅總分局卡經費薪工表
附說明
二四 廣州政治分會所屬文官官俸暫行條例、
二五 廣州政治分會所屬文官官等暫行條例
二六 考試院科員暫行任用規則關於俸給者
二七 考試院書記官暫行任用規則關於俸給者
二八 國有鐵路管理局分等表
二九 國有鐵路局局員月薪分級暫行章程
三○ 國有鐵路薪級對照表
三一 國民政府交通部電報電話無線電局局長任用及等級薪給章程
三二 揚子江水道整理委員會職員薪級表
三三 總理陵園管理委員會職員薪給表
三四 俸給審查暫依各機關所應根據之法令或規定為標準
三五 未能依照文官俸級表支俸之公務員等級得由長官核定
第八部 撫恤
一 官吏恤金條例
二 修正官吏恤金條例施行細則
三 官吏請恤事實表
四 官吏遺族請恤事實表
五 遺族恤金受領人聲明書
六 官吏一次恤金證書
七 官吏終身恤金三聯證書
八 遺族一次恤金證書
九 遺族恤金證書
一○ 恤金受領人須知
一一 審核恤金辦法
一二 鐵道部修正國有鐵路員工撫恤通則
一三 鐵路員工撫恤聲請書格式
一四 鐵路員工撫恤聲請書暨證書說明
一五 泛目職務應比照警察辦理
一六 聘任人員不得給恤
一七 官吏尚未退職不能遞請終身恤金
一八 離職後亡故者不能給恤
一九 離職留資之公務員亡故後不能給恤
二○ 因公毀敗視官而未退職者不予給恤
二一 官吏請恤其在職年月不限於國府統治之下
第五類 銓敘組織
一 本部之權限及組織
二 本部成立之經過
第六類 銓敘方案
一 訓政時期考試進行方案
二 銓敘部進行計劃書
第七類 銓敘行政
第一部 會議紀要
一 部務會議
二 銓敘審查委員會會議
第二部 主管事項
一 現任公務員甄別審查事項
二 現任公務員俸給審查事項
三 現任公務員登記事項
四 各部處被裁人員分發事項
五 公務員恤金審查事項
第三部 總務事項
一 關於文書事項
二 關於檔案事項
三 關於會計事項
四 關於庶務事項
五 關於人事事項
六 關於調查事項
七 關於編制事項
八 關於統計事項
第四部 其他事項
一 關於黨義研究事項
二 關於書報事項
三 關於公役訓育事項
第八類 附錄
第一部 考試法規
一 考試法
二 典試委員會組織法
三 公營事業技術人員領照法
四 考試法施行細則
五 監試法
六 襄試法
七 考試覆核條例
八 檢定考試規程
九 典試規程
一○ 飭各省停止各項考試令
一一 規定檢定考試及高等考試日期令
一二 規定第一屆高等考試之種類日期報名期及地點
一三 普通考試分區舉行辦法及本年舉行日期令
一四 應考人專門資格審查規則
一五 應考人體格檢驗規則 附表
一六 考試經費負擔原則令
一七 高等考試典試委員會秘書處條例
一八 高等考試普通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一九 高等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二○ 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二一 高等考試外交官領事官考試條例
二二 高等考試財務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二三 高等考試農林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二四 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考試條例
二五 高等考試監獄官考試條例
二六 高等考試會計人員會計師考試條例
二七 高等考試統計人員考試條例
二八 高等考試衛生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二九 高等考試西醫醫師考試條例
三○ 高等考試藥師考試條例
三一 普通考試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三二 普通考試教育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三三 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三四 普通考試農業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三五 普通考試衛生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三六 普通考試監獄官考試條例
三七 普通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條例
三八 特種考試法
三九 特種考試監所看守考試條例
四○ 特種考試助產士考試條例
四一 河海航行員考試條例
四二 引水人考試條例
四三 引水人考試典試規程
四四 特種考試郵務人員考試條例
四五 普通考試展期令
第二部 甄別合格人員錄
人員名單
第三部 各部處被裁分發人員表
第四部 第一屆高等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表
第五部 准領恤金名額表
第六部 本部職員錄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二十一年[1932]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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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573.405/939/民: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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